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胡冰燕

    摘要 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发生的以货币为形式的借贷。简单概括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意向表示一致可认定有效,本文结合民间借贷的现状,浅析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及规制建议。

    关键词 民间借贷 法律制度 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278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又古老的融资方式,它的存在不是一天两天,我国现如今所存在的民间借贷的方式都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自然人或企业财务逐步累积,金融机构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而产生,并且逐步改变以往的借贷方式演化至今。现今的民间借贷方式主要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就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和自然人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活动也受我国法律保护,人们在进行民间个人借贷活动时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我国《民法通则》中虽有明确规定,但在繁杂的社会关系中,民间借贷还存在众多弊端与缺陷,接下来就结合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以及弊端,浅析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调剂小额资金的需要,尤其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更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一定的拾遗补缺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行的民间借贷现状可概括如下:

    (一)规模日益增长,范围不停扩大,方式也有所增加

    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在不断扩大,有报告显示出,2008年以前的民间借贷行为还处于适中状态,但在2010年和2011年,民间借贷的同比增长速度达到了50%和40%,差不多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范围也从一般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扩展到中小企业经营和投机获利,其方式更是繁多,有口头协议,借据等等。

    (二)放贷人更加复杂

    一般的民间借贷几乎都是发生在熟人或者亲戚之间,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与壮大,融资中介与网络信贷等业务也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有的商家将资金融入民间借贷市场的目的是为了赚取高额的利润,也就是我们所称的高利贷。据调查,高利贷的月利息普遍为6分至8分,年利息也就相对达到了72%到96%,但是银行年期贷款利率是6.65%,导致民间借贷的利率超出国家合法利率的标准。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缺陷

    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它同时也带有负面影响,简述如下:

    第一,民间借贷行为的操作方式普遍不规范,非常容易引发民事纠纷,更为严重的还可能发展成刑事案件,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第二,民间借贷这种借贷方式是非正式的金融活动,导致相关单位和监管机构不能全面、及时并准确的掌握其行为动向;在这种高利率的诱惑下,大量资金流出银行体系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对中央银行监测社会信用总量以及进行宏观调控造成影响。

    第三,民间借贷的投放相对而言都具有盲目性,这种盲目性很有可能导致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支持甚至是限制发展的行业获得资金来源。三、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

    (一)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首先,给民间借贷一个正式的身份,我国现有的金融机制没有给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更没有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与其任它自由发展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如纳入正式的金融管理范畴,进行引导和规范。

    然后,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资金,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应有针对性。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方式与方法多且繁杂,此处列举两个方法,重点说明。一是采用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变动情况。旨在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二是采用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发生货币借贷时,由双方前往当地民间借贷监管机构进行统一备案登记;债务偿还贷时也需由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借贷机构进行销案。旨在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即使双方当事人由此而引发了民事纠纷,也可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寻求帮助,而不至于演变为刑事案件。

    (二)修订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一文是于1999年1月26日通过,1999年2月13日起执行;而《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一文是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晚发布的都距今有十五年之久,更别提距离二十多年的《意见》,在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应该根据现如今的社会形势、经濟状况等重新结合新情形,优化管理制度,拟定最新的相关法规。

    (三)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民间借贷往往是基于两方的信任,一般而言都是发生在亲戚、朋友或者说就是熟人与熟人之间,但是该借贷资金的去向、状况等信息都是封闭的,假如资金去向流向了非法组织,这对社会和当事人都存在不利因素。因此,拟定有关规定,让企业等借贷组织披露自身财务状况,借贷资金所做用途等等情况,让他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四)建立内外结合的立体监管体系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深入,法律至上逐步深入人心,但是也有其不完备之处。如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经济活动更加异常复杂,且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之中,基于此,法律法规相关内容也无法全面覆盖任何经济活动,无法及时有针对性的实现具体制度构建。尤其是在金融领域之中,法律不完备的情况更加明显。对此,需要构建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要完善多层次监管系统,这样才能及时消除民间借贷所带来的各种消极影响。

    第一,无论是契约治理模式,还是内生机制,在民间借贷之中都具有特殊性,这也是法律法规无法进行全面规范的关键,所以,目前民间借贷相关的经营活动的规范性主要还是依靠自律性规则来实现。基于此,建议充分借助民间借贷协会的优势,以其专业性以及与各个民间借贷组织的密切性,为这个行业制定一个规范的、统一的标准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具体可包括:交易惯例、交易规则等等,这样便能够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具有实践操作意义的标准凭证。在标准合同与规定的约束下,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将更加明确,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人们对于民间借贷的不信任,另外一方面则可以降低一定的风险。我国目前的民间借贷组织主要有私人钱庄、互助会等等,组织与借款人或者是资金供给者在对借款合同进行签订时,必须按照组织所指定的标准合同与规定进行协议签订,倘若其中涉及到需要进行变更的内容,那么则按照就高原则,即:必须高于或者是严于标准合同所提出规定而进行变更,反之,则不行。通过严格的规定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的利益,同时,也可以对整个行业的秩序进行有效维护。此外,笔者建议重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的推广与落实,例如,强制登记制度应当全面实行,且由民间借贷组织对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具体可以按照信息提供状况、交易累积成交量、被投诉的次数以及原因、自律性实际执行情况等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以年审报告呈现给银监局,有利于银监局对民间借贷组织进行有效审查,并对组织是否可以进入市场的决策提供一定的依据。

    第二,民间借贷的差异性。我国地大物博,存在经济发展不均衡的情况,所以民间借贷组织发展也存在差异性。基于此,对于地方政府、地方银监会等等部门来讲,建议从地方实际情况入手,结合地方民间借贷的特点,构建并完善民间金融监管技术系统、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并以法律性文件进行呈现,有利于对民间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查,也有利于及时查处民间金融行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从行政监管层面来讲,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以间接监管为主,而主要目标是对民间借贷规范性发展进行引导。

    第三,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司法机关要重视对民间借贷行业协会所制定的自律性规章进行审查,重点还要对协会惩罚民间金融机构行为、协会与地方银监局所制定措施进行评判,从而保障民间金融协会的规范性。

    另外,借贷双方自愿达成借款协议的债权人利益,还需要司法机关予以最大限度的支持与实现;同时,对于债务合法人来讲,需要不断提升对其的保护力度,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防止债权人为了救济自己,而对合法债权人的正当权益进行侵害;对于不正当的放贷行为,必须进行严厉打击,例如,公款挪用放贷、欺诈性放贷、违反金融贷款使用方式的放贷等等行为以及债务人逃废债行为,必须逐步加大惩罚力度,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强债务合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五)完善民间借贷准入、退出及破产制度

    就法律方面而言,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主要指的是金融机构依法获准设立,得到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并通过自己名义在金融市场之中开展各类金融活动的相关行为。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在立法层面上对民间借贷机构市场准入制度予以明确,金融监管当局为了能夠对金融安全进行维护,限制了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而导致了歧视民间借贷,限制其进入信贷市场的情况。对此,法律需要对民间借贷机构准入制度进行完善,建立民间借贷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标准,以便于立足于源头对民间借贷行为存在的歧视予以消除,并为其构建公平精神的平台,全面落实对民间借贷的事前法律监管。

    其一,民间借贷机构准入。民间借贷机构在构建前,需建立民间借贷机构股东合格性审查制度,以便于对民间借贷机构以及入股股东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避免会对存款人利益以及金融体系运转产生不良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入到民间借贷机构之中。

    其二,资本准入。要想确保民间借贷机构所具备的独立性,并避免地方政府的一些不恰当干预,建立多层次信贷市场,需要对民间借贷机构注册资金予以全面的审查,查看是否来源于民营企业或自然人。

    其三,业务准入。就民间借贷而言,服务对象主要为本地中小企业、农户以及居民等,其在成立初期信用级别不高,且规模小,对业务准入进行审查的过程中,需结合其资本情况、风险管理状况以及资产负债比例等相关状况,开展分级管理牌照制度。

    其四,人员准入。服民间借贷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的金融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民间借贷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具备扎实的金融理论知识和丰富的金融市场实践经验。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行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利有弊,至于我们如何才能在打击非正当手段民间借贷的同时,又能保持正当民间借贷这一特有活动呢?对此,需将民间借贷纳入正式金融的范畴。制定适当的形式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和引导,解决其繁杂混乱的根本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