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媒体关注与企业价值

    王正艳 徐光华

    

    

    

    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媒体关注与企业价值

    【摘要】? 文章首先对环境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然后以重污染行业采矿业作为研究样本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1)媒体关注与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水平显著正相关。(2)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价值正相关。(3)媒体对企业的负面报道越多,越会降低企业价值,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价值正相关关系越弱。最后基于实证研究结论对政府、媒体、企业以及投资者给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媒体关注;企业价值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19-0026-06

    一、引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环境问题引起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企业自愿性地进行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的方法之一。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将其日常的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向其利益相关者进行公开的报告。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这是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最主要的方式。以中石油为例,在2016年的社会責任报告中,中石油用专门的章节将企业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披露。二是企业年报,例如华为公司在2015年的企业年报中披露了具体的废物填埋率以及供应商碳减排量等信息。三是公司官网,这是大众传媒方式之一,以美的集团为例,该公司近几年来借助官方网站对环境责任信息进行了披露,利益相关者只要登录公司网站就可以下载相关信息。

    虽然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从《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评价报告(2015)》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并不高,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该《报告》显示,2015年发布环境信息报告的上市公司数量为747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数量的26.62%;国家级重点监控企业的样本环境信息披露总体处于发展阶段;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具有正向作用。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但是通过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可以影响到企业的日常环境治理工作。企业将自己所履行的环境责任行为及时地向社会大众进行披露,可以使利益相关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企业的环境治理状况,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和媒体及时对企业进行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不顾环境污染一味求发展的现状,有利于企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二、文献回顾

    (一)关于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现状的研究

    20世纪40年代初,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的基础上学者们开始关注企业环境责任信息的披露,并且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成为了一个热门议题。关于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状况的研究,国外学者Robyn(2009)的研究表明,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数量虽然在增加,但是披露总体质量却不高,披露大都以文字描述的形式进行,并且不够详细具体。相对于国际上的研究,我国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仍需要加强和深化。从现有研究看,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不完善,环境信息隐瞒、遗漏或误报反复发生,比如舒利敏(2014)的研究结果就表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平均水平较低。

    (二)关于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

    国内外学者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研究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概括来讲内部因素有行业类型(Bigonessand Perrealt,1981)、管理者(Wilmhurst and Frost,2000)、盈利能力(Brwman and Haire,1975)、公司绩效(Anderson and Frankle,1980;Freedman and Jaggi,1982) 和财务风险(Leftwitch, 1981;L.L.Eng and Y.T.mak,2003)。外部因素有公共压力(陈小林,2010)、制度约束(毕茜、顾立盟、张济建,2015)、企业声誉形象(Solomon and Lewis,2002)以及投资者(Walter Aerts、Denis Cormier and Michel Magnan,2008)。

    (三)关于环境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关系的研究

    关于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相关性的研究相对较少。Russo 和Fouts(1997)、Richardson(1999)、Nike和Janice(2006)、Plumlee M(2015)等的研究都发现,企业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存在正相关关系。国内学者比如吴红军(2014)、常凯(2015)的研究结果也表明,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绩效。这些研究都说明企业自愿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增长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对企业的日常经营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国内外很多学者从媒体关注角度出发研究了其对企业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Reverte(2009)、Solimon(2012)、Byun及Oh(2012)、Cahan S F(2015)等的研究都认为,媒体关注会带来公众关注,媒体关注对企业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会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国内学者沈洪涛、冯杰(2012),陶文杰、金占明(2012),陶董、董大勇(2013),罗进辉、蔡地(2013),孔东民等(2013)的研究也发现,企业的环境责任履行行为会给企业的经济绩效带来提升,在媒体监督下企业的一些不良行为会因为媒体关注的压力而受到约束。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分析发现,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很多,相对而言专门针对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文献较少。关于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动机、披露的具体行为以及披露带来的效应的研究都在不断的拓展中,这些研究不管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对利益相关者都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本文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上,借助媒体关注这个中介变量,研究媒体关注对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以及媒体关注对二者关系的影响。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媒体关注对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在我国市场仍然是弱有效性的背景下,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较为严重,这时媒体作为中介媒介能够迅速地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及报道,从而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对企业也形成了一股监督的力量。公共压力理论指出,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可以看成是为了生存而采取的一种自利行为。合法性理论认为,可以将信息披露当作是一种维持合法性的必要工具。以媒体对企业环境方面报道的新闻数量作为媒体关注的衡量指标,则媒体的报道会对企业构成合法性压力,促使企业为了获得大众的肯定而披露更多的资源性信息。

    在已有的研究媒体关注对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影响的文献中,基本上都认为媒体关注能够提升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McCombs和Carroll(2003)认为,媒体对企业的新闻报道数量与公众对媒体的关注呈正相关关系,并且媒体对企业某一方面的报道越正面,公众对企业这方面的看法也越正面,反之亦然。同时不少文献的研究结果也表明,媒体对企业环境方面的新闻报道数量与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程度存在相关性。比如沈洪涛(2012)通过实证检验认为,媒体关注与公司环境披露水平成正比,主要依据的理论就是合法性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 1:媒体关注能显著促進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水平。

    (二)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关于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提升企业价值的机制,不少学者也做过相关研究,但结论并不统一。张淑惠和史玄玄(2011)认为,二者显著正相关,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常凯(2015)认为,环境信息披露和企业价值负相关;胡华夏、胡东(2008)的研究表明两者之间没有关系;胡珍珍、高民芳、赵睿(2014)则认为,短期内二者没有显著相关性关系,但长期来看却是显著相关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行为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可以看成是企业主动向其利益相关者公开信息的过程,缓解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满足了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体现了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重视。这种重视会取得投资者对企业的认可,会让利益相关者做出有利于企业的投资决策,从而促进企业价值的提高。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 2: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价值正相关。

    (三)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媒体关注与企业价值

    媒体关注对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关系起到的调节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方面,媒体作为信息媒介,通过对企业相关信息的报导可以有效缓解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迅速地通过各种媒介将企业自愿披露的信息传递给利益相关者,增加其对企业的好感,提高企业的市场认可度,从而有助于提升企业价值。Nguyne(2009)的研究结果表明,媒体对企业的正面报道程度与企业价值正相关。相反,当企业有某些污染环境行为、甚至是一些违法违纪行为时,媒体也会将这些信息以负面报道的形式传递给利益相关者,部分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会规避这些企业,从而降低企业价值。另一方面,媒体报道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独立的监督力量,Besley和Prat(2006)将媒体监督看成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当媒体对企业的负面报道较多时,这时即使企业进行了环境责任信息披露,部分投资者也会宁愿选择没有负面新闻的企业,从而削弱了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提升作用。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媒体对企业的负面报道越多,企业价值就越低,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价值正相关关系越弱。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0—2013年沪深两市所有采矿业的A股企业为初始样本,主要是考虑到采矿业企业在采掘时对周围的环境破坏很大,任何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都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不可逆的后果,该行业企业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行为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重视,因此选择该行业更具有代表性。

    本文研究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CER)数据主要借助于企业的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环境责任报告以及可持续发展报告、企业官网等,通过手工搜集整理、逐项评分获得;研究所需的媒体关注的数据是利用网站http://www.infobank.cn,通过输入精准的关键词进行搜索,以搜索结果中出现的负面新闻报道的条数作为媒体关注的测度。所有的财务数据均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

    (二)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是企业价值,通常用托宾Q值来表示,该指标具有很多传统会计指标所具备的特点,是投资者对企业成长性的市场评价,它综合考虑了企业的整体价值,将公司治理这种无形要素的附加值考虑了进去,反映了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意愿。为此,本文也采用Tobin Q值来衡量企业价值,但由于Tobin′Q的计算方法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本文也不再对Tobin′Q值进行计算,直接用国泰安数据库中的Tobin′Q1和Q2值。

    2.解释变量。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计量方法目前主流的有三种:一是声誉法,借助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水平进行判断;二是问卷调查法,向环境领域的专业人员发放问卷,根据问卷结构来统计各单位的环境责任披露水平。三是内容分析法,从企业的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报告中提取与环境信息相关的信息,给每个独立项目打分再汇总得出总分。这三种方法中,第一种由于我国目前第三方机构的发展水平还跟不上要求,所以并不适用,第二种由于调查规模的不可控加上调查对象不容易确定,所以也不采用。因此第三种分析方法便成了学者们研究时的主流方法,Clarkson等以及Botosan都采用了内容分析法对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进行衡量,本文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指标主要依据Clarkson(2008)的环境披露评分体系(该体系是基于GRI标准),借鉴宛思佳、徐光华(2016)的指标划分标准,手动搜集2010—2013年沪深两市所有采矿业的A股企业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书及可持续发展报告。根据这些报告中是否对相关信息做出披露给予打分,并将细分指标得分加总,从而得到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量化数据。

    已有文献中关于媒体关注的计量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选取几家典型的纸质报刊,以每年报刊对各公司报道标题的总数目作为公司的媒体关注强度;另一种方法是在特定的网站上输入一定的关键词进行网络搜索,根据搜索出来的报道数量来计量媒体关注度。由于第二种方法更加快捷并且更加具有针对性,因此本文采用第二种方法对媒体关注进行计量。具体的媒体关注的数据是在网站http://www.infobank.cn上通过输入精准的“公司名称”“环境”“绿色”等关键词进行搜索,以搜索结果中出现的相关报道的数目总和作为媒体关注的测度。本文还将媒体报道分成了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虽然不管是正面报道还是负面报道对公司都有治理作用,都会使利益相关者更能了解企业的行为,但是由于负面报道往往具有更强烈的轰动效应,因此考虑媒体的负面报道对企业价值,以及对企业价值及环境责任信息披露二者关系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3.控制变量。通过搜集和整理国内外的相关文献发现,影响企业价值的因素主要有企业规模(Tagesson,2009;陈国辉,2010)、盈利能力(郭凯明、李昕、蔡永峰,2008;辛敏、王建明,2009;Frendy and Kusuma,2011)、财务杠杆(Russo and Fouts,1997)、股权结构(卢馨、李建明,2010;黄珺、周春娜,2012)等。

    (1)企业规模。大规模企业相对于小规模企业受到政府及媒体的关注可能更多,迫于外部压力大企业往往更加注重自己的声誉,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包括环境责任,也更需要向利益相关者披露相关信息,并借助媒体树立自己的正面形象。借鉴前人的研究,本文采用年末市值的自然对数计量企业规模。

    (2)盈利能力。契约理论认为盈利能力强的公司经理往往更愿意对外披露企业的相关信息,信号理论也认为高盈利的公司自愿披露更多信息,以使投资者对企业价值做出正确的评估。通常用股东权益报酬率(ROE)和资产报酬率(ROA)来衡量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文采用总资产报酬率来衡量公司的盈利能力。

    (3)财务杠杆。通常采用企业的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率来计量企业的财务杠杆,财务杠杆比率越高的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高,为了规避风险和损失,债权人就会要求企业披露更多的信息。

    (4)股权结构。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特殊的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往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并且主动对环境责任信息进行披露。而民营企业为了生存迫于社会压力也会向国有企业看齐,提高环境责任信息的披露水平。

    本文的主要研究变量及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三)模型建立

    根据三个假设条件,运用回归分析方法,可以建立以下三个模型:

    其中,α0是模型(1)的常数项,α1至α5是模型(1)各变量的回归系数;β0是模型(2)的常数项,β1至β5是模型(2)各变量的回归系数;γ0是模型(3)的常数项,γ1至γ7是模型(3)各变量的回归系数;ε1、ε2、ε3是残差项。

    (四)实证分析

    1.描述性统计。本文运用SPSS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所有变量的均值与中位数较为接近,说明数据分布正态性较好。变量CER的均值大于0,说明采矿业公司普遍对环境责任信息有所披露。

    2.回归结果与说明。在上述描述性统计的基础上,利用SPSS软件对模型(1)、(2)和(3)进行回归分析,探讨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以及媒体关注对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二者关系的影响。

    首先对模型(1)进行回归,得到表3,从表3可以看出,媒体关注与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呈显著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媒体对企业相关报道的新闻数目越多,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越高。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获取信息的渠道是有限的,媒体对企业报道的数量越多,信息不对称性越低,并且企业为了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提高自身的声誉,以及迫于外部舆论压力,有可能主动提高环境责任信息的披露水平。

    对模型(2)进行线性回归,回归结果如下页表4所示。

    从下页表4可以看出,模型(2)调整后的R2是0.356,说明该模型的拟合优度比较理想。环境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在1%显著性水平上强相关,相关系数为0.193,T值为3.113。这表明企业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其企业价值越高,从而假设1得到验证。另外,从表4中还可以看出,企业规模与企业价值在1%显著性水平上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这和很多学者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表明市场上还未出现“规模效应”;在1%显著性水平上,总资产报酬率与企业价值显著正相关,这说明高盈利能力、高收益水平会带来高的企业价值;企业性质与资产负债率均与企业价值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存在正相关关系,这说明国有企业性质能够促进企业价值的提升,同时负债融资也能够提高企业的价值。

    在模型(2)的基础上,我们引入媒体关注这个变量再次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从表5回归数据可以看出,模型(3)调整后的R2是0.384,说明模型(3)的拟合优度更理想。在10%的置信水平上,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程度与企业价值显著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116,t值为1.783;媒體关注与企业价值在10%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146,t值为? -1.651,说明媒体对企业的负面报道越多,越会降低企业价值;环境责任信息披露与媒体关注的交乘项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305,t值为3.131,假设3得到验证。这也说明媒体关于企业的负面报道会降低企业价值,那么企业就可以通过履行环境责任并主动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将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从长远来看,履行环境责任与追求经济绩效同样重要。

    同时,国有企业性质(Soe)和资产报酬率(Roa)都与企业价值在1%的置信水平上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企业规模(Size)与企业价值在1%的置信水平上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资产负债率(Lev)与企业价值在5%的置信水平上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

    3.稳健性检验。对于模型(1)的稳健性检验,王辉(2003)认为,债务融资可以提升企业价值,苏启林(2004)的研究结果表明,债务融资会导致企业价值的下降。因此本文用长期负债与总资产的比率ld/asset代替变量资产负债率做稳健性检验,得到如表6所示的回归结果。

    从表6可以看出,变量替换后主要结论没有变,说明模型(1)还是比较稳健的。

    对于模型(2)和(3)的稳健性检验,本文主要采用企业价值(Tobin′Q1)的另一种计算方法Tobin′Q2=(股权市值+净债务市值)/(资产总额-无形资产净值)进行稳健性检验,结果如下页表7、表8所示。

    从下页表7可以看出,在1%的置信水平上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程度(CER)与企业价值(Tobin′Q2)显著正相关。从下页表8可以看出,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程度(Cer)与企业价值(Tobin′Q2)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媒体关注(Media)与企业价值(Tobin′Q2)在10%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负相关,环境责任信息披露与媒体关注的交乘项(Cer×Media)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正相关。

    由此可见,在采用Tobin′Q2代替Tobin′Q1的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时,除了变量国有企业性质(Soe)与企业价值的关系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外,其他各主要结论仍然成立。这表明模型2和模型3在一定程度上是稳健的,研究结论具有说服力和可靠性。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媒体关注可以促进企业积极主动地进行环境责任信息的披露;其次,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价值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最后,验证了媒体对企业的负面报道越多,企业价值就越低,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越弱。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性建议:

    第一,从政府角度来说,要解决目前企业自愿披露环境责任信息情况不理想以及整体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低的问题,需要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更多的激励机制,让企业意识到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及好处,从而使企业能够更加自觉地披露环境责任信息。政府作为监管者,可以从媒体报道中捕捉到企业违规的线索,督促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加大对企业在环境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企业违法违纪的成本,达到让企业宁可选择进行环保投入并公开环境信息也不愿意去违规的效果。

    第二,从媒体角度来说,因为媒体的关注和报道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舆论压力,媒体对企业的正面报道会让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增加信心,会得到社会大众的肯定,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政府补助或者税收优惠等,从而使得企业在资本市场竞争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反之,媒体对企业的负面报道会损坏企业的良好形象,降低公众对企业的认可度,使得企业在资本市场上丧失一定的竞争优势,会降低企业价值。因此媒体报道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对于企业来说都很重要,媒体必须公正、客观、全面地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报道,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从而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监督。

    第三,从企业角度来说,一方面,应该及时向利益相关者公布有关环境责任履行方面的信息,提高企业的透明度,让投资者尽可能多且全面地了解企业,做出有利于企业的投资决策,从而提升企业价值。另一方面,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媒体监督的力量,利用媒体的关注积极、正面地宣传自己,努力减少负面报道,积极树立企业的正面形象,得到投资者的认可和青睐,从而实现企业价值增长。

    第四,从投资者角度来说,对于机构投资者,要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整合自己能够获得的信息,将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高、最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甄别出来。对于个人投资者,由于个人获得信息的渠道是有限的,所以个人投资者更应该关注媒体的相关报道,尽量避免投资出现负面报道较多的企业,以降低投资风险。总之,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都要学会利用媒体对企业的报道,从中发现有用的信息,并结合公司的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环境责任报告等对公司做出理性的判断。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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