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问题探究

    张占锋,张卉芳,王晓田

    摘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作为国家实施就业政策和劳动力市场调节政策的载体,在扩大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公共就业服务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系统的概括总结。近年来,河北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在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长期存在的就业压力和严峻的就业形势对河北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河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距此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不利于公共就业服务功能的发挥。文章认为,应该结合《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从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政府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能、完善就业信息管理以及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等四个方面来完善河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利于进一步实现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作用,帮助更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关键词:河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标准化

    一、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公共就业服务是公共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是国家实施就业政策和劳动力市场调节政策的载体,在扩大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观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指导服务、就业培训服务、就业岗位开发服务。

    我国公共就业服务有以下显著特征:第一,承担政府促进就业的行政职能,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部门委托, 承担着制定区域城乡就业工作目标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失业就业管理等行政职能。第二,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我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建立以来, 一直代表政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就业促进法》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规定更准备地定位了公共就业服务的公益性。第三,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从始建之初就有公共财政支持,2007年《就业促进法》要求县以上政府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提供了法律保障。[1](P. 138)

    二、河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面临的繁重任务

    根据河北省就业服务局印发的《2013年度就业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2013年全省就业服务工作任务目标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职业介绍安置城镇登记失业人员10万人;全年完成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开展创业培训3.5万人,通过实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2万人;全省为6万人提供创业服务,帮助2万人成功创业,创业带动就业4万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任务繁重。[2](P. 120)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河北省公共就业服务所承担的繁重工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力供给总量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要提供基础的公益性就业服务。作为拥有7 000万人的人口大省,河北省约有劳动力4 500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要向全社会广大求职者提供基础的公益性就业服务。二是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突出,促进其就业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2013年河北省高校毕业生35.5万人,毕业生人数较去年增加近2万人。按照近年来我国的平均就业率来计算,我省每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达10万人。促进其就业已经成为各地政府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三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巨大,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人口近3 900万人,每年有大量的农业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安置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着为大量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免费的信息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工作任务。[3](P. 58)因此,要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就业问题,必须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河北省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现状难以适应促进就业的需要

    虽然近几年我省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全面加强和改进就业服务,集中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有效促进各类群体就业,但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河北省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促进公共就业服务的相关政策法规有待完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我省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施行也制定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立法的初衷很好,但在具体落实层面还缺少相匹配的政策法规,使得很多政策无法具体落实。

    (二)公共就业行政组织职能定位有待清晰

    目前,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大多数具有混合职能,既有政策制定、政策监管职能,又从事公共服务和经营性业务。公益性服务机构与经营性服务两项业务的交叉,导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实际运营中,面临着既要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又缺乏资源的尴尬局面。

    (三)劳动力市场信息传递功能有待健全

    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是劳动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传递功能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我省各市区信息平台建设及外延的信息网络建设缓慢,劳动力市场就业管理的工作重点仍然没有放在信息的收集和研究上,而是忙于处理和应付日常的事务性工作,缺乏对就业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预测和分析,劳动力供需信息很不完善,各地市人才市场的人才储备库中的人才,无论从质量还是数量上都不能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从而不能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4](P. 127)

    (四)服务标准不具体、不明确

    清晰的、明确的服务标准不仅会为公共就业服务人员提供准确的改进方向,减少公共资源的不必要内耗,降低行政成本,而且会促使全社会帮助和监督公共就业部门达到标准、履行承诺,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增强顾客满意度。我国大多数政府部门缺少服务标准,在政府服务的过程中,大量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广泛存在,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大多依靠经验办事。或者虽然确立了服务标准,但这些服务标准大多模糊不清,只有具体的、易于执行的标准才能真正促使工作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四、完善河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促进公共就业服务的相关政策法规,优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发展环境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及就业服务方面的立法,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行为,是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保证。同时,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完善也依赖于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的完善,因为就业服务作为就业政策和机制的组成部分,它不可能孤立存在并发挥作用。只有完善立法规范,确立平等就业竞争机制,保障劳动力合法权益,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对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促进就业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来。

    (二)明确政府在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能

    以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市场为代表的公益性服务市场,是公共就业服务市场体系中的重要主体。要强化主体意识理念,在多元化的就业服务市场体系中做大做强,在人才结构调整、人力资源配置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要科学界定政府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把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市场在属性、定位和功能上区分开来,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要立足于提供基础性、免费性的人力和就业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市场主要提供拓展性、特殊性的人才就业服务。由于体制机制原因,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的一些难以承担的特殊性、个性化和成本较大的人才服务项目,可交给经营性人力资源市场,从而实现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三)完善就业信息管理、畅通就业渠道

    针对就业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畅通信息传播渠道是重要的对策之一。用人单位的就业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招聘公告栏等渠道进行公布,求职人员的信息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布。当前就业信息的的发布在利用互联网方面还大有潜力可挖, 应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大型且有广泛影响的网站,使之成为求职人员、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程中的门户网站。同时,用人单位的很大一部分信息是通过政府就业部门传递求职人员的,政府就业部门一方面可以发挥互联网的优势, 及时将就业信息在网上公布,使求职人员通过就业指导信息网络掌握就业信息。另外,政府就业部门还可建立信息传播网络,在求职人员中及时传播就业信息,保证信息的畅通。[5](P. 115)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是为了获得最佳社会效益,对就业服务各类服务项目的品质要求、研发、供给活动、后期服务等制定共同的和可重复使用的规则。加强河北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行为,需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硬、软件的建设上应实现标准统一。二是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基础设施建设应实现规范统一。省级、市级、县(市、区)级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窗口、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服务场地面积应达到一定标准。县级以上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大厅应设“一台五区”:咨询服务台、信息发布区、综合服务区、职业指导区、招聘洽谈区和失业保险经办区。三是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服务设备配置标准。设备配置应坚持实用、适用、节约原则。四是公共就业服务窗口业务流程要统一标准。内容包括业务办理项目、办理依据、办理时间、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及联系地址和方式等。

    参考文献:

    [1]刘燕斌.面向新世纪的全球就业[M].北京:中国劳动 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2]河北省就业服务工作要点[Z].石家庄:河北省就业 服务局,2013.

    [3]河北经济年鉴[Z].石家庄:中国统计出版社.

    [4]于法鸣.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M].北京:中国劳动 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5]杨燕绥,赵建国.灵活用工与弹性就业机制[M].北 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