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的媒介伦理困境及应对之策

    钱霜霜

    【摘要】媒体监督亦有法治规范与伦理边界。本文运用“注意力经济”“把关人”“匿名窥私欲”等理论对新媒体传播中的伦理失范现象进行分析,并从媒介市场准入机制、媒体自身行业规范以及公民媒介素质等方面提供相应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新媒体 注意力经济 伦理困境 把关人

    【中图分类号】G222 【文献标识码】A

    不论是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日趋成熟的社交媒介平台,还是以打造众多网红为主的实时直播平台,或是横空出世便声势浩大的音乐创意短视频分享平台,都是当下大数据网络智能技术基础上的新媒体的主要形式与平台。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新媒体为公众开拓了视野,丰富了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人们的满足感。

    然而,凡事有利就有弊,新媒体也是一把双刃剑。正是因为其高传播性、高分享性、高消解性、高透明性的特点,使得“人”这个主体,尤其是公众人物和媒体报道的焦点人物,被置于以新兴媒介平台为代表的“全景敞式监狱”,一旦进入这种“监狱”,尤其经过各家媒体的“遍布报道”“累积报道”和“重复报道”之后,很快便会在网络上引来网友公众的讨论热潮,甚至可以建立一个新的舆论场,引发新一轮的舆论高潮。在舆论场上,新媒介的虚拟化之强、流动性之大、传递之快、范围之广,使得大部分网友乃至全部舆论场的网友接触、感知、分享传播已知的事件,继而因为自身的好奇心或者“窺私欲”而想去深入挖掘事件背后的故事乃至真相。

    一、新媒体平台的媒介伦理失范现象

    网络信息时代,得信息者得天下。为了获得更大的流量,一些媒体争相报道热点热议事件及“背后的故事”来满足受众的好奇心。不管是2016年“中国留日学生江歌遇害案”,还是2017年“凉山格斗孤儿”事件,或是被重新提起的“2008年汤兰兰案”……每一个热点事件中都有媒体的影子,媒体也在积极调查追踪案件,力求挖出“大新闻”。

    为了公平正义,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尽可能地挖掘出事实真相以引起公众和社会的反思,这是媒体的社会责任所在。然而此过程中是否真正能做到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保护好当事人的隐私权呢?在当下新媒体时代,只要有一点信息的透露,随着蛛丝马迹找到一个人已不是什么难事。人肉搜索引擎加上各种形式的新媒体平台,能迅速将事件人物的个人信息暴露并传播在公众视野之中。

    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凡是与他人或社会发生联系的行为,都要受到一定社会伦理准则和规范的制约。媒体的传播,作为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行为,自然必不可少地具有伦理性,我们常称为媒介伦理。据约瑟夫·斯特劳巴哈(Joseph Straubhaar)、罗伯特·拉罗斯(Robert Larose)在《今日媒介:信息时代的传播媒介》中给予的界定,媒介伦理是关于职业传播者在他们的行为可能对他人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行动的指导方针或者道德规则。在如今信息流通快、范围广的情况下,媒体更需要在向公众传播信息时自觉注意媒介伦理。

    当下,有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罔顾伦理,忽视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和心灵抚慰,只是拿冰冷的机器对着他们的面庞,记录下他们的痛苦和不堪回首的经历。有时,甚至因为自身的“经验主义”“习惯主义”“移情心理”以及对弱势一方的“同情心理”就听信一家之言,不去调查和取证便写出带有强烈煽动性和明显倾向性的文字。如“汤兰兰案”:2008年,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汤某秋(有网文称“汤兰兰”,时年不满14周岁)举报称,自己从6岁开始先后多次遭到了十余个亲属和村民的侵害,最终包括汤某秋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2017年6月,汤某秋的母亲万某玲刑满释放后,与涉案的其他几个人连续上访,并借助媒体想要翻案。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热议,不仅是因为案件背后关于人性和伦理的反思与探究,更是因为一些专业媒体的参与。开始将这件事情引入公众视野的是2018年1月30日“澎湃新闻”客户端上的一篇报道《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报道中言辞凿凿地质疑汤兰兰案的疑点,行文也是极具偏向性,言辞之间带有明显的煽情暗示,并且呼吁网友找出改名迁户的“汤兰兰”。作为媒体,居然将汤兰兰的个人信息曝光在网络上,尽管局部有打马赛克,但是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媒介伦理。无独有偶,1月31日,《新京报》的一篇评论《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全文亦是呼唤“寻找汤兰兰”,让她站出来说出当年的“真相”,为广大的公众解惑。媒体主张,“呼唤汤兰兰”出面并不需要她曝光在镜头之下。但是试问,在信息传递如此之快、新媒体形式如此多样化的今天,一旦汤兰兰出现,网上对她的曝光信息只会多不会少,这会不会对汤兰兰自身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

    二、媒介伦理失范之因

    (一)“注意力经济”的流量之争

    注意力经济,顾名思义,即一种通过吸引受众的注意力来收取经济利益的方式。新媒体时代,信息浩如瀚海,信息传播更新速度加快,人人都在收集、传递、发表信息。为了在众多的信息中脱颖而出,尤其是在大众关心的焦点事件上,一些媒体就会忽视社会责任和媒介伦理。例如一些媒介平台为了博眼球而推送一些血腥暴力、色情、名人八卦的消息,这些消息的内容常常是来路不明、没有真实依据或者依据不明。

    (二)把关滞后,监督弱化

    1947年,美国心理学家库尔特·卢因(Kurt Lewin)在其著作《群体生活的渠道》中提出“把关人”理论,其后传播学者怀特(D.White)将这个理论引入新闻传播机制之中。该理论认为,在媒介传播的信息选择、加工、发出整个过程中有一个“把关人”角色,只有那些符合群体规范、共同理念和“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才能进入传播渠道,被公众所接收。当前,传统的“把关人”制度已经无法跟上新媒体发展的节奏。而且,在信息高度开放的自媒体平台,信息不计其数,一般而言,都是先发布在平台,之后“把关人”再进行筛选过滤。把关滞后和监督弱化导致未经审核的信息一股脑儿地全涌入到受众的接收平台。并且“把关人”事后的删帖行为常常会引起公众反感,造成公众对言论自由的新一轮热议,造成舆论的反弹和激化。

    (三)网络便捷虚拟性,群体匿名窥私欲

    新媒体时代,受众脱离了单纯的被动接收者身份,各种形式的社交媒体、自媒体平台也给了受众更多更大的传播分享平台。他们不仅可以传播信息,还可以进行话题议程设置。网络上作为传播主体的公众媒介素养良莠不齐,一些网民言语偏激,仅凭主观感情进行判断,意见集聚便会形成群聚现象。同时,因为新媒体匿名性的特点也给了受众很大的自由空间,将网络场域作为情绪和欲望的发泄地,一旦遇到有关于人性的猎奇事件时,在好奇心和“集体窥私欲”的促使下,他们总想去探个究竟,往往根据一点信息就捕风捉影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并加以流传,在网络上营造“道德恐慌”现象。

    三、媒介伦理失范的应对之策

    (一)加强制度规范和行业自律

    作为专业媒体,要明确媒体的社会责任,以服务大众为传播理念,而不是一味追求所谓的“短期利益”和“眼球效应”。媒体需要明确自己的身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不能以侵犯公众的隐私权为前提。

    针对近几年媒体公信力下降的问题,媒体行业要及时做好应对措施:一要完善内部的行业规范,严格规范并处理业内违规人员;二要对媒体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不仅仅是职业技能上的培训,更重要的是进行职业素质和伦理道德的培训;三要定期举办关于媒介伦理的论坛,让大家在交流讨论中加深对媒介伦理的重视,为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科技的应用可能带来的媒介伦理困境商讨应对之策。

    (二)健全“把关人”机制

    针对新媒体平台的虚拟性、多样化、流动性等特点,要健全完善网络平台的“把关人”制度,既要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更要保证网络平台的纯净平和。比如“实名制”,若实行“一人一号”的实名制,就会大大减少网络上群体匿名化的侥幸心理,也会加强公众对于现实世界的身份感和责任感。同时,对于网络上的自媒体平台和影响较大的意见领袖们应该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相关的媒介伦理素质培训制度。

    (三)提高公眾的媒介素养

    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的传播环境下,媒介伦理的困境不仅仅局限于媒介工作者,还包括广大的社会公众。随着一些自媒体平台的高速发展,社会公众积极运用媒介接收、交流信息,继而利用平台发布自己的建议和评价。自然而然地,社会开始进入全民传播、全民互动的媒介时代。2018年1月3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普及率达到55.8%。这样庞大的网民数字更加证实了公众媒介素质教育的步伐刻不容缓,亟待加强。

    (四)加强立法

    要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障行业发展,保障公众的隐私权。我国在此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和工作,比如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着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技术等不断加入运用,新媒体不断丰富壮大。可以预见,高新技术将大幅改变我们的生活,同时带来一系列的媒介伦理问题,应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迎接媒介时代新的进阶。

    四、结语

    如果只是为了满足公众的求知欲而损害了公众的隐私权,这是有违道德伦理的,甚至是触犯法律的。媒介工作者有权利质疑案件,也有权利追求事件的真相,但是这些都要建立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前提之下,不能以对当事人进行二次伤害为代价得到所谓的“真相”。

    引用《人民日报》对“汤兰兰案”的评论:公众渴望真相,但同样相信——媒体监督亦有法治规范与伦理边界。

    参考文献

    1.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10年版。

    2.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翟洋:《自媒体新闻传播伦理失范问题探究》,河北师范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4.人民日报评论:《揪出真相不等于让受害人出列》,2018年2月4日,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a/20180204/55751134_0.shtml.

    5.王佳华:《试论基于新媒体视域下的新闻传播伦理困境》,《新闻传播》,2018年第2期。

    6.杨酉慧:《中国新媒体伦理责任问题研究》,武汉理工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7.林溪声:《新闻传播伦理在困境中寻求突围——“新媒介环境下的新闻传播伦理:困境与对策”两岸四地学术研讨会综述》,《新闻界》,2011年第9期。

    8.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9.李建秋:《论新媒体的社会责任与传播生态》,《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本文编辑:宁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