我国公民个人诚信制度化建设探析

    金梁善 徐风娟

    摘要: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崇尚的一种美德,是每个公民的立身之本,也是国家繁荣昌盛、社会和谐有序的根基。但在社会转型的初期,不少社会成员受金钱利益的驱使,价值观念扭曲、个人诚信缺失的现象十分严重,我国经济社会在发展中面临着信任危机的困扰。加强公民个人诚信制度化建设,构建诚信友爱的良好社会氛围,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本文主要从制度层面探讨个人诚信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并给予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诚信;制度化;个人征信系统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6-0050-03

    一、 诚信是公民立身之本、社会和谐之基

    诚信是每个公民应该具备的优良品质,是公民立身处世之本。诚信,即以真诚之心,行信义之事。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诚信一直被视为每个人道德修养的基本规范。一个人讲诚信,就代表他是一个讲文明、懂礼节的人;讲诚信的人,处处受到欢迎和尊重,不讲诚信的人,则无人与之交往,终至寸步难行、一事无成。正如孔子所告诫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诚信是立国安邦的基石,是社会安定和谐的保障。中华民族向来推崇“诚外无物”,奉行“非诚不立、非信不行”之原则 ,正所谓“国以诚立心”,国家若没有信誉,则将失信于民,不被民众所拥护。《左传》 云:“信,国之宝也”,孔子认为:“民无信不立”,因此,统治者必须“取信于民”才能立稳脚根、长治久安。千百年来,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广为流传,“一诺千金”的佳话不绝于史。诚信也是维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桥梁和基础。人与人之间,若能以诚相待、以信相交、言行一致,则人们和睦相处,社会安宁和谐;反之,则人情冷漠、社会失序,造假、欺诈之风盛行。

    诚信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在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阶段,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诚信更是具有了其他道德规范无法比拟的特殊价值。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经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契约的遵守和执行更需要靠诚信的维系,市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诚信修为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现代社会, 诚信已经成为人们交往、交易的一张重要“名片”,成为一种重要资源,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也是关乎经济社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要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抓好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相匹配的信用制度,才能形成有效的道德约束和制度约束,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市场风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诚信不仅是传统美德、传统文化的重要因子,更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升华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诚信建设不仅对于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而且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公民个人诚信制度化建设刻不容缓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诚信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国务院还出台了《2014—2020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党中央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部署,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毋庸讳言,诚信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整体偏低,诚信缺失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诚信制度化建设亟待完善。

    (一) 目前我国公民个人诚信缺失问题严重,人与人之间出现信任危机

    中国自古以来社会结构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乡土社会,家庭、家族和邻里组成了中国人最基本的信任结构。这种基于血缘和地缘的信任结构,依靠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熟悉程度来完成彼此间的交易与交往,因而中国人从传统习俗上对陌生者的信任度就较低。而在计划经济时代,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把国民分为城里人和农村人,阻隔了人口的自由流动;城里人主要依附于本工作单位,农村人主要依附于当地集体组织,“大锅饭”体制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处比较简单。当我们置身于现代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社会急剧转型,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人际关系多样化。这种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致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十分复杂和微妙,人与人之间因交往和交易活动中结果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从而使人们的自我心理防备意识也随之提高。特别是由于部分社会成员受金钱至上等错误观念的影响,不择手段地攫取社会财富和名誉地位,如商业欺诈、权钱交易、制假售假、偷排污染物、偷逃骗税、学术不端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不时地冲击着人们的道德观念。再加上一些不时发生的极端案例,如传销活动或其他诈骗活动中“老乡骗老乡、同学骗同学、朋友骗朋友、亲人骗亲人”,严重地撕裂了人与人之间的最珍贵的信任关系。据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相继发布的《社会心态蓝皮书》(2011年至2014年)显示,近年来我国社会的总体信任指标一直呈下降趋势,有些年份甚至跌破及格线。在对北京、郑州、上海、武汉、广州等多个城市的居民进行访问调查中,发现有七成以上的人不敢相信陌生人,人与人之间出现明显的信任危机。据此有专家分析指出,我国目前已进入社会诚信“断裂带”。

    (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滞后,尚未形成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

    综观国内外经验教训,解决人与人之间信任危机的一大有效举措就是加快推进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公民个人征信系统。但我国这方面的工作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的,比西方国家晚了150多年,因经验不足、制约因素较多,目前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首先,在个人诚信资料方面缺乏全面性。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主要的功能还是记录公民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银行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等信息,这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其人们交往、交易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比如,在当今社会,仅仅是金融方面的信用情况不足以反映一个公民是否诚信,个人征信系统中至少还要涵盖比如公民个人的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个人求职、录用考试、经营消费等行为。其次,个人信用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存在争议。我国当前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信息基本以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的资料数据库为基础。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庞大、社会成员构成复杂,个人信息的更新变化、信息记录技术不发达,他人盗用的非法行为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都易造成信息的不准确性。最后,缺乏统一标准的评估机制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我国国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科技教育水平之间也存在较大差距,各地评估机构制定的评估指标也存在很大差别,不利于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具有统一标准的评估机制。与此同时,各部门、各地区、各领域的信用信息还仅限于本系统内部使用,形成信用信息的“壁垒”、“孤岛”。因此,建立起覆盖全社会、公开透明、可查可核的综合性个人征信系统,成为完善我国信用管理体系的迫切需要。

    (三)公民个人诚信制度化建设的法律环境尚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目前对公民个人诚信作出明确要求的法律法规已初具规模,例如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征信业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以及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个人信用方面作出具体要求和规定。但从我国个人信用的法制化程度来看,我国对个人信用制度的立法、执法和普法工作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一方面,关于失信惩戒的法律机制仍不健全。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公民应在社会交易行为中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但对待公民失信行为触犯法律底线,要以何种惩罚方式和以何种惩罚力度的制定仍不够全面和严格。且在实际的操作中,相关部门执法不严、监督不周和查处不力现象严重,使得一部分人知法犯法,冷落和忽视个人品行的修养,进而导致道德冷漠。另一方面,与国外个人信用法律体系相比,我国法律目前在个人信贷风险管理、个人信用风险转化以及征信数据开放等方面的规定都存在一定空白。此外,我国在平衡个人征信与个人隐私权方面的法律仍有漏洞。虽然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必定会向社会公开公民的个人信用记录,但这并不意味着以牺牲公民的隐私权为代价,怎样保护好个人征信中的个人隐私是当前我国法律仍需探索的问题。

    三、 关于我国公民个人诚信制度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通过多种举措,积极推进我国公民个人诚信制度化建设,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建立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体制机制,用制度力量为诚信建设保驾护航,构建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

    (一) 加强诚信教育,为公民个人诚信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诚信文化环境

    一切制度的平稳运行需要良好的道德文化环境为支撑,加强公民个人诚信制度建设,首先要进行道德教育。培育公民诚信理念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工程,“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是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把诚信教育贯穿于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精神文明创建的全过程,培育和提升公民诚信意识,遵法守礼。

    在全社会加强诚信教育既是对中国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扬,又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党报党刊、通讯社、广播电视, 都市类、行业类媒体, 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都要利用自身的优势,运用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传播手段,深入宣传阐释“诚信”的丰富内涵和基本要求,扩大诚信宣传覆盖面,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借助榜样的力量,为个人树立道德标杆,增强自我修养的自觉性。要切实增强诚信教育实践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是要抓好企业主群体和公共服务人员的诚信教育,在生产和工作中自觉恪守诚信规范;要把诚信纳入学校教育,构建各级各类学校有效衔接的诚信教育体系,引导师生以诚立身、诚信做人。通过在社会上营造一种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文化氛围,去逐步解决当今经济社会中出现的一系列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等诚信缺失的问题。

    (二) 加快征信系统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要加快推进建立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由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也同时具有公民身份,因此,公民个人征信系统起着基础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每个公民今后将拥有一个唯一不变的信用代码。在此基础上,我国将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机制,加快建设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形成覆盖全部社会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与此同时,加快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消除信用信息“壁垒”和“孤岛”。

    要健全和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公民个人诚信建设,必须从激励和惩戒两方面双管齐下。通过激励和惩戒两种不同的手段对公民信用行为进行规范,可以使他们时刻警惕法律界限,不敢轻易触碰。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即对公民诚实守信的行为向全社会表扬嘉奖,进行道德激励,利用政策的导向,进一步刺激诚信者的守信热情,同时为社会树立典范,激发他人投身于诚信实践。而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就是要做到对个人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即利用个人信用档案,记录个人失信行为,通过媒体网络向全社会发布失信者的违法行为,将个人失信行为直接与他本人的工作学习、生活消费相挂钩,对失信者给予一定政策上乃至法律上的限制和惩罚。比如,不少地方通过建立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以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推动形成有利于诚信建设的法治环境和政策导向,积极构建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体制机制,为建设诚信社会、诚信中国奠定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

    (三) 健全法规制度,营造诚信建设的法治环境

    个人诚信建设制度化,最根本的要做到立法先行。现在,我国初步形成了社会信用建设的法律制度框架,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完备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还不健全。要积极推动各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出台制定与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联的配套法律,使个人信用信息在采集、整合、共享、查询和保护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建立和完善政策评估及纠偏机制,在出台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出台经济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时,要体现诚实守信的价值准则。同时,要深化对公民的普法教育,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公民的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此外,在法律执行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执法,促进各类管理主体把诚信价值理念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保证执法者的公平性和严厉性,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增强人们守信的自觉性;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解决监管部门执法难、司法判决执行难等问题,对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部门和责任人依法实行追责问责。通过营造诚信建设的法治环境,使全社会诚信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公民个人失信风险得到有效预防和管控,诚信风尚日益形成,诚信社会制度化建设更有保障。

    参考文献:

    [1]束景明,王艳华.论个人诚信制度的建构与规则[J]. 上海大学学报,2005,(12).

    [2]朱晓磊,姚佳.国外征信机构运作模式的比较及借 鉴[J].全球视野,2008,(12).

    [3]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N].人民日报, 2014-08-02.

    [责任编辑:秦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