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含义

    朱雨昕

    [摘要]中国现行宪法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经济学上的一种经济形态,也是法学上的一种制度体系。正确理解和适用《宪法》第15条第1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引导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入和保障经济秩序和谐稳定的关键。现行法律文本中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外延的界定不甚明晰,理论和实践上仍然面临诸多难题。从横向、纵向维度解剖发现,应当对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进行规范界定,即宪法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同时具备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双重特征,通过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融入法学的研究视角,从而构建在法律体系内部统一、在不同学科间和谐的规范概念。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平等保护;解释方案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9—0274(2019)04—0102—07

    一、引言

    如何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体系与资源分配机制,目前仍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可以预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这个问题的争论会更加激烈。要解决这个问题,显然需要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一起加以讨论,但从法学(特别是宪法学)研究的角度看,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一套完整的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教义学知识体系,这套知识体系必须回答或回应如下理论和实践难题。

    第一,《宪法》第15条第1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经济”,是一种私法意义上市场主体平等身份权利的赋予,抑或只是对国家主权之下经济管理权限和方式的规定?学界对于这些问题有不同的看法,而这些不同的看法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采取前一种解释方案,“市场经济”属于经济概念,国家应当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不同身份主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以不同市场主体为划分依据的分割式立法应当被逐步改变。采取后一种解释方案,“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律概念或政治概念,其核心是塑造经济体制在宪法上的政治地位或法律地位。在不同学科领域,对同一概念的定义方式通常包含该学科的研究视角,融入了该学科的核心要求。?譹?訛“市场经济”这一诞生于经济领域的概念在法律概念的意义上并不是通用的。如何理解宪法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含义,使这一概念在法律体系内部统一,在不同学科间和谐,是理论上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二,市场经济的平等性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如何协调。部分学者认为,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条款与市场经济条款之间存在深层的内在矛盾。?譺?訛《宪法》第6条规定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第7条规定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二者作为宪法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的重要内容,体现出国家运用公权力对不同经济形式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了结构性安排。与基本经济制度所确定的地位次序相对应,公有制主体掌握大量的基础性资源。公有资产与私有财产相比,具有神圣性。市场经济条款的基本要求是平等与竞争,各种经济成分的地位和作用应由经济过程和市场竞争决定,“主体地位”与“主导作用”是竞争的结果而非法律的预设。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从经济制度的地位差异到市场资格不平等是一种自然的逻辑推演,不同所有制在宪法上的政治地位是有差异的,国家为了维护这种宪法确立的次序运用超经济、超市场强制进行纠偏,在此前提下如何保障不同经济形式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需要进一步解释。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经济制度的目标或承诺,亦或是向更成熟经济模式过渡的阶段。宪法未以任何形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含义作出权威阐释。现有的经济形式是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既成样态,未来一段时间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现有基础上有何变化以及最终将实现何种经济格局都需要深入思考和分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中,市场是一个历史范畴,资本主义制度必然灭亡,与之相伴的市场经济也必将退出历史舞台。?譹?訛从发展阶段上看,市场主体对于经济结构的确定性存疑。因而,“私营经济离场论”“大数据计划经济”这种与现行经济体制相悖的说法虽荒诞不经却屡见不鲜。

    依照笔者浅见,要解决上述难题,首先需要对我国宪法总纲经济制度条款的规范性质和规范含义进行研究,还要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加以分析。本文将首先梳理和分析“社會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术语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案,并以此为基础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及具体要求。

    二、现有解释方案及其问题

    针对宪法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术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解释方案。

    第一种解释方案可以称为“社会制度论”。这种解释方案认为,经济体制是与特定社会制度的产物,“市场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核心,是资本主义的本质,只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才是可行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是不可能被‘人为地制造的”?譺?訛“消灭市场是社会主义的目标”,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是择一的而非并存的。

    社会制度论的本质是将资源配置的手段视为制度的内在特征。市场经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发源并发展至成熟阶段,资本主义本身就包含市场的因素,因而市场经济的最初定义被打上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烙印,资本主义的特征与市场经济的特征交叉混杂。在新的市场经济形态尚未出现的情况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就是市场经济的全部样态和表现形式。基于市场经济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亲和性,哈耶克提出“把社会主义与竞争性市场融合起来的结果,不过是件赝品而已”。制度说依托于资本主义经济环境,通过对制度的二元划分,直接否认二者结合的可能性,避免回答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融合过程中的理论难题与实践摩擦。

    社会制度论存在一些明显的缺点。一方面,其没有很好地揭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的本质属性,过多的将发挥市场内在规律的效果归因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另一方面,也没有超越现有体制为理解市场经济提供更宽阔的研究视角。制度论下市场经济只有一种模式,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在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也是理解为简单机械的拼装组合,完全忽略新体制创建过程中制度可能发生的变革。

    第二种解释方案可以称为“中性机制论”。这种解释方案通常认为,资源配置形式可以从社会制度中剥离,经济体制可以从某一经济环境转移到另一经济环境中。?譻?訛制度性因素可以从经济手段中摒除,历史诸多因素的耦合使得一种经济手段率先在一种社会制度中运用,基于传统与惯例建立起的权威解释却成为了思想迈进的壁垒。此种解释方案解除了市场与资本主义、计划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捆綁关系,认为资本主义条件下可能有计划,而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可能有市场。中性机制论是诸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础,如“经济手段论”和“联姻论”都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手段论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用市场经济这个手段来发展社会主义。?譹?訛中性机制论的优点在于不仅破除了市场与资本主义必然结合的误解,同时也否定了市场的制度偏向即市场与资本主义的内在联系,使得与资本主义混杂糅合在一起的市场概念有了其自身的含义,也为市场与社会主义结合的可能性提供了理论依据,但这种解释方案的缺点也极为明显。中性机制论使得制度与经济手段分割,但在社会主义与市场的结合上并未深入进行研讨,仅仅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进行简单的组合拼装。然而市场这一经济手段在不同社会制度、经济环境移植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破除原有制度的残留,另一方面为适应新的制度环境必须有所变化,将资本主义的市场原封不动的与社会主义结合,必将导致二者在适应性上的矛盾。

    第三种解释方案可以称为“市场主导机制论”。这种解释方案认为,市场应当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性作用,非市场机制仅能够在部分领域有条件的运用,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与之前的理论相比,市场主导机制论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市场的地位和作用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制度不相容到适度发挥市场作用的计划经济体制,从计划为主市场为辅到计划与市场并存的二元分权模式,直至发展到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市场经济模式,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解在不断的变化中。

    这种解释方案将概念的重心落在了市场经济上,着重强调市场的主导作用与非市场的补充作用,有利于建设平等的市场秩序。但缺陷在于“主导”一词在我国法秩序内是一个模糊的、难以明确界定的概念,其是一个过半数的范围亦或是一个由非市场作用发挥的比重倒推的数值?市场经济的主导作用与《宪法》第7条规定的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并存,应当作何理解?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释义学建构

    综上可以看出,上述解释方案尽管各有优势,但对于合理解释我国宪法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含义来说,都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因此需要找到一种更完善的解决方式。这种解释方案不仅要解决我国《宪法》第15条规定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内涵,而且要解决第7条规定的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仅要关注宪法上市场经济条款的规范性质,而且必须厘清宪法上相关经济条款的含义。最终的解释方案需要形成以宪法为统领的、统一和谐的知识体系和规则体系,而不能是仅仅针对宪法某个条款破碎的、割裂的分析结论。?譺?訛

    (一)文义解释

    从词语结构上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这两个基础词语组合而成的抽象名词。以市场经济为中心词,社会主义在词组中可能有多种含义。其一,社会主义指代了此种经济模式的社会性质,即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对应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其二,社会主义指代此种经济模式赖以存在的全部环境条件,即社会主义既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一词时间跨度广,包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同时社会主义含有多个层次不同深度的目标,包括短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因而,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提供的环境条件下的市场经济。随着阶段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会随着各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结构、经济目标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其三,社会主义指代此种经济模式的制度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同时具备社会主义特征和市场经济特征的经济模式。社会主义特征可能有多种面向,例如从目标上看追求公平、消灭剥削,从所有制形式上看公有制为主体等。如果采用此种解释,社会主义的特征需要进一步限缩和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才能更加清晰。其四,社会主义指代社会主义经济。?譻?訛社会主义经济容纳了公有制下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等经济形式,而市场经济包含了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等多元主体,整个词组构建了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又特别强调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形成中国经济制度的特色。

    以社会主义为中心词,市场经济在整个词组中可能具有多种理解。其一,市场经济着重强调在经济中发挥作用的因素。其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之间相隔一个市场,因而社会主义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最高形式和最终目标,市场经济是实现目标的过渡阶段。

    (二)历史解释

    现行宪法中市场经济条款主要有三处:其一是《宪法》序言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二是《宪法》第11条规定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三是《宪法》第15条规定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市场经济相关的三个条款并不是同时出现的。在我国,市场经济入宪可以追溯到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变更了1982年宪法规定的计划经济模式,正式确认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修正案在序言中增加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总纲中进一步确认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伴随着不断的思想解放过程,无法一竟全功。

    从1954年宪法到1978年宪法,宪法中对经济体制的表述为“国家运用经济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经济形态上着重强调社会主义经济形式,国民经济以社会主义经济为主要组成部分。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国家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允许市场调节发挥辅助作用。这一时期对市场的定位是“市场调节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要的、有益的”?譹?訛。至此,市场的合法性得到了承认。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将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统一起来,认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随后,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并提出引导、监督、管理的方针。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目标确立后,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入宪法。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所有制、各市场主体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也不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从公有制经济必要、有益的补充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基础性推进至决定性,同时,在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身份和关系上,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从宪法条文历史变迁可以看出,不同时期宪法对不同所有制地位、不同经济成分作用的判断是变化着的。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较大的包容度和动态变化性,是经济体制模式的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其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经济管理模式的指导原则。其确立了政府参与市场、进行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其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多元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状态。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市场主体的多样性,而且要求培育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其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发展面向未来的目标。市场经济发育的程度可以划分成不同的深度与层次,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已经搭建好,初具雏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是构建更加开放、全面的市场体系,以多元的主体保障竞争的充分性,以统一的市场规则保障竞争的平等性。

    (三)体系解释

    宪法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的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方式、产权保护与宏观调控;所有制结构奠定了经济活动开展的框架;分配方式决定了市场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以及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严格的、受保护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譺?訛宏观调控界定了市场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自由程度。

    1.所有制条款。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會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所有制领域需要解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市场经济的平等性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如何协调,宪法预设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否违背市场主体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由市场决定的平等性原则?这里存在一个悖论:如果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完全相融,公有制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完全对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譹?訛这确实需要认真思考与缜密解释。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民营企业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譺?訛这组数据足见民营经济对经济的贡献率已经过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如何体现呢?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经济为形成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系统有效的金融体系、庞大顺畅的基础设施体系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压舱石”和“稳定器”。?譻?訛第一,占主体的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社会制度的性质,因而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必然占据主体地位。第二,不同所有制的定位和任务不同,片面的比较不具有合理性。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框架内以营利为目标开展经济活动,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方面享有诸多选择自由。与之相比,非公有制经济还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改善公众生活的政治功能。其在生产目的、经营管理和剩余分配上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公有制经济在经营范围上,包括投资大、周期长、回收慢的基础设施建设,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共安全、高精科技、社会保障等领域,既有市场调节不应发挥作用的领域,也有市场经济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第三,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并不是互相抵消、此消彼长的关系,对国家所有的理解需要进一步深化。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实际上涉及两类群体,即宏观的全民与微观的民众。全民所有制下虽然所有权及利益归属于全体人民,但这个意义上的“民”是抽象意义上不可分割的集体概念,个人并不能据此直接获益。而参与竞争的民营企业作为微观的市场主体,收益会直接惠及一部分民众。因而,全民利益与部分民众的利益衡量被视为国家与个人的竞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造成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解释上的误解。

    综上所述,国家以市场竞争的手段促使公有制经济参加经济活动,并对其经济收益及分配进行调控和管理,以协调效率与公平,兼具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双重属性。当前形势下关于公有制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误解,应当消除制度障碍和隐形壁垒,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2.财产权条款。产权是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基石,也是扩大生产规模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条款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其一是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其二是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保护的对比;其三是征收、征用等情形对私有财产的限制。

    私有财产的保护与所有制形式及其地位有关,某种所有制形式被允许存在,依据该所有制生成的生产资料就受到保护;某种所有制形式在经济活动的中地位和功能愈被认可,依附该所有制之下的产权受保护程度愈高。《共同纲领》与1954年宪法虽然承认资本家所有制,并依据所有制的不同对生产资料分别保护,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确定了改革的基调。个体经济虽然被允许存在,但引导个体经济向集体化发展的目标使得其在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上受到限制。与所有制相对应,私有生产资料在一段时间内并不是被宪法保护的存在。从1975年宪法到1978年宪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仅限于生活资料,并且立法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这三种受保护的私有财产。至1982年,宪法删除了“生产资料”,破除了私有财产保护对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区分,但在立法技术上仍然采取列举的方式,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仍有局限性。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对私营经济的认识发生了深刻变革,从与社会主义不相容的经济形式到公有制必要且有益的补充,再到与公有制平等保护、平等竞争,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也随之提高。2004年宪法第一次以抽象式立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实现了私有财产保护范围的一个大跨越。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等中央文件进一步落实产权保护。

    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的平等保护一直是学界备受关注的问题,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解决的问题。在私营经济等形式不存在的情况下,私有生产资料不存在保护与否的问题。多种所有制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方针确立之后,不同所有制下产权保护是否有所不同引发了关注。1982年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004年宪法私有财产保护条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与私有财产相比,公共财产具有神圣性。有学者认为,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宪法原则已经不适应我国的经济现实,应当向“合法财产一体保护”转变,即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其理由是“区分”必定意味着“区别对待”,“区别对待”必定是不平等对待。?譹?訛“神圣”一词究竟有何种含义,是否真的能造成区别对待的效果是问题的关键。公共财产不区分是否合法,而私有财产需要区分合法与否,合法的私有财产才受到保护。同时,私有财产并非完全不受侵犯,基于公共利益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虽有正当性,但仍然造成私有财产所有者处置权能的减损,但此种侵犯在符合法律程序、予以必要补偿的条件下是被法律允许和认可的。在这个意义上,“神圣”体现的是公共财产受保护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这并不意味着公共财产的保护在法律上拥有更多特权,公共财产在内涵界定时即被赋予了诸多条件,包含了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具有严格的界定标准和法律程序,构成了对公共财产的限制。宪法并不是通过“神圣”一词来为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划界,而是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本身性质上的区别造成“神圣”一词不能在二者身上同时同样地适用。公共财产含有全民幸福和自由发展的物质保障这一政治愿景,同时也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相对应,是对社会主义性质的一种强调。因而,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存在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不平等保护的问题。最终,根据宪法制定的《物权法》确定了各种所有制平等保护的原则。

    征收、征用问题也是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其实质是实现私有财产向公共财产的转化或是暂时转化。征收征用是私有财产条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私有财产保护的一个例外。从适用范围上看,不同时期的宪法中征收征用的对象包括土地、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和私有财产。从名称形式上看,最开始宪法上私有财产向公共财产转化的方式包括征购、征用和收归国有,后期发展为征收和征用。从实施条件上看,征收征用标准经历了公共利益与法律规定双重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单独要求,并且从无条件实施实现到给予补偿。房屋性质为商业用房的,实践中会给予一定的营业收入补偿。除了宪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产权保护的法律外,还有诸多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中央文件,但对于民营企业及人员一般违法不适当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影响生产经营措施以及对于改革初期民营企业不规范经济活动的入罪化处理等问题仍需要改进。

    3.宏观调控条款。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款,包含两个部分: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其本质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单一市场在发挥作用,宏观调控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宪法强调宏观调控和经济立法的重要性,以经济立法确立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综合利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多种手段对经济实行调控。宏观调控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包括市场准入及监管、税收财政引导、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等。一系列调控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在宏观调控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政府干预导致市场信誉机制失灵,出于对经济负外部性的担忧。宏观调控贯穿于市场准入审批、市场动态管理和市场退出机制的全过程。能否进入市场并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政府筛选过滤的结果,市场主体首先向政府负责,满足政府的要求,而非消费者,基于二者之间信任的交易机制无法建立。第二,政府作为交易主体间的信任媒介不仅削减了市场发挥作用的空间,而且无法建立市场主体自负责任的机制,基于政府积极管理的意愿及对市场活动的影响力,市场主体的单独责任开始向市场和政府共同责任转化,产品责任向监管责任转移,甚至市场主体责任向政府责任转移。第三,当政府不是以监管者身份而是以特殊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时存在部分失范现象。例如,行政机关滥用优益权、任意改变行政合同履行方式及内容的现象层出不穷,地方政府通过解释政府公告、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合同,不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等。针对此类行为,中央已出台多项文件,但仍有待进一步落实。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的文义分析与历史考察,结合《宪法》第15條本身的要求,对以第15条为中心,对如何理解“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了规范化解释:宪法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同时具备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双重特征,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的流动性,不应要求对其本身的各种条件和标准进行固化、呆板的界定,应当允许在市场化未来发展的新变化之下,结合立法及制度现实条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和趋势进行界定。

    上述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词的讨论,其目的在于厘清原有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误解。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界定绝非是解决现有经济体制改革中问题的终点。通过对宪法市场经济条款的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已经对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相容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而在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如何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科学构建市场与政府相结合的经济发展模式,消除制度歧视与壁垒,创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