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诉讼案件三审终审制必要性探析

    关键词 公平正义 两审终审 三审终审 必要性

    作者简介:廖东江,广东莞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42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国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体系上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裁决后,即具有法律强制力,产生既判力。纵观世界上法治较为成熟的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均实行诉讼案件的三审终审制或附条件的三审终审制①。

    很长一段时间,党和政府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设社会主议法制国家;党的十八大鲜明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却体现了治国理念的巨大转变;公平正义成为主要价值目标。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说明“公平正义”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初心和使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过,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② ?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的实践来看,两审终审制设计价值理念滞后,未能让人民群众在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限于建国初期的经济水平,长期以来我们高度重视了“效率”,却忽略了“公平正义”的伦理追求。我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代,国家要“强”起来了。人民日益增长的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与我国诉讼制度不能满足这一要求的矛盾越来赿突出。我国现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所实行的“两审终审制”,以公平正义的视角考察,存在种种弊端:

    一是三大诉讼法“两审终审制”的设计目标偏重“效率”,忽视了“公平正义”的价值体现,导致人民群众对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缺乏信心和认同我国三大诉讼“两审终审制”设计的历史原因,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交通不便,建国初期经济落后,百业待兴,司法人员不足,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节省司法成本,实行诉讼案件的两审终审制。③所谓“多快好省”建设社会主义一度是我们的价值追求。1954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了我国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市地中级法院、县区法院四级组成,确定了诉讼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即生效的“两审终审制”。以后几次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均一直沿用这种制度。1982年、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先后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没用了“两审终审制”。现行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现行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对死刑案件在终审判决生效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核准程序本质是三审终审制。综合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是以“两审终审制”为原则,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例外。2012年,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引入对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学者们对建立“三审终审制”呼声高涨,从技术上作了很多论证,但立法机关没有顺势建立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表明我们的司法理念仍然偏重于追求效率,对“公平正义”的价值伦理没有足够重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素质提高,人民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个不正常的现象是:到各级党政部门信访、上访的群众络绎不绝,出现闹访、緾访、群体性上访、跳楼、自杀等极端行为;党政部门维稳任务繁重,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普遍觉得民告官胜诉机率低。④表明老百姓并不相信司法能够实现“公平正义”。二是两审终审制设计导致诉讼案件终审法院层级偏低,审判质量较低。⑤

    终审法院与当事人同处于一个文化生态圈,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第一,中级法院与初级法院近亲现象比较严重,难于实现诉讼监督。根据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的设计,绝大部份诉讼案件的一审法院属于县(区)级法院,绝大部份案件的终审法院是同一个市的中级法院。五千年文明孕育了我国老百姓深厚的乡土文化情结。在同一個市的区域内,无论是平时交往还是行政管理,中级法院与初级法院都是“一家人”,诉讼监督勉为其难;二审法院鲜有纠正一审判决错误的勇气和能力。

    第二,司法实践中,初级法院碰到疑难复杂案件会向中级法院请示。这种对个案的请示或指示制度,导致二审法院的意志通过已经通过一审判决体现出来。⑥没有三审制度的约束,案件的终审监督就只具有形式或象征意义。

    第三,因终审法院权力过分集中,两审终审制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各种司法乱象的遮羞布。

    对于初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一二审法院都心照不宣:反正案件出不了中级法院范围。这为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当事人也方便通过操弄人际关系获取利益。在唾手可得的利益面前,这是“两审终审制”给一方水土带来的“红利”。 虽然我们党历来严厉反腐倡廉,但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当利润达到10%时,便有人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有人敢于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时,他们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而当利润达到300%时,甚至连上绞刑架都毫不畏惧。新世纪以来我国很多地方出现司法人员塌方式腐败就是明证。笔者稍为通过大数据检索,司法人员腐败窝案频出。例如:(1)2002年,武汉中级法院腐败窝案。(2)2006年,深圳市中级法院腐败窝案。(3)2005年,安徽阜阳市中级法院腐败窝案。(4)2010年青岛市中级法院腐败窝案。(5)2000年,沈阳市中级法院腐败窝案。……所谓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与我国“两审终审制”设计导致审判权力过分集中不无关系。有人说,没有品行优秀的法官,再好的法律也是脆弱的;好的法律必须由好的法官来遵循。⑦

    第四,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过:“法律通过法官之手降临人世。”限于地域或信息局限,中级法院司法人员与高级法院比较,理论水平、业务能力都可能偏低。很多初中级法院法官从学校到法院,没有人文情怀,作出很多与正常认知相悖的判决,引起严重舆情。诸如:天津市摆摊老人非法持有枪支案,内蒙古农民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山东省于欢辱母杀人案,等等,在网络上舆情沸腾,最终由最高法院或最高检出面纠正。说明在现行两审终审制架构下,难于保证诉讼案件基本质量,遑论公平正义了。

    第五,由于我国法院四级两审终审制是根据经济数额划分管辖范围,从初级法院到最高法院都可以作为一审法院。有些经济数额特别小的纠纷,因证据缺失,案情朴朔迷离;有些经济数额巨大的纠纷,因证据充足,案情清晰明了。所以,单纯以经济数额大小分配案件管辖的方法并不科学,不可能实现公平正义。

    第六,两审终审制导致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层级过低,大多数案件迫近案情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实践中容易滋生一批专伺勾兑的“利益团体”和“说客”。

    第七,中级法院和初级法院人、财、物都仰赖当地政府,案件如果涉及地方政府利益,审理过程就可能受到严重干扰。⑧基于上述“两审终审制”的种种弊端,从司法公平正义的视角,建立我国诉讼案件三审终审制具有十分必要性:

    一是建立诉讼案件“三审终审制”有利于提高诉讼案件终审判决的质量,真正实现诉讼案件的公平正义。

    首先,诉讼过程应该体现的价值是诉讼的公平正义,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行诉讼案件“三审终审制”,案件终审法院起码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上,人际关系影响大为弱化。

    其次,省高级法院第三审可以设计为“法律审”,审判功能主要放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确保案件裁决的公平正义。

    再次,中级法院不承担“终审”功能,一二审法官自由裁量权受到规制;在诉讼程序上,建立起一二审法官“不能腐”“不敢腐”的制度体系。

    二是实行三审终审制,一二审法官负责事实审和法律审,高级法院负责法律审理,形成案件审理的金字塔结构,保证案件审判质量,体现公平正义。

    三是有利于国家法律的统一理解和统一实施。实行诉讼案件“三审终审制”,提高诉讼案件终审法院级别,无疑对国家法律统一理解、统一适用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勾兑乱象。

    四是体育竞技“三战”定胜负的朴素原理,表明诉讼案件如果经过三级法院审理,将为大多数老百姓接受和信服。

    诉讼案件两审终审制,实践上是:无论胜诉还是败诉一方都没有感受到公平正义。二审判决后,一方胜诉,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在一审胜诉,结果在二审中败诉,再没有救济的机会,对终审判决不满;如果提起上诉一方没有在二审中胜诉,直观地认为一二审法院“官官相护”。表明无论哪一方均对司法判决表示不满或怀疑。我国古代有田忌赛马的故事为我们熟知。孙膑用二胜一负的竞技规则赢得赛马胜利,大家都乐意接受。这可以启示我们:诉讼制度的设计,从公平公正的理念出发,应该实行三审终审制。

    五是我国司法改革中已经试行巡回法庭制度,为我国建立三审终审制提供了实践基础;实行诉讼案件三审终审制符合人民的普遍期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现行两审终审制不利于实现诉讼案件的公平正义。基于公平正义的视角,建立诉讼案件“三审终审制”是十分必要的。

    注释:

    ①胡志国.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从比较法视角分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5(1):55-62.

    ②江必新.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N].人民法院报,2013-05-29(005).

    ③陈洁.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D].郑州大学,2011.

    ④郭美宏.打通“三难”,让老百姓信法不信访[N].检察日报,2014-11-03(007).

    ⑤吴峻.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以建立第三审程序为中心[J].經济研究导刊,2018(34):193-194.

    ⑥王申.法官职业的道德义务和美德[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4):47- 55.

    ⑦马晓琳.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合理性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3.

    ⑧何佩韦.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完善[D].吉首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