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商事司法中的交易习惯

    张水英

    摘要 交易习惯在当前民商事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为提升民商事司法活动的处理水平,需要高度重视交易习惯适用标准及范围。本文主要从基本情况分析入手,重点介绍了交易习惯的基本内容、实施意义以及构成要件,并从我国民商事司法角度研究交易习惯的相关情况,以此说明现阶段国内民商事司法中交易习惯存在的不足:包含否定情况较多和法律渊源规定较为狭窄,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希望本文能为民商事争议中适用交易习惯等问题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建议。

    关键词 民商事 司法 交易习惯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03一、前言

    交易习惯属于行为规范,是在长期商事交易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交易习惯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和确定性,其通常处在完整的关系网络中,逐步成为商人自觉遵守的行为和规范。由此可以看出交易习惯具有较好的民意因素和民众基础。二、基本情况

    (一)内容

    交易习惯是在某地、某领域、某行业中订立合同经常使用到的方法,这一规则是合同双方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交易习惯的形成,依赖于长期性的商事交易活动,其能够为商人之间合理划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商人有效解决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情况提供依据。但是需要注意到的是,交易习惯并不是明文规定的内容,没有一定的执行效力。但从交易习惯形成及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商人的交易活动需要良好的秩序作为保障,在较长时期的发展过程中,商人已将交易习惯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意义

    从本质上来讲,交易习惯是一种社会规则,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交易活动,确保交易方式和行为的有效开展。在裁判交易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交易习惯,能更好地维护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对于交易习惯性质本身的争议来说,重点在于明确其属于事实还是规范。如属于法律规范,则为法院需要着重查明的内容;如属于事实方面的内容,则需由当事人进行举证。《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该承担就交易习惯存在并适用的举证责任。因交易习惯中涉及的内容多、广且专,裁判者无法面面俱到,采用当事人举证的方式,能够便于更为清楚梳理出各自法律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当前司法实践活动进行中,利用契约行为细致解释交易习惯相关内容,促進契约规范中逐渐融入交易习惯。

    (三)构成要件

    1.需要遵循公序良俗,不能够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民商事法律实践中,商事活动中形成的交易习惯,应该是能够符合国内公序良俗的,不违背法律法规。需要注意到的是,现代社会日新月异变化,使得公序良俗和善良风俗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和变化性,实际应用和判断交易习惯时,也要结合现实社会的实践情况来综合判断。

    2.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习惯应当遵循和体现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进行分析,企业在市场竞争环境下的一些行为,会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不利于市场秩序的正常开展,也会影响到相关企业的经济利益。法院在判决这类案件的过程中,认定相关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责,认为他们可以制定出自身行业内的从业规范,当然这其中需要具备一定的目的,也就是规定好在一些特定行业、领域中的竞争行为,针对竞争秩序进行合理维护而实施的。行业从业规范制定过程中,要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发展特点,遵循行业内的竞争需求,并针对行业竞争现象加以总结和规范,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进行约定,良好指引相关企业的行为。在一定行业和领域发展过程中,相关企业要能从整个行业运行环节出发,采用合理性的方式规范行业建设活动,制定出整个行业的行为标准,同时也可以形成一定的商业道德,这通常是处于公认状态下的,当这些规范经过行业人员的肯定,将能够成为行业通用的规则,也可以作为法院裁决中的一些标准。行业建设规范和公认商业道德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全部需要处在法律规则和原则下,且保持着较高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符合当地、某领域、某行业的惯常做法。当行业内部存在着惯性事实情况,就可以形成一定交易行为。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以及不同行业中都存在着自身的一定惯性做法,其并不需要全部地区都形成统一的规范,只要能够在一定领域、一定地区内部形成规范即可。交易行为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行业性、地域性特征。三、民商事司法角度

    (一)否定情况较多

    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的一种行为规范。而商事活动中的交易习惯,多是在交易环节中形成的,用于指导商人商事行为的规范。而在具体司法实践活动中,国内民商事司法会否定交易习惯,认为一些商事司法行为存在着不当情况。

    笔者曾代理了一个关于茶苗交易的案子: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茶苗不符合行业标准,理由是该批茶苗的枯叶较多,营养杯破损,且当地茶农也认为该批次茶苗成活率不高,故拒绝接收该批茶苗。而被告却认为,他提供的茶苗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且已运输到了目的地,认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拒绝退货还款。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茶苗不符合质量要求,却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法院在审查该案时疏忽了两点,即当地已形成的茶苗交易习惯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茶苗的成活率低,但该批茶苗是扶贫性质的,原告购买用于给贫困地区茶农种植的,然当地茶农看到该茶苗后均表示拒绝种植。即便当地茶农不属于专家证言,但足以说明该批茶苗不符合当地茶苗的一般交易习惯和交易标准。且原告购买该批茶苗的目的也不能实现。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增加被告的举证责任并判处被告承担退货退款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渊源规定较为狭窄

    所谓法律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为寻求行为的根据而获得具体法律的来源。习惯作为对裁判者具有说服力的一种非正式渊源,即对法官裁判案件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依据。但是從现实司法实践活动中可以看出,国内对于交易习惯的认定方面,使用到的法律渊源较为狭窄,给裁判活动带来负面影响。四、改进建议

    为更好发挥交易习惯的优势和作用,有效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纷争,需要注重完善立法工作,将交易习惯作为法律规定行使,细致规定其中的各项标准。

    (一)完善立法工作

    交易习惯作为交易中人们反复使用、普遍接纳的做法,在民商法中具有重要的功能价值。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宜吸纳合理合法的交易习惯,使立法更能反映社会需求和交易规律,从而更能得到普遍遵行。司法实践活动进行中,可以结合现阶段行业规范实施情况,适当认定交易习惯,并将其投入到实际司法应用环节中,具体应用时需要结合各类合同的实际特征,按照商事合同、民事合同以及消费者合同的具体特征,这样能够适用交易习惯采取相适宜的对待规则,有利于化解纠纷。

    (二)实施全方位调查活动

    想要推进交易习惯立法工作的良好实施,需要注重做好充分全面的调查工作,这其中需要开展全国范围的调查,分析各地区、各领域以及各行业的交易习惯及各项交易习惯的基本内容,研究其在具体商事活动中占据的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分门别类归纳出不同的交易习惯和规律,为日后有效解决纷争提供有利支持。

    (三)明确法源地位

    为充分发挥交易习惯在当前民商事司法活动中的作用,需要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有效明确交易习惯的法源地位。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文件来看,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分别是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前者是指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等方面,后者则是包含部门规章。从这一规定来看,其中并没有考量到交易习惯,没有将其作为法律依据进行审判。为有效改进这一问题,确认交易习惯在法律层面的地位,为切实开展民商事司法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四)规定具体举证责任

    法官在实际处理有关交易习惯的民商事纠纷时,为切实有效强化处理效果,需要坚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实践审判中,法官要注重积极开展综合性分析和判断工作,尤其当事人无法提供的交易习惯证明证据时,法官主要依据的是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方法完成判断。法律在明确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过程中,设立了一系列的科学规范和实施标准,为准确适用当事人证据的提供支持,而当所有的证据相关规定都无法明确举证责任时,可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这一原则的应用,为法院开展裁决活动提供了准确的依据,有效减少了分配活动不够科学的情况出现,避免抽象原则的使用,从而降低其中的不确定性。

    以“佳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案件为例:一审二审都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中所依据的裁判要旨是,在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和公司财务之间存在着人格上的混同,原则上需要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当公司债权人可以提供初步的证据,得到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证明,将可以由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合理确定,可以有效支持司法活动中的顺利实施,更为准确划分当事人的具体责任,促进更为公平、准确地判断出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责任。五、结语

    现阶段民商事司法活动进行中,交易习惯发挥的作用还不够明显,主要是因为否定交易习惯的情况较多,法律渊源规定较为狭窄,为有效改进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通过实施全方位调查活动,明确交易习惯法源地位,以及规定具体举证责任,将能够起到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