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确定

    关键词 自动驾驶 交通肇事 刑事责任 人工智能

    基金项目:2019年吉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视角下自动驾驶汽车对刑法学的挑战》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铂睿,长春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27一、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有多种情况出现。首先,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监管者的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明知或应该知道汽车系统存在缺陷或者质量不达标,不符合行业要求国家规定,但是仍然进行生产销售,最终造成严重交通肇事后果”(侯帅,自动驾驶技术背景下道路交通犯罪刑事责任认定新问题研究);如果是自动驾驶汽车系统本身发布命令错误,则需要分辨具体是由预设的程序命令错误,造成的事故、还是由于超出了预设程序,实际路况过于复杂造成的事故。对于前者,要追究生产者的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况,超出了预设程序,实际情况过于复杂,这牵涉到自动驾驶汽车系统问题,归因于技术短板,预设程序不足,临时应变智能程度不够,有可能涉及到设计者的责任。

    其他情况包括因非法利用造成的刑事责任和因监管过失造成的刑事责任。前者情况主要有在自动驾驶汽车中,不法分子侵入程序,或者利用自动驾驶汽车直接实行交通肇事犯罪,或者利用自动驾驶汽车间接进行其他犯罪。不法分子的侵入,本身就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如果出現更加严重的后果,则有可能构成想象竞合。而且,利用自动驾驶汽车犯罪,就是把自动驾驶汽车当做工具,虽然此时的犯罪工具变成自动驾驶汽车,但是并没有突破原有的犯罪体系,只是显得更加隐蔽而已;因监管过失造成的刑事责任更加容易理解,自动驾驶汽车是由不同主体合作制造完成的,整个过程中,各方主体都有可能因为过失因素造成损害结果,因此在各个环节都要严格监管,严格监管并不意味着一刀切,而是合理的分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责任。二、自动驾驶刑事责任确定的困境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之所以难以确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对现行刑法造成了强大的冲击,现行刑法对于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事故规制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

    1.归责体系重构。传统交通肇事罪,主要是由驾驶员违规驾驶,危险驾驶等造成事故,在自动驾驶时代,往往会出现多种原因造成交通事故。自动驾驶汽车往往是由其装配的智能系统操控汽车,该智能系统的相关责任人众多,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生产者、监管者都属于相关人员,当交通肇事发生时,该怎样进行归责是一个新的问题。在传统交通肇事领域,交通肇事罪主体不存在归责争议问题,但是在自动驾驶汽车时代,如何归责提上了日程,成为需要刑法解决的问题之一。

    2.因果关系混杂,在我国刑法中,责任自负是不言而喻的,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度责任。在自动驾驶中,如果驾驶员或者乘客没有过错却发生了交通事故,此时因果关系的认定出现了困难,就不能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归责。此外,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有比较多的“多因一果”的情况出现,当交通肇事发生后,能够查明事故原因不仅是驾驶员违背交通法规而且是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系统出错的情况下,不应当将全部责任归于一方。

    3.相关法律缺失。据统计,与自动驾驶有关的法律众多,想要把涉及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法律全部完善,据相关统计,需要修订至少7个方面、24部以上的法律。这其中包括且不限于交通、运输、测绘、通讯、质检等领域。另外,我国需要修订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律的另一个显著问题是对自动驾驶汽车智能系统数据的侵犯,即使用人员或者驾驶员的隐私数据和汽车本身数据。

    4.刑事责任承担,自动驾驶驾驶汽车本身无法承担刑事责任,当前的刑罚制度对于自动驾驶来说是没有处罚意义的。传统刑罚处罚方法,无论是自由刑,罚金等都无法对自动驾驶汽车本身起到处罚应有的意义,即使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工具具备一定智能,但是仍然不能和人类相提并论,因此现行刑法中的刑罚方法是针对自然人或者单位,无法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本身。

    5.主体改变,传统驾驶员是自然人,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是人工智能。另外,对不同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其责任主体认定也不清晰,一般认为对于L3及其以下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主体是使用者,倘若认定事故原因发生扩大或者迁移,责任主体也随之扩大,汽车设计者、生产者、监管者使用者,主体的增多造成责任确定难度加大。

    6.自动驾驶汽车监管体制不严格。我国在该方面监管上十分粗糙,所以及早的建立监管制度是有必要的,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生产者,虽然在常态下没有制造危险的可能性,却有过失纵容、不作为的可能性。三、自动驾驶刑事责任的确定

    关于自动驾驶主体资格问题,争论已久。我国刑罚中,犯罪主体由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然人,一部分是单位。关于自动驾驶车辆或者说是人工智能是否能够作为主体,也存在着两种意见赞同自动驾驶具备主体资格的人认为,自动驾驶汽车中的程序具有控制能力与辨认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性质后果进行认识,等级较高的自动驾驶不再是弱人工智能,而是强人工智能,具备很强的自主意识。强人工智能,拥有在设计之初已经包含在数据范围之内的意识,也包括在一定情况下超出数据范围的意识,后者是作为强人工智能可以具备责任主体资格的关键。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会带来许多冲突。其一,自动驾驶缺乏责任主体的必备要素,不管是强人工智能还是弱人工智能,均不具备自然人拥有的心理要素与智力水平,所以无从考证自动驾驶在交通肇事时是否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其二,自动驾驶不具备自由意志,无法在主观层面考证自动驾驶车辆是否存在主观罪过,若是无法考证主观罪过,最后只能作为意外事件,导致没有主体承担责任,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其三,人工资能不具备意志自由,这与刑法所要求的完全责任能力不符。其四,如果是自动驾驶车辆成为责任主体,很容易致使自动驾驶车辆的制造者生产者使用者监管者轻松的逃避法律制裁,这是纵容犯罪的表现。其五,现有的刑罚体系,刑罚方法很难对自动驾驶产生处罚的效果,既不能对自动驾驶造成事实的惩罚,也不能察觉其是否在心理上产生悔罪心理。

    对于以上争论,笔者认为,关于自动驾驶主体问题,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在可以预见的发展中,自动驾驶汽车还不适合作为犯罪主体进行惩罚。当自动驾驶汽车或者说人工智能发展到与人的心智处于同等水平的时候,则有可能将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盲目的将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是有违刑法的精神的。在接下来一段时间内,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主体仍然是自然人或者单位,自动驾驶汽车将作为一种工具长期存在下去。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追责方向仍然在生产者使用者和监管者这里,结合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责任的认定,追根溯源,还是要回到汽车本身。毫无疑问,自动驾驶汽车本身制造缺陷,是问题的主要原因,这个缺陷事出多因,可能是系统本身出现了错误数据,可被攻击的漏洞,各个零件之间的机械故障,还有可能是实际行驶中,与其他车辆互动不良,不及时不充分造成沟通失误,做出错误决策。当事故原因是因为自动驾驶汽车的系统设计缺陷时,要及时追究设计人员的责任,但并非是无限度的责任,责任限度要以国家行业制定的标准为限。如果设计人员尽到了注意义务,完全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设计,则不应该追究其责任。四、自动驾驶刑事责任规制的方向

    加强刑事立法。我国没有专门针对自动驾驶车辆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因此不能有效的保护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要避免原样搬运,一定要结合国情,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鉴于新技术的问世往往会带来新的犯罪出现,刑法有必要进行适度的补充修订,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在任何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未来自动驾驶汽车更是需要采集海量信息用来分析,所以在立法上,对个人信息的采集需要有关于人工智能合法运用个人信息的法律制定。在这一方面,欧美各国已经有了相应的举措,美国和欧盟分别通过了各自法案。汽车生产厂家在生产时要制定隐私方案,对其生产使用过程中涉及隐私部分,如何使用、保护、存储、分享用户的信息进行详细说明,且厂家要制定相关应对方法。对比西方国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上并不落后,近些年不断通过信息保护法案增设新的罪名。毫无疑问,现行刑法的罪名,不足以表达未来新型交通肇事犯罪的情况,所以笔者认为应该适当增加新的罪名。其一:非法利用自动驾驶汽车罪,现实中存在着犯罪分子,侵入窃取自动驾驶系统,其手段多样,传统利用网络信息犯罪不足以概括非法利用自动驾驶汽车的情况。增设此罪,是比较符合现实情况,能够做到专项治理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速度快,其智能系统发展更快,在无法预料自动驾驶汽车发展尽头的情况下,新增这个罪名有助于刑法适应时代需要。其二,新加自动驾驶汽车监督过失罪,自动驾驶汽车具备人工智能,而人工智能在制造时,技术专业要求高,设计生产过程一般不能被外界所知晓,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之后,只能按照既定程序操作,对于自动驾驶汽车是否有故障缺陷并不清楚。技术门槛的存在不利于消费者,当交通肇事发生之时,是有出现因为没有犯罪故意而没有任何一方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出现的,这样被害人的利益就没有办法得到保护。因此增设此罪的意义出现了,它可以有效地推动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设计者、监管者在履行各自职责的时候,更加认真,极力避免出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此外,该罪名也有利于自动驾驶汽车拥有者使用者,尽到日常检查,合理注意的义务,如果使用者没有尽到应尽义务,事故发生时,要承担相应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的代表,被期望着,用以造福人类。所以,立法走在时代前沿很有必要,虽然我们常说,法不应当主动介入,但是有所行动则更加适合时代发展的。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推动自动驾驶发展,在法律上进行先行一步规制是有道理的。自动驾驶是一个综合性技术,它涉及部门众多,是一个典型的需要多部门合作的技术,当研究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确定时,要修订法律予以责任明确,极大地避免了互相推诿扯皮的情况。

    此外,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刑事处罚,也需要另辟蹊径,前文提到,传统刑罚方法不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那可以改变思路,试探性的创制针对性的处罚方法,目前而言,删除人工智能数据,修改程序和销毁时相对最有效的几种应对手段。当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程度,即具备向人类一样的意识,感知痛苦的能力,拥有一定思考,初步的理性认识,这个时候的人工智能的刑事处罚才具有意义,这样的刑事处罚,剥夺自动驾驶汽车或者说是人工智能的辨认与思考能力,降低它的层次,从而达到降低犯罪的目的。当删除数据和修改程序都无法改变人工智能仍然犯罪的情况时,就可以采取销毁的手段,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这种有层次性的设计宽严相济,比较实用。人工智能,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犯罪之后容易重新学习获得有关数据信息。这意味着预防自动驾驶汽车犯罪比自然人犯罪更加苦难,更加需要引起注意。在人工智能具备一定思考能力理性的基础上时,把人类社会的伦理观植入到人工智能系统,也可以实现一般矫正的目的。

    建立整套追责机制。如前文所言,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不仅要承担因生产有缺陷产品致害的责任,还要承担在其义务范围内的过失失职的后果。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的义务包括制定科学安全的管理制度、防范风险及时报告的义务、建立危机监管预测的体制等。具体来说,比如制造出一批新车发往市场,但是出现了不明原因的交通肇事,常规方法,技术检测都不能说明事故原因,那么制造者有必要进行召回,这样的追究制度是及时合理的。生产商不仅要检测自动驾驶汽车日常行驶数据,要应当检测用户的使用习惯正确与否,是否有危险趋势,且如果发现,但是商家不进行及时纠正,就不能免责,可能构成过失或者失职。五、结语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犯罪,和传统交通肇事犯罪相比,变化很大,充分体现了时代发展技术进步,促进法律前进的特点。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进步,堪称日新月异,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发展,将会度过漫长的阵痛期。众所周知,自动驾驶技术不会停滞不前,因此,刑法的发展也不会故步自封,在未来,刑法的修订要尽可能站在时代前沿,不能被动发展,要具有前瞻性,不能阻碍科技的发展,要主动与相关行业紧密合作,在制度上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从生产上就注意建立统一规范的自动驾驶汽车行业标准。还应继续保持刑法谦抑性的特点,不应当盲目扩大刑法追责的主体范围。又不能多躲避问题,积极融入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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