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关键词 行政执法 检查监督 问题 对策

    作者简介:姚万林,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

    中图分类号:D630.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5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该决定的以上条文为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检查和监督,提供了充分的、合法的依据。

    但是,两法衔接脱节问题也逐步显现和突出,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作用,已成为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各地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存在的问题

    经过对基层检查院的调研,笔者发现和总结了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问题如下:

    (一)监督欠缺法律明确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中都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了“检查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进行监督”的条文,然而,以上条文中的“依法”过于空洞,无法依照相关的程序法进行处置,检查机关只能通过群众检举和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严重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事后检查。例如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而没有移送的情况,如果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或严重渎职,对依法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应该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立案检查。如果行政执法人员不移送刑事案件,又不存在徇私舞弊,或者有徇私舞弊但是情节并不严重的,检察机关既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又无法进行法律监督。由于现行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检查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所以,目前检察机关在只能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刑事审查,而对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就无法及时审查。

    (二)监督欠缺机制有效保障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知情权、干预权,导致以此为基础的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共享、联席会议、个案指导等机制难以真正构建完善,多数地方检察机关对当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处理情况不掌握,对那些案件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底数不掌握,情况不明,检查监督作用无以发挥。

    (三)监督欠缺手段有力支撑

    当前,由于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对地方政府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方面的依附关系,使得监察机关地位“附属化”、检察权“地方化”倾向难以完全摈弃,而地方政府出于利益考量,往往充当着当地行政机关移送案件“调节器”的角色,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手段显得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的效果。二、对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实践及成效

    经过对一些基层检查院的调研,针对当前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端正执法理念

    一是树立问题导向。针对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为官不为,违法行政问题突出,不仅破坏了法治环境、影响社会的稳定,而且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笔者认为,解决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既是充分履行检查职责的重要内容,更是职责所系、使命所在,使检查干警树立问题导向,形成侧逼机制,把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作为一项新的常态工作,通过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问题解决。

    二是强化监督观念。针对部分检查干警存在的对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有规定、但不具体”的思想认识,检察院最好要求干警深刻认识检查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缺失将直接影响检查监督权内容的完整性、制约检察权运行的有效性。干警要深刻认识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工作主动性。

    三是积极争取行政执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和横向联系,使行政执法人员认识到“监督也是支持”,从而在思想上端正认识,工作上摆正位置,行动上自觉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保障规范监督

    一是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高检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工作的部署,提請县委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国标考核,制订了联席会议、工作考评等制度,构建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建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机制。检察院最好明确将行政不作为、慢作为、错作为以及执行活动等纳入监督范围,明确将检查建议、督促履行职责、移交职务犯罪线索等作为主要监督手段,形成行政执法督履职和非诉执行监督的制度体系。

    三是建立内部一体协作机制。整合侦监、民行、反渎等部门力量,制定了检查监督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资源共享、协同审查行政执法卷宗,移交涉嫌犯罪线索等规定,充分发挥检查监督、督促正确履职、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提升工作合力。

    (三)搭建网络平台,畅通监督渠道

    一是以建好网络平台为抓手,协调购置电脑、系统软件等网络设备,提供给各个行政执法单位作为网络平台建设的终端设备,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安装,使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得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联网。

    二是确保案件录入。参与联网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均确立1至2各专职信息和联络员,专职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的录入和与检察机关的联络,并定期组织培训。坚持信息录入与执法工作台账的审查,对执法信息录入情况定期通报督促。

    三是注重信息资源共享。健全执法信息按期查阅、执法台账同步报备等制度,指派专人进行网上巡查,查处以罚代刑等问题。

    (四)抓住关键环节,强化工作措施

    一是强化履行职责监督。通过走访调查,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不严问题,依法发出检查建议,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二是强化非诉执行监督。通过对行政执法措施采取情况的审查,对执行到位的,建议申请强制执行,对法院不受理、不立案、久执不结、执行行为违法等问题,要依检察建议权的行使予以监督纠正。

    三是强化案件移交监督,对于被处罚对象涉嫌刑事犯罪但行政执法机关未移交的,督促移交。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线索协查通报制度,对行政执法和非诉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法不为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初查后对执法活动中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对于情节轻微的案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建议。

    (五)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成效

    一是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依法行政。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纠正,立案查处渎职犯罪等措施,增强了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履职尽责的观念。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促使其履职尽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行政措施与刑事措施并用,破解了查处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顽疾,提高了行政执法的积极性。

    二是强化了监督措施,优化了监管措施,优化了发展环境。通过定期开展涉企行政处罚等专项监督活动,行政执法领域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推动建立了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大对生态环保领域执法监督的力度,查处了一批非法采矿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关停了一批长期非法采矿、非法采砂、非法排污点,促进了县城生态环境的优化。

    三是回应了群众关切,保障了民生民力。检察院最好会同公安机关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活动,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通过加大对涉农惠民领域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对民政、城建、农机等单位执行惠民政策问题监督进行纠正,查处职务犯罪,回应了群众对涉农惠民政策的关切。

    四是破解了监督瓶颈,提升了工作水平。行政执法监督把监督的环节有诉讼内扩展到诉讼外,使监督渠道进一步拓宽。三、对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几点思考

    1.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检查监督,都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和初心,提高政治占位,树立全局观念,服务改革发展。

    2.推动工作落实,必须选准载体,抓住关键。实践证明,只有选准载体,抓住主要矛盾,才能实现检查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3.创新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凝心聚力。通过对基层检察院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探索实践充分证明,改革创新是解决影响和制约检查工作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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