仫佬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探析

    关键词 仫佬族 冬长裁决 习惯法

    基金项目:2019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项目名称:《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与融合——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为例》,项目编号:(2019KY1009)。

    作者简介:梁旋,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学、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49

    “民间调解”是我国社会乃至人类社会中最古老、最实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其主要基于相关地区或民族的公序良俗、习惯法律、价值取向等要素,请权威人员对纠纷解决事宜进行主持或裁定,以此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一、仫佬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的主要种类

    在传统的少数民族村寨生活当中,仫佬族人民崇尚团结友爱,始终奉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纠纷处理原则,以确保生产生活的和谐稳定氛围不被打破。但当以常规原则无法解决纠纷问题、化解各方矛盾时,当事人便会寻求村寨或民族中有地位、有能力的权威人员出面进行调解帮助,民间调解机制便由此产生。

    具体来讲,仫佬族地区的民间调解机制主要有冬头裁决和族、房长调解两种。

    (一)冬头裁决机制

    所谓“冬”,即以婚姻与血缘为纽带构成的家庭组织。在同一村寨当中,可根据血缘关系、亲疏远近分化出多个冬。在每个冬中,都有家庭组织内长年传承的习惯法——“祠堂规则”,以及一个有能力、有话语权的“冬头”。当冬内人民发生矛盾纠纷时,人们便会请冬头对事情进行裁定处理,并对“冬头”的处理结果予以信服。

    (二)族、房长调节机制

    与大部分少数民族相同,仫佬族也具有同族聚居、同姓聚居的生活特点,并分层设置有宗族、“冬”、“房”等组织。

    通常来讲,族长、房长均由族、房内品口碑好、素质高、年纪大的仫佬族人担任,且不设报酬、任期等行政性要求。通常来讲,当仫佬族村寨中发生当事人难以自力救济的纠纷问题时,小到邻里争吵、大到田地纠纷,都会请房长、族长与村内德高望重的长者一同进行调解。若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抱有异议,再进一步诉诸府衙行政部门。二、仫佬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的利弊分析

    (一)仫佬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的有利之处

    民间调解机制作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实践载体,势必有其应用价值。总体来看,仫佬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点有利之处:

    1.在仫佬族村寨这一“熟人社会”当中,民间调解机制的最根本目的,并非对当事人的不当行径进行处罚,而是恢复村寨社会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状态。这一目的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了我国传统文化、民族文化中“以和为贵”的思想核心,是仫佬族人民血脉中流淌着的和平愿望。同时,冬长、族长、房长等本没有行政职位的人能确立其权威地位,并在纠纷处理中获得广大仫佬族人的信服,也是民间调解机制根本目的的侧面体现。

    2.仫佬族村寨地处偏远,且存在自给自足的封闭式生产特点,故而长期处在经济欠发达、生产力低下的低效发展状态当中。此时,民间调解机制投入成本低、处理程序灵活的优势便显现出来,可在保证纠纷事件得到和平处理的前提下,从最大程度上降低调解活动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影响。

    3.一直以来,我国人民都有“息诉息讼”的潜在观念,即若非必要,则尽量不采取强制性、行政性的处理手段,尽量降低官方角色在纠纷事件中的介入几率。这种观念在仫佬族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基于民间调解机制的长期传承与实践,仫佬族人在遇到生产生活的大事小情时,更倾向于采取民间性、协调性的处理办法,尽量避免双方“对簿公堂”。这样一来,在纠纷矛盾解决后,各方人员也能迅速回到原本的人际关系与生活状态中,为仫佬族村寨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团结友爱创造条件[1]。

    (二)仫佬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的弊病问题

    习惯法乃较小范围民族或地区的固有之规,其在道德规范、民俗规约、权威主体、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个性化、民族化特点,故而难免与我国社会主要应用的制定法存在冲突。此时,仫佬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作为习惯法实践载体的弊病问题便显现出来,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调解机制对纠纷事件的裁定处理方式具有较强主观性,与冬长、族长、房长等权威人员的价值取向、判断角度、文明程度、公正水平存在很大关联。在调查中发现,部分仫佬族村寨的房屋墙壁上涂写有“杀人者死”的标语,若权威人员对这一标语观念存在认同,不仅会埋下较大的不安定隐患,还会使严重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之间的实务界限发生模糊。

    2.在民间调解机制当中,大部分裁决结果的“公平”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例如,在某个仫佬族村寨当中,盗窃行为会被处于200元罚款,而在另一仫佬族村寨当中,盗窃者仅需归还盗窃所得。

    一方面,此类纠纷处理方式与我国《行政处罚法》《刑法》等制定法的条文规定相偏离,且调解主体不具备司法职能;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仫佬族地区的犯罪成本存在较大波动,不利于社会中法律约束力与威慑力的全面形成[2]。

    3.过于灵活的处理程序是一把“双刃剑”,其既强化了民事调解机制的实践可行性,符合仫佬族地区经济欠发达的社会状态,但也引发了明显的强制力与客观度缺乏问题,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例如,在“正当防卫”相关事件中,部分仫佬族人會基于感性思想,对受伤者报以同情,并谴责行使防卫行为的一方当事人。

    这样一来,民间调解往往会以防卫方赔偿侵害方收场,与客观公正、追根溯源的纠纷处理原则相背离。三、仫佬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文明建设,增强仫佬族人民素养水平

    文明乃社会之根本,只有仫佬族人民形成良好的文化素养与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仫佬族地区才会长期处于稳定和谐、持续发展的社会状态当中。基于此:

    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应从民间调解机制的行使主体入手,引导并支持冬长、房长、族长等权威人员学习我国现行的各类制定法,如《刑法》《行政法》《宪法》等,并与权威人员共同分析各类民事、刑事案例的处理方式、裁定结果以及理论基础。通过这样的方式,既能实现公共法律向仫佬族地区的有效渗透,促成冬长、房长、族长等权威人员的思想观念革新,也有助于权威人员制定出更加具体、科学的民间调解机制流程,为仫佬族地区纠纷问题的合理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其次,应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现代政策以及优秀中华传统文化在仫佬族地区的有效宣传,如开展知识讲座、举办文化晚会、发放文化宣传册等。通过大范围、多层次的文化宣传,可有效实现仫佬族人民传统纠纷处理观念的快速转变,避免“杀人抵命”“以牙还牙”等绝对性、偏激性的情况出现。

    最后,还应坚持“扶贫先扶智”的原则,在仫佬族地区广泛开展“农家书屋”“村图书馆”“村影剧院”等文化设施的建设工作,以此为仫佬族人民开放出更加多样化、持续化的文化学习渠道,充分调动仫佬族人民主动、积极地参与到精神文明建设中来[3]。

    (二)适度规范调整,强化民间调解机制公平性

    不同村寨、宗族的民间调解机制不尽相同,既不利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标准化约束,也不利于仫佬族地区习惯法的统一化沿袭。

    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必须要参与到仫佬族地区习惯法与民间调解机制的规范调整当中,以此强化调节机制的实践公平性。

    一方面,可组织仫佬族地区各村寨、宗族的权威人员或代表人员展开探讨交流,对不同区域中习惯法内容、民间调解机制的异同进行分析,最终基于合理科学的法务原则,实现仫佬族地区本民族法则规范的统一制定。

    另一方面,在统一的习惯法及民间调解机制形成后,还需将各项纠纷处理办法与我國社会主流的制定法进行比对,以便排查仫佬族习惯法、民事调解机制在事由分析、责任评估、处罚方式等方面的缺陷性,并据此调整改进。例如,在人身侵害问题上,应对“故意伤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过失伤害”等行为概念的认定方式作出明确,以免采取一刀切、片面化的调解手段,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产生损害。除此之外,为了进一步强化民间调解机制的约束力与强制力,还应赋予仫佬族地区纠纷问题调解主体一定的行政与司法权力,既可采取委任房长、族长、冬长等权威人物为基层调解员的形式,也可直接进行专业法务人员、管理人员的选拔派遣。四、结论

    总而言之,在仫佬族地区当中,传承已久的民间调解机制既有其文化性、实用性与合理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与社会公平、公共法律等领域存在冲突。对此,地方政府、司法机构、仫佬族人民必须要做到通力合作,对传统的习惯法与民间调解机制进行适度调整、科学完善,为仫佬族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朱国义,戴婧.仫佬族传统的社会保障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38(9):286-287.

    [2]陈姣姣.仫佬族地区民间调解机制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8.

    [3]覃晚萍,魏文松.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探讨[J].广西民族研究,20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