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关键词 民事 执行异议 制度

    作者简介:潘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49

    由于法律的制定本身具有滞后性,因此后续的完善尤为必要。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力,制定良好的法律是法制的必要前提。民事执行实践中往往存在掣肘之处,只有从根本上不断完善民事案件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才能为民事执行难的问题解决打好基础。一、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含义及性质

    (一)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含义

    关于民事执行异议的含义及性质界定学界说法各有不同。文中以为民事执行异议是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执行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对民事案件的执行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进而提出变更、终止或撤销执行的行为。执行异议大多涉及财产类的民事案件。

    民事执行异议有实体与程序的执行异议之分,程序异议是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合理或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从而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暂停或变更执行措施的异议,重点在于针对法院执行程序的不正当。民事执行实体上的异议是针对实体法律关系而言,案外人或债务人认为民事案件的执行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撤销执行行为的一种制度。这种情况下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合法权利救济提供解决路径。当然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程序与实体上的区分只是分类方式之一。

    民事执行异议制度中的案外人可简单理解为没有参加执行程序而对民事案件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的关于民事异议之行的相关规定还需逐步完善,赋予了案外人得到权利救济的道路。

    (二)民事执行异议权的界定

    我国民事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尽完善,这不仅是由于民事案件执行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更是因为执行程序复杂,执行难也是常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存在民事执行不当以及违法行为,损害执行程序的权威性。民事执行异议之诉一种补救制度,对其界定业界说法也各有不同。所称执行异议之诉,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程序所依托的实体法律权利义务提起的异议,对其性质界定主要说法有以下几种。一是形成之诉,其主张案外人对异议权有权要求法院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对抗对民事案件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目的在于判定异议权是否存在而不波及实体上的法律关系。二是确认之诉,这一说法的立足点在于异议之诉是案外人请求法院确认民事执行的实体权利义务真实有效,或者请求法院认定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不合法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诉讼。三是给付之诉,其主张案外人通过异议之诉,对主张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的执行标的物享有请求法院停止或撤销执行行为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二、我国民事异议执行制度的现状

    执行程序作为民事案件执行实现的途径,是对执行程序进行中权利人在程序上或实体上的一种补救。皆说“善治”的前提是“良法”,囿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良法”的实现还需不断完善异议执行制度,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民事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难的问题的解决。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任重道远,还需从基本制度的制定做起。

    目前对于民事执行异議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将执行异议主体划分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主体可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针对不当行为、违法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十五日内审查并认定该异议是否有效,并对受理的执行异议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变更。执行异议被认定不成立的,法院同样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议。但实践中会出现困境,执行异议提出后,异议审查及复议期间执行程序依然在进行,例外的情形是执行标的的利害关系人或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于执行人来说,这样的程序设定无疑是对其权利的一种保障,但相对来说,假若案外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确实享有合法权利又不能提供担保的,异议审查、复议期间对民事案件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无疑会损害其合法权利。

    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无疑与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缺陷相挂钩,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和执行机构应该思考的问题,建设法治国家是趋势,那么完善民事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仅仅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民事执行公正的体现,对逐步实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也颇具益处。三、我国执行异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修改实现了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一定程度上使民事执行实践操作更加可行,规范了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但是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 未明确案外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诉讼地位

    虽然案外人民事异议的相关规定在修改之前就有提及,但并未明确案外人提出民事执行异议经审查后确为判决文书存在错误时,案外人在再审程序中将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换句话说,提起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在再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不明确。

    (二)实体民事执行异议存在问题

    我国执行异议制度与国外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大相径庭。国内实体上的民事执行异议以案外人基于执行行为所依赖的实体法律关系而提出权利主张,利用异议之诉这一途径排除强制执行力。二者中主要的区别为债务人异议之诉为执行行为所依据的请求权已因清偿、提存、抵消等而消灭。我国的民事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提起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也并非同一概念,甚至二者所去甚远。按先后顺序来说,民事执行异议发生在前,案外人的异议之诉须在民事执行异议经法院作出裁定后方可提起。也就是说,民事执行异议会是提起异议之诉的先决条件。另外一点不同的是,提出异议之诉的主体并不止于案外人,还包含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