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网上银行资金支付管理

    段长庚

    【摘? 要】企业网上银行支付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具有安全、高效、便捷等优势,但是企业在使用网上银行支付时也要正视其局限性,避免造成损失,这样才能使企业网上银行支付的优势真正得以发挥。

    【Abstract】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payment methods, online bank payment in enterprises has the advantages of safety, high efficiency, convenience and so on. However, enterprises should face up to its limitations when using online bank payment to avoid causing losses, so as to make the advantages of online bank payment in enterprises really play.

    【关键词】企业;网上银行支付;管理

    【Keywords】enterprises; online bank fund payment; management

    【中圖分类号】F832.2? ? ? ? ? ? ? ? ? ? ? ? ? ? ? ?【文献标志码】A? ? ? ? ? ? ? ? ? ? ? ? ? ? ? ? ? ?【文章编号】1673-1069(2020)07-0049-02

    1 网上银行资金支付的概念与优点

    1.1 网上银行资金支付的概念

    网上银行资金支付是实时到账支付。网上银行支付是银联支付最为成熟完善的线上支付功能之一,是国内企业线上交易业务不可缺少的功能之一,也是网民线上支付的首选之一。

    1.2 网上银行资金支付的优点

    网上银行是指银行通过网上平台向企业提供转账、代扣、代发、对账、查询等业务,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方便、高效、安全管理企业账户资金。网上银行不受工作日、网点限制,与以往到银行柜台办理对公付款业务相比,网上银行支付具有以下优点。

    1.2.1 方便高效

    以往到银行柜台办理对公付款业务,出纳凭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和收款单位账户信息,填写电汇单或开具转账支票,送达银行柜台办理支付。一般一笔支付流程从填写支付票据,到款项汇入对方账户至少需要2~3天时间,如果出现问题,可能还需往返多次。实行网上银行支付后,财务人员制作凭证,根据收款单位支付申请维护账户信息,出纳核对凭证金额、收款方账户信息发起支付,复核员复核后提交支付,这样结算款项通过银行系统会快速汇到收款方账户。传统支付方式中一笔业务一份凭证,开具一份转账支票或电汇单,耗时费力而且容易出错,网上银行支付只需要核对并维护收款单位账户信息、核对凭证金额、输入动态口令、复核提交即可完成支付,复核不通过退回更正,网上银行还能够批量支付,便捷高效。

    1.2.2 支付流程严谨

    授权开通网上银行操作的出纳和复核人员都持有自己的动态口令,输入账户名称、密码后才能进行网上银行操作。网上银行支付根据企业管理程序设定支付流程,出纳和复核人员都只是整个流程的一个环节,不能操作其他环节。正常情况下,制单人制单、审核人审核,出纳发起支付、复核人复核提交后支付完成,对于大额支出也可设置二级三级复核。

    1.2.3 实时监控

    网上银行支付使得支付流程变得简单,也可以实时监控账户,网上银行操作人员根据各自权限可以随时掌握付款状态、账户交易明细、账户余额等信息,及时掌握企业资金状况和资金流向,最大限度提高资金利用率,大大节约资金成本。

    2 企业网上银行资金支付的管理

    网上银行在提供方便、高效、安全服务的同时,也有很高的管理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岗位、人员、业务流程方面

    2.1.1 优化财务部门岗位分工

    按照网上银行支付管理要求,企业在内控管理、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对财务部门人员分工进行优化,规定出纳和复核人员在网上银行支付中的操作权限。出纳负责相关数据录入、付款金额和收款方账户信息核对;复核负责对录入数据的审核、付款金额和收款方账户信息的核对、复核通过提交完成。出纳和复核员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在这个基础上优化分工,完善岗位职责,确保符合内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要求。

    2.1.2 需要专业技能全面的高素质人员

    网上银行支付需要经办人员综合技能较强,出纳和复核员不仅要掌握会计技能、熟悉网上银行操作流程,同时,必须掌握财务软件、计算机、信息安全等技能。在信息技能上要加强学习,提高经办人员综合素质,发挥好网银支付的优越性,保障网上银行支付高效、安全运行。

    2.1.3 整合业商财工作流程

    网上银行支付不仅是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在业务-商务-财务方面都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才能提高工作效率。

    2.2 加强网上银行资金支付流程的程序化建设

    网银支付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必须按照管理程序规范支付流程,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2.2.1 维护好经办人员的权限和信息

    按照管理程序岗位职责要求,在网上银行系统内维护好经办人员信息,指定角色,对各角色分别进行授权,赋予各个角色操作权限,并将各个角色相对应的动态口令进行匹配。

    2.2.2 分类设定支付流程

    按照业务类型分别设置对公、对私支付流程。对私支付主要适用于同行支付的员工日常报销,其余采用对公支付。

    2.2.3 明确网上银行支付工作职责

    制定管理程序需明确网上银行支付工作职责,避免人因失误,进一步规范支付流程。包括:一是加强对操作人员登录账户、密码、动态口令的管理,不定期更换用户密码,每个工作日通过网上银行系统身份认证登录,启动联机运行,支付结束后退出网上银行系统,保管好动态口令;二是尽量引入合格供应商,减少制单员录入收款方账户信息出现失误;三是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出纳和复核人员要严格审查原始凭证,包括付款金额、收款单位账户信息,必须与支付系统中付款信息完全一致后才能通过提交;四是使用的网上银行系统须配备专用的电脑和通讯设备,开通网上银行定向网站,保障计算机网络安全;五是企业网上银行专用电脑与银行系统IP地址需锁定对接,确保双方系统对接的安全性。

    2.3 网上银行资金支付的会计处理

    网上银行支付模式下,制单人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制单、审核人审核后传递给出纳,出纳核对付款金额、收款方账户信息、输入口令发起支付,复核员核对付款金额、收款方账户信息,输入口令完成支付,经办员次日打印回单粘贴在付款凭证后面。因收款单位提供的错误账户信息导致付款失败,经办员应在付款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对前一个工作日的付款回单及时打印,付款成功的将回单粘贴到记账凭证后面,银行退回和付款失败的及时与制单员联系,查明原因并与收款单位核对账户信息,重新填制付款凭证、维护账户信息,复核人审核后出纳再发起支付。

    3 企业网上银行资金支付的思考

    3.1 硬件方面

    虽然网上银行支付安全、高效,但也会出现人因失误。有部分网上银行支付仍需手工录入付款日期、金额、收款单位账户信息等。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业务量的成倍增加,企业未雨绸缪应尽可能早地上线业商财一体化信息系统,将付款发起端口与银行接收端口对接。由业务部门确定工作量,合同部门确定结算数据,财务部门复核工作量结算数据后自动生成付款凭证,再由网上银行操作人员发起并复核与银行对接的付款指令,银行按照企业提交的支付指令进行支付。这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人因失误,又提高了企业支付款项的安全性、准确性。

    3.2 内部控制方面

    ①不相容岗位分离,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就是不相容岗位分离的一个典型。货币资金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一项资产,出纳不得兼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领取银行对账单工作。出纳如果想挪用或侵占企业货币资金,就会编制虚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伪造对账单掩盖自己的舞弊行为。

    ②任何一个岗位,员工总会出现因出差、急事、生病等请假不到岗的情况,企业在程序流程设计上,都要整体考虑员工请假工作交接问题。特别是网上银行经办人员临时请假时,必须填写工作交接单。实际工作中,如遇到员工临时请假时,便暂时指派一位员工来接任,但事实上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做法,稍有差错就会为企业带来损失。正常情况下,企业在工作安排上会在不相容岗位安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来担任,以便相互监督,而临时安排人员兼任,有可能会导致同一人担任两个不相容岗位。例如,印鉴与支票正常情况下会由两人来分开保管,如果其中一人临时请假而指派另一人暂时兼任,同一人保管印鉴和支票的话,盗用虚开支票的概率就会增加。

    ③网上银行支付岗位要强制轮换或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网上银行支付在岗工作时间较长之后,会找到内控不足的地方,利用内控漏洞实施舞弊的可能性增加。事实中有很多贪污或挪用等舞弊行为,都是在工作交接后被发现的。

    4 結语

    企业网上银行资金支付是基于传统支付方式发展的新事物,代表了企业支付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安全、高效、便捷的支付优势,改变了传统支付模式,为金融支付带来革命性变革。虽然我国目前企业网上银行资金支付还存在一些局限性,但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随着人工智能、5G建设快速投入运营,我国企业网上银行支付必将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快车道。

    【参考文献】

    【1】黄安存.浅谈医疗保险基金网上银行支付管理[J].会计师,2014(17):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