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法治职能建设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 政府法治职能 现实阻碍 完善对策

    作者简介:蓝斌,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6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57一、政府法治职能建设中的现实阻碍

    (一)产业融合致政府权责边界模糊

    产业融合是科学技术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的必然结果。在产业融合的背景下,不同产业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以及相互重组,创造出许多不同于以往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方式。面对新业态和新模式,政府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势必出现权责界限的模糊地带,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政府部门管理缺位越位现象的并存。从整体看傻过,政府部门之间只有形成有机衔接,科学规划全责边界,方可切实实现政府法治职能的有益转变。具体而言,网约车、共享单车的出现,是近年来出现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对此,政府监管的重点不局限于驾驶人、驾驶行为和运营服务,还应包括在共享模式下衍生的全新交通组织方式。进而,政府部门如何打破单一监管现状,实现协同治理模式,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针对网约车、共享单位相关问题的管理,交通管理部门的权责较为突出,应以交通管理部门为主要负责单位,在工作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金融、互联网、宣传等相关部门的权责范围,促成协同治理的现实,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此外,民宿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势头较为强烈,也引起了相关的一些纠纷。民宿行业的发展,不仅得益于互联网平台的优势,而且明显受到旅游业发展的积极影响。对此现状,涉及互联网监管、旅游业和住宿业的范畴,究竟应有哪一政府部门负责管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行政执法监督方式较单一

    通過对多个政府部门的走访调研发现,多地政府部门的执法监督方式较为单一且呈现分散化,导致监督机制的有效落实备受关注。如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主要表现在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尚且不是很全面深入,更谈不上检查监管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但当前这些享有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停留在各自为政的分散化状态。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行政执法是否违纪的监督、审计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情况的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收支是否合理合规的监督,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监督方式的分散化导致监督的效能难以得到真正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相关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相对薄弱,缺乏领导干部应有的责任担当和服务意识,这对于政府法制职能建设的推进无疑具有负面作用。

    (三)专业人才队伍不足

    不断推进政府法治职能建设的基础在于专业人员的齐备。政府法制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政府法制队伍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者、推动者,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织保障。在政府法治职能不断优化的当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政府法治职能的正确贯彻和落实。从政府法制队伍建设的现状来看,政府法制机构存在着工作任务重,人手配备不足且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在基层政府法制机构中,人员编制不足、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较为普遍,这对于推进高标准的政府法治职能转变的要求仍然存在一定的距离。二、政府法治职能建设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基层政府未能正确处理好“放管服”问题

    面对产业融合背景下产生的新业态和新模式问题,政府各级部门未能正确处理好“放管服”,以致于政府部门间权责交织且模糊,导致出现政府管理越位和缺位的状况出现。[1]从调研情况看,整体推进政府职能转型已经初有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可小觑,即部分基层政府未能正确处理好“放管服”问题。在政府服务方面,部分基层政府还未能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企业和群众反映的事项仍存在办理速度慢、完成周期长等现实状况。办事难、办事慢和办事繁的恶性循环,阻碍了政府服务朝着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的进程。对此,有必要通过学习先进地区的完善经验,逐步提高政府服务的水平。在政府职能放管结合方面,经过简政放权后,监管空位和管理越位的情况会相伴而生,对此,政务监管方式单一的状况使得上述情况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正确处理好政府“放管服”的问题,旨在通过科学的、合理的制度性安排,在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 实现政府职能的积极转变。政府法治建设的过程将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修正的过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值得积极面对,而不是避而不谈。唯此,政府才能在不断的修正中正确处理好“放管服”的问题。

    (二)政府内部监督机制缺乏科技引入和制度创新

    调研发现,纪检监察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限制了党政监督体制作用的积极发挥。从党政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工作方式方法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党政监督制度成效的实现。一项较为完善的制度,需要在实践工作中不断的积极尝试、总结经验、完善规范,尤其是对于实践性非常强的纪委监委制度,更有必要进行积极的完善,使该制度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推动党政监督工作的良性发展。一方面,党政监督方式未能较好的实现多元化并且固有问题依然存在,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还有一定的空间,同时监督工作的导向性和成效性均还有待完善。另一方面,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是落实党政监督责任的重要措施,但现有的党政监督考核方式还相对单一,考核的内容以及考核的指标等的设置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同时存在的责任认定困难、追责力度不足等现实问题。科技产品的运用可以提高监督的效率,有必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党政监督工作推向“制度+科技”的时代。

    (三)人事制度的不足制约了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成效

    现有公务员人事制度是在吸收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和新中國干部录用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部分借鉴的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录用制度。但在调研过程中不难发现,现行的公务员人事制度主要存在着责任监督不到位、工作效率不高、管理机制待优化等问题。政府法治职能的积极推进,需要一群高质素、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因此在公务员人事制度上需要进行一定的创新。前述提及,政府法制部门多存在办事人手不足且专业性偏弱等问题。

    因此,如何通过多元化途径吸收和培养人才,形成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是不断推进政府法治建设的必要前提。就目前的状况而论,责任监督不到位、工作效率不高以及管理机制有待优化的问题背后,是政府部门简化职能和优化一体化政务改革的程度不够。进而反映至政府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层面为选人视野不够宽,用人机制不够活。对于具有专业技能人才的选用和培养机制,缺乏足够的监督和激励规范,以致于制约了法治人才队伍的积极建设。三、政府法治职能建设的具体对策

    (一)切实做好政府职能的放管结合的部署与工作落实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极大激发市场活力的战略举措。针对上述在放管结合落实工作中的诸多问题,从整体上务必要求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放管服这一改革工作,实现对创业创新和稳定就业的核心支持,使得群众和企业在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过程中具有更多的获得感,推进经济稳定增长。[2]深入推进以放管服为方向的政府职能转变,前提条件是尊敬客观的市场规律,通过不断提升思想认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过度干涉。要做好政府的简政放权工作,一方面要通过创新和完善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不断推进政府服务效能的提高;另一方面应适时出台相应的规范,将具有良好效果的举措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通过制度完善激发市场活力。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各级政府应就“互联网+监管”模式不断推进跨部门协同工作,杜绝监管方式单一、监管效果不佳等弊端。此外,持续优化政府服务意识和服务品质。政府职能的有益转变,要求以民生问题为工作导向,持续性开展便民工作。进一步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满足各级地方政府普遍性的政务需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建成“一网通办”。多项措施的多管齐下,过程中积极完善相应的协同机制、落实措施和监督办法,对于方式方法的探索应给予肯定和支持,并容许一定程度的风险,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适时优化监督细则,实现监督多元化和长效化

    其一,提升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制度。对于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工作机制的不断优化,须要有充分的经费支持,以便保障基层纪委监委执纪主体正常执纪活动的顺利开展。充分的经费支持能够促使各级政府监管部门日常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降低多种因素干扰执纪活动的概率。因此,对于经费保障的立法优化而言,首先需要细化监督管理经费使用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将相对应的物资装备进行登记,逐步提升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优化各级政府部门内部的法治环境。与此同时,还有必要严格落实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避免中饱私囊的情况发生。此外,在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或可设立政府法制部门的专项经费,以确保监管人员、监管设备的完备,从客观方面确保基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二,政协作为重要民主监督主体,有必要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注重在参与中监督,确保各级政府部门落实监督工作的合法。通过政协对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的常态化、有效化监督,可以促进各级政府部门对日常监督工作的正确执行。

    参考文献:

    [1]牛广轩,张含.法治视野下的政府职能考量[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1):86-87.

    [2]谭琪,李嘉娜.论转变我国政府职能的法治途径[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