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涵、关系与功能:法治与德治研究

    柏传超

    摘要 “中国特色”已成为人类治政的路径选择,是基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所构建的治理模式,彰显了法治精神与德治精髓的结合。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汲取传统法治与德治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法治元素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两者结合,共同作用于国家治理体系。将法律形式与道德价值相结合,同时尊重社会主体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选择,是法治与德治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关键词 法治 德治 功能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240

    当下,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是具有特色的中国创造,为人类治政模式提供了一种路径选择。从1996年“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确定,到2001年“以德治国”主张的提出,再到“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战略布局的推进,十多年的时间,以法律与道德为核心的治理模式逐步融合,共同作用于国家治理体系。对法治与德治的研究,应从二者本身的内涵、关系、功能的维度出发,结合国家治理需求加以考察,寻求两种治式结合的进路。一、法治与德治的内涵

    (一)法治

    早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法治”的概念。英文中法治译为“Rule of law”,意思为法律的统治。西方人普遍认为,“法治”即法律“掌控”整个社会运行秩序,约束政党、团体、个人等社会主体的行为,正如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提到“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束缚。”一切主体的行为活动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展开。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认为法治的内涵包含两个要素,即每个人皆服从法律,且受到服从的法律是良善的。“每个人皆服从法律”一方面体现法律的最高地位,也涵盖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是良善的”体现了作为国家治理根基的法律不能施以“暴政”来管理国家。

    马克思曾说过:“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总的来说,法治的问题可概括为法律与国家治理者地位高低问题,同时这也决定了国家治理模式的走向:法治抑或人治。

    国内学者对“法治”的认知主要有四点: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是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总之,法治的重点在于法律作为最高地位的“治理者”管理国家与社会,形成良好稳定的发展秩序。

    (二)德治

    德治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其为传承与发展在“中国土壤”上的治理模式。从古至今,几千年的国家治理中德治一直占据着核心地位。古代社会是至上而下的君主专制社会,位阶越高权力越大。在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上,以倡导“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的儒家治政思想成为主流,究其原因在于:儒家倡导社会形成“仁、义、礼、智、信”的道德环境,君王要“为政以德”,进而百姓就可以在君主专制的政治结构中受到更多的优待,所以儒家的治政思想得到百姓的认可。但是,这样的理想图景难以实现,处于权力顶峰的君王难以自我约束,没有更高位阶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最终德治不可能战胜人治。正是在“人治”的影响下,儒家思想的“大爱”思想走向异化,“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无疑与“人治”思想形成了契合。由于儒家所倡导的德治是建立在等级差序格局之下的,难以实现整个社会中每个个体的平等,所以古代德治模式无法摆脱封建君主专制,无法将“仁、义、礼、智、信”建立在君主专制之中。

    现代的德治建立在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道德价值之上,其所追求的图景在于引导社会各主体的行为,培育良善的道德品行,避免个体矛盾冲突,驱使各主体维护社会和谐运行。二、法治與德治的关系

    在学界,对法治与德治能否结合存在两种观点:结合论与对立论。结合论者主张,法治是维护国家、社会运转所需要的对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要求,德治是引导社会主体追求道德价值而形成的对其内心制约机制,两者分别规范了行为与思想,两者结合达至内在的统一才能符合社会稳步发展的需要。对立论者认为,与法律的成文形式相比,道德是不成文的且其背后所倡导的道德价值极为模糊,难以引导主体行为,如若强制推行德治会打乱法治所构建起来的社会运行秩序。法治与德治并非孑然对立或完全重合,两者交叉存在于国家治理体系之中,这具体体现为法治所追求的价值与德治所追求的价值部分重合,如两者都建构了一种社会发展秩序等,这一部分重合价值是社会运行所需要的基本价值,但德治中也有与法治相冲突的价值,如古代德治中所蕴含的等级秩序与现代法治中平等价值所对立,应为现代社会所摒弃。

    对于法治与德治是否共存的问题,从文化传承维度看,德治已经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时间,它的存在有着深厚的底蕴与特殊的价值,传统文化中对“仁、义、忠、孝”的追崇,百姓心中厚重的即使是现代社会所摒弃的道德价值在一定时间与空间内难以根除,废除德治而独选法治难以实现,在传统道德影响深远的国度,德治是不能摒弃而必须净化的国家治理道路。

    进入现代,从国家治理需求维度看,中国社会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国家发展的不稳定性与未知性等多种因素使得传统的德治不能满足国家治理需求,故更具有预期性、操作性、成文性的法治登上了历史舞台,承担起了国家治理的职能,更为根本的是,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价值受到公众拥护。当传统的德治与现代法治重叠在国家治理领域时,唯有通过抽取传统德治中的精髓与现代法治结合,才能符合国家治理的需要。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问题是个重大课题,其中一个问题是国家治理制度无论从规范形式还是从道德层次都未达到社会的期待值,这背后取决于社会发展水平与社会整体认知能力。

    过去的治理中,道德价值难以通过成文的形式推行,导致德治对公众所释放的影响力不能达到社会所期望的层次;反观法治,虽然通过成文规范的指引效果,维护了社会的基本运行秩序,但却未能达到道德价值的理想层次。

    由此,法治与德治结合正是将两者各自的优势结合,即法制的规范形式同道德的价值理念相结合,实现从冰冷的治理制度向有温暖的制度转变。

    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另一个问题是关注社会主体的发展,而社会主体最基本的单位是自然人,社会运行正是通过一个个自然人之间的联系互动才得以发展,所以规范自然人的行为、提高自然人的道德素养才是治理制度最终的着眼点。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而国家中个人道德水平检验国家治理的水平。国家治理体系既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合理规划设计,也需要引导个人进行道德方面的自我完善。三、法治与德治的功能

    (一)道德价值的制度引入

    法治与德治的目标之一在于塑造个体的道德品质,而非停留在预防犯罪行为层面,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体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实现理想图景之前,需要制度发挥其个体行为导向的功能,这种引导针对的是行为与思想两方面。制度对个人道德品质的引导是法治与德治应有之义,故构建国家治理体系,首先要在法律中体现道德价值,对违反道德价值的行为,法律应当适当的介入,施以惩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当中可以发现道德价值在法律制度中结合的身影。只有法律与道德价值结合,才能进一步推进以法律与道德为核心的法治与德治融合。道德价值的制度引入,是法治与德治结合的重要成果,是法治与德治结合过程中制度从形式向内涵的发展,体现了传统道德价值在现代治理体系中的筛存,这一切的背后体现的是道德价值向治理制度的融合,滿足了公民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需求,达到个体追求高层次道德价值的内在要求,不仅克服了道德规范标准模糊的缺陷,还最大限度的把每个社会主体囊括在法治框架之下,使得传统法律对于道德层面束手无策的问题迎刃而解。

    (二)主体选择的正当实施

    法治与德治的核心在于尊重社会主体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选择,当然这一选择不能侵犯其他平等主体的权利。更需要指出的是,正如罗尔斯所说:“社会基本的正义是个人正义的前提。”作为制度之德的法治亦是个人选择有道德生活的前提。今天倡导的法治与德治是建立在社会尊重个体选择基础上的治理模式,社会把每一主体视为平等的,尊重个体的自由,个体有权利在其行为正当的前提下行使选择。尊重个体的选择与对选择的规制并不冲突,对选择的规制保证选择的行为在法律框架之内行使,即确保选择不会侵犯他人权利,否则选择者也可能因为他人的选择受到侵害,这实际上是保障选择者自身的权利。如上所说,尊重主体的选择并非没有底线的自由选择,必须符合法律对个体基本行为的规范要求,否则个体的选择不具有正当性。除尊重个体的道德选择以外,在全社会推行规则意识是必不可少的,法治为德治提供基本的载体,如果全社会忽视了载体的必要性,德治只能成为“空中楼阁”。四、结语

    法制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同步吗?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并未能完全同步。当今社会中,仍然存在一些冤假错案,我们期盼着这些冤假错案会随着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而发现,也期盼着这些冤假错案能随着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从源头上得到根治。历史让我们明白“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法制没有治理者的信仰,没有治理者对制度的适用,法治仍然难以实现,所以今天强调法治与德治结合,就是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与法律的行为规范作用保证社会主体行为正确,从而推动国家繁荣、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