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的依附与自由的代价

    摘要:网约车行业作为共享经济与平台经济的典型代表,劳动用工呈现弹性化、多重化、开放化与虚拟化的特征,但司机方与平台方的劳动关系判定问题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对广州地区各主要网约车平台的司机进行了深度访谈,从该行业的商业模式入手,依据协议签订的性质与对象,结合劳动过程的从属性程度,以更清晰地对劳动关系做出判定。

    关键词:依附;自由;网约车平台;劳动关系

    互联网技术对经济社会的颠覆与创变有目共睹,共享经济、平台经济与日常生活深度交融,无所不在。网约车行业凭借快捷方便、智能化、个性化的特点,从12年发展至今,已经从一场民众猎奇、烧钱补贴的狂欢逐渐走向理性规范,并沉淀为一种相对成熟的业态。但以网约车司机为代表的平台从业者与平台企业的劳动关系判定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在法律规章未作明确表示的情况下始终没有达成共识。本文立足于学界广泛探讨过的网约车行业,根据网约车司机签订协议的性质及对象,以定性访谈的方法呈现不同商业模式下劳动过程的从属性程度,旨在更加清晰的展现劳动关系的认定结果。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从工业时代到互联网时代

    我国目前关于劳动关系的判定,主要基于两个事实:一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是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但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了事实劳动。主要的法律依据仍然是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即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个条件也可以概括为从属性之说,即人格、经济以及组织上的从属性。

    传统的劳动关系标准建立在工业化大生产的雇佣关系基础上,而当今互联网企业与网络从业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是变量因素增多和表现形式弹性化的新型劳动关系(刘君,2017)。劳动者大多没有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灵活自由。传统的事实劳动关系部门规章位阶过低,内容有限,无法涵盖共享经济下劳动者的工作特点。从属性作为一个综合而富有弹性的概念,在实践中的界线并非绝对清楚,这也令劳资双方在主体适格及其适用范围上存在分歧。

    正是因为这些分歧,学界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性研究,通过法理解释或类型划分对劳动关系进行判定分析。但要么分析说明过于笼统,缺乏分类解释与现实对照;要么类型划分标准散乱,过分解读了现行法律。在当前劳动法律并未做出修改的前提下,劳动关系的判定依然只能依据于此,任何对现行法律过宽或收窄的解读、使用都不恰当。

    二、经营模式划分与劳动关系判定

    网约车行业的商业模式无外乎B2C模式(Buiness to Customer)与C2C模式(Customer to Customer)两种,前者由平台企业自备车辆和专业驾驶员,后者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车辆源于租赁公司或私家车接入,由此这一模式又可进一步分为B2P模式(Buiness to Person)与p2p模式(Peer to Peer)。但无论模式如何,“互联网+” 改变的只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劳动条件)相结合的方式,并未改变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劳动条件)相结合的本质(王全兴、王茜,2018)。对劳动关系进行判定,依然要回到劳动关系认定的两个事实及劳动过程中,劳动力只有在劳动过程中表现出来、发挥出来才能成为实际的劳动(游正林,2006)。

    19年5月至8月,笔者对广州市各主要网约车平台企业中不同业务类型的30个网约车司机进行了深度访谈,整理了司机与平台或其他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实际劳动过程的从属性程度。

    (一) 捆绑的依附:B2C模式的重资运营与平臺唯一

    B2C模式限定了车辆与司机的来源,平台企业均来自于整车厂商或背靠租赁系母公司,司机的加入也有着严格的准入规则与标准,双方均遵照劳动合同及法定要求运作。在良好的管控能力下,这一模式一般不会出现安全弊端,司机对平台有着不可转移的唯一性,捆绑依附特征显著。

    都是全职的,签有劳动合同,包括底薪和五险一金。车是公司的,不能接其他平台。很严格,每月分批搞培训,每天都要完成营业额。每周系统推送一天休息,平时有车队长还有上边主管,一层层的管,没有自由的。(神州专车B师傅,35岁,已婚本地户口,工作一年多)

    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网约车司机与平台方是典型的劳动关系,要接受制度约束,整个劳动过程都会受到密切的层级管理,以将劳动力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劳动来榨取剩余价值。尽管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能够得到基本保证,在底薪设置、工作休息、福利待遇等方面有着比较明确的预期,但司机只能捆绑依附于一家平台,接受平台方对劳动过程的严格束缚,“不自由”的感觉比较强烈。

    这是广汽自己的平台,刚运营没多久。车是公司的,我就是帮它运营嘛,全职的。我们跟第三方平台签劳动合同,相当于是外包的人力资源。有五险一金,新平台刚出来,每天给司机补助100多,平时充电有补贴,车辆维修、保险也不用自己管,几乎没什么成本。(如祺出行Z师傅,52岁,已婚本地户口,工作七天)

    如祺出行也属于B2C模式,在劳动过程的管理约束上与神州、曹操等平台类似,表面看来似乎是劳动关系,但唯一的不同就是网约车司机劳动合同的签订不是与平台方,而是与第三方劳务机构。这种情况下,司机与平台之间为劳务关系。

    (二) 自由的代价:C2C模式的轻量运营与风险承担

    C2C模式包括B2P与P2P两种类型,平台本身并不掌握车辆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而是通过租赁公司或者个人加入的车辆匹配需求。在网约车政策不断驱严的背景下,多数没有生产资料(车辆)的网约车司机普遍选择B2P模式,通过租赁的方式用车,每月按时缴纳租金,与租赁公司或平台签订租车协议,也可能存在与劳务公司签订协议的情况,但这仅作为一种形式,实际并无多少约束。

    我從公司租的车。签的相当于是劳动合同吧,要求你怎么怎么样,但它写的是租车协议。平台跟我们车队有合作,相当于承包出去了,我们跟车队有协议。车队长主要负责多招人进来开车,他拿佣金。我们归车队管的,总的来说也没多少约束。工资结算按比例,打到车队那里按流水算,这个月跑了,下个月15号才能拿到,得一个半月。(首汽约车P师傅,27岁,未婚外地户口,工作几个月)

    司机以租车的方式开展网约车业务时,除了租车协议外,还与第三方机构存在劳动协议,相当于劳务派遣至网约车平台,但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身份,平台实际并不承担管理角色,而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司机对平台的人身依附和组织依附很弱,存在一定的经济依附,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要求,因而只能判定为劳务关系。

    车是从滴滴那里租的,车型可以自己选,只有租车协议。除了这个AA,我还有首汽、滴滴。就注册平台的时候有个网上条款。现在平台也难做,有了车就可以多接几个平台,哪个平台有单,就用哪个喽。(AA出行Y师傅,43岁,已婚外地户口,工作几个月)

    同样是B2P模式,这种情况下租车司机未与第三方有任何协议,甚至还接入了多个平台,只与平台存在注册协议或合作条款。但有些司机的租赁协议很可能包含了一些平台工作的日常管理内容,以掩盖其中的用人用工关系规避风险。因此还需根据租赁协议的实际内容和现实从属性程度将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判定为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

    车是十多万买的,跟它只有网上那种条例,让你遵守,没啥协议,挂靠了劳务买社保,根本没有约束的。但就是政策严了,私家车查到没运输证会罚款。现在跑的人多了,单子都分薄了,有的单子不想跑,还要你20改派费,所以我也接了滴滴,一个平台挺冤的,多个平台跑个长单回程就不会空驶了。(首汽约车Q师傅,31岁,已婚本地户口,工作近两年)

    P2P模式均为带车加入平台的司机,他们往往只与平台存在合作协议,即便挂靠了劳务公司,也并未受其实际约束,还要承担高昂的成本以及政策排查压力。尽管司机按照平台系统的提示操作,但司机对平台的服从也并非绝对,可以取消订单,只是要付出一定服务分或改派费的代价。自带生产资料的司机在平台的工作也不是持续、稳定的,可以接入多个平台,也可以随时退出。因此,即便网约车司机对平台存在一定的经济从属性,但人格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几乎不存在,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只能判定为合作关系。至此,两大模式下三种类型的商业模式劳动关系都得到了呈现。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广州地区网约车平台的案例研究,从网约车企业的商业模式入手,按照劳动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以合同签订的性质、对象和实际劳动过程的从属性程度为依据,来进行劳动关系的判定分析,最终总结出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的B2C模式能够判定为劳动关系。尽管网络平台容纳了更为轻便灵活的工作形式,现行的法定范畴与框架标准仍然能够对此清晰地做出劳动关系的是否判定,只是对于众多非典型劳动关系来说,从属性程度缺乏更为精确的说明,这一部分的关系认定存在劳动法与民法的交叉,本文在此将无法被判定为劳动关系的其他类型划定为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

    参考文献:

    [1].刘君. 2017.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构建我国共享经济的新型劳动关系——关于构建新时代网络劳动关系的思考[J].工会信息(24):7-11.

    [2].王全兴、王茜.我国“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J].法学.2018(4):57-72.

    [3].游正林.2006.管理控制与工人抗争——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研究中的有关文献评述[J].社会学研究(4):169-185.

    作者简介:

    李桐(1996年—),女,河南信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移民社会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技术赋权与互联网时代的劳动关系转型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BSH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