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通讯商是否应该减免套餐使用费

    关键词 疫情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 套餐使用费 减免

    作者简介:汪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86

    相对于因为疫情受到严重影响的中小企业而言,个人的手机套餐使用费用是微不足道的,对此研究视乎有些小题大做,不过本着研究法律问题的角度出发,还是对此写一写,聊一聊,故此文章中有不足之处,请予以谅解。一、什么是套餐使用费

    在中国移动的官网百度“套餐”,可以看到如下的信息:“自选套餐是中国移动给客户提供的个性化定制套餐,客户可自由选择不同档位的语音通话、上网流量及数据业务的套餐,组合成适合自己的套餐,让客户拥有私人定制式自选套餐”,“套餐使用情况是用户通过发送短信、拨打10086服务电话或者自行登录中国移动网站查询套餐使用情况的业务。方便用户及时了解套餐内短信、语音及流量余量,合理分配”。从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几个关键信息词汇:个性化定制、自由選择、短信、语音及流量。综合起来大概就是套餐是个人选择的对短信、语音、流量的使用方式。

    大家一般也都知道,如果个人想要更换套餐是允许的,一般在本月修改,下月即可生效,而且没有次数的限制。

    套餐使用费一般也就是根据自选的语音通话等向通讯商支付的固定的、包月的费用,采取的是固定方式,即无论是否使用套餐中所包含的服务项目,通讯商都将收取套餐使用费。

    实际上这就是合同关系,套餐使用人与通讯商成立合同,双方是合同关系。二、疫情期间,合同履行中的一般规则

    疫情期间,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是什么?这个问题从疫情发生到现在,不少的律师、律所都拿出了各自观点,同时国家层面也给出了具体的意见,我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一个观点在这里说明一下。之所以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重要是其足够权威,其他的就不一一的在这里列明了。

    “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一般的定义,不可抗力[1]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但是不要误会,疫情期间的合同不全部是不能履行的合同,也不是说不能履行的合同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分析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表述,对此强调两点:(1)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不可抗力;(2)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前部免除责任。

    好,我们说简单一点,就是疫情发生以后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不能履行,也不是不能履行的合同就要全部免责,所以最后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好一概而论,但是大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可以免责,免责要遵循公平合理。三、套餐使用与合同履行的关系

    结合前面所述,套餐使用就是合同履行的一种。那么套餐使用是否是“不能履行的合同”[2]?如果是“不能履行的合同”,那么可以免除多大的责任了?四、 个人观点

    套餐使用不属于“不能履行的合同”。理由如下:

    1.通讯商可以履行合同。作为通讯商,在疫情情节是可以保障正常的通讯的,没有因为疫情而降低通讯服务,所以,作为通讯商其可以按照之前的标准提供服务。

    2.个人可以履行合同。其实这一点是本文中最难表述的,此处如果能表述清楚明晰,那么本文就足够合理合法。

    个人履行合同指的是个人去使用套餐中所包含的语音通话等服务。很明显,个人没有受到任何的限制,个人是完全可以去使用的,所以个人也是可以履行合同,使用套餐内容的。

    再来看看实际情况。实际情况是因为疫情期间大部分人员的套餐使用很低(有一部分猜测的因素在,不过应该也是可以查询的),因为受到疫情影响很大一部分人员无法正常上班,而这部分人员使用手机套餐内容就是工作。所以实际情况就是套餐没怎么用,钱还是照样扣除了。

    那么到底该不该减免了?现在直接回答标题的提问,2020年2月的套餐使用费通讯商可以予以适当的减免,减免的幅度应该不超过套餐费的30%。

    这个回答可能与前面的一点是矛盾的,但是为什么这么回答?理由有如下:

    1.套餐使用虽然不属于“不能履行的合同”,但实际情况是套餐确实没怎么使用,属于实际上的“无必要履行”。这里面存在一个“可履行”与“无必要履行”的冲突与矛盾。但我们换一个角度去想,套餐的使用人到底能不能去履行这些“无必要履行”的套餐内容,显而易见,回答是肯定的。

    “可履行”是比较好理解的,指套餐使用人套餐期限内随时使用套餐内所包含的项目。“无必要履行”则是指套餐使用人在没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不去使用套餐内所包含的项目。这非常接近于“权利人放弃合同权利”。根据一般的民事基本原则,放弃权利是允许的,也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确实非常接近于“权利人放弃合同权利”,但是此种放弃却是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此种放弃是在疫情发生期间所产生的。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也就是说应为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放弃了合同的权利,而非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主动放弃行使权利。既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就必须考虑在此种差异性的情况,合同的履行或者是说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是否也应该存在差异性。应该存在差异性,法律是非常严谨的,也是平衡各方权利义务的,所以,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是要与之前的不一样。具体而言就是指通讯商在套餐使用费上给予一定的减免。

    2.疫情确实导致手机套餐使用降低,由此可以确定通讯商是因此获益。通讯商因疫情而获益,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通讯商减免费用是公平与合理的。

    公平与合理是民法上的一大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表述。这也是与前面一点是吻合的。因为疫情,合同履行的基本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此各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应该发生变化的。

    比如我们就可以很简单的列举两个不同的变化方式。

    第一,从通讯商的主动作为来看。通讯商可以在2020年1月底向套餐使用人发送通知告知因为疫情原因套餐使用人是否考虑更换套餐,降低使用费用。

    第二,从通讯商的被动作为来看,就是标题所言了。

    同时更要强调一点,合同的双方均不应该因为疫情而在合同履行中获益。“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3],这是一句法谚。我们对此进行一个扩大,任何人不得从不可抗力中获利,这也是合理的。此次疫情给全国、给全国人民都带来了比较大的冲击,所有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获得与之原来相比的利益。

    疫情确实导致手机套餐使用降低,由此可以确定通讯商是因此获益,既然因此获益,此種利益应该让渡给另一方,即套餐使用人,这就充分体现了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让渡权利与义务,那就是通讯商减免套餐使用费。

    3.为2020年2月的套餐使用费通讯商可以予以适当的减免,减免的幅度应该不超过套餐费的30%。为什么仅仅是2020年2月,而且减免的幅度不超过30%。

    第一,前文已经明确,套餐可以一月一更换。2020年3月、4月会受到疫情影响是可以预见的,既然是可以预见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符合前文言之的履行合同的差异性,2020年3月、4月个人未更改套餐,则个人承担责任。另外,国务院原定的放假日期是2020年1月24日至1月31日,凑巧,整个2月份是疫情最为严重的时候,原本正常的上班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第二,为什么不超过30%,理由很简单,通讯商获益也是有限的,故此不能要求通讯商承担超过其受益的部分,另外减免也要公平与合理,不能超幅度的减免。这里所说的30%也是泛指,具体而言应该是不超过通讯商因此而获益的部分。同时减免也泛指通讯商给予套餐使用人一定的优惠。综上而言,通讯商应该让渡出因此获益的部分,如何让渡、让渡多少,本文给出了一个比较适合的方案,并且此方案是可行的。五、国家政策层面是否给出了相关的意见

    本次疫情中通讯商对于防疫期间的一线医护工作者是有政策的。“尊敬的白衣勇士,您在抗疫一线日夜坚守,辛苦了!中国移动‘为爱充值,致敬援鄂抗疫医护人员,致敬援鄂抗疫医护人员,特为您充值了1000元爱心话费,忙碌之余,别忘了向家人报一声平安。祝您早日凯旋,平安归来!中国移动永远和您在一起”。中国移动联合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共同推出向支援湖北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每人赠送话费1000元,累计将投入超过5000万元。

    国家对企业员工和中小企业都是给予了很多的政策的,这些都有明文的通告。但是对于通讯商是否在通讯费上给予优惠,未见通告。故此,从法律的角度,从公平与合理的角度,我们非常正式的提出2020年2月的套餐使用费通讯商可以予以适当的减免,减免的幅度应该不超过套餐费的30%。

    参考文献:

    [1]李娜.关于不可抗力一些问题的研究[D].德州学院,2016.

    [2]曹静.论履行不能的合同效力问题[D].大连海事大学,2011.

    [3]严厚福.环境法律如何成为“硬”法?——“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原则在环境法律中的适用[C].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一册),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