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晁锐

    摘 要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核心税种,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比如现有个人所得税制忽视了非货币收入的存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方式还需要不断优化与改善等等。本文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由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将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纳入制度化轨道和完善我国税制改革的配套设施建设等三项措施。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调解收入 非货币收入 分类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 制度化

    一、引言

    对于我国的税收体系来说,个人所得税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其主要在居民收入的环节中,形成环节征税。个人所得税主要就是针对收入较高的人群征税,对于低收入人群不征税或少征税,以此对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达到缩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的基础目标。但就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财政收入增加、社会分配不均衡等。本文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建议。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1980年我国首次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历经30年,分别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和12月、2011年、2018年进行了共7次修订。当前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个人所得税有税率和预扣率两种计算比率,其中个人所得税税率有综合所得税率、经营所得税率、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以及20%比例税率等。二是加入了继续教育、赡养老人、教育子女、医疗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三是加入了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共14类57项。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国家相比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一是分类征收。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利用的就是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划分为经营所得税、综合所得税,个体商户的经营所得、企业的承包经营所得等,都适用于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二是并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其中累进税率更加公平,而比例税率更高。利用累计税率进行收入水平的调节,比例税率已经实现了普遍纳税,并合理运用在个人所得税当中。三是减税逐渐向中低收入倾斜。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扩大3%、10%、20%三挡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个人所得税制忽视了非货币收入

    受到计划经济发展的影响,以非货币形式获得的个人所得,在国有企业体系、政府机关体制中存在。而对于体制外的人来说,没有或很少获得非货币性的收入。没有对收入形式的差异进行充分的考量,仅仅以货币的标准作为征收所得税的依据,导致社会成员之间缺乏公平性。税收公平是征税的基本原则,但非货币收入的存在,使不同的人在纳税上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国家一方面向一部分人的全部收入征税,另一方面只收另外一部分人的货币收入的税,同时向他们进行无偿的分配。这种不公平是隐性的,是由社会收入方式不同造成的。几年前中央要求停止福利性分配房屋,实际上是向公平、统一的货币收入方式推进,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大量的非货币收入仍然存在,部分人仍然享受着免税的待遇。

    要想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不仅仅要彻底转变“杀贫济富”的不公平现象,还需要将目光放得更加长远,注重征税的基础,了解非货币收入与货币收入,明确公民为国家与社会创造的价值是否相同。要想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就应当使用统一的个人收入形式,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并无差别地对待社会公民。

    (二)个人所得税多半来自工薪阶层,税收改革亟待“劫富济贫”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就是中等收入人群。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工薪阶层深感纳税负担重;另一方面,很多高收入者却紧捂着钱袋子游离在税法和监管之外。相关资料显示,不足20%的富人占据了超过80%的银行存款,但是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还没有达到整体缴纳额的10%。

    (三)我国税收征管方式有待优化

    我国主要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就是个人申报、代扣代缴。其中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十分有效。而个人申报部分除了对于工薪阶层,尤其是私营业主来说,征管力度较小。许多私营业主从自己的公司或企业获得工资,而将自己日常的生活开支计入生产成本,进而逃避个人所得税[1]。

    四、我国个税改革浅析

    (一)奠定个税综合计征的基础,为综合计征创造实施的条件

    要想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进行合理的调节,就需要保证高收入人群比中低收入人群多缴税,并落实综合所得税制——将个人申报作为核心内容,了解实际的来源,分析项目的实际收入,一并计税。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过程中,逐步明确了综合计征,但是离打下良好基础、将收入归纳到综合所得税制范围当中,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综合计征如果缺少实施的条件,就会面临表面是综合计征,实际仍是分类征收或部分显性收入征收的尴尬局面。

    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就要建立和完善许多基本制度和系统,包括收入的汇总,财产的实名登记制,金税系统与工商、银行、房管、外汇、证券等多个系统联网,信息交互共享,并通过大数据、核心算法有效甄别收入等。

    (二)将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纳入制度化轨道

    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与物品消费情况进行分析,需要做好对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的合理调整工作,了解国际颁布的通例。从我国长远发展角度来看,这种调整方式应当不断走入正轨,使减除费用标准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

    政府在调节个人收入的过程中,普遍将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的工具。若从确保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不同的家庭负担、不同时期的通货膨胀情况、各个地区的消费情况等,都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的考虑范围。例如法国、美国等国家都需要结合赡养负担等多方面的因素,做好退税、抵扣等方面的工作,并确保整个动态化过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对这一动态化发展过程进行分析,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方面,实行税收指数化。通过了解立法公式,使税制中的项目根据物价变化不断调整,消除通货膨胀会对纳税额产生的影响。在对税收指数进行调整的同时,实现精细化纳税的核心目标。

    (三)完善我国税制改革的配套设施建设

    对于税制改革来说,应制定各个方面的配套方案。例如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财产登记制度、社会信用等,具体如下:

    第一,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明确界定个人财产的来源合法性,并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直观地展现出来,并进行非货币收入的科学化评估。

    第二,落实非货币收入实名制、登记制,明确界定非货币收入的税源,不断提升制度的执行力,真正解决税源缺乏规范性、公开性的问题。

    第三,落实纳税人号码与居民身份证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同时还需要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时候,落实金融资产实名制,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相应的条件。

    第四,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的安排,扶持中小企業,使其能享受优惠,并提升中小企业人员的实际收入[2]。

    五、结语

    在我国社会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不断增长,收入来源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形式也更加丰富。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需要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考虑收入差距调节方面的问题,增加国民收入。借助针对性较强的改革策略,不断加大税收征收管理力度,进而提升个人所得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

    (作者单位为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

    参考文献

    [1] 孙杭生,文烈掌.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缺陷与改革思路[J].商业研究,2005(21):107-109.

    [2] 薛青,秦磊.居民收入差距调控的税收收入选择[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07):36-3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