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快递盒推广中主体权利义务配置现状与立法建议

    张昊瑞 肖宇钦

    关键词 共享快递盒 法律主体 权利义务

    基金项目:本文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共享快递盒的推广与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0181030 0023Z)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受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资助。主持人:张玉婷、朱茜。

    作者简介:张昊瑞、肖宇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方向:环境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334一、共享快递盒推广中的各类主体及地位

    2017年苏宁公司响应绿色物流的倡导,首创共享快递盒,并在之后进行升级,采用坚固耐用的环保高科技材料;2018年苏宁在北京、上海、广州发布了冷链循环箱;2019年苏宁又在全国增投了50万只共享快递盒。 该快递盒旨在多人共享,实现回收循环使用,是共享理念在生活实践中的成功运用。其优势在于减少浪费、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总的来看表现在两方面:对处于供给方的快递企业来说,在特定时间内拥有快递盒的使用权,为消费者提供共享服务,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生态收益,也能够树立绿色企业的形象;对处于需求方的消费者而言,他们并没有直接拥有快递盒的所有权,而是通过快递盒循环的特性来获取其使用权,不仅提高了取件效率,也突显出共享快递盒“环保”的优越性。

    共享快递盒推广过程的各个阶段涉及多个法律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的相关部门、电商平台、快递公司以及消费者。这些主体之间关系紧密,但都承担着不同的角色,除了行使自己的权利外,也履行着相应的义务。具体来看,政府是整个快递包装行业的宏观调控方,通过制定法规、政策等对整个市场进行调控,起到监督产业发展的作用;而电商平台是快递物流行业运行的轴心,连接快递公司与消费者,这一特性要求其应充分运用自主管理权,鼓励网络消费者更积极地选择共享快递盒、快递公司优先使用共享快递盒等;快递公司则是快递包装行业运行的中枢,其职责为依法行使监督权,监督物流运输的安全并依法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通过科技研发创建更合理的回收体系来履行绿色环保的义务;消费者作为快递包装使用的主体,享有自主选择快递包装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环保义务。只有各方主体在每个环节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共享快递盒才能更高效、更广泛地推广开来。

    本文将共享快递盒的使用过程具体到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物流运输以及终端使用与回收四个环节,将对于各类主体在不同环节中权利义务配置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二、开发生产环节中的权利与义务分配

    (一)开发生产环节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看,我国关于共享快递盒的现行法律法规还比较分散。其中高位阶的为《合同法》和《邮政法》,而低位阶的主要是政府出台的有关快递的特别法和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封装用品》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比较笼统,对于共享快递盒的推广使用只提供了指引性的帮助,对于其具体使用的行业标准和实践措施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再加之目前市场上共享快递盒的使用率比较低,政府对于共享快递盒的使用没有过多的干涉,也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更进一步加剧了相关行业较为松散的现状。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的自发性和落后性,大量的快递公司会在市场效应和激励机制的影响下进入共享快递盒市场,这一现象会导致共享快递盒市场秩序紊乱,生产出来的快递盒在质量和性能上也各不相同。共享快递包装主要有用于生鲜类的保温周转箱和冷链循环箱,不限品类的抽拉绳循环袋、可追踪快递袋、原箱发货瓦楞纸箱、青流箱、共享快递盒等。虽然共享包装种类较多,但是分散的隶属于不同的企业和个人,且都没有统一的硬性標准,未实现模块化。

    (二)开发生产环节的权利义务配置

    第一,政府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共享快递盒是一种新兴的绿色物流产品,其旨在通过快递盒的回收再利用,帮助政府的环保部门在源头上解决快递盒污染问题、减少财政支出、增加资源利用率,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开发生产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建立专门的共享快递盒行业规范作为国家标准以规制共享快递盒的生产制作过程,具体体现为制定快递业包装标准,推动出台快件绿色包装环保标识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此外,政府应当加强快递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测算方法研究,建立绿色快递统计监测评估体系。 同时,应当赋予政府的环保部门一定的执法权和监督权、完善违法处罚制度,构建一个完备的追责机制;第二,快递公司加强技术研发。快递公司在开发生产环节中,要不断加强科技研发、加快更新步伐,提高共享快递盒的质量和功能。在包装上,研发相同类别商品最大尺寸包装盒,内部进行分层结构。在材质上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研发可降解、更轻便、环保耐摔材质的共享快递盒; 第三,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在涉及共享快递盒生产的行业内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行业生产规范,对快递公司的生产进行监督。三、推广使用环节中的权利与义务分配

    (一)推广使用环节企业和电商平台存在的成本问题

    基于共享快递盒高成本的特点,许多中小快递企业难以负担,因此选择了成本较低的传统快递盒。2019年新出台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中提到“鼓励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设置快件包装回收装置和设施,提供快件包装回收服务”,然而该激励政策并未具体规定如何鼓励,也没有规定使用可回收智能快件箱有何具体的物质补偿,这必然会使企业推广使用快递盒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对于电商平台而言,获取利润是首要目的,电商平台将重心放在商品的线上销售上无可厚非。但是作为一个公共平台,电商企业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而目前大多数的电商平台将快递盒的使用权下放到了商家手中,切断了平台直接宣传推广共享快递盒的路径,因此更应强调共享快递盒推广使用环节中权利义务的明确对于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和发挥电商平台的作用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二)政府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及时公开信息

    在此环节中,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如对积极使用共享快递盒的企业给与适当的税收优惠、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增收相应的环境污染税等。如此一来,政府积极地为快递企业减负、企业创造更好的生态效益减轻政府的治理压力,从而构建起一个良性的包装循环体系。另一方面,政府要及时地公开共享快递盒的有关信息,做到及时、有效、便民。

    (三)电商平台行使推广权利,履行监督义务

    电商平台拥有推广使用共享快递盒的权利。电商平台可以自主管理平台内的一切事项,又因其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特点,可直接向其推广使用共享快递盒,在共享快递盒的推广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例如在平台的醒目位置发布共享快递盒的使用信息、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页面添加共享快递盒的选择方式、对选择使用共享快递盒的消费者给予平台优惠如抵用券和小礼品等。此外,电商平台还可以借助平台优势,制作发布相关的环保广告,对共享快递盒的绿色理念进行宣传,利用這种内外结合的“广告”形式,在消费者浏览的过程中将共享快递盒的理念传播给消费者,从而推动消费者使用共享快递盒。

    电商平台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首先,电商平台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物流和仓储等服务,在不违背服务协议的基础上推广共享快递盒,不能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其次,电商平台对经营者负有监督的义务,在消费者选择使用共享快递盒的前提下,平台有义务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督促商家按时按要求地发货包装邮寄。

    (四)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履行环保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在共享快递盒的推广过程中,应当要充分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快递公司和电商平台可以向消费者宣传共享快递盒,也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吸引消费者使用,但最终选择权掌握在消费者手中,无论选择哪一种包装,第三方都应尊重消费者的选择,并做到公平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保护环境是每个消费者应尽的义务,共享快递盒在保护环境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尽可能使用共享快递盒这一环保包装,减少传统纸箱的使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以及个人,消费者有权行使监督的权力,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四、物流运输环节中的权利与义务分配

    (一)物流运输环节中我国目前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目前我国的物流市场上,快递企业的数量非常之多,但规模大都比较小,集中度也比较低。同时,大部分物流企业的基础设施和建设方面也存在经费不足的缺陷,导致这些物流企业的服务功能呈现单一化,从而导致其趋于同质化,没有向品牌化高端化的空间发展。

    (二)政府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物流运输平稳有序进行

    政府作为共享快递盒的引领者、监管者,在其运输环节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物流的宏观调控。通过统一的政府监管,优化市场竞争,改善中小企业数量多集中度低的现象。其次,政府可以将共享快递盒逐步纳入高端物流市场,提供更加专业化的物流服务,满足消费者更多的需求。最后,政府还可以成立专门的共享快递盒运输管理部门,下放一定的执法处罚权,对于流通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该部门有权给与一定的处罚,从而保证物流运输的平稳有序进行。

    (三)快递公司进行监管,保障运输安全高效进行

    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共享快递盒在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损坏。对此,快递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如对快递配送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对于物理损坏的共享快递盒及时更换,或对于人为损坏的共享快递盒进行追责。同时,快递公司还应定期对共享快递盒的运输流程进行改进,保障共享快递盒能更加安全高效地运输至终端。除此之外,快递公司还可以采用人工运输和电子流水化运输相结合的模式,在快递盒派出点和终端都应使用电子流水化传递,而只在运输过程中使用人工运输,以保障共享快递盒更加高效配送。五、终端使用和回收环节中的权利与义务分配

    (一)快递公司积极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绿色环保义务

    快递公司在使用共享快递盒的过程中,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具体为如下几方面:其一,进行共享快递盒分类时,应当使消费者知情,并充分考虑消费者意愿,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共享;其二,消费者应当享有跟踪、了解快递运输物流信息的权利,以此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受侵犯;同时,在快递取件这一环节,也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确保同类快递共享取件时不透露商品类别以及其他共享者的个人信息,如有私密物品的情况下,店家可以免费提供布制手提袋,在环保的前提下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在未来的快递包装上也不会出现客户的个人信息,关系快递包装中含有自己的芯片,会在本次运送的时候将信息更改为本次客户的信息 ,通过物联网等相关技术,实现智慧

    物流,并且与快递末端形成网络连接,实现智能化,使消费者的隐私权进一步得到保障,也可以同时促进共享快递盒精准投送方面的发展。

    与此同时,共享快递盒的回收阶段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由于公民道德意识的层次有所不同,导致共享经济有其显著的弊端,具体表现在取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取件人私自占有共享快递盒、从而导致其回收率降低的情况。针对这一现象,快递公司需要担起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如对容易导致用户使用积极性下降的押金模式进行优化,改良为对每个共享快递盒进行位置跟踪,以明确取件人的身份信息,在共享快递盒所有权被侵犯的情况下,便于进行精准追责。同时,在推广初期限定使用范围。建议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企、高校、中小学校等区域开始推广。这些人群素质高、 接受能力强,环保意识强,易于接受共享快递盒的使用和回收。 与此同时,快递公司在推广初期也应先构建起自己的回收网络,如苏宁在本企业的取件终端构建回收点,当遇到大量回收需求时,也可考虑在片区构建专门的回收中心。在推广后期,共享快递盒逐渐成熟后,可以通过企业联合回收等方式来提高回收效率。具体表现为由大企业牵头、联合中小企业进行回收,回收的运作和管理成本由参与的各企业按合同或约定进行分摊,使没有资格和能力进行共享快递盒回收的中小企业也能参与到绿色共享物流的过程中,形成聚集效应。当前垃圾分类是绿色环保发展的重大举措和标杆,回收后的共享快递盒二次分类也是绿色回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因此需要构建起一个完整的二次回收制度框架。对于清洗消毒后可以二次继续使用的快递盒,应当在片区内的物流中心集中消毒二次利用,对于破损严重的快递盒,可进行快递企业的内部回收,将材料提取并进行二次使用,对于有环境危害性或难以消杀彻底的快递盒,应当进入社会大回收体系。只有快递企业构建起一个完整的回收体系和制度,共享快递盒的环保优越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体现,同时也可以进一步促进企业履行绿色环保义务。

    (二)消费者有监督共享快递盒物流服务的权利

    除快递公司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外,消费者在接受共享快递盒服务的过程中,也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发现第三人侵犯了自己快递的所有权,消费者有权进行监督并检举控告此侵犯行为。只有通过消费者监督、市场监管和政府监控三方联动,才能确保共享快递盒在使用和推广过程中发挥更为积极的法律作用。六、结语

    共享快递盒作为当下绿色共享的风向标,需要整个社会的各个主体去完善发展,在法律层面,每个主体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就是对各自所起作用的准确定位。这样,各方都会在法律的大框架下构建自己合法合理的制度结构,明确自己未来发展的方向,从而推动共享快递盒的普及和发展,对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注释:

    林振强.“共享模式”下的快递行业新风向[J].物流技术与应用,2019,24(10):96-99.

    邹媛春.共享快递包装设计研究[J].中国包装,2019,39(12):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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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和平.共享快递包装设计研究——基于设计实践的反思[J].装饰,2019(10):104- 107.

    江葵燕,罗惠欣,叶宏锦.苏宁共享快递盒的运作优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16):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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