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化实践背景下我国非遗建档相关主体分析

    王巧玲 李希

    摘? 要:文章以中国本土化实践为背景,在区分非遗项目内外部及中间主体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各类主体在非遗建档中所扮演的“角色”或可能发挥的“功能”,以期为该方面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建设;建档主体;非遗档案;本土化

    Abstract: Based on the background of China's localization practice, this paper deeply analyzes the 'roles' or possible 'functions' played by various subjects in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rchiving on the basis of distinguishing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subjects and the intermediate subjects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related research in this area.

    Key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nstruction of archives; Subject of archiv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rchives; localization

    非遺建档一般指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有关的原始记录性资料或实物作为档案收集保存。目前,我国有关“非遗建档主体”问题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进展,[1][2][3][4][5]但对相关主体的分类或者比较笼统,或者只是在清单式罗列基础上的简要介绍。

    本文旨在结合我国社科基金项目实地调研,立足我国最新的本土化实践进展,对非遗建档相关主体的特性及相互关系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

    我国非遗建档相关主体主要分为10类。10类主体可大致分为三大类:内部主体、外部主体与中间(过渡性)主体三大类。其中前者3类主体属于内部主体,后6类属于外部主体,第4类属于过渡性中间主体。

    1 非遗项目的内部主体

    1.1 非遗项目实践社群。非遗项目实践社群,即以具体的非遗项目为核心凝聚和联系起来的民间群体。非遗项目实践社群的边界通常是比较模糊的,虽然居住地行政区划可以帮助划定其大致范围,但它并不是一个完全清晰的边界。除了官方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以外,非遗项目实践社群成员身份的放弃与获得,通常情况下既不需要履行某种严格的手续,也不存在登记一说。

    现实的状况是,随着我国全球化、城市化与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加,以及生产生活环境的变化,不仅有大量非遗项目实践社群成员离开了原来的居住地,身在原居住地的很多非遗项目实践社群成员也不再开展相关的实践活动,从而在实质上放弃了其非遗项目实践社群的成员身份。

    1.2 非遗项目传承人。与非遗项目实践社群成员的情况类似,传承人的边界也是模糊和动态的,不存在某一非遗项目有固定的传承人人数规定的说法,而且传承人在实践过程中的创新,很可能使其成为具有独特风格流派的创始人,并进一步激发非遗项目的活力。

    因此,对于具体非遗项目的传承而言,传承人数量越多越好。但传承人不是自封的,其技术水平和影响力通常要在非遗项目实践社群中获得一定的认可,传承人的认定标准与认定结果更多存在于非遗项目内部实践者的心中。

    1.3 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符合相应条件,且经过正式程序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同一般的传承人相比,他们是获得官方认可和支持,并被列为管理对象,必须承担相应法定义务的特殊群体。

    由此可见,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边界是非常清楚的,同时也有相对较明确的进入与退出规则。除了作为选拔基数的非遗实践社群中传承人的群体规模以外,官方给定的评选条件与名额是决定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数量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我国在非遗保护实践中构建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项目名录体系,代表性传承人同项目一样,也有国家、省、市、县四个级别。不同级别的代表性传承人,由相应级别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其所制定的相关办法予以认定和开展管理工作。

    2 非遗项目外部主体

    2.1 文化主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都属于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组织,前者是法定的非遗保护、保存工作主管机构;后者则是法定的档案事业与档案工作主管机构。

    目前我国设置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行政管理体制,其中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设置了专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内部机构——非遗司,省、市两级文化主管部门通常相应设置了非遗处、非遗科。县级层面的非遗工作大多由负责公共文化服务的部门或工作人员承担。我国的档案事业也是四级管理体制,其中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负责对全国档案工作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2012年10月,国家档案局在《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中就将非遗档案列入其中,并在印发的相关通知里明确指出:列入目录的专业档案,是满足各项事业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必须建立的档案种类,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管的重点项目。

    2018年机构改革对档案主管部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省级及以下层面。改革后,绝大多数地方由原来的局馆合一改为局馆分设,档案行政职能划归党委办公厅,大多数地方的党委办公厅加挂档案局的牌子。[6]

    理论上,文化与档案主管部门应合作承担非遗建档相关正式制度的编制之责。实践中,国家档案局在2012年印发《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中,亦明确提出: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家档案局编制非遗档案归档范围和管理办法;在国家层面制度出台前,各省可按此合作模式先出台本地区的办法。

    不过,迄今为止,无论是国家还是各省,都尚未有成文的制度出台。

    2.2 非遗保护中心。非遗保护中心是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工作实践中,根据实际需要并报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遗保护专业机构。在性质上,它一般是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直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着所属地区非遗保护相关决策的具体执行工作,比如,提供非遗保护工作的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开展非遗调查、资料收集、抢救性记录;指导非遗保护计划的实施;举办各类成果和经验交流活动等。

    在我国的本土化实践中,非遗保护中心主要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独立设置,如,北京市非遗保护中心是北京市文化主管部门直属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另一种是依托原有文化事业单位建立,如,中国非遗保护中心的依托单位是中国艺术研究院。

    目前,除我国港澳台外,我国其他31个省份所建立的非遗保护中心,独立设置与非独立设置的比例基本持平,前者15个,后者16个。省级以下的市县两级,除个别情况外,大多也按此思路设置了专门的非遗保护工作部门。

    2.3 公共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艺术馆)。这些机构在业务领域上既有各自的侧重点也有共同点。从三者的侧重点上看,公共档案馆为专业的档案管理机构;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博物馆的收藏分别以图书和实物为主(而艺术馆则几乎等同于以艺术作品为主题的博物馆)。从三者的共同点上看,一是都属于文化事业机构;二是基本都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三是通常都被定位为记忆保存机构,承担向公众宣传教化的功能。

    三者在性质与定位上的这些共同特点,与非遗建档中的记录、收集、整理、保存等具体工作之间有着非常强的契合之处。正因为如此,在我国非遗建档实践中,这三类组织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

    2.4 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在这里是一个非常广义的概念,即我国境内除了上述组织以外的其他各类组织和个人,比如高校,科研院所,专业人士、有识之士等等。或许正是因为其包含的范围太大,社会公众在非遗建档主体中是非常重要,但却容易被研究者忽略的主体。

    社会公众之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社会公众是非遗建档之结果——非遗档案——的服务对象。《非遗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其次,根据前文有关非遗实践社群边界之模糊性的论述,随着非遗保护实践的推进,社会公众,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非遗项目实践群体的“潜在成员”;最后,社会公众中包含的专业技能和志愿精神,是弥补非遗建档方面非遗项目内部群体与官方资源之不足的重要力量。

    3 非遗项目的中间(过渡性)主体

    非遗项目的中间(过渡性)主体指的是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之所以将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列为非遗项目的中间(过渡性)主体,主要是因为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既有可能是由非遗实践社群内部成员构成的(或是大部分是由其内部成员构成的),亦有可能是由外部人员构成的。前一种情况多数是因为非遗实践社群中原本就存在正式组织,比如,国家级非遗项目景泰蓝制作技艺的非遗保护项目保护单位为北京市珐琅厂有限责任公司;后一种情况则多见于在非遗实践社群中原本没有正式组织的情况下,通常由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来作为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比如,国家级非遗项目京西太平鼓,其项目保护单位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文化馆。

    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与实践社群之间的不同,首先在于前者必须是一个正式组织,而后者则不是。根据目前非遗管理体制设计,被文化主管部门列入代表性名录的每一个非遗项目,通常都对应着一个组织作为项目保护单位,由其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并负责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以及登记、整理、建档。

    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样,亦是由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一定的资格条件予以认定的。

    *本文系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建设政策引导策略研究”(18BTQ09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献:

    [1]戴旸.应然与实然: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主体的思考[J].档案学通讯,2014(04): 82-85.

    [2]陈义德.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研究述评[J].档案管理,2020(03):42-43.

    [3]王巧玲,孙爱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相关主体分析[J].山西档案,2013(02): 56-58.

    [4]王云庆,樊树娟.简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主体[J].档案管理,2013(02): 43.

    [5]陈祖芬.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主体研究——以妈祖信俗档案管理为例[J].档案学通讯,2011(01): 16-19.

    [6]裴佳勇.机构改革背景下我国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的问题及对策[J].档案管理,2020(05):22-24.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来稿日期: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