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对华陶瓷辊棒反倾销调查法律服务建议书

    1 案情分析

    2017年4月19日,应M/s Futura Ceramics (P) Ltd(上述公司合稱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印度工商部(“调查机关”)立案对出口自中国的陶瓷辊子(“被调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1.1申请人

    本案申请人为M/s Futura Ceramics(P)Ltd公司。申请人所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产量占印度国内被调查产品总产量的70%以上,因此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可以代表印度国内产业。

    1.2被调查产品

    本次被调查产品为陶瓷辊子或辊子(在市场上也称作陶瓷管或陶瓷棒),其用于辊筒炉窑将砖从窑的一端输送到另一端。通过绕其旋转,瓷砖可以通过辊子从一端输送到另一端。陶瓷辊也用于生产不锈钢餐具的行业,制造不锈钢条或不锈钢片。涉案产品主要根据“海关关税法”第69章分类。

    陶瓷辊的技术需求由于以下原因而不断变化:

    (1)较高的焙烧温度

    (2)被焙烧瓷砖的重量更大

    (3)瓷砖的长度,宽度和厚度增加

    (4)窑炉本身长度的增加

    (5)更短的焙烧周期

    1.3调查期间

    本案调查期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共计12个月;损害调查期将包括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及调查期。

    1.4涉案国家

    涉案国家:中国。

    1.5正常价值

    申请人称,因其无法获取被调查产品在涉案国家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涉案国家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是以各涉案国家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基础估算的。考虑到了原材料价格及水电公共事业费用的变化,国内产业转型升级的成本,适时调整的销售管理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

    1.6提交答卷时间

    利害关系方应在立案后40天内提交答卷。

    2 应诉策略

    我们结合印度反倾销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我们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印度反倾销调查的实际经验,针对印度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反倾销调查,提出初步建议如下:

    2.1高度重视,积极应诉

    反倾销调查对于企业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既意味着挑战也意味着机遇。如果企业不积极应诉,印度政府完全可以根据其现有的信息,包括采用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或者其他可获得信息,裁定出对中国公司最为不利的极高的倾销幅度。这意味着今后至少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这些企业的产品将被课以高额的反倾销税,从而被完全排除在印度市场之外。

    同时,换一个角度出发,企业可以通过积极参加应诉,争取较低的单独税率甚至零税率,将获得较高税率的应诉企业和非应诉企业排挤出印度市场,进而扩大自身在印度市场的份额。具体原因如下。

    反倾销调查不针对特定中国企业,而是针对中国生产和/或对印出口的所有企业。其中,在调查期对印度出口的企业有资格参加应诉本次反倾销调查。

    在最终裁定中,企业会被分成两种:参加应诉的企业和不参加应诉的企业,并在税率表中会的不同的结果。

    (1)参加应诉的企业:单独点名,获得各自不同的单独税率,比如A企业获得;

    (2)不参加应诉的企业:不单独点名,统称为其他企业,获得全国统一的惩罚性税率,肯定会高于参加企业获得的单独税率,比如50%。

    因此,获得较低税率的中国生产/出口企业,将获得对印出口比较优势。

    2.2确定被调查产品范围和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时间,明确企业是否为应诉主体

    首先,反倾销调查对涉案产品范围的确认,不完全依赖于海关税则号,需要根据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发布的立案公告中对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及产品排除范围予以确认。企业应当在律师的帮助下,仔细研究有关法律文件,确认自己生产和/或出口的产品是否在被调查范围之内;与申请人所生产的产品是否有较大差异。

    其次,企业还应与外销部门核实对印度出口产品的销售单据,以确认是否在倾销调查期内向印度出口了被调查产品,从而确认自己是否属于本次反倾销调查的应诉主体。

    在确定应诉主体时,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印度反倾销调查的税率适用于自营出口的生产商,或者与生产商联合应诉的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如果本身不是生产商,就要动员自己的供货企业积极配合应诉。单独的出口企业如果不能获得供货企业的支持,则其提供的数据也可以不被采纳。若贵公司是自己生产并出口,则应诉主体比较明确。

    2.3妥善解决低开发票的问题(如有)

    低开发票,在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中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企业在回答反倾销调查问卷时,需要考虑的问题主要是:(1)主张实际出口价格,否认低开发票,有可能在倾销抗辩中获胜,但也有可能导致印度客户(进口商)遭到印度政府的惩罚;(2)但若按照低开发票汇报出口价格,则倾销抗辩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取决于低开发票的幅度),一旦被裁定高额倾销幅度,也就是丢了印度市场。两者择一,企业往往很难抉择。

    根据2006年4月10日起施行的《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有权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此,承认低开发票无疑增加了企业的风险。

    我们的经验是,主张实际出口价格,并没有出现过进口商遭到印度政府惩罚的先例。印度的各个部门(印度商工部负责发倾销调查,财政部负责发布反倾销税令,海关负责监管征收)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并不紧密,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机关也没有追究企业偷逃税收的职责,主张实际出口价格,实践中并没有给印度进口商造成损失。从另外一个侧面来看,如果企业不主张实际出口价格,而主张低开发票的出口价格,则很有可能被裁定较高的倾销幅度,一旦损害和因果关系成立,也将失去印度市场和印度客户。

    因此,从企业的长远利益考虑,结合我们的代理經验,我们坚决主张使用实际出口价格应诉。

    2.4敦促印度调查机关尽快初裁,并在初裁后要求印度调查官员实地核查

    为安抚印度国内产业,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往往是“枉法裁判”,发布对中国应诉企业较为不利的裁决结果。但是,在终裁中,印度调查机关迫于司法审查和应诉企业(包括进口商)的压力,一般会比较公正地做出终裁裁决。

    为尽快消除反倾销调查对应诉企业的影响,速战速决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督促印度调查机关按法定时间进行初裁,加快案件审理时间,是对企业相对有利的。

    初裁裁决后,企业可以要求印度调查机关来中国核查,纠正调查机关在初裁中的错误作法,加强抗辩,争取在终裁阶段全面胜诉。

    我们一般不建议印度调查机关在初裁前来核查,(除非企业的目标就是承诺价格),主要原因是:在初裁前进行完答卷、核查和听证会等关键步骤,一旦初裁结果不理想,将很难有机会在终裁中“翻盘”。

    2.5寻求中国政府、相关商会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支持,争取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我们代理中国生产和出口企业应诉各国反倾销的经验告诉我们,反倾销调查,不仅仅是法律和贸易的交锋,还常常为政治因素所左右。因此,我们建议企业积极寻求中国政府、相关商会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支持,加大政府间的交涉力度,争取较为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对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本条尤其适用。

    2.6初裁后可以考虑通过价格承诺终止调查

    价格承诺就是反倾销调查中通过谈判达成的妥协结果。应诉企业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提供资料争取较低的倾销幅度、积极游说印度政府和国内产业,最终可能都是在为价格承诺做铺垫。

    一方面,印度对中国的产品进口存在着一定的依赖性,其需要进口中国产品来满足国内需求。另一方面,印度自身生产的产品在成本上又竞争不过中国产品。因此,对来自于中国的,印度又想抵制,但又有实际需求。价格承诺可能不失为维持中印产品正常贸易的一个较好的选择。

    2.7团结一致,加强损害抗辩

    损害抗辩一旦胜利,也就意味着中国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将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中完全胜诉。在损害抗辩方面,需要中国产品出口企业和进口商团结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收集到详细准确的资料和数据,丰富损害抗辩的内容,加强损害抗辩的力度。我们也建议中国企业对印度政府、商会、产品下游企业进行游说,证明采取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印度相关产业利益。

    此外,根据印度法律,印度比较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在最终征收反倾销税时采取“孰低原则”。因此,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印度法律中的相关规定,通过损害抗辩降低损害幅度,从而最终降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幅度。

    2.8聘用优秀律师事务所

    由于反倾销应诉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律师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他们既需要在总体上指导企业准备成本和销售数据库,还需要在细节上及时解决企业在准备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因此,律师的经验和能力对于企业获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另外,由于反倾销涉及大量财务处理,律师团队的会计能力也不容忽视。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尽早决定聘请业绩突出并拥有较强会计能力的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