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路径探析

    常素凤++杨翠芬

    [摘要]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普及,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立法不充分、队伍建设落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通过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以及严格落实矫正措施等途径予以完善。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完善

    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依据有了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备,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普及,截止到2013年4月,仅河北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7000多人,累计解除矫正23894人,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实践中,由于社会发展情况的种种制约,社区矫正制度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但对什么机构属于社区矫正机构?矫正机构如何负责执行?未作出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但由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律层级较低,公安机关长期的人员管理制度影响,以及公安机关的执行强制力,导致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远不及公安机关的管理有硬度,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似乎成为了公安机关的辅助机构,从矫正人员的接收到矫正解除,以及矫正人员的外出等,均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甚至对矫正对象进行情况调查时,法院要求必须要有公安机关的结论。这就形成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的“两张皮现象”,因此,亟需从立法层面解决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分工问题。

    2.社区矫正的刑事惩罚性体现不足

    既然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刑罚所具有的刑事惩罚性就应该是其应有属性,社区矫正的目的既要矫正犯罪人格、帮助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也要使犯罪人受到刑罚惩罚,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在实际执行中,对违反矫正工作纪律,但达不到治安管理处罚程度的行为,司法所的惩戒措施主要是批评、扣分、记过,没有实质性处罚措施,导致司法所的执法威严不够,执法震慑力不足,严重影响到了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和法律严肃性。

    3.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可见社区矫正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多方参与、共同管理的工作。但在实践中,司法所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基本是2-3名,有的司法所甚至只有1名,他们要承担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本身工作任务已经很重,再加上社区矫正工作,实在是分身乏力,无法按时参加对社区矫正执行人员的专业培训,无法学到社区矫正所需要的心理学、工作技巧等专业知识,自身专业性得不到提高,更无法实现专人专用,很难对矫正对象做到专心细致。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在一些乡镇司法所,至今尚无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就使得社区矫正的工作水平大打折扣。

    4.社区矫正基础设施落后

    实践中,大部分司法所警用设备落后,有的司法所连一辆警车都没有,办公场所狭隘拥挤,与派出所相比,司法所的人员、警力装备都普遍落后,而专用警车等设备的缺乏,无法完成对重点矫正对象的接回等工作,只能依靠其自觉报道;办公场所的拥挤,无法保证矫正人员汇报时有独立空间,无法保证较好地保护其隐私和尊严。落后的基础设施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无法满足刑罚执行的实际需要,不能有效激发矫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无法保证矫正质量、提高矫正效率,长此以往,会导致该项工作的运行与制度设计的初衷不相符。

    5.多项矫正措施无法深入落实

    通过调查走访,笔者发现很多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完备的制度规定,但在落实中,很多措施都无法深入而流于形式。比如根据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但在实践中,由于司法所工作人员少,工作任务繁重,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无法针对每一名矫正对象实行入户调查、了解其犯罪背景,因人而异地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矫正个案,导致矫正方案千篇一律、没有特色。再比如参加公益劳动这项矫正措施,形式化问题也很突出,目前的公益劳动主要是进行清洁卫生,但很多单位有专门的清洁人员,加上传统思想影响,很多人并不欢迎服刑人员前来帮助保洁,很多地方尤其是乡镇,该项措施形同虚设。

    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路径探析

    1.制定《社区矫正法》,实现法律主体与执行主体的一致

    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然要求顺应时代潮流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既然监禁刑的适用又《监狱法》予以规范,那么非监禁刑的适用也应有一部相应法律予以规范,目前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由于法律层级问题,无法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制定《社区矫正法》是必然要求,同时,在制定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社区矫正法》的制定机关应该属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只有这样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第二,要明确《社区矫正法》的法律地位,社区矫正机构和监狱同为刑罚的的执行机关,在法律上应该具有平等的地位,因此《社区矫正法》应该具有与《监狱法》相同的法律地位;第三,应该明确《社区矫正法》所包含的内容,应该对社区矫正主体、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我国社区矫正的主体执行机构,削弱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权力,赋予司法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相应的执法权限,同时增加司法机关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措施,彰显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通过法律保证社区矫正的执行。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单单依靠司法行政机构人员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首先,通过培训、进修等方式提高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的工作水平;其次,应大力吸纳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其中。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需要多方面人员的共同参与,尤其需要专业的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和工作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因此,必须增加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所占的比例,从人员上保障这项工作的开展,广泛吸纳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员参与这项工作,吸引更多的高校优秀毕业生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这支队伍中来。同时,志愿者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股重要力量,大力招募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能为该项工作带来更多的生机和活力。再次,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司法所的办公场所、办公条件进行改善,每个乡镇司法所至少应有一辆警车、一台电脑,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3. 深入落实矫正措施,提高矫正质量

    目前各地均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矫正制度和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很多措施流于形式,影响了矫正质量,也损害了社区矫正的法律严肃性,因此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矫正措施。首先,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对每一名矫正人员要认真走访调查,根据其犯罪动机、人生经历、心里状况等因素,为其量身打造矫正个案,并根据执行情况随时进行调整。认真做好矫正人员的定期报到汇报工作,定期报到汇报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了解矫正对象思想状况和生活情况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对矫正对象的报到汇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听取矫正对象的汇报,在与矫正对象进行沟通交流时要顾及矫正对象的心理感受,保护矫正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尊严,同时也要釆取突击抽查等方式核实矫正对象所汇报的活动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其次,灵活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要注意扩大公益劳动的范围,可以将一些有需要的公益性企事业单位列入公益劳动的范围内,要因地制宜,靠近乡村的可以组织矫正对象进行植树造林活动,城区内可以组织矫正对象进行绿化养护工作。同时要加大对社会舆论的引导,摒弃歧视排斥犯罪人的旧观念,使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参考文献]

    [1]刘强,社区矫正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本文为2013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研究》(2013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