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现阶段我国党与人大的关系

    王曼

    摘要:规范党与人大的关系是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新时期我们既要加强人大的权威、发挥人大作用,又要坚持党对人大的领导。关键是要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探索适应新时期需要的党对人大领导的途径和领导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本文旨在探索现阶段如何规范和改善当与人大的关系。

    关键词:党与人大;关系;改善

    党与人大的关系是当代中国党政关系的核心内容,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依照宪法行使对国家的领导权;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其他法定职权,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如何规范和完善党与人大关系方面进行了不断地改革和探索,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如认识到了我国传统党政关系体制的弊端和形成原因,明确了党的领导与执政的基本理念,认识到党领导国家政权的方式和途径,提出了要规范党的领导,这些都为更好地规范党与人大的关系积累了宝贵经验,但现阶段党与人大的关系并没有真正走向制度化的轨道,两者关系在运行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党委过多干涉人大独立地行使国家权力;第二,人大的职权地位相对弱化,人大作为国家机关体系中最有权威的机构,其权威性在实践中没有真正的树立;第三,法律的实施受到影响,法制的权威受到挑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

    党与人大的关系存在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历史上看,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由于战争环境需要,形成了“一元化”的领导体制,并一直延续下来。这也与我们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有关,领导方式过去主要靠人治,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形成权力高度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必然会影响人民民主的发挥,再加上人治的盛行,阻碍了法治秩序的建立,使法律的实施受到影响;同时,也存在着法律与制度方面的原因,法制不够完善,制度不够健全,没有将二者关系纳入制度化轨道。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意识和民主素质的提高,完善党与人大关系的发展,越来越被提上日程,针对二者关系发展存在的不足之处,笔者提出了关于理顺和规范党与人大关系的思考,以更好地推动党与人大关系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一、强化党对人大的领导权威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核心力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完善和人大工作的进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规范、完善并加强党的领导有着重要作用。在处理党与人大关系中,要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强化党对人大的领导:

    从政治领导上看,党对人大的领导首先体现在政治方向上的领导,即党要通过提出明确的政治任务、政治目标和政治方向,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党实现政治领导的过程,就是党在政治上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过程。但是加强党对人大的领导,不是靠党垄断和占用人大的权力实现,而是要通过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领导艺术来体现。因此,党在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时一定要保证其科学性,从而能够得到人民自觉自愿地服从。因此,党要通过发扬民主,不断探索执政规律,坚持科学执政,保证党的决策的科学性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合理性,使其能够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体现最广大人民的需求,从而得到人民更多的认同。

    从组织领导上看,党的组织领导就是通过各级党组织及党的干部和广大党员,对人民群众实现组织上的领导,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因此,要通过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党的优秀分子、先进党员,使其进入到国家政权机关,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更好地贯彻实施,为此,就应该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通过“建立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等措施完善干部人事制度以及发扬党内民主等方式,向国家权力机关输送党员领导干部,强化党对人大的组织领导。

    二、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能从制度上和法律上既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又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本质上说,依法治国就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在规范党与人大关系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这一过程,应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是要完善立法,完备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前提是有法可依,但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宪法和法律尚不完善,特别是党依法执政的法律更有待完善。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有关政党执政的法律,党现在主要根据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目前党依法执政的主要准则,但执政党领导权的职责范围、行使权力的方式与程序等,都还有待法律予以规范。从完善党与人大关系的角度,可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纳入《政党法》、《监督法》等重要法律,弥补执政党领导权方面的法律空缺。

    其次是党要切实有效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将自己置于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之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直接领导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工作,更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根本保证,因而党更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滥用权力、有法不依、甚至专横腐败,只有这样才能极大地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使党与人大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党内民主

    发展党内民主可促进党内解放思想,激活党的活力,对推动人民民主、党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作用。在改善党与人大关系方面,可以起到以下两点重要作用:

    首先,完善党内民主可使党的主张更加符合民意,既体现党的先进性,又保证党的决策的科学性。一方面,党内民主的充分发展,可以使广大党员感受到主人翁地位并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党以其先进性作为整个社会的表率,党内生活的民主化程度直接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党员的政治参与意识、热情和能力也影响着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水平,党内民主生活状况决定着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和实现程度,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在党内生活中培养起来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和民主习惯,也对全社会民主政治建设产生重大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决策正确的前提有二: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尊重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在党内,加强党内民主可以有效地遏制权力过分集中和党的一元化领导,从而提高党内决策的科学性。因此,我们在发展过程中,不能仅依靠党的高层领导,需充分发扬民主,集全党之智慧,提高党的决策的科学性,在重大决策前,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提高党的决策的科学性,进而能更好地体现民意,维护人民的利益。

    其次,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将党内的优秀分子推荐并输送到国家政权机关中担任重要职务。通过在国家政权机关中担负重要职务的党的干部的作用,来保证党在新时期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也是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过分集中的重要措施之一,更是党的执政方式逐步走向科学化的重要步骤。因此,通过扩大党内民主、在干部选拔的工作中,做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程序,使干部选拔工作更加透明,从而选出水平高、能力强的党内优秀分子,输送至国家权力机关,能更好地反映民意,为民服务的成员,发挥更大作用。

    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规范党与人大的关系还应致力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加强人大对党的监督,另一方面,加强人大自身的建设。

    首先,加强人大对党的监督。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中国共产党作为在我国长期执政的唯一执政党,更应自觉接受监督。这种监督既包括共产党的自我监督,也包括共产党的外部监督,而实践证明,异体监督更为有效。相较于党派之间的监督、人民团体的监督等监督方式,人大对党的监督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监督,而是一种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这种监督不仅具有广泛的人民性,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性。这种监督主要表现在:在立法过程中,党提出的法律建议须经由人大审议通过,党的意志必须经过人大的审批才能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对党的权力运行和干部进行宪法和法律监督。监督的根本任务有两个:一是防止权力专断;二是监督掌握党和国家权力的干部用好权。因此,要完善人大对党监督的方式,如审议工作报告、评议、视察等,进一步讲究采取这些方式的实效性;也应做到有力度、有深度和有广度地使用质询权、撤销不适当的决议或决定的权利以及组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这些方式用得很少,有的甚至从未用过,所以今后在完善人大对党的监督方式方面,要加以运用和完善上述内容。

    其次,加大人大自身的建设。人大能否有效的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应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和身体素质,使其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能力。同时,优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年龄、专业等方面的结构。尤其是在专业结构上,应增大职业性代表的比重;在工作制度方面,制定和完善各类具体的工作规程,以利于人大和常委会的各项工作都能有章可循;在代表组成人员方面,应适量的减少代表名额,以有利于人大会议的召集和深入细致地审议议案。

    参考文献:

    [1]李源潮.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推进干部人事制 度改革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10/1

    9/content_12266426_1.htm [Z].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