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下证据的内涵及性质

    游江南

    摘要 当前对于‘证据”这一词的定义还有比较多的争议,到现在为止也没有进行统一的官方定义。而对于该名词进行探讨的时候,本文认为应该结合刑事诉讼对其进行的规定,从而对于‘证据”这一词形成更加明确的定义,了解其中所蕴含的内涵,以及对于该词的性质进行再次思考,希望可以在之后的刑事诉讼之中更好的使用证据。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据 内涵 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 7/j.cnki.1009-0592.2020.01.285

    证据其实就是当前对于案件事实可以进行证明的凭据,是目前我国进行诉讼活动的一项核心内容。而对于“证据”这一词能够正确的了解其所蕴含的概念,以及对于其性质等问题,对于之后法律实践的方式以及结果都有着直接性的影响。本文结合当前刑事诉讼对于证据的相关规章制度,探讨和证据相关的法律问题,进一步了解“证据”这一词的基本内容,并且能够正确的使用证据,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得到更好的发展。一、我国往年形式诉讼之中关于“证据”的相关概念

    在我国1979年7月1日的时候,第一部刑事诉讼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在1996年的时候进行了第一次重大的修改,到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得到了第二次重大的修正,并且一直到今日还在使用。我们当前把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称为79诉讼法,而1996年进行第一次重大修改的诉讼法称为96诉讼法,以及2012年进行第二次重大修改的为12诉讼法。

    据不完全统计,在79诉讼法之中,有37次提到证据;而在96诉讼法中,则有67次都提到了证据;到了12诉讼法之中,提高“证据”一词的次数不断增加,有99次之多。不难看出,随着修正之后,“证据”一词的次数不断地增加,也能说明我国在立法时,对于证据也在不断地加强重视。而在我国的79诉讼法开始,在第一编的总则之中,便专门有一章节的内容便是对于证据一词进行规定,而我国99和12诉讼法也都沿袭了这一方式。而从条文的数量上来看,79诉讼法之中的第五章只有7条,而到了96诉讼法则增加到8条,在之后的12诉讼法中更是增加到16条之多。

    将这三部诉讼法进行对比,可以了解到,相对于79诉讼法来说,96诉讼法只增加了一张法定证据的类型。在诉讼法之中证据就是能够对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进行证明。但是这样规定却违背了一项规则,便是当前在进行定义的时候,不能有比喻的词句。除此之外,在79诉讼法和96诉讼法之中,都有一个表述,即上述的证据没有在进行调查证明属实之后,不能作为当前案件定案的根据。而如果根据这一说法,证据还存在没有经过调查证实的证据。而如果是这样,便会和“证据为一种事实”相矛盾,反之,如果将证据看做一种事实之后,证据需要进行调查属实,这句话便成为了一句无用的话。因此,在96诉讼法之中虽然对于79诉讼法进行了相关的修正措施,但是对于“证据”这一词最关键的问题上,却没有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而只是依旧使用79诉讼法之中的表述:即能够将案件真实情况进行证实的一切事实都是所说的证据。但是这种表示却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并没有对于“证据”一次进行较好的定义,所以这便使我国12诉讼法在之后对于“证据”这一词进行了重要的修正,需要进一步加强修改。二、在三部刑诉法之中“证据”的相关概念

    (一)第48条中對于证据一词概念的使用

    在我国的12诉讼法之中,第五章对于证据一次进行了整章的专门性规定。其中第48条,认为当前在案件之中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材料,都是证据,例如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等。

    1.证据的内涵

    第一,证据就是材料,而材料其实质即为信息。相对于79诉讼法和96诉讼法来说,12诉讼法有了十分重要的变化。在这里12诉讼法认为证据就是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虽然这里对于材料没有作出更加明确的定义,但是相对于79诉讼法和96诉讼法来说,已经有了更大的进步。当前为了表述的时候更加便利,立法者会将作为信息证据的本身以及证据的载体都会将其称之为证据,在目前我们所说的证据,很多都是由作为信息的证据本身,以及指信息证据的载体这两种概念。

    第二,证据即由不同的主体进行收集,所提出来用于证明不同案件事实的主张。当主体不同的时候,使用证据目的便没有出现完全一致的情况。尤其在12诉讼法之中的第187条规定之中,认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都能够对于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或者鉴定意见提出相应的意义。以及在12诉讼法之中的第193条,认为在审判长允许的情况下,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根据目前所提供的证据,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发表自己不同的见解,并且还能够进行相应的辩论。所以不难看出当事人、辩论人等都是可以使用证据的主体。当不同的主体对于目前所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的观点,或者进行辩论的时候,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表明自己对于该案件其事实情况自身的主张。因此主体不同的时候,其都有权利收集对于自己主张有利的证据。在我国12诉讼法之中的第52条,便规定了检察院或者法院等机关都有权利对于证据进行收集和调取;而在第39条等条款中也写明了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或者自行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第三,其他类的证据。首先,在案件之中,某一个材料被提出,及提出的主体来说,肯定是认为所提出的材料在这件案子中,可以对于某一些事实进行证明。而如果某些材料在诉讼之中出现却并不是用来证明某些事实的情况下,一般为两种情况,第一中便是提供材料的主体认为这些材料能够对于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明,但是其他参与案件的人确认为其和该案件没有关系,并不能用来证明案件的某些事实;而第二种,则是提供材料的主体,在提出的时候认为是可以用来对于案件的真实性进行证明,但是在后期案件发展的过程之中,各方都认为该材料和案件的事实没有关系。而就目前我国的案件诉讼情况来看,出现第一种的情况相对来说是更多的。其次,对于一些材料来说,其具体的作用并不是被用来证明该案件的某些事实,但是在法律规定或者理论中,甚至于在实践中,都需要认定这些材料为证据。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某一些证据,是用来证明某些证据是应该被排除掉的,例如是通过刑讯逼供之后所得到的证据。在我国12诉讼法第57条之中,可以看到,要求对于证据收集时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时候,人民检察院需要对于收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相应的证明,而在进行证明时,所依据的便是证据。而在12诉讼法之中的第59条,提出法庭在了解证人出现作伪证或者隐匿一些罪证的时候,应该根据法律进行相应的处理,而法律用来证明证人作伪证或者出现隐匿罪证时,还是要依靠证据。

    2.证据的分类

    在我国79诉讼法、96诉讼法以及12诉讼法之中,都对于证据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在其中79诉讼法分成了六大类,而在96诉讼法之中则增加了视听资料,也就是将证据分成七类,到了12诉讼法时,则将物证和书证进行区分,形成了八类。该分类的依据最主要是根据信息的不同载体进行区分,例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等;其次便是根据信息的主体进行区分,例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3.证据和定案的凭据

    在12诉讼法之中,是基本上依旧采取了79诉讼法和96诉讼法的规定,证据需要在进行证实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当前进行定案的一个依据。也就是说,证据转化为定案凭据时,是需要经过验证的过程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经过验证,证据为关系。而就目前我国的案件诉讼情况来看,出现第一种的情况相对来说是更多的。其次,对于一些材料来说,其具体的作用并不是被用来证明该案件的某些事实,但是在法律规定或者理论中,甚至于在实践中,都需要认定这些材料为证据。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某一些证据,是用来证明某些证据是应该被排除掉的,例如是通过刑讯逼供之后所得到的证据。在我国12诉讼法第57条之中,可以看到,要求对于证据收集时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时候,人民检察院需要对于收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相应的证明,而在进行证明时,所依据的便是证据。而在12诉讼法之中的第59条,提出法庭在了解证人出现作伪证或者隐匿一些罪证的时候,应该根据法律进行相应的处理,而法律用来证明证人作伪证或者出现隐匿罪证时,还是要依靠证据。

    2.证据的分类

    在我国79诉讼法、96诉讼法以及12诉讼法之中,都对于证据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在其中79诉讼法分成了六大类,而在96诉讼法之中则增加了视听资料,也就是将证据分成七类,到了12诉讼法时,则将物证和书证进行区分,形成了八类。该分类的依据最主要是根据信息的不同载体进行区分,例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等;其次便是根据信息的主体进行区分,例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3.证据和定案的凭据

    在12诉讼法之中,是基本上依旧采取了79诉讼法和96诉讼法的规定,证据需要在进行证实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当前进行定案的一个依据。也就是说,证据转化为定案凭据时,是需要经过验证的过程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经过验证,证据为属实的情况下,都可以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还必须保障证据所提到的内容对于该案有关键性事实的证实时,才能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

    (二)第48条之外对于“证据”一次的概念

    在12诉讼法之中,对于首次在法律之中,是用来“非法证据”,认为通过非法的方式所收集到的相应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12诉讼法和79诉讼法、96诉讼法都提出了“伪造证据”这一词,其表示证据是会有被伪造的情况的。而如果是使用非法的方式收集的证据,则为非法证据。而无论是伪造证据还是非法证据,从逻辑上来说都是属于证据这一子集的。三、结论

    通過对于刑事诉讼进行分析探究,了解“证据”这一词中所蕴含的实际意义,以及对其性质进行探讨。本文通过就我国往年刑事诉讼之中证据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探讨,了解在12诉讼法之中证据概念的使用方式和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在刑事诉讼下对于证据的定义以及性质探讨,得出相应的结论。希望可以使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能够更好地使用证据,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得到进一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