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方法

    易亿

    随着我国科研技术的进步,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生活节奏发生了变化。在网络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纠纷事件出现在大众视野,基于我国的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工作并不完善,一些虚拟财产在界定上存有分歧,如何对现有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对我国虚拟财产现状进行论述,并提出有效的解决路径完善虚拟财产的保护,仅供参考。

    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网络产业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之中,特别是网络游戏,它的出现不再是简单的娱乐活动,而是在游戏之上形成了新的经济产业链条,改变人们现有的生活状态。因网络引发的刑事、民事案件也呈高发状态,为防止恶性滋事的事件发生,就要不断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的研究,完成新时期虚拟财产保护工作,为社会升级转型提供重要的帮扶。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网络虚拟财产是在网络游戏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更随着网游数量的增加,不断发展与扩大。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利用真实的交易手段去购买一些网络中需要的游戏资源,如:装备、账号、游戏币等内容,这些网络虚拟财产是在网络环境中得以使用,且存在一定的交换价值。可以说,这些网络虚拟财产拥有一定的虚拟空间,并在此空间中得以存在和使用。同时,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属性,它需要通过财产或耗费一定的精神才能换取,并由其稀缺性决定其价值与使用价值。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虚拟的空间中,与现实社会中实际存在的资产有所差别,但虚拟财产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性,更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完成虚拟与现实价值间的转换,所以可以将其定义为合法的虚拟财产。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其中手机网民达6.95亿。而与生活有着密切联系的虚拟财产自然而然的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据了解,国内网络虚拟货币目前已有数百亿规模,如果再算上网络虚拟商品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规模已十分庞大。但由于中国当前的法律内容中,没有明确的条例将虚拟财产归属于财产范畴,所以在法律法规中,对其存有较大的分歧。

    二、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護现状

    (一)政策内容不完善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及其特性进行分析,从而提供相应的法律说明,导致一些网络虚拟财产发生纠纷,多是参考物权法的内容对虚拟财产提供相应的保护。但由于这类内容与虚拟财产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效果。特别是随着网游的快速发展,日交易量逐步增加,受利益的驱使,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会利用网络漏洞进行虚拟财产的盗取,为用户带去巨大的损失。但物权法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内容没有明确的说明,影响网游的发展。早在2003年,北京就出现了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因网游装备不翼而飞,玩家李某将游戏运营商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可了网游装备的价值,判决运营商恢复李某在游戏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赔偿经济损失。不止是游戏领域,类似微博、信用评级较高的网店、拥有会员特权的即时通讯号码等,虽然是“虚拟”的,却记录着我们生活的轨迹,成为我们的无形资产,更是我们的精神财富。虽然网络和现实具有一定的隔离性,但人们却在网络平台上付出了时间、精力,甚至是劳动,让其具有独特的价值。而任何具有交换价值的东西即为财产。因此,当这些虚拟物品在网上明码标价,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实现流通,就具有了财产的属性。

    同时,基于越来越多的网络交易,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对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不法分子会利用这个空档盗取用户信息,实行个人信息的倒卖工作,导致用户个人隐私受损。由于政策对这一内容界定并不全面,导致管理执行无法在刑事诉讼中按照已发生的案例进行判决,一些重大的纠纷案件无法及时处理,影响网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成本较高

    在进行虚拟财产处理的过程中,不难发现其处理成本非常之高。首先,是一款网络游戏的诞生,全国乃至全世界都可以在不同的角落在线玩这一款游戏,在此过程中,发生了经济纠纷案件,要处理这场法律纠纷就需要联系到与案件相关的人员,他们分布在世界的各个角落,完成法律调节的成本将会非常之高。其次,由于各个地区的管理政策并不相同,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问题属于为跨区域的案件,就需要通过多方面调查取证,耗费大量的时间及精力完成取证过程,很多用户因担心耗费的时间与金钱,无奈选择放弃自己的维权之路。

    三、构建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方法

    随着网络普及化程度的提高,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也随之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如何通过刑法对该问题进行有效规制,无论是在司法实务界还是在刑法理论界均存在较大争议。虽然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目前较为有力的观点,但将其贯彻到底,不仅在入罪逻辑、法益归类等问题上存在不足,而且难以保证特殊情形下处理结论的正确。从教义学的视角展开具体分析,可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上属于物权的对象,在刑法中属于财物的范畴,且属于无体物形态;通过对刑法第264条与第265条的关系进行梳理,可以明确我国对盗接电信码号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的做法是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因而在规范上并未否定刑法第264条的对象包括无体物。通过解构刑法第264条的具体内容,可以通过“数额型盗窃罪的量刑规则”以及“情节型盗窃罪的量刑规则”来具体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以及量刑幅度,相关内容如下:

    (一)完善相关立法工作

    法律是制约网络虚拟世界出现混乱的有效利器,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工作,可以完成虚拟财产的保护工作。同时,基于网络属于新生的事物,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所以在立法工作中,需要对虚拟财产纠纷提供更加快速有效的界定方式,一旦存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内容,就可以运用这样的界定方式完成对案件的判决。可以将私自使用他人虚拟财产的嫌疑人视为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处2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相关立法团也应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内容、含义等规范进行制订,对虚拟财产的分类及保护进行明确的说明,逐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法规等内容。

    (二)明确运营商与玩家间的权利与义务

    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工作的建立将涉及到网游运营商与玩家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基于此,需要做好权利及义务的说明工作,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践行彼此间的责任,可以制订彼此双方的合同内容。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运营商与玩家间指定的合同内容,一些大的运营商为了自身的利益,在合同中多次提出自身的免责声明,而对于玩家的利益仅用只言片语去形容,这对于玩家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在此过程中,玩家既需要遵守游戏合同,不能损害到网游系统的安全,还要付出自己的精力或金钱,换去网络虚拟财产,若玩家不能遵守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运营商可以不对其提供服务,但并不能为其退还相关的虚拟财产。法律内容可以对此进行详细的解说,降低玩家与运营商间的不平等性。

    (三)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制度

    建立诉前解决机制,玩家发现自身虚拟财产遭受损失后,需要立即向运营商提出疑问,提交相关证据,交由运营商处置。运营商对玩家身份进行严明后,默认玩家为虚拟财产的合法拥有人,对盗取虚拟财产的用户发送通知,告知其违反游戏运营协议,要求其停止使用该虚拟财产,并对该虚拟财产进行冻结,防止其使用。有關异议的用户需要在此处理期间作出回应,回应期限不得超出三个月。若在三个月的期限中,该异议用户没有进行回复,运营商可以对其进行封号处理,并将虚拟财产返还给原玩家。若有异议的用户在此期间提出异议,需告知运营商,运营商对此进行在线处理工作,若还存有异议,可就争执的问题可以从网络转移到现实,通过有关诉讼完成内容的处理工作。

    完善网落仲裁机制,就发生虚拟财产争执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利用在线仲裁的方式,完成诉讼。相较于普通的诉讼内容而言,网络诉讼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可以更高效、经济的解决问题,更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了新型的处理方案。

    (四)侵犯虚拟财产权应承担有关的民事责任

    就虚拟财产纠纷责任内容而言,应参照我国民事诉讼相关内容,对其主要责任方所履行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内容的界定。其做法违反了他人的民事权利,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需要主要责任人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但有关责任人破坏原告人虚拟财产的责权与产权,应对其产生的不利恶果进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完成虚拟财产管理工作。

    民法是权力法,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所经历的事情和民法息息相关。为适应物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规定将虚拟资产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当下这个时代,国家为了培育新的创新动能所给我们宽松的政策环境,给予数字资产的创业者极大的鼓励,更能让我们在社会发展中看到国家给出的方向,这对于我们来讲是最重要的,我们走的慢一点都不要紧,重要的走的稳,完全按照国家给出政策导向去落实,是相关法律内容更加适合国家的发展。

    四、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是互联网发展下的产物,而在享受科学技术带来极大的生活便利时,也诱发出我们未曾涉及过得民法保护问题,在现行法律无法处理相关内容时,就要完善有关内容的研究工作,与时俱进,细化纠纷处理的全过程,进一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工作,利用相关立法工作、明确运营商与玩家间的权利与义务、建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制度、侵犯虚拟财产权应承担有关的民事责任等方式,从根本上解决虚拟财产纠纷问题,促进我国网游行业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