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问题探索

    关键词 公司法 劳动合同法 竞业禁止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刘艺,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研究方向:法律(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36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机密、核心技术等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根基,是市场经济是否良好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企业主要是通过人管理运作的,人力资源流动性比较强,这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经营的风险,严重威胁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商业据价值是由商业机密决定的,商业机密又可以实现商业价值的最大化。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干预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避免相关工作人员泄露商业机密,对企业的合法利益进行维护,为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公司法以法律的手段明确了公司内外关系、组织机构等规定,涵盖了公司组建、设立、解散等各个内容。劳动法是为了补充劳动合同制度,要明确双方的具体责任,确保当事人的根本权益。两者对竞业禁止做出了具体法律规定,但是条款内容、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对此开展具体研究具有重要学术价值。一、竞业禁止的概念

    竞业禁止的概念一经问世就受到全世界的广泛认可。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分别明确了竞业禁止的规定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发展的合法利益,为其创建良好的市场环境[1]。

    (一)竞业禁止的基本内容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避让,是企业对员工开展的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其主要是以我国的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2]。主要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用人单位有权利禁止员工在职期间从事其他竞争性工作,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在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禁止员工任职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这主要是指禁止在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就职,员工也不能生产制造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产品。

    (二)竞业禁止的主要特点

    1.涉及主体广泛

    竞业禁止的主体范围比较宽广,是面向所有人开展的,企业的员工要遵守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的与禁止相关的法律内容[3]。

    2. 不同于非正当竞争禁止

    与非正当竞争相比,竞业禁止主要是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开展,禁止员工做出损害单位利益的商业行为;非正当竞争禁止,主要是针对所有会对企业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禁止[4]。

    3. 科学合理

    竞业禁止,并不是对员工的所有行业活动进行限制,只是明确不能开展与原用人单位相关的商业行为。

    (三)竞业禁止的正当性

    竞业禁止在市场经济發展中具有显著地位,对于维护企业正当利益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其优越性源自自身的优势[5]。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断激烈,彰显了商业秘密的重要价值,竞业禁止受到各个单位的广泛关注。国内外企业通常都会制定相关的劳动条款,限制企业员工的离职活动,避免出现商业机密泄露的现象,以确保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1.竞业禁止可以最大意义上避免商业机密外泄

    竞业禁止是市场发展背景下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机密。这主要是为了最大程度地避免泄露商业机密,是重要的经济防线。市场化经济发展背景下, 企业生存发展与核心技术息息相关[6]。技术主要掌握在人才手里,人才之间的流通有利于优化全球资源配置,将人才利用效率最大化,为社会发展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但是随着人才流动速度加快,由人才流动造成的商业机密外泄的情况随之增多。大部分商业机密外泄主要是因为企业内部雇员等情况导致的,这与企业管理商业机密的人才以及技术人员具有重要关联。竞业禁止是避免商业机密外泄的重要举措,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企业的合理利益[7]。

    2.竞业禁止可以保护现代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人力资源优势

    要想实现科技创新发展,就要以人才资源作为重要物质媒介,其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人才资源作为重要发展依托。企业生存与发展离不开高尖端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科研人员等,人才因素逐渐发展成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为企业生存与发展提供了重要根基。所以,企业要适当颁布奖励政策,避免高尖端人才的流失,对企业合法利益进行保护[8]。在企业的具体管理过程中,灵活应用竞业禁止,可以有效对企业用工权进行保障,积累自己的市场竞争中的人才优势。竞业禁止是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的产物,应用竞业禁止的方式实现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价值。

    3.竞业禁止可以实现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化经济背景下,自由贸易区的数量不断增多,开展推行负面清单制度,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商业机密在其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优势,要想高尖端人才不流动是不可能的,这为社会主义市场化背景下的竞业禁止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9]。因为这些因素造成的恶性竞争,包括技术人员携带商业机密跳槽、或者应用商业机密开展不正当活动;其次,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利益,使用不科学的手段撬走技术人才,以此满足自身的经营发展需要。这种不科学的竞争方式,对良好的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环境的稳定发展。我国出台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类型比较

    (一) 约定的竞业禁止与法定的竞业禁止

    在约定的竞业禁止中,契约精神与法律基础相辅相成。我国的公司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中,都明确了“竞业禁止。”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要求,劳动者要自觉履行保护商业机密的社会责任。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对竞业禁止的相关条款进行明确。只有在劳动合同完全接触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相关职业选择活动。劳动合同法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的商业保密事项进行科学规定[10]。法定的竞业禁止,主要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托的竞业禁止义务,面向群体主要是企业董事、技术人员等。

    (二)传统的竞业禁止与保护商业机密的竞业禁止

    传统的竞业禁止中,企事业单位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明确规定员工离职后不能去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任职。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其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是常规性的,并不承担商业机密保护的法律责任。承担保护商业机密保护责任的竞业禁止,突出商业机密的安全性,这也是实施竞业禁止开始的重要前提。从根本上讲,只有面对商业机密存在非法利用的现象,企业才有权禁止员工的竞业行为。与此同时,因为商业机密的相关检测过程比较繁缩,这个措施具有很強的可行性。

    (三)任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与离职期间的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对于主体与时间点都有不同。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可以分为任职期间、离职期间两种;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在职员工、离职员工两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职员工的竞业禁止,所以对于在职员工来讲,属于法定竞业禁止的范畴。针对在职的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在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均有体现,并将高级管理者、经理等作为密切关注对象。三、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差异

    (一)适用范围的差异

    公司法的竞业禁止主体是公司,主要是指在我国境内成立的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主体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由此可见,与公司法相比,劳动合同法的竞业禁止的适用主体更加广泛。

    (三) 法律后果的差异

    根据公司法竞业禁止的具体要求,如果企业高层管理者没有遵守竞业禁止的要求,企业可以科学使用其权利,通过法律追回其违法经营所得。在劳动法中,如果不按照竞业禁止的相关要求,要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向用人单位付违约金。

    (四) 主要目的差异

    公司法中竞业禁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恶性市场竞争,以此牟取非法利润。公司法的竞业禁止是针对经营主体;劳动合同法的竞业禁止,是为了保护企业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综上所述,商业价值决定商业机密,反过来商业机密有推动商业价值的发展,应用法律形式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干预,可以在最大意义上避免企业员工泄露商业机密,科学维护企业的既得利益,实现经济市场的稳定。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在竞业禁止方面有所牵涉,但是具有显著差异性。关于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通过了解两者间的差异性,将其更好应用到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竞业禁止的优越性,继而科学解决市场竞争冲突,保护企业经营利益,为市场化经济运行发展创造良好的秩序环境。

    参考文献:

    [1]金玲.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探究[J].法制博览,2019(9):92-93.

    [2]谭英凡.浅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问题[J].劳动保障世界,2019(30):13,27.

    [3]司润博.浅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问题[J].卷宗,2018(25):119.

    [4]王超.浅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问题[J].法制博览,2017(2):269.

    [5]吴静梅.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法律问题比较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36(11):265-267.

    [6]蔡碧原.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22):269-270.

    [7] 农雅雯.公司法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及其完善——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25条与90条分析[J].职工法律天地,2017(6):145-146.

    [8]金灵.实证研究下的竞业禁止制度二象性与立法取向[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7,18(1):64-71,87.

    [9]王林清.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竞业禁止之比较[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31(1):91-98.

    [10]席蕴俊.公司法竞业禁止与劳动合同法的比较分析[J].商情,2011(52):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