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制度完善

    孙建华 曹平 韩飞

    摘 要:运用跨文化比较的方法,以特奥会为参照,探寻民运会制度完善的途径。认为民运会在以下几方面应当有所突破才能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和组织体系:一是建立多种参与机制,民运会除了应具有传统比赛项目以外,还应设置非比赛性质的项目,并应尽量吸收少数民族人才参与赛事的组织;二是以民族为参赛单元组织比赛,设置多种奖励措施,激发民间选手的参与热情;三是采用多重标准分组,以使各种能力的参与者都能参与到民运会中;四是完善项目选择的标准,坚持多样性原则、可接受性原则和人文性的原则。

    关键词:体育管理学;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赛事制度;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12)04-0022-04

    第9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民运会)早已在贵州落下帷幕,整体上来说,这届民运会除了取消了金银铜牌,改用一二三等奖外,基本沿袭往届的模式。民运会作为国家的一项全国性少数民族体育赛事,具有极大的历史意义。然而,民运会自身的先天不足,其功利性大于实用性,并未与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真正融合。归根结底,在于民运会制度上的缺陷。有学者指出,民运会制度上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一是民运会现有的组织模式存在无法突破的弊端,结果是锦标主义泛滥、比赛项目异化以及规则漏洞。二是民运会项目设置与发展走向了极端,主要是表演项目的艺术化倾向和竞赛项目的竞技化发展。三是项目选择的理念不够清晰[1]。

    跨文化比较是认识自我的重要手段。缺乏“他者”观念,没有认识到对方的存在是自我存在的前提,可以说是体育学术界乃至社会科学理论界理性化的误区[2]。跨文化比较的方法,对于研究民运会以及民族传统体育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本文将针对民运会存在的制度困境,借助人类学跨文化比较的方法,对民运会制度的完善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1建立民运会的多种参与机制

    民运会以比赛为主体,同时也举办一些其他活动,比如经济展览会、民族大联欢、民族传统体育研讨会等。民运会因其参与对象的特殊性,故而被赋予了特殊的使命。民运会的举办旨在发扬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在这种背景下,民运会如果仅仅以比赛为绝对主体,显然不利于其历史使命的实现。民运会应当在制度上设计多种参与机制。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很多项目并不适合比赛,大部分的项目都是极具民间娱乐性质的游戏。民运会中所设置的项目只是冰山一角,如此纷繁多元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如何在民运会中全部展示出来?目前我们采取的做法是“改造”,就是将一些不适合以比赛形式展示的项目改造成所谓的比赛项目。事实证明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生硬的改造只能造成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内涵的泯灭。民运会要实现其促进民族团结的作用,只有竞技“比赛”一种参与方式是不够的。

    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给了我们新的思路。“特奥会”由传统的特奥活动和特奥创新活动两大部分组成。传统的特奥活动主要是运动员按照赛事分组要求参与特奥会的26个项目及机能培训计划,而特奥创新活动主要是由“融合运动”、“运动员领袖计划”、“运动员健康计划”、“快来参加特奥”等组成。“特奥融合运动”是特奥运动所独有的一种运动方式,是特奥宗旨的完美体现,“特奥融合运动”充实了特奥运动的内容;“特奥运动员领袖计划”是指特奥运动的领导者,即运动员本身,它使运动员们有机会以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观念参与特奥运动,如成为特奥组织董事会董事或地方委员会委员,也可以担当特奥发言人或形象代表,还可以任队长、教练员或工作人员为特奥服务,“参加特奥运动员领袖计划”可以当作传统特奥活动之外的一种扩充,或作为另一种替代活动[3]30。我们的民运会不应单纯追求比赛成绩,民运会在建构时,应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基于民族传统体育娱乐和游戏的特性,民运会在架构上除了应具有传统比赛以外,还应设置非比赛性质的活动。类似于特奥会由传统的特奥活动和特奥创新活动组成。民运会非比赛性质活动,对于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中不适合比赛的项目的推广具有重大意义,是体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多样性的最有利的制度保证。

    二是在意识形态方面,要体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理念,民运会的工作人员应尽量吸收少数民族人才。特奥会使运动员有机会以一种不同的观念参与,民运会同样也可以如此。我们认为,民运会中的项目大部分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无论是其评判工作,还是其组织工作,都应有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员参与,这不但有利于民族团结,而且更有利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开展。

    2以民族为参赛单位组织比赛

    政治与体育有着一定联系,是客观的现实。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的体育赛事,从奥运会到全运会再到民运会,都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受政治的影响和干预。在功利的驱使下,赛会变成了各行政区金牌争夺战场。虽然第9届民运会取消了金牌榜,改用一、二、三等奖的奖励办法,但在运动员、参赛队被明确以行政区为身份的背景下,很难从根本上改变锦标主义泛滥的局面。

    特奥会给予每个运动员同等的胜利机会,每个运动员应是从区域、国家和世界特奥会中选拔出来的。特奥运动中,参加同一个项目比赛的每个组,第1、2、3名都能分获金、银、铜牌,第4名以后的运动员将分别获名次、绶带奖励,颁奖不只是针对前3名,而是所有获奖运动员。主要是体现人人都是参与者,人人都是胜利者,又体现了参与就是胜利的特奥会原则[3]29。特奥会的参与对象是年满8周岁的智障儿童,充分体现了对于特殊人群的人文关怀。在民族传统体育发展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有一种人文关怀。

    以行政区为单位组织参赛的形式并不适合民运会。这种形式不仅容易陷入锦标主义的泥沼,还因为各行政区民族的重合而造成参与项目的重叠,以至挤压了其他民族展示的空间。建议采用以民族为单位组织参赛。首先,以民族为单位,可以削弱民运会参与目的的功利性,从而避免锦标主义泛滥。其次,以民族为单位,由于各个民族的体育项目不相同,大部分项目无法形成竞争,有利于避免民运会竞技化发展的倾向。第三,以民族为单位,可以使所有民族的代表项目全部呈现,从而有利于营造民运会百家争鸣、和而不同的文化多样性图景。

    现阶段以民族为单位的组织形式也有不可避免的弊端。比如由于各个民族居住于不同的区域,统一组织难度大。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是系统的工程。我国由于地域的差异而造成各民族传统体育风格各异,因而以地域划分民族传统体育成为了可能,最终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生态圈的构建成为可能。这些工程的最终实现,将从根源上促进民运会新组织模式的实现。

    此外,以民族为单位的组织形式,还必须设立多种奖励。以民族为单位,参与的项目势必各种各样,水平有高有低,没有统一的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多种奖励措施的实施,可以提高真正的民间选手参与热情,进而有效弘扬和保护古老传统体育文化。

    3采用多重标准分组

    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中大多数都是舞蹈、游戏和体育为一体,表现出了丰富的多元内涵。第9届民运会仍然沿用“竞赛”和“表演”的分类模式。有学者已经指出项目以“竞赛”和“表演”划分的弊端,民运会应当取消这种模式[4]。

    特奥比赛的目的是尽可能使能力相近的运动员在一起竞赛。为实现这个目标,特奥会对运动员进行了多种标准的分组。按性别,男子组、女子组或混合组;按年龄,个人项目:8~11岁、12~15岁、16~21岁、22~29岁、30岁以上;集体项目:15岁以下、16~21岁、22岁以上。年龄分组以运动员个人年龄计算,以比赛开始的当日为准;集体项目比赛年龄计算则是以比赛开始的当日各队年龄最长者为准。按能力,在预赛前,通过预报资料或预赛成绩来决定分组。个人比赛中,一个组中成绩最好的和成绩最差的相差不超过10%。预赛中的成绩作为正式比赛的证明和修改依据。混合分组,若同一年龄男女运动员能力或成绩接近可考虑混合分组,混合组人数最多8名,最少3名。在许多认可的规则中,保证每组参赛选手的最低数,是为了使每组的比赛具有较大的挑战性。

    这种分组模式保证了不同能力的运动员可以获得不同的比赛机会。能力最低的选手可以参加例如25 m辅助走、15 m浮板游泳、立定跳远等特设项目。电动轮椅训练比赛计划是为那些需要特别辅助和支持的轮椅运动员而设的。在集体项目比赛中,能力低的选手如不准备参加集体比赛,可参加个人技术比赛,如足球,选手可获得带球、射门、传球表演项目的奖牌;能力低的选手也可参加3对3的篮球、5人制足球比赛等[5]。

    特奥会的目的是为了让所有的智障儿童都有机会参与比赛。民运会尽可能多地设置不同的项目,是民族传统体育多样性发展的重要手段。借鉴特奥会的经验,结合民运会的情况,我们认为,民运会在设置项目的时候,项目本身的“竞赛”或“表演”属性,不应是民运会要强调的,也不是民运会项目构成的主导因素。民运会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将众多的民族体育项目吸收进来。民运会很多项目的比赛,具有相当专业的水平,而一些民间游戏,尚未形成系统还处于散漫的状态。这些民间选手与受过系统训练的运动员无法竞争,但确保这些项目能够得以展示和发展是民运会的重要使命。

    在现有的条件下,民运会不妨按照“专业”和“民间”的标准,以参与者能力的大小进行第1层分组。在此基础上,再按项目的属性进行第2层面的分组。如在“专业”组中,可再分“竞技类”、“舞蹈类”和“综合”类等;在“民间”组中,可分为“休闲娱乐类”、“竞赛类”、“表演类”等。

    这种多重分组的模式,使各种能力的参与者都能参与到民运会中,有利于发展较为成熟的项目、有利于激发民族传统体育参与者的热情。

    4完善项目选择标准

    有学者指出,如今的民运会武术比赛是沿用“国际竞赛”的一套模式来进行的,因而形成了“竞技武术”独大的局面,并不符合民运会的宗旨。民运会武术赛场暴露了民运会在项目设置理念上不够清晰的问题。民运会如何选择项目,关系着民运会整体的风格和性质,必须在制度上完善。

    4.1多样性原则

    多样性是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基本特征。基于各自独特的自然环境和生产方式,各地区人民逐渐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心理结构,体现当地人民的文化心理特征。所谓“南方好傀儡、北方好秋千”以及“南拳北腿”等说法,都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心理差异的体现。比如舞龙活动,北方以武为主,强调龙的威武豪迈,气壮山河;南方以文为主,突出龙的灵活敏捷,变化自如[6]。除南北方的差异外,还存在山地与水乡、平原与高原等更为细致的地理差异。正是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地丰富多彩、蔚为壮观的民族传统体育图景。

    民运会的项目设置,应该集中概括各地不同的传统体育风貌,进而将散布于各地的不同风格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集中展示出来。在制定项目标准时,必须体现民族多样性的原则,将民族传统体育的风貌多元地呈现出来。

    4.2可接受性原则

    民运会的项目展示最终的目的仍是要将其回归当地人民的生活[7]。民运会项目在筛选上,不必一味追求具有全国性推广价值,这样的项目很少,由于各地不同的文化差异,实施的难度非常大。如果一个项目,通过民运会,进而为当地人所普遍接受和参与,我们就可以认为它是成功的了。民族传统体育形式多元,标准不一,而参与人群又因其兴趣和心理结构的不同而不可能广泛接受。这里所指的参与性原则,是指在项目发源地区,无论是在技术难度还是在文化内涵上,对大多数当地人来说,都能够接受和具有可操练性。当然,一些项目具有更广阔的普适性,具有向全国推广的价值,这些项目更应当受到重视。民俗学者乌丙安[8]认为:“在各民族文化交流与传播过程中,由民族化民俗转化为国际化民俗,成为共同的民俗事项,这几乎是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一旦某种体育项目存在广泛被接受性,那么它在漫长的历史传承中,必然通过各地区间不断交流与融合,最终发展成为一种规则系统化、模式固定化的成熟体育形态。一般来讲,文化特征明显、内容独特、表现形式新颖且群众基础较好的运动项目往往首先发展成熟[9]。一些杂耍般的高难度项目,虽然在民运会上获得了极高人气,但对于大多数民众来说无法企及,难以形成群众基础,因而不具有潜在的广泛接受性。民运会的主流项目,应该是民众喜闻乐见的。民运会项目在选择准入时,应当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操练程度、文化内涵等因素综合考虑,从而制定出更加合理和完善的规则。

    4.3人文性原则

    中华民族传统体育具有浓厚的文化传统,也即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人文特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更是带有浓烈的民俗风格,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活特色和性格。

    民族传统体育不是一种孤立存在的身体运动,被现代体育视为核心的要素的技术、力量、速度、柔韧性等在民族传统体育中并不作为至高无上的目标加以推崇,而是在不同项目各有侧重的基础上,强调人的多种需求实现,更加突出身心协调、道德修养、伦理规范等内涵。将哲学观用来解释体育实践,内外合一,形神兼备也成为项目的重要特征,并从根本上区别于现代竞技运动[10]。

    民运会的实践表明,往往带有深厚民族风情的项目更容易受到人们的欢迎和接受,而一些东拼西凑、强加改造的项目则不被重视。即使一些项目在技术上达到极高的水准,但因其不具有潜在的广泛被接受性而最终成为少数人的游戏。

    对于民族传统体育来说,几乎每一个项目都有其独特的文化内涵,如何将其深入挖掘和展示,是摆在广大民族体育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民运会在项目筛选规则的制定上,应突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人文性,民运会因其参与对象的特殊性而具有不同于现代竞技运动会的使命和特征,因而其内容的人文性内涵就成为民运会极其重要的原则之一。

    特奥会与民运会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相同之处,如参与对象的特殊性、比赛目的特殊性等。特奥会突破了运动会单纯追求比赛和锦标的局限,针对其特殊的参与对象,合理架构了具有特色的模式,制定了特殊而合理的比赛项目,因而形成了完善的运行机制。特奥会对于民运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具有极为重要的参照意义。

    参考文献:

    [1] 杜炳辉. 论中华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制度困境[J]. 体育学刊,2010,17(9):97-100.

    [2] 郑顺新. 论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向“中华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转型[J]. 体育学刊,2008,15(6):12.

    [3] 吴雪萍. 特殊奥林匹克运动的特性、结构和功能[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6,30(5):30.

    [4] 何亮,杨世如. 传统文化视野下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价值观的构建[J]. 体育学刊,2008,15(9):105-108.

    [5] 中国网. 国际特殊奥林匹克委员会(SOI)[EB/OL].

    http://www.china.com.cn/aboutchina/zhuanti/cjr/2008-09/05/content_16396107_2.htm,2011-01-20.

    [6] 孟峰年. 全球化时代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特征及发展趋势[J].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5,22(1):58.

    [7] 倪依克. 论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D]. 广州:华南师范大学,2004:32.

    [8] 乌丙安. 中国民俗学[M]. 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5:32.

    [9] 李鸿江. 中国民族体育导论[M]. 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0:44.

    [10] 贾瑞光,胡艳霞. 蒙古族那达慕特点及其现状分析[J]. 鸡西大学学报,2010(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