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恒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适用

    关键词 恒定原则 民事诉讼 适用问题 举措

    作者简介:王蔚,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79

    在民事诉讼发生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了转移,那么在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权益是否得到了保障,这一事件是否得到探究等,都需要得到法律部门的重视,并且立足于当事人的事件本身予以探索。那么在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发生转移的过程中,出让人为了受让人的有关利益,就会成为法定的诉讼担当人,从而保持恒定原则。一般在恒定原则的指导下,能够保障我国民事诉讼的稳定正常进行,并且对于各种民事纠纷一次性的处理,有效的规避重复的诉讼纷争,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因此,恒定原则就得到了我国法律部门的重视和强化,并且在实际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當事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使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法律权益,优化民事诉讼环境,从而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健康发展进程。一、恒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适用时出现的诸多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对恒定原则的使用从本质上来说是事件主体对当事人带来了影响,借助恒定原则能够保障民事诉讼的稳定和顺利进行,并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较大程度上高效地运用司法资源。强化民事诉讼效果。但是这一原则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需要得到有关法律部门的重视和改进。

    (一)缺少案外人法律程序保障观的支持

    在民事诉讼当事人使用恒定原则的过程中,不光会受到事件本身对当事人的影响,还会受到案外人员对当事人的议论和非议,此目的在于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案外人员实行相关的法律保护。

    一是需要让受让人参与民事诉讼,但是一些受让人没有相关的法律权益,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仅仅起到了辅助作用,其不能够因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而独自诉讼。

    二是在一些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法律有关部门需要更换当事人,但是这种权益是被法院赋予的唯一的渠道。

    三是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员如果有涉及的情况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且对其实行约束。

    四是对于受让人而言,其没有权利参与有关其自身的民事诉讼案件,并且对其实行直接的判决,这种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现实出了不公平的现象。

    (二)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意模糊不清

    对于辩论权主义而言,主要是在特定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只有当事人可以提出诉讼,如果是其他人提出,就表明民事诉讼不成立;对于处分权主义而言,其是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或者是私下解决,法律流程和最终的结果都需要以当事人为主,可是在恒定原则的基础下,当事人没有直接诉讼的权利,也无法使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所有资料,可是最终的审判结果却是以当事人为主,这就在较大程度上不符合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实际情况。

    (三)缺少完善的第三人制度指引

    在我国的立法进程中,第三人并没有独自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利,而是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参与,而且第三人的法律权利模糊不清,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这就与恒定原则的使用息息相关,第一点是不允许第三人代替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应该在当事人的主导下进行;第二点是在最终民事诉讼结束之后,第三人的各种权益和义务也被第三人机制约束,无法使用恒定原则,最终影响了民事诉讼的效果。

    (四)立法存在缺陷

    恒定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当事人使用时,缺少有关法律的指引和引导,这属于我国立法方面的缺陷,主要是因为这种法律很难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即使存在,也会导致当事人出现恒定主义思想,影响最终的民事诉讼结果,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非常不利。二、强化恒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适用效果的重要举措

    在我国民事诉审判进程中,相关法律人员需要立足于当事人的实际发展现状,以及当地的人文风俗,从而创设公平公正的民事诉讼审判环境,对于恒定原则在民事诉讼当事人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予以优化和处理,减少矛盾纷争。在民事诉讼中对恒定原则的使用从本质上来说是事件主体对当事人带来了影响,借助恒定原则能够保障民事诉讼的稳定和顺利进行,并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较大程度上高效地运用司法资源。强化民事诉讼效果。并且在此基础上,我国有关法律部门需要及时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自主的参考其他地区或者是其他国家成功的案例,逐步细化我国法律法规,强化恒定原则在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适用效果。

    (一)强化民事诉讼的判断精准性

    在我国当下的民事诉讼安全判断进程中,缺少专业的法律、机制引导,虽然说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实行了判决和处理,也给受让人带来了一定的约束,但是这仅仅是在我国立法背景上实行的判决,如果想要从源头上处理民事诉讼案件,就需要提升法院的判决精准性,借助既判力的基准,拓展民事诉讼的判断张力,高效地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纠纷和矛盾,强化民事诉讼效果,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能够在恒定原则的保护下得以发挥。所以说,在此进程中,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是以恒定原则为基准点,保障其自身可以顺利的参与民事诉讼案件的整个审判流程,从而对有关人员实行法律约束或者是处罚,但是在此进程中,并不能剥夺受让人的所有权利,也需要让其依照自己的行为实行自辩,或者是邀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换句话说,虽然说对于受让人需要实行处罚,但是也要在恒定原则的指引下,给当事人和受让人公平公正的审判环境,让受让人针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予以描述和反省,从而保障其自身的权益,而后经过专业法律人员的裁判和审判,决定最终的民事诉讼结果,给当事人相对公平的处理结果。

    (二)保障案外受让人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开展的过程中,不光需要保障案件内的受让人权利,还需要保障案外受让人的法律程序,首先需要始终坚持诉讼系属登记制度的引导,也就是说,对于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相关人员的权益予以保障,做好统查和记录,让当事人持相关证明和文件,到法院提出诉讼,这样就可以让当事人了解到自己的基础原则以及在恒定原则的保障下参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以此来减少民事诉讼案件中错综复杂的案件纠纷。

    其次是需要紧密融合诉讼告知制度和职权通知制度,在此背景下,法院会在基本了解民事诉讼案件之后会拟定相应的法律文件,通知受让人,并且让受让人自己决定需不需要出庭,如果出庭的话就需要对法院百分之百的信任,在此过程中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假如受让人不参与民事诉讼,那么诉讼就会产生效力,受让人会受到参加效力的限制,在此过程中如果受让人选择参與诉讼但是中途放弃了,那么这时效力也会充分发挥其作用,做好法律保障。

    对于职权通知制度而言,其是法院在民事诉讼进程中的书面文件表达,主要是向受让人传达民事诉讼的经过,并且予以一些案外人员有关法律权利,减少出让方与受让方合谋的情况发生,减轻对民事诉讼带来的损失和矛盾。如果发生此种现象,人民法院一定要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予以处理和直接干预,在保障受让人的法律权利基础上,对违反法律的人员实行针对性的处理,逐步强化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效果,减少与当事人有关的纠纷,并且争取一次性处理。最后是需要对民事诉讼案外诉讼法律加以完善和优化,在我国宪法的基础上,民事诉讼受让人只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现场,在此进程中与原告的权益相差甚远,其不能放弃、撤销和反驳民事诉讼的任何法律程序,只是作为一种辅助参与民事诉讼,对民事诉讼最终的判决效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情况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员是一种限制,其很难真正的实现自己的法律权益保障,特别是对于其中不良的思想和行为,无法快速的约束和限制。因此,我国法律有关部门在案外法律保障的基础上,需要高效地运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性质的辅助参加身份,逐步强化案外人员的有关法律权利,优化我国民事诉讼效果。三、结语

    在恒定原则的指引下,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和强化,其优质的运用不光能够打破我国传统民事诉讼在审判过程中的缺陷,还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弥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缺,维持民事诉讼过程中受让人和当事人的基本法律权益,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完善进程中的重要保障,也是必然发展之路。所以说,在我国民事诉审判进程中,相关法律人员需要立足于当事人的实际发展现状,以及当地的人文风俗,从而创设公平公正的民事诉讼审判环境,对于恒定原则在民事诉讼当事人适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予以优化和处理,减少矛盾纷争。并且在此基础上,我国有关法律部门需要及时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自主的参考其他地区或者是其他国家成功的案例,逐步细化我国法律法规,强化恒定原则在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适用效果,优化法律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进程,给我国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和工作提供重要的前提保障,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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