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种类 对策

    作者简介:唐博韬,吉林师范大学经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52一、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种类

    我國目前并不是所有的刑种、刑法的执行都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只有那些予以监外执行的刑种或处罚才可适用社区矫正。[1]比如,主刑中的管制、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法裁量制度中的缓刑、刑罚执行中的假释等。这些都是可以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情况对犯罪人进行一定时间的监督检查,实施社区矫正,使改过自新,犯罪危险较小的犯罪分子在社区当中进行社会化改造,以使犯罪人更好的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一)管制

    对犯罪分子不在场所内关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是我国主刑的一种,在革命时期独创,在主刑中是一种最轻刑。[2]因为其本身的特性是一种不予监禁刑罚,就决定了必须在执行时予以监督,监督机构的主体就是社区矫正机构。

    (二)剥夺政治权利

    是对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参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剥夺的刑罚方法。剥夺的是一种资格,与物质性的人身自由无关,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情况下,监禁刑执行完毕以后仍然要附加适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独立适用。

    (三)缓刑

    对犯罪行较轻的人在判决刑罚时就暂缓执行,待考验期届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在判决时就要根据其犯罪性质,可能量刑的轻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危险性来决定是不是要执行缓刑。宣告缓刑的附加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进行社区矫正。

    (四)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内执行一段时间的刑期,因其表现良好,没有再犯危险而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提前释放的前提必须是执行了一段时间的监禁刑,根据之前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无悔改表现,能否再次危害社会等情况来决定附条件的释放。[3]假释与缓刑在某种程度上相似但又不尽相同,就本次讨论的社区矫正制度而言,二者都是附条件的释放,附期限的考验,监外执行中矫正机构针对假释和缓刑的人进行监督教育帮扶。还有一种适用情况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监外执行制度,顾名思义这也是一种变更执行场所,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法。二、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

    (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体现

    是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社区矫正制度对犯罪的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定期向检察机关回馈矫正情况,接受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从事公民的正常活动,不受到歧视。参加劳动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与自己行为能力相适应的义务,享有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人权,体现出一种以人为本的轻刑主义倾向,这种价值取向也是符合国际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我国刑罚体系的改革。

    (二)帮助矫正对象回归社会

    通常犯罪人本应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人身控制下接受刑罚处罚,由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犯罪人需要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更好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制度正是顺应这种情形的需求,不剥夺行为人的自由,在社区内利用组织和群众的力量来接受同化犯罪人,使其在规定的矫正期间结束后心理上、身体上不排斥社区的正常生活。

    (三)在社区生活可避免形成交叉感染以及监狱化人格形成

    上述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的对象要不是犯罪较轻,要不就是在监狱内表现良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的,理论上此种特殊人群的社会危险性,人身危害性已经大幅度降低,只需要慢慢适应接受正常社会生活,如若对此种人群与重刑犯一同关押,一同改造,很难不受周围环境影响,反而会加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起不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社区矫正接触的人群是与自己熟悉亲近的人,首先从心理上就能获得一个安全感,愿意在更加自由的氛围中接受思想教育和劳动创造,激发向善的积极性,以此达到刑罚预防改造的目的。三、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相关数据表明,截至2019年7月底,全国司法所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15万人,解除矫正358万人,矫正期间再犯罪率约0.25%。目前全国在册社区服刑人员73万。在矫期间再犯罪率保持在0.153%左右的较低水平。为回应信息化社会的需要,各个省份开始利用手机定位、手环定位、电子地图、App打卡等人工智能手段来进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创新监管手段,力图提高工作效益。以上海为例,杨浦区的“智能矫正”成果,“四个矩阵”的方案来保障社区矫正的实施,通过联网各个部门信息共享,资源共建来监控人员的分布,把不同情况的人群分门别类更加有针对性的完成帮扶、教育、管理三大任务。陕西省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的规范化改革,在落实责任机制,加强各门联动,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等方面作出了部署。各个地区都在努力创新、改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想要发挥社区矫正的理想效果,但这些措施的实际成效的确还一个未知数。四、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认知度不足

    在普通社会群众眼中,对犯罪分子服刑的方式还停留在以监禁刑为主流的刑罚中,受传统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刑罚并不认为是服刑,只有剥夺人身自由,进行关押才是犯罪人应有的归宿。社会大众对服刑人员的排斥,在正统的价值观来看,一个人触犯法律就是触犯道德底线应为人所不齿,对社区服刑人员抱有不信任甚至鄙夷的态度,是该制度停滞困境的因素之一。与社区融合度不够,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本应当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社区工作。[4]据调查,社区矫正的主力军仍然是基层司法所,社会团体、民间团体、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的参与度不足,与社区服刑人员接触的对象主要是亲属,朋友,矫正的圈子在与其犯罪之前大体一致,加之群众的价值取向,对社区服刑人员避而远之,都会影响矫正制度的执行。

    (二)矫正对象户籍和居住地相分离

    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社区矫正的接受方是户籍所在地,服刑人员的户籍地进行教育矯正。实际情况下。服刑人员外出务工、就医、学习等,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多有发生。就算是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难免也会有脱管漏管的现象。大量的社区服刑人员涌入异地,异地司法所的管理工作难度也会大大增加。

    (三)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个性化程度有待提高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有限。福利津贴与工作量不能成正比,积极性下降。[5]有关部门未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接受与未成年人教育有关的培训。缺乏相关立法。这些都是对未成年人缺乏针对性矫正的原因。未成年人在身体上心理上都不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有时候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充分的认知,加以良好的教育更容易使其回归社会。对这种特殊人群不分年龄阶段的统一教育进行宣讲,让服刑人员感受不到参与度,缺少人文关怀的社区矫正最终的效果肯定不佳。五、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的信任度

    对社区进行定期的普法宣传,能有效增强普通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认同,给社区矫正人员安排一些服务社区的公益活动,让群众对服刑人员有更多地了解,社区服刑人员也能更好的融入普通大众,双方相互增强信赖。向社会普及筛选社区服刑人员的标准、程序,让大众了解到,之所以犯罪人可以在社区内服刑,是因为没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性,基层司法人员可以每月两三次走访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场所,工作单位,通过接触的人了解其最近身心动态,借此也会向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制度,增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信心。[6]

    (二)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提供多方保障

    对现有的社区矫正队伍进行培训,学习有关的心理知识、教育知识、信息技术知识,设定一套完善的考核制度。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才能让社区服刑人员不再机械化的提交书面报告,切实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爱进行改造。工作人员的物质保障是重要基础,提高矫正补贴,配备通行设备,制定奖励制度吸引更多的人进入社区工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好的计划和方案,好的技术需要具体落实,因此基层的社区矫正是关键的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节。

    (三)妥善处理好居住地变更交接工作

    服刑人员的流动性大,社区工作人员是相对稳定的,这就决定了监管不到位时常发生,各个地区的矫正机构做好联动配合工作是重中之重,不仅是社区矫正部门,管理户籍的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等都要协调配合,一体化管理,在流动的各区域间顺利衔接,让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常民事活动不因其暂时的特殊身份而受到阻碍,影响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六、结论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法治建设的关注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法治改革在各个方面也是齐头并进,势不可挡,社区矫正制度作为非监禁的刑罚执行制度,对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有着重要作用,也对考验政府与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执行实效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为此,发挥党和政府对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领导带头率作用,避免低头盲目整改,在改革的同时注重对普通群众的渗透宣传,关心基层执法人员处境,提高改革的效率等多个维度,才能几管齐下,通过全社会积极配合取得不错的效果。

    以上关于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现状、存在的困境和解决方案的思考,旨在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转型时期,由于非监禁性特点,社区矫正制度与我们日常息息相关,需要全社会成员共同努力,才能完善社会管理,打造法治社会,追求社区矫正法治愿景!

    参考文献:

    [1]于嘉瑞.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12):113-115.

    [2]张佳午.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之分析与反思[J].法制与经济,2019(12):159- 160.

    [3]罗琴.社区矫正立法草案中“先行拘留”制度审思[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7(4):33-37.

    [4]刘大元,卢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与优化研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8(5):83-88.

    [5]吴斯斯.中外比较视阈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25):25-26.

    [6]达选莉.我国缓刑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