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法规建设 提供治理保障

    本刊评论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档案局在《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档案治理法治化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加快档案法规建设,固基、强体、笃行,为档案治理法治化提供保障。

    固基。加快修改档案法律,适应档案治理需要。加快档案法规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加速修改《档案法》的进程。《档案法》是档案治理法治化的基石,只有基石稳固,才能保障档案治理法治化的顺利推进。《档案法》的修改要紧紧围绕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和适应档案治理法治化的需要来进行。要明确《档案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规定档案的社会治理功能,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供规范档案行为的支撑。要将《档案法》定位于真正行政法,规定档案治理的行政行为规范,为档案治理法治化提供有力的支撑。

    强体。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强化档案治理保障。要科学规划和积极推进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在修改《档案法》的基础上,制定修订《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馆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积极推进地方档案立法;推进各个领域的档案立法,将档案法规的制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结合起来,将各项重要改革和档案法规的制定结合起来,做到档案立法与国家各项事业、各项重要改革相衔接,推动档案治理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发展。

    笃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推进法规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与档案法规体系相配套的各項制度,为推进档案治理法治化,将档案法规落到实处提供具体行为规范。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档案行政行为,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建立档案行政责任清单制度,规范档案行政责任,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建立档案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作为与乱作为者,坚决追究责任;建立监督制度,让档案行政权力与责任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