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低龄化犯罪现象

    吴扬炳 杨闽榆

    关键词 低龄化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原因 预防

    作者简介:吴扬炳、杨闽榆,闽江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332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据调查,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从2001年的12.3%到如今以及上升到20%以上,根据数据显示,虽然未成年人犯罪率总体下降,但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在呈低龄化趋势发展。2018年12月,一位12岁少年因不满母亲管教,亲手杀死了自己34岁的亲生母亲。2019年10月,辽宁一位13岁男孩朝回家路上的一名10岁女童身上砍了7刀,致其死亡,但他们最后都因为年龄不到14岁,而免于刑事处罚;但这样的事情并没有停止。2020年2月,一名13岁男孩因家庭琐事与其36岁的母亲发生争吵后,将其杀害……每一件低龄儿童犯罪的案件,都引发社会关注,引人争议。一、低龄化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家庭因素

    家庭是孩子社会化的主要场所,也是社会化的最先执行者和基本执行者。因此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1. 缺少家庭教育

    所谓言传身教,身行一例,胜似千言,孩子的对世界基本的认知,孩子的道德品行的初步建立都深受父母影响。然而如今多数成年人终日忙于工作,忽视了对孩子的家庭教育,这往往导致孩子品行不良,使其更容易做出违法之事。

    2.父母观念不当

    有的父母存在“读书无用”的观念,因此让本应在学校读书的孩子,过早地开始接触社会,而他们大多数心智还未成熟,对于他们而言,社会未免太过杂乱,容易使他们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3.父母教育方式不当

    如暴力,管教过于严厉等。有的父母对孩子的教育非打即骂,这样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易造成孩子内心的扭曲。如 “摔婴案”,十岁女孩在电梯摔打婴儿,并把婴儿从高楼扔下。该女孩的父亲在面对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曾多次打骂女孩。我们猜测,孩子在暴力的环境中成长,她的人格可能已经扭曲,或许在她的认知里,暴力是正常的行为,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

    (二)社会因素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①因此,不良社会风气也会影响青少年健康人格的形成。

    1. 不良同伴的诱惑与教唆

    未成年人的交往同伴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众多未成年人在受到家长或学校师生的排斥或抛弃时,会有寻找心里归属的需要,会多交“朋友”,但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会被人误导,学习到一些邪恶的、不健康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并形成群体性负面心理。到最后,甚至会因为利益、“义气”等,而去共同参与犯罪。

    2.网络上不良信息的误导

    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很多低俗、不正确的思想被更广泛的传播,这些不良信息会对心智还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产生负面的影响,根据未成年犯管教所的问卷调查②,可以发现未成年人在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时期,因为缺乏对信息的辨别能力,很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严重的还因此走上犯罪道路。

    3.功利性价值观的影响

    在功利性价值观的渗透下,不少人过分在意眼前利益,贪图享乐。导致青少年学习拜金主义,总想着不劳而获。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之下,青少年分不清利益与道德孰轻孰重,更有甚者为了追求眼前的“快乐”而犯罪。

    (三)学校因素

    1.学校过度重视成绩,忽略素质教育

    在这样的情况下,成绩就成为判断一个人是否优秀的极重要标准,成绩差的孩子甚至会被歧视。因此,在长期承受成绩压力后,孩子可能会失去对学习的热情,容易产生厌学等心态,负面加剧了孩子对长大成人的渴望以及对外面世界的好奇,最终在一些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部分青少年迷失自我,甚至触及法律底线。

    2. 未及时发现与制止校园暴力

    校园里,有时会出现小群体共同排挤、欺凌一个学生的状况,而校方却没有及时的发现或制止。这会助长施暴者的侥幸心理,导致孩子习惯用暴力解决问题。同时,由于受害者长期受到欺凌,可能使其内心扭曲,最后报复施暴者、报复社会。如2018年的陕西榆林米脂砍杀学生事件,在人们为赵某报复社会的行为愤怒之时,也有不少人感慨,如果当初赵某没有遭到校园欺凌,可能就不会犯下这样的错。二、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其划分的目的如下:

    (一)保护未成年人

    通常认为未成年人心智还未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等都较为薄弱,因此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之下,未成年人有可能犯罪;有的未成年人法律意识薄弱,甚至不知道自己做了违法之事,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让未成年人走回正道,保护其健康成长。

    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其自身的人格尚未完全形成,可以通过后期的教育、引导等,将未成年人扭曲的人格矫正。若让此时的未成年人负完全刑事责任,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甚至坐牢,未成年人将失去学习和认识外界社会的机会,这样不利于未成年人未来融入社会和健康成长。

    (二)合理惩罚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时,由于其只有一定的认知能力,让其负完全刑事责任,受到的惩罚未免太重,但他们确实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或是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影响,应当受到处罚,划分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就可以用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更有利于他们的成长。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通过划分刑事责任年龄,可以起到法的引导作用,让未成年人意识到违法将会受到惩罚,让未成年人更加重视自身法律素养的培养,自觉加强法律意识,以此起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而且若纵容未成年人犯罪,则很有可能会诱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所以应该划分刑事责任年龄,让违法的未成年人受到应有的处罚。

    此外,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采用了保护和教育优先于惩罚的模式。其目的在于确保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实现③。三、对我国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龄的思考

    (一)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条件分析

    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它为司法提供具体而明确的标准和尺度。因此,若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有学者认为随经济、科技发展,青少年的物质生活、精神文明、认知水平等也随之提升,在这样的条件下十二三岁的青少年已经具备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已经具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应当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预防这些人的犯罪。

    然而笔者认为,不否认目前一部分14岁以下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但这并非大部分人。尤其是身处农村的孩子,在落后的农村,经济发展还相对低下,农村的孩子所能接触到的事物,并没有城市里的孩子那么多,不论是他们的物质生活还是精神文明都远不及城市的孩子。由于涉世未深,笔者认为其不具备足够的辨认能力和控制力。所以忽略这部分孩子,一味地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的行为是非常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这对抑制未成年人的犯罪现象十分不利,是一种舍本逐末的行为。

    同时,由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类信息唾手可得,青少年可以在互联网上得到比以前更多的信息,这并不能让青少年的辨认能力提升,由于互联网中信息量大、纷乱,亦真亦假,同时,由于青少年的认知能力不足,不能分清不良信息和优质资源,容易受到不健康网络的侵蚀和不良信息的诱导,在不良信息的影响下,他们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显然,目前我国大部分14岁以下的青少年仍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并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

    (二)从犯罪原因分析

    根据以上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在于未成年人心智还未成熟,自身的辨认能力不足,对外界又充满好奇,而家庭、学校却没对其进行正确引导,此时在社会的不良风气影响之下,部分未成年人为了追求刺激或是意气用事等,极其容易犯下错误。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从根本的教育、社会方面找问题,只会增加刑法意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数量,起不到抑制青少年犯罪的作用。

    所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好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氛围入手,而并非一味追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不过是成人社会对孩子的教育不当而推卸责任的方式。

    当然,不排除有些青少年心智可能“早熟”于同龄人,利用自己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漏洞去犯罪,但这只是极少部分的人,并且他们有这样的想法,一部分原因是受人蛊惑,另一部分原因是他们的内心极度扭曲,总之,刑事责任年龄的高低,并不是导致他们犯罪的原因,试问谁会因为自己犯罪不受处罚而故意犯罪呢?所以这仍然是由于社会风气,以及素质教育的缺少所导致的。

    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低龄化的问题。

    (三)从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分析

    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在于保护和惩罚违法的青少年,以及预防青少年的犯罪。

    1.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削弱了对青少年的保护

    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有一部分青少年从完全无刑事责任变成相对负刑事责任,从而导致受到刑罚的青少年范围加大,有些青少年可能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犯了罪,却因为他是所谓的“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受到了刑罚。而刑罚可能导致孩子被贴上负面的标签。不能否认的是,目前社会上大多数人,都戴有色眼镜看待刑满释放者,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学习、工作都将面临比普通人更多的困难,受到刑罚的未成年人,尤其是14岁以下的孩子,内心承受能力弱,不能很好的调节自己的情绪,遭人诟病后,将更加自卑,更难融入社会等,因此这样的做法等于削弱了对青少年的保护。

    同时,鉴于未成年人的人格尚未定型,其可塑性较强,对青少年的保护,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正确的教育之下,使其可以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引导未成年人走上正道,使其能够快乐成长。较好的融入社会,才是对青少年最好的保护。

    2.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起到很好的惩罚和预防效果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由于有的青少年心智还未成熟,认知有限,对犯罪没有概念,不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对刑罚也没有什么概念,因此就算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不能预防14岁以下的孩子犯罪。此时刑罚并不能对他们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就算对他们进行惩罚,他们可能也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那么就起不到惩罚的效果。

    再者,由于刑罚对14岁以下的孩子起不到惩罚的效果,他们不能意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甚至可能产生“犯了错也没什么,只是被关几天”的想法,不惧怕刑罚,之后就有可能再次犯罪。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起到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效果。

    (四)从出现争论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由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情况不断出现,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否要降低引发争论。不少学者认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但是,如果因为出现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而一味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将导致刑事责任年龄无法确定合理的下限;若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应该降低到几岁呢?目前都无法定夺。而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经过科学的判断决定的,就目前来说,仍然有适用的价值。四、 抑制未成年犯罪的建议措施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对其监护人加强要求。父母对孩子的言行有重大影响,孩子犯罪,与监护人离不开关系,严格督促监护人履行自己教育孩子的义务;努力构造温馨和谐的家庭,创建科学家庭教育方式,让孩子健康成长。

    二是净化网络。有关机构要做到净化网络,防止未成年人受网络不健康文化影响。

    三是学校要重视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懵懂无知,学校要强调犯罪危害,加强法制教育,强调犯罪后果,让未成年人明白犯罪的严重性。

    四是建立防止校园暴力发生的机制。可学习法国的“校园事件跟踪和警报系统”(SIVIS系统)与相关措施,这样校方可以及时的发现和制止校园暴力的发生,同时对受害者进行心理辅导,构建和谐校园。

    五是共建健康和谐社会。未成年人对社会充满好奇心,构建健康和谐的社会,能使未成年人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不易接触到不良的社会现象,更能健康成长。

    六是建立完整的少年司法体系。可以学习日本设立的少年司法机构体系,建立一个由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少年鉴别所、少年院等及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共同组成的体系。完整的少年司法体系,可以顾及到青少年的特点,设立未成年人特殊的援助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惩罚,并及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七是可以向日本学习。引进“虞犯少年”“触法少年”和“犯法少年”的概念,以区别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对不同问题的少年以不同的救治制度。

    八是严格确认违法者是否有足够的辨认能力,对于知法犯法的恶意行为,予以惩罚。可以向英国、美国等国家学习,采取举证的方式,若检察机关可以证明该未成年人明知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却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则该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九是扩大法庭对少年案件的受理范围。不仅要受理违法犯罪的少年,同时,应该对“需要监督的少年”和“需要教育保管的少年”进行管理,给他们正确的引导,预防他们犯罪。

    十是要对未成年人犯罪者實施心理辅导以及生活帮助。帮助他们更好的融入社会。五、结语

    抑制低龄化犯罪的现象,不应该一味地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从强调家庭和学校的素质教育入手,治理社会风气,净化网络环境;借鉴外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完善我国的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尽管低龄化犯罪现象在我国目前还是较多;但是笔者相信,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社会与家庭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视与提升,低龄化犯罪现象一定会得到抑制,青少年也能够更好的成长!

    注释:

    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0.

    ②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的问卷调查。

    ③王娜,刘姿媛.比较法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1):39.

    参考文献:

    [1]刘吉林,余帅,周晗.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反思重构[J].科教导刊,2018(4).

    [2]周征.浅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4(4).

    [3]胡彩凤.中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制度的比较与启示——以我国不良行为少年为视角[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04(2).

    [4]王凯.不良同伴交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J].法制博览,2016(28).

    [5]张振锋.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