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资金被盗取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 举证 银行责任 储户责任

    作者简介:时延爽,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42

    目前,不法分子利用ATM诈骗而引起储户与银行纠纷的案件频频出现,不断发生借记卡客户反映本人借记卡存款被他人盗取,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纠纷事件,其共同点是持卡人声称在没有丢失借记卡及不知情的情况下借记卡余额意外减少,而交易非本人所为。通过对此类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对于储户的损失赔偿请求,近年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主要责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鉴此,特针对不法分子利用ATM盗取储户卡内资金而引起储户与银行纠纷的问题,作出以下法律分析:一、利用ATM等自助银行设备实施诈骗的典型做法

    近年来,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和电子产品的不断研发,银行客户可通过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自助完成金融交易的形式越来越多,为方便客户,各个银行都建立了24小时自助银行,而不法分子通过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电子设备,或通过自助银行的ATM机、第三方提供的POS机等自助设备安装读卡器、假键盘、测录机等特殊电子装置以窃取储户银行借记卡的磁卡信息、密码,或者以高额利息等为诱饵,诱惑客户将资金存入其指定帐户,或诱惑客户将借记卡关联至互联网链接,通过互联网破解客户密码,再利用盗取的信息制作伪卡后大肆消费、取现,使真正的持卡人账户上的钱减少。二、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的趋势分析

    第三人利用ATM实施犯罪行为后,客户账户资金遭受损失,即使客户以刑事案件报案处理,由于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此类刑事案件侦破难度很大,因此客户最为快捷弥补损失的方法即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要求银行承担其银行卡被盗取的损失,由此引起客户与银行之间发生纠纷。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银行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不同,但案例判决显示由银行向储户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呈现上升趋势:

    (一)银行负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增大

    1.法院认为储户将款项存于银行卡中,银行有保障储户财产安全的责任。银行的责任被认为是储户与银行之间合同的附随义务,即认定银行应保障接受服务者的财产安全。

    2.储户因需要银行提供存取款服务而开立银行卡,储户在有资金需求时通过ATM机自助取款,银行应保证其ATM机设备对读取的银行卡真伪进行识别,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在ATM机使用时,由于ATM机无法识别该卡真伪导致储户卡内资金被盗取,银行应当对储户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应对自身提供的ATM机的性能进行维护,不断提高ATM机防控技术水平,具备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自助设备盗取资金的能力。对于本行ATM机无法鉴别银行卡真伪而导致客户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取,该责任应由银行承担。

    3.借记卡章程等储蓄合同中类似“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格式条款,是银行为加重储户责任而单方推出的,且在办法银行卡过程中,客户无法对此类条款提出异议或进行修改,法院可能认定该类格式条款对储户不公平,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4.银行取款系统只要能识別取款人使用的银行卡是否真实,即能阻却犯罪行为,故识别伪造的存折、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储户的银行卡在自助ATM机被盗刷,是由于银行未能尽到保护好其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不能识破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应承担违约责任,所引起损失不应转嫁给储户。

    (二)大量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民事审判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银行与储户的案件中,因储户在行为发生时,无法取得银行有过错的证据,法院往往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银行承担大量的举证责任,法院一般认为,银行卡办理完毕后,储户手中除银行卡外,没有任何资料,所有办理业务的资料均存于银行,银行的举证能力是大大强于储户的,因此银行要想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往往非常困难,所以在案件判决中很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三)案件在被侦破前由银行先向储户承担赔偿责任

    导致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纷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理论上讲,在储户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在刑事案件侦破前,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民事审理。但法院考虑到刑事案件侦破难度较大和所需时间较长,储户在案件中属弱势等原因,通过近年来大量案例分析,目前法院已经很少以刑事案件正在办理为由中止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民事纠纷审理。这样,储户的资金损失即转嫁到银行,由银行先行向储户赔偿,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由银行向犯罪嫌疑人追偿该损失。

    (四)在跨行交易情况下仍由开户行承担责任

    客户资金跨行被盗取案件,因储户通常会以储蓄卡合同纠纷起诉开户行,法院也均根据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判决由开户行承担责任。在自助设备的开发使用中,存在开户行、代理行、银联协议三方,开户行与代理行之间的关系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发生,代理行的行为代表开户行,因此对于因代理行过错给客户造成的损失,需开户行承担责任。另外一点,开户行向储户提供的银行卡应有“不可复制”的性能,该不可复制性能可阻断犯罪分子利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储户资金,因此,无论为本行交易或跨行交易哪种情形,开户行均需对客户资金被盗取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开户行可根据与代理行间签署的协议中对于责任承担的约定,在承担责任后向代理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