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礼让行人”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 机动车 “礼让行人” 人车和谐

    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武汉市机动车“礼让行人”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项目编号:201813242009)。

    作者简介:林海珠,武汉工商学院文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研究方向: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图分类号:D66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94一、 机动车“礼让行人”的立法基础及现实背景

    “机动车礼让行人”作为一项道德观念与法律规范的同时要求的义务,早在我国2003年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就有体现,其中蕴含了“行人优先”,充分体现了其保障行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制理念和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2017年6月17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通报称,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共在人行道上发生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1.4万起,造成3898人死亡。从统计情况看,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导致的事故占了全国交通事故的90%。杭州将“机动车礼让行人”写入地方条例后,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改变目前情况,形成了长效机制,各地纷纷学习。2017年6月26日起,武汉交警在全市组织开展机动车不按规定礼让斑马线的集中整治行动,驾驶员一旦因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礼让斑马线被查处,将被处以100元罚款,扣3分的处罚。但是武汉市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具体实施情况如何,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亟待解决以及实际中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探究,以及寻求解决方法,利于更好地推进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实施。二、武汉市机动车礼让行人情况调查

    (一)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以运用实地调查法、问卷调查法为主。项目组成员主要在武汉各区各路口人行道进行蹲点调查,观察人行道上的实际机动车让行情况,并作相应的数据记录和分析。对路口的选择,有繁华的路口和偏僻的路口,有设置红绿灯的路口和未设置红绿灯的路口,有高峰时期的路口和非高峰时期的路口,这主要是为了得出比较客观的统计数据。其次针对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发放问卷调查,最后进行整合分析,得出结论。

    (二)调查结果分析

    1.实地调查过程中,分别随机抽取武汉市汉阳区、硚口区、洪山区、武昌区的人行道进行观察,在相同时间内对通过人行道并礼让行人的机动车进行记录。

    (1)记录得出各区机动车平均礼让率,汉阳区22.2%,硚口区10.45%,洪山区33.12%,武昌区28.4%。由此可见汉阳区的机动车礼让率较高,硚口区最低。各区的礼让率差距较大,实施情况不平衡。通过计算得出机动车礼让行人率平均值为23.54%,数值偏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武汉市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实施情况不是特别理想。以上数据见表一。

    

    表一:武汉市各区机动车平均礼让率

    (2)分别对2018年、2019年各人行道的机动车礼让率进行比较,普遍来看2019年各人行道的机动车礼让率较高,且相差不大,同时2018年平均礼让率为18.96%,2019年平均礼让率为31.2%,说明武汉市2019年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实施情况有进步。整体上,武汉市城市道路建设以及交管部门的集中整治管理、宣传促进了礼让情况的好转。随着机动车礼让行人实施的逐步推进,实施情况也将逐渐明朗。以上数据见表二。

    

    表二:武汉市2018年与2019年各人行道的机动车平均礼让率

    (3)依據城市功能区划分,分别对观察的人行道区域进行比较,工业区平均礼让率为13.38%,住宅区平均礼让率为18.7%,商业区平均礼让率最高,为31.83%。我们分析其中原因得出,商业区一般道路交通比较拥堵,人车矛盾严重,故会对此区域进行着重监管和宣传,促使礼让行人的实施情况有极大进步。以上数据见表三。

    

    表三:各城市功能区的机动车平均礼让率

    2.问卷调查主要通过随机抽样的方法对武汉市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共计 200 名,进行样本的抽取并发放调查问卷,得到分析的相应调查数据。本次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涉及:被调查者的出行身份情况、行人(含非机动车驾驶员)通过人行道的情况、机动车驾驶员对“礼让行人”的具体认识以及被调查者对“机动车礼让行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包括对“机动车礼让行人”相关法律法规态度、了解度、实施情况的满意度等。问卷调查一共发放问卷 200 份,共收回问卷 200 份,收回率为 100%,其中有效问卷 200 份,有效率为 100%。

    (1)被调查的出行身份情况。被调查者机动车驾驶员:120 人(60%);行人(含非机动车驾驶员) 80人(40%)。

    (2)行人(含非机动车驾驶员)通过人行道的情况。关于平时是否横穿马路,经常8人(10%),偶尔48人(60%),从来没有24人(30%)。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直接横穿马路的行人占少数,主要选择由人行道通行。关于平时过斑马线时是否遇到有车辆让行,经常28人(35%),偶尔48人(60%),从来没有4人(5%)。反映出大多数机动车驾驶员会主动让行,但并不是常态。

    (3)机动车驾驶员对“礼让行人”的具体认识。关于是否会礼让在斑马线的行人,不会9人(7.5%),偶尔会,看情况31人(25.83%),经常会43人(35.83%),都会36人(30%),空题1人(0.83%)。关于不让行的情形(多選题),行人在斑马线上长时间逗留43人(51.81%),行人示意车辆先行54人(65.06%),上下班或堵车高峰期31人(37.35%),大量行人不间断过斑马线41人(49.4%),行人稀少13人(15.66%),无论哪种情形都不让行4人(4.82%)。这说明绝大多数机动车驾驶员会选择主动礼让行人,而影响机动车驾驶员不让行的客观情况主要市行人在人行道长时间停留、行人示意车辆先行、大量行人不间断过斑马线、上下班或堵车高峰期等。这也是我们在实地观察时发现机动车礼让行人的比例较低的原因。关于是否知道如何礼让行人才不会被处罚,知道58人(48.33%),知道一些53人(44.17%),不知道9人(7.5%)。

    (4)被调查者对“机动车礼让行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关于是否知道“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的相关法律规定,知道134人(67%),知道一点61人(30.5%),不知道5人(2.5%)。以及关于是否知道武汉市违反“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的交通法律法规会被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并记3分”的规定,不知道57人(28.5%),知道143人(71.5%)。反映出大多数人知道让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是否支持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支持134人(67%),反对36人(18%),中立30人(15%)。大多数人支持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但仍有一部人持反对或中立意见,说明机动车礼让行人在理论与实际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三、武汉市机动车礼让行人实施情况的问题分析

    (一)执法部门监管不到位

    对于礼让行人该规定的具体实施,执法部门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问题。

    1.部分人行横道存在监管盲区

    近年来,交警部门利用监控系统在重要区域、路段、路口建立了智能交通监控系统,大大提升了交通管理水平。但是,全市监控系统仍然不完善,不能全面对“不礼让人行道”违法行为进行监控、管理和处罚。目前还有很多路口、人行道并无交通信号灯或监控设施,也无交警执勤,存在监管盲区,容易形成机动车驾驶员的侥幸心理,且造成机动车不用礼让行人的误区。

    2.缺乏对行人的监督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进行处罚。现实中,交警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的普遍性违法行为难以进行执法处罚,使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通过人行道屡禁不止。不少机动车驾驶员对此想不通,因而心理不平衡,存有不满情绪。

    3.执法部门过分依赖电子抓拍系统对不礼让行为的监督

    当电子抓拍系统存在失误时,没有任何弥补的可能。根据查询的此类案件判决书,很多机动车驾驶员在受到处罚后,通常的“抗辩”理由是其他车辆同样没有让行却没有受到处罚或者是其他车辆导致了自己的不让行行为。这大多是因为电子抓拍系统存在漏拍的情况,并且电子抓拍系统不会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做出判断。虽然上述情况并不能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不让行”的违法行为的理由,但过分依赖电子抓拍系统对不礼让行为的监督执法无疑缺乏机动性,会进一步加深和激发机动车驾驶员对法律法规的误解和逆反心理。

    (二)交通设施不完善、设施设计不合理

    为了防止交通事故,保证交通顺适,必须重视设置交通安全措施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中的作用。在人流量、车流量较大的地区路口,行人和机动车在地上人行横道上都难以有序通行,机动车集体不减速通过人行道,或者行人集体将机动车逼停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人行横道不但安全性降低,且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实施难度增大。再者交通信号灯的红灯时间过长,行人容易闯红灯抢行;绿灯时间过短,行人还未完全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容易抢行。同时很多路段人行横道未设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信号灯损坏,往往这些路段最容易加剧“人车让行”矛盾。并且在人行横道上,除了地面写有“礼让行人”的相关标语外,普遍没有明显的机动车礼让行人的标志或警示。

    (三)普法宣传不到位

    开展的“礼让行人”宣传过于侧重要求机动车“礼让行人”,而对行人过人行道时要按照交通规则行进没有很的好宣传,致使一些行人认为无论红灯、绿灯,只要人过人行道,机动车都得让行,造成对“机动车礼让行人”的误区。只注重宣传法律法规,却没有阐述其中的法理、立法价值以及权利与义务等。机动车驾驶员大多数知道机动车礼让行人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并不是每一个人能够恪守法律法规,其中一个重点原因在于不清楚、不理解法律规定“车让人”的原因。单纯宣传机动车礼让行人,却没有明确机动车让行的具体正确做法。机动车驾驶员往往抱有让行的心态和意识,却无法做到合理预判,收到罚单后也苦不堪言,进而对机动车礼让行人的规定持怀疑态度。四、对实施“机动车礼让行人”的改进建议

    (一)加大执法部门对于不礼让行为的监管力度

    进一步加大各个路口、人行道对于电子抓拍的投放力度,从而加大对于不礼让行为的监管。继续新增可视化“礼让行人”视频监控系统,以此提高处罚的效率和监管的全面性,杜绝驾驶员的侥幸心理。对无法保证监管的路段要进行清查,安排交警执勤。同时完善电子监控设备功能及录入程序,避免因行人、非机动车而造成的“不礼让斑马线违法”。交管部门要坚持落实机动车礼让行人的法律规定,做到逢违必处、逢处必严。同时定期开展集中整治,将整治机动车不礼让行为成为常态,让礼让行为成为习惯。

    (二)根据实际情况改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于司机以及行人的提醒设施

    优化道路交通设计。在人流量、车流量较大的地区各个路段增加地下人行通道或过街天桥,进一步完善道路系统,在保证道路通行安全的同时也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各个路口、人行道的实际情况,优化交通信号灯的红绿灯时间。同时完善道路交通信号灯的安装,尽量保证绝大部分路口、人行道安装信号灯,并且定期对信号灯进行检修。

    建设科学有效的“礼让行人”提醒设施,可以借鑒西安在人行横道前安装“小黄灯”的机动车礼让行人智能提示系统,创新“礼让行人”提醒设施。同时全面增设礼让行人的明显标志牌、标语等,从而加大对于行人以及司机的提醒力度。

    (三)根据实际情况使处罚多样化

    目前主要的处罚除了扣3分,并予以相应罚款,其实除了经济处罚外还可以增加其他更灵活的处罚的处罚方式。比如利用舆论压力等等,对于一定时间内多次不礼让的司机进行曝光,从而利用舆论压力进行教育和惩戒,从而达到对于其他司机的警示作用,例如道路大屏公示、网络宣传平台进行公示等等。同时可以令不礼让的司机义务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员的工作,亲身感受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以及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比如让不礼让行人的驾例员在一定时期内履行维持交通的义务,让驾驶员认识到礼让行人的重要性。还可以对不礼让的司机进行现场教育,令其抄写法律法规等。

    (四)有关部门加强关于礼让行人的宣传引导

    不仅要明确司机责任也要明确行人的相关注意事项,从而真正实现车让人,人让车,人车和睦相处的情况。加强“机动车礼让行人”宣传引导主要体现在:

    1.对行人的宣传

    “机动车礼让行人”绝不只是机动车的事,也需要行人的相互配合,然而部分行人不明白如何正确通过人行道,通过人行道时慢慢悠悠、打电话、站在人行道中间聊天等,这些都严重影响通行效率。对此,我们要加强向行人宣传正确的通行方式。在全市继续增设交通整治宣传教育点,重点针对行人违法行为,当场进行宣传教育。

    2.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宣传

    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礼让行人”的教育,广泛讲解正确的礼让方式,避免驾驶员主观上认为自己实施了让行行为,实质上却仍是不让行行为。同时提醒驾驶人在行车中要提前观望前方人行道交通情况,减速慢行并做好停车准备,确保在人行道前停车礼让行人。

    3.建立警务新媒体的专门板块

    依靠网络直播、警务app、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渠道,着力宣传“机动车礼让行人”的法律精神和安全文明意义、乱闯人行道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正确礼让行人的方式,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和非机动车和行人文明守法通行,持续净化道路交通出行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欣.如何有效发挥外部监督在“礼让行人”中的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7(35):234-235.

    [2]钱伟,李勃,杨芳.“行人优先”通行权具体适用中的困境与规制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第90号指导案例为例[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8(2):7-12.

    [3]薛玮,季春.机动车礼让行人义务的厘定与审查[J].人民司法·案例,2016(20):4-5.

    [4]张鹏.为构建文明交通环境 武汉交警严治不礼让行人+鸣笛[EB/OL]. http://jgj.wuh an.gov.cn/jgdt/42809.jhtml,2019-08-13/2019-11-01.

    [5]张建勇,李佳,李玮.武汉掀起“文明交通行”交通秩序整治高潮[EB/OL].http://jgj.wuhan.gov.cn/jgyw/42975.jhtml,2019-09-09/201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