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与分:近代中国东北地区乡村家族共同体探析

    王广义

    摘 要: 近代东北乡村地区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随着“结婚成家”,在横向上有着姻亲的扩展,在纵向有着家族的扩延,随着时间的推移,地域的延伸,又有着一些宗族的关联。由于诸多因素,在清末,东北乡村家庭多倾向于“合”的趋向,村落形成了一些大家庭。但到了民国,大家庭又转向“分”的发展,形成若干个中小规模家庭。但无论分与合,基于血缘因素,都有家族“和”的纽结。由于开发短暂、地域流动频繁,与关内相比,东北地区还远未形成多少大的家族或宗族势力。于是乡村就变成了以家族为主体的血缘,以姻亲为主体的地缘,以及以雇佣群体“外来户”为主体的业缘等多层次的集合体。在这个集合体中,家族通过“合”力,在力求家族内部的维系和秩序合理化的同时,也积极参与地方政权,由族权向政权的渗透,乡村也就形成了以一定的家族为中心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力网络。

    关键词: 近代;东北乡村;家族共同体

    在近代中国东北乡村地区,家庭、家族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乡村居民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等多层的社会关系,以及多重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地位,因传统习惯的延续以及现实生存的需要,往往合家而居,形成一些大家庭,后来随着分家,形成若干个中小规模家庭,构成同姓家族,但很少有较大规模的宗族存在。①有学者也曾指出:在东北地区,作为乡村基本社会单元的村庄往往由许多个宗亲群体构成,其中可能会有若干个宗亲群体包括较多的家庭和人口,但构成宗族的极少,至于华南和部分华东地区宗族与村庄合为一体,即所谓“宗族村庄”的情况更是闻所未闻。②关于近代东北地区乡村家族共同体的研究,有学者指出近代东北地区大家庭分裂后,基于生存压力,加强了彼此协作,最终促成了乡村互惠道义规范的构建。③

    有学者指出血亲网络对近代移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④

    本文试图以晚清到民国这一时段来揭示近代中国东北地区乡村家庭从“合”到“分”的发展趋势。

    一、合:有清一代东北大家庭的合家而居

    在整个近代,东北的家庭规模大致在5~8口之间,核心小家庭还是占主流的,但因受传统大家庭制度的影响,尤其在有清一代东北地区无论土著少数民族还是外来流民、移民,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到大家庭制度带来的诸多好处,多倾向于合家而居,因而很多核心小家庭逐渐发展成复合家庭和扩大家庭等大家庭,出现了一些几代同堂、同居合爨的大家庭。一般单身的雇农或耪青,很少别居,大多附于雇主家庭里,也扩大了家庭规模。一些近代东北地方旧志、调查文献都有很多相关的记载。

    本县在清时,下等社会一般民众家庭,多系老幼男女伙居,人数有达百口者。冯致仁编纂:《伊通县乡土志》,伪满“康德”四年(1937)油印本,第13-14页。

    凡四乡之大佃户,多五、六代同居,父子兄弟姑媳妯娌,油油然亲爱和洽,豫顺欢娱,简易诚挚,有天然之秩序。

    《巴彦经政志》,黑龙江省档案馆、黑龙江省地方志研究所:《黑龙江通志采辑资料》,内部发行1983年版,第767页。

    县内多大家庭,有父子孙曾五世同居人口数十者,否亦多终兄弟之世而不析爨,上下和睦,颇邀家庭乐趣。

    榆树县公署:《榆树县乡土志资料·风俗及习惯》, 1937年铅印本,第6页。

    杨雨斋,先世山东济南府齐东县杨家庄人,祖某,清顺治初孑身赴吉林垦地耕种,至雨斋九世矣,同居合爨。

    《杨雨斋传》,徐鼐霖修:《永吉县志》卷四五《人物志八》,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809-810页。

    朝阳堡董惠,同居七世,人至一百五十口,而父子兄弟尚同心合德,好无间言。

    李绍纲、徐芳修纂:《康平县乡土志·耆旧》,光绪三十四年刻本。

    尽管从人口规模上,东北大家庭人口难与中国内地大家庭相比,但大家庭合家而居的形态还是普遍存在的,民国时期出现分家倾向,但并不影响大家庭存在的普遍性,这与根深蒂固的“以大家为荣,以分家为耻”的封建思想的影响有关。“解放前东北地区乡村调查中显示,乡村除掉少数家庭受城市官僚或资产阶级影响外,一般都是很保守的,讲究五世或六、七世乃至九世同堂。特别是富农家庭,人口最多有到278口人的,共同生产共同消费”。

    赵正之:《解放前东北平原地带农村建筑调查》,《建筑学报》,1955年第3期。满铁调查显示:在东北的农民同内地也是大家族制,一家之内,拥有很多组成员。据当时的推算,通常农家每户约为8人,北满地方,家庭的构成员数目更多,据中东铁道经济局的调查,一家平均有164人。

    [日]冈川荣藏著,因名译:《满蒙农业的发展》,《新平半月刊》,1931年第8期。 当然各种统计的依据不同,其数字也不同,但家庭合家而居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一)合家而居的原因

    在清朝东北地区,出現合家而居的大家庭有着诸多原因。

    1经济因素。在传统小农经济依然占主导地位的近代东北乡村社会中,大家庭有利于共同组织集体劳动渡过难关,尤其是最初移民东北的关内移民,资金、生产资料、劳动力等极端缺乏,加之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和天灾人祸的频发,需要通过协同劳作抵御风险。合家而居,“人多力量大”,生产和生活上互相“照应”,“人多势众”,增加生产能力和提高抗拒天灾人祸的能力。从20世纪30年代日本人对东北大家庭的实地调查中可知,很多人认为大家庭不仅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畜力、物力、财力来集中进行农业生产,还节约开支消费。如人多暖房,节约燃料;人情随礼,只随一份。

    千种达夫:『满洲家族制度の惯习』Ⅱ、一粒社、1965年、247頁。

    家庭规模的大小反映了土地与人口间的依存关系,大量的人口养育需要相应数量土地等生产资料,反过来,大土地所有者需要大量的人力进行生产劳动。在地广人稀的近代东北乡村,地主、富农等大土地所有者基于农业生产、防匪防盗等需要,也倾向建立大家庭。伪满初期农村实态调查就能反映这一情况。东北北部地区的681户中,地主46户,户均59人;富农17户,户均247人;中农上层21户,户均247人;中农下层77户,户均114人;贫农93户,户均74人;半雇农157户,户均55人;雇农234户,户均55人;杂业36户,户均40人。

    伪满“实业部”临时产业调查局:《农村社会生活篇——康德元年农村实态调查报告》,“满洲”图书株式会社1937年版,第93-94页。东北中部地区的401户中,地主18户,户均76人;中等地主16户,户均54人;小地主2户,户均47人;贫农82户,户均85人;极贫农115户,户均59人;雇农72户,户均42~6人;杂业26户,户均57人。

    伪满“兴农部”农政司调查科:《农村实态调查关系集计资料》,“满洲”印刷株式会社1942年版,第92页。

    2历史文化传统。家是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中国传统文化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家庭观念就有“以大家为荣,以分家为耻”,东北地区也不例外。“家庭,以累世同居,多口共爨为可贵。若父母在堂而兄弟异财别居,则引以为耻”。

    包文峻、李溶:《梨树县志》丁编《人事》卷二《礼俗》,伪满“康德”元年(1934)铅印本。 于是就形成了一些几代同居的大家庭。在东北乡村更愿意认同三种人群(或称族群):在旗人(主要指满族,包括随旗人汉军八旗)、此地人(1860年代东北开禁前生活在东北的汉族)、关里人(1860年代东北开禁后移入东北的汉族)。这三种人群都有大家庭同居的传统。东北少数民族本身就有数世同居的传统,满族(在旗人)也不例外。“旗籍多数世同居,故有一户百口者”。

    魏毓兰:《龙城旧闻》卷三《礼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2页。“只是因为传统的作用——满族人对他们的古老制度怀着深深的尊崇心理”。

    [俄]史禄国著,高丙中译,刘小萌校:《满族的社会组织——满族氏族组织研究》,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22页。此地人、关里人都是移民关外的中原汉族,只是有早晚之分,这些关内汉族移民也大多承继原籍的大家庭聚居传统。“初山东人入境者即集合同族……聚族而居,其语言风俗一仍旧惯,他省人民入境亦效仿之。此实为汉人将关内家族制度介绍于东北之始,即汉人拓殖东北最初之社会模型也”。

    龚维航:《清代汉人拓殖东北述略》,《禹贡》,第6卷第3-4合期,1936年。这样不仅延续传统,更有利于共渡难关。据伪满“康德元年度农村实态调查”,在黑龙江调查的20个村屯的681户中,有158户是靠亲戚关系来到本村屯的,占23%;有75户是靠同乡关系来到本村屯的,占11%。其中山东籍占706%,河北籍占9%,东北籍占82%。

    伪满“实业部”临时产业调查局:《农村社会生活篇——康德元年农村实态调查报告》,第60、44、48页。

    3政治环境。近代之前,家庭的拆分往往被视为家族不和谐,是大多数家庭成员不愿看见的。同时,国家以家庭为根基,家庭与家族的不稳定也影响了社会稳定,是统治者不希望的,所以鼓励大家庭或家族同居。如清初《大清律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八《户律·户役·别籍异财》,同治十一年(1872)刊本。几代同居,“社会以为美德,官方为之表彰。盖嘉其礼让,褒其孝悌也。影响所及,竞重孝悌,当父母健在而兄弟分居者甚少”。

    扶余县公署编:《扶余县乡土志资料》,民国二十六年(1937)打字本,吉林省方志馆馆藏。从上到下都希望建立其乐融融的家国同构政治模式。另外,清朝中后期以来,东北地区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都较为尖锐,匪乱、民变频仍,人们的生命、财产缺乏安全保障,村民也多愿聚居形成大家庭,以求自卫。“东省村落之集团颇发达,盖便于捍卫计耳。中等以上之农家,四周皆绕以坚固之石垣,或筑土墙,以资防守,中间又建以广庭,俗称院子,所以屯积粮食或居住之用”。

    张宗文:《东北地理大纲》,中华人地舆图学社1933年版,第127页。据《苍氏家谱》记载:苍家大院坐落在屯中央,坐北朝南,东西宽约80米,南北长120米,占地近一垧,围墙砖混结构,较为坚固,高丈二,厚三尺,四角构筑炮台六座,四周上下两层炮眼,可瞭望可射击。目的是防范匪盗打劫抢掠。

    岩佐舍一:「北满农村に於ける大家族分家の一事例」、『满铁调查月报』、第20巻第12號、1940年。

    4社会因素。大家庭便于分工互助,以壮年夫妇为核心的扩大家庭或联合大家庭,使男女老幼发挥其所长进行分工劳作,又使老弱病残弱者有所依有所养。如“宗族有贫困者,得依同族分别赡养之”。

    包文峻、李溶:《梨树县志》丁编《人事》卷二《礼俗》。

    (二)大家庭生活与管理

    相对于关内,近代东北地区大家庭的数量不多且规模不大,宗法体系也不尽严格和完备,但家庭内部却存在一定的尊卑秩序,保持著长幼有序、夫妻有别的家庭规范。

    “家有千口,主事一人”最能体现大家庭的结构。家有千口,但在大家庭里自然形成若干“股”或“份”或“房”,形成金字塔状的结构,顶端是“主事一人”的家长(多俗称大掌柜的、大当家、户主等,由于多为男性,其妻多称内当家的,多管理女性成员)。

    在传统中国社会,家庭以男性为中心,以男性代际继承即父子关系为主轴,形成了以“孝”为核心的家庭伦理。在近代东北大家庭中,“家长”代表了父系权威,是家庭的代表和象征。“家长仍完全的为父系权威:由为父者兼之,有绝对的权威,一声令下,家人只知服从”。

    润涛:《东三省农村经济概况》,《三民半月刊》,第2卷第8期,1929年。家长选任问题上,普遍由族人共同推选。东北地区民事旧惯调查资料表明了家长当任的资格:(一)家长一般以一家中之最尊者为之。所谓尊者,“不以辈分为主,以其人之贤能与否为断,苟为贤能,虽卑幼亦得充任”;(二)若家中辈最尊者尚未及岁,一般先以次尊长者为家长;(三)家中同等辈分下,以才望显著者为家长;(四)家中最尊长者遇老病不能理家政时,或志在静修不愿理家政时,次尊长者一般可以代理家长之事,但是否居家长之位还待定;(五)家长多为男性,但在男性尚小或能力不行的情况,在个别地方,允许女性或管理家务或为家长。

    伪满“国务院”统计处:《吉黑两省ノ民事习惯调查ニ就テ》,1934年,第22-35页;伪满“国务院”统计处:《奉天省民事习惯调查ニ就テ》,1934年;伪满“国立中央”图书馆筹备处:《旧吉林省旧惯调查报告》下,立花印刷株式会社1944年版,第51-53页;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黑龙江省调查民事习惯答案汇纂册》,1928年稿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总务部调査课:《满蒙诸惯习概要》,满蒙文化协会出版部1920年版,第65-66页。

    家长一经推定,对内对外事件,由家长独立负责。“亦有对内对外两人负责者,此则素丰之家或门第较高者有之,普通人无分立者也”。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8页。家长的权威与权限最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对家庭财产享有支配权。除了最主要的财产——土地与房屋外,生产工具、牲畜等其他家庭财产,家长拥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家庭成员未经家长批准则不得动用家产。家庭收入及支出也由家长掌握和权衡。家长不仅善于理财,更要懂得持家。家长在一家生产过程中,“分配工作,管理伙计,使用车马,赶集上店,卖土产,置用具,应付官差私用,及会街坊亲友,婚丧庆吊等项。对一家之生产分配管理权,是绝对的”。

    钱公来:《东北史话》,中央文物供应社1959年版,第12页。

    第二,家长控制子女的教养权。对于一家之子女教养权,家长也是绝对的。“农村庄家院里的子女,是无丝毫自由权的,越是田园骡马鼎盛之家,其礼法越森严,其规矩越刻薄,万一其子女,或媳妇,稍有越出范围者,当家的,轻则辱骂,重则吊打,甚或加以活埋,而乡里街坊,初无非议之者”。

    钱公来:《东北五十年来社会之变迁》,民意出版社1947年版,第21页。几乎所有东北地方志都有相关记载,可见子女没什么自主权。

    第三,家长处处维护着尊卑有序的历史传统。总体上讲,在一人主事之下,家庭内部男女老少有着明确的分工。“其组织,以家长为主体。家庭内,一切生活计划,由家长操纵之。男人皆于社会从事营业,女人则于家庭教养子女,处理家务……对于长上孝敬之,对于卑下则教育之。翳然有序,其乐陶陶然”。

    张勘等修,王翼廷等纂:《洮南县志·人事》,民国十九年(1930)铅印本。显然,这种分工往往遵循传统分工来行事,“男主外分工合作,女主内也是分工合作”,“男子受‘当家的指挥,治理田亩,女子有主妇受‘当家的支配领导妇女管理家庭,掌炊爨等事”,最终达到“自上而下,系统井然,负责者一心负责,干事者埋头干,彼此毫不冲突”。应麟:《黑龙江的家族制度与风俗》,《新青海》,第3卷第2期,1935年。

    从具体生产分工上看,男子分工形式主要有管地、管账、跑外、掌包、查边、管院等。这些需要根据个人的性格和能力来安排家庭成员各司其职。如富裕县七家户屯谢家二儿子谢连升是大家长,总管全面;三儿子谢连学负责跑外和具体管理家中事情;四儿子谢连增负责看青保卫;五儿谢连福的妻子全权管理家内事务。

    伪满“实业部”临时产业调查局:《农村社会生活篇——康德元年农村实态调查报告》,第105页。如人力不够的时候,又雇用一些农工,如雇用打头的(也称把头、班头等)、跟做的、车老板子、半拉子、更夫、大师傅(伙夫)、马倌、牛倌、羊倌、猪倌、园把式等等,有的就住在大家庭里,成为一员。女子分工有裁剪、洗涮、做饭、抚育子女等,但也进行协作田地劳动,如秋收中挖土豆、割麦谷高粱穗、扒玉米等体力较轻的农活。

    在这种格局下,家庭成员都有明确的分工。相对于汉人,“旗人規矩大”,家庭成员内部有着更细的规定。如郎氏家规就制定“可行者十则”“可戒者十二则”。曾制定家庭生活一些规矩,涉及婚丧嫁娶、人品学问、行为举止等各个方面。

    《牛胡鲁哈拉家谱——郎氏宗谱》,何晓芳主编:《清代满族家谱选辑》上,辽宁民族出版社2016年版,第770-772

    页;张其卓:《满族在岫岩》,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4页。 家庭内部关系基本特征仍然是一种较为严格的以上下尊卑分殊为内容的金字塔状的等级格局。一方面是家长对子女的控制和子女对家长的服从;另一方面则又表现为丈夫对妻子的支配和妻子对丈夫的服从。“家族以夫妇为单位,妇惟夫是从,子惟父是从。” 镇东县公署:《镇东县一般状况》第三章《风俗》,伪满“康德”三年(1936)铅印本。这实际上依然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传统父权、夫权体现的重要表征。

    从大家庭形成的规模和时间来看,形成较早、规模较大的家庭是从南到北逐步发展的,这跟东北开发时间早晚相关。顺治十年(1653)辽东招民开垦,逐步形成了一些聚居家庭,其后封禁,道光元年(1820)蒙地开放,1860年东北全面弛禁开放,大量关内移民流入东北。“农民之家族观念颇重,故村落中之社会意识,远相径庭于工商荟萃之城市,恒视家庭为唯一之寄托,天伦之乐,团聚甚欢,推而至于一族一乡,以及于一乡一村,团结甚固,皆本于家族而来”。张宗文:《东北地理大纲》,第129页。几次招垦和开放,移民流入,形成了更多的单一家族村落。如庆城县张家烧锅的张家、呼兰县孟家屯的沈家、兰西县石家围子的王家、肇州县张家大围子的邵家、张家。正如东省铁路经济调查局对东北北部(北满)的调查显示,“每村居住之农户,以由十家至五十家上下者,其同一族姓之单独村庄亦不少”。

    东省铁路经济调查局:《北满农业》,哈尔滨中国印刷局1928年版,第47页。

    二、分:民国中期之后东北大家族的分家而居

    鸦片战争以后,受西方文化的影响,西方小家庭制度也引起中国人的注意。“大家庭制是靠着专制政治而延长其命运的。辛亥革命一起,打倒了二千余年的专制政府,跟着的五四的新文化运动再度的向旧势力的根据地作猛烈的攻击。及后,混乱的内战,促成了农村经济的破产,大家庭所凭藉的靠山,更为摇动”。

    唯信:《大家庭制的没落与小家庭制的兴起》,《培英青年》,第7卷第2期,1933年。于是,民国时期,知识分子对传统家庭制度发起了挑战, 先后经历了辛亥革命后“家庭革命论”和新文化运动后“打破大家庭”的思潮。在大环境的影响下,东北地区许多大家庭出现分家别居的现象。如吉林伊通县,“本县在清时,下等社会一般民众家庭,多系老幼男女伙居,人数有达百口者……迨至清末民初,一般下等社会家庭兄弟、妯娌多因小故时起争吵之事,竟将大家庭渐变为小家庭矣”。冯致仁编纂:《伊通县乡土志》,第13-14页。

    综合分家原契、农村调查、家谱等各种资料来分析,近代东北地区分家行为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的发展、交通的发达,加速了大家族成员的分居异财。在传统农业经济社会,人们大多从事农业劳动。人口在地域上显得比较集中,大片耕地都在家附近。同一家族的人进行农业分工可以节省不少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随着社会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交通越来越发达,农民分化与农民离村日益频繁,一些农民外出谋求生计,从事非农业生产,自然而然因为离开和经济独立而分家另居。这样也有利于积累自己的个人财产。

    千种达夫:『满洲家族制度の惯习』Ⅱ、214頁。如安达县正四家子屯第5号、第6号原为一个大家庭,民国三年分家的重要原因在于弟弟去城市当银匠开了银店。

    伪满“实业部”临时产业调查局:《农村社会生活篇——康德元年农村实态调查报告》,第116页。台安县郑氏大家庭的兴衰历史表明:“随着中国封建制度的日趋衰败,郑家也渐渐走向衰落。不断地官匪骚扰,削弱了他的经济实力,而小分子的增长,逐渐加大了他家族内部的离心倾向,家族成员的腐化更加速了他的衰落。”

    李明申、李红青:《郑氏家族的兴衰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安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台安文史资料》第5辑,内部资料1991年版,第102页。这反映了农业生产商品化、城市工业的发展对中国乡村经济的影响以及对传统大家庭制度的冲击。

    第二,来自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新式文明的冲击。受新文化运动发生后“人”的发现的影响,“‘打破大家庭!的喊声逐渐高起来,并且已经有些人实行拆台组织起他们理想的小家庭了”。“作儿子的发现了他们不应作他们父亲的财产一部的孝子,作女儿的发现了她们不是家庭的‘赔钱货……这‘人的发现的运动虽然远不会普遍,虽然还遭遇着激烈的反对,但是已经叫出许多人所熟闻的口号,作震破麻木的静死的喊声,成为这新旧过渡时代的一个表征和点缀,——‘打破大家庭!便是其中的一个,因为大家庭决不是适合的‘人的住所”。

    许言午、林土、刘成辉:《怎样推翻大家庭制度》,《妇女杂志》,第11卷第5期,1925年。东北边陲绥化县彦邻村于坦店屯于家大当家的于蓝田就是一位较为开明的家长,乐于接受时代的新思想,他早就厌倦了传统的大家庭制度。再加上其中一“支”的孩子在北京上大学,年学费540元,引起其他家支的不满,在城里做煤炭生意的于珍也急于分家另过,所以于家就很快分家了。

    山本义三:「北满一农村に於けろ家族关系」、『满铁调查月报』、第20巻第6號、1940年。

    第三,家庭内部矛盾和纠纷。除了以上外部因素外,分家最多的原因还是家庭内部的纠葛,主要来自于经济方面。由于大家庭生活,吃大锅饭,难免出现分配不均现象,导致家庭纠纷,最终分家。有才干的人辛苦所得却要与同族身无长物的无业游民分享自己的劳动成果,自然希望分家,而无业游民们也为了可以更加肆意地挥霍家族财产,希望可以通过分家摆脱约束。尤其是人口少的“小支”觉得分担整个大家庭的负担有些吃亏。因此,只有兄弟之间实力相差不多才能各安其分,保持大家庭狀态。不然,分家便是必然的结果。即使父系祖辈仍然在世,为了防止身故后家族中产生纷争,生前也会进行分家。如绥化县蔡家窝棚苍家分家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苍毓芬的负债,在1926年苍毓芬向城内熟人李某的“信学银号”投资,连续五年投资亏损负债达黑龙江大洋8万多元,苍宝京、苍宝恕等“支”都怕受到连累,闹着分家。同时苍家五世弟兄等有1/3抽大烟,导致贫穷涣散,最终于民国十八年苍家老伙分家。

    分 书

    立分书人苍毓琏为家务纷纭,势难同居,爰请亲族近邻一再相商,各无异议,将祖遗及自置产业,所有房间、地亩、骡马牲畜一切浮物家具,肥瘠相搭好歹相兼,经亲族邻人较比高下当众先写字号,后自拈阄以杜流弊,按兄弟十一股均劈,每股应摊房地及物品数目多寡,除开列于账簿存照外,兹不赘及。惟十一弟毓芬在外累有债务,值此拆居,兄侄等念惜骨血之情,不忍其常负此债,各股共同和议,每股愿抽出熟地拾垧给其还债,日后倘有盈亏时,兄侄等各不争找,免有争执。自分之后各立门户,均无反悔,每股各执分书乙纸,恐后无凭,立此分书为证。

    亲邻人:郑芳、薛明文、吴连甲、刘玉麟、王国平、王富、傅广才、徐长庚

    族中人:苍永成、苍永海、苍德宝、苍润庭、苍玉才、蔡景文、蔡景宝、蔡景霖

    书字人:蔡景阳

    中华民国二十年古正月二十二日

    立分书人:苍毓琏印

    岩佐舍一:「北满农村に於ける大家族分家の一事例」、『满铁调查月报』、第20巻第12號、1940年;另据《苍氏家谱》(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五一村,原绥化县蔡家窝棚),苍惠馨家藏2004年自印本。

    此外,大家庭人口过多,同居的房屋有限,不得不另起炉灶,分家另过。如辽宁岫岩白家“至光绪八年九十有三载,五世同居,论人百有五十余口,产业已积百万之多,租粮约有三千余石”。“因人口众多,房甚窄小,无处修房,遂公议于是年三月,按三股阄分三支。小股亦阄分,各立门户”。《白氏源流族谱》,何晓芳主编:《清代满族家谱选辑》上,第610页。还有的大家庭是因为在外地获得新的土地,需要从大家庭分出若干“支”去经营。如安达第三区正四家子屯的第1号和第2号农家,正是因为叔父移住到林甸县得到新土地,两家和叔父趁此机会分了家。

    伪满“实业部”临时产业调查局:《农村社会生活篇——康德元年农村实态调查报告》,第115页。

    造成大家庭分家的原因很多,

    千种达夫根据伪满时期东北农村家族调查,也总结了分家的具体原因:1家庭人数太多,维持生计比较困难;2在家中有不服从家中命令人存在的话,分一点财产后将其扫地出门;3在家族中有不务正业奢靡浪费人的话,按前项同样处置;4因为地方的动乱,家族人太多不好逃难的情况下也会分家;5因为家事比如说兄弟不和或者妯娌不和,这种情况导致分家的案例最多,即使兄弟的关系很好,一旦妯娌间关系恶化,兄弟之间也会反目成仇;6家族储备的资产不能流入家里,这种例子也不少;7家族中其中一人的学费或者其他费用需求庞大的时候;8家族中其中一人因为生意失败负债的情况;9家族中有人私吞家族财产;10家长上了年纪不能主理家政;11儿子们之间关系恶化,父亲为了将来考虑在生前就对家产进行分割,自己留有养老地,在喜欢的儿子处安度晚年;12家族中各个分支的人数不均衡,衣食等资源按人数在家中进行分配,因此少数人感到不公。参见千种达夫:『满洲家族制度の惯习』Ⅱ、190-191頁。现实生活中其原因又是由多种因素叠加导致的,总的来说体现了时代所趋,自给自足的个体经济的解体,家庭婚姻观念的转变等对传统大家庭制度产生了极大冲击,使近代东北地区一些“同居、共财、合爨”大家庭逐渐变成“分居、析财、异爨”核心小家庭,朝着民主、自由的新型家庭制度迈进。

    大家庭分家而居大多是在大家长去世之际,无人掌控整个家庭之时。或是家长年迈体衰,无力发挥家长权威,人心涣散,矛盾重重,想各过各的,这样大家庭一分即散。如黑龙江省龙江县塔哈站李家家长李吴氏说:“余年已过,精力渐衰,家务难以执掌,为此邀同亲友将汝父所遗之产业,除作余之赡养外,其余悉按三股均分。”

    嘉村满雄、西村好夫:「龙江县に於けろ土地惯行」(三)、『地友会杂志』、第4巻第5號、1939年、155-156頁。

    大家庭分家的结果一方面造成家族或宗族的扩展和扩延,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家族或宗族势力的弱化。

    中国传统家庭结构是以婚姻与血缘关系为纽带,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契合了家庭中“纵”与“横”的关系,是家庭诸多关系中的最基本关系。随着“结婚成家”,在横向上有着姻亲的扩展,在纵向有着家族的扩延,尤其是大家庭的分家,更加快了家族或宗族的扩展和扩延。由于分家后更赋予了各个“分支”家庭的自主和自由,使其能够别居或流散,从而扩大了家族范围和势力。我们可以从《马氏家谱》看到到了清末家族一分为三的现象。第一支:土城子、乌拉街、缸窑口钦包屯、罗罗屯、双岭子、柳条沟;第二支:小口钦屯;第三支:侯屯。

    《马氏宗谱》,吉林市图书馆藏,第3页。奉天庄河金厂屯的于姓大家庭,就是在大家庭解体后,有的移住在后屯,有的移居到西本潘。

    铃木小兵卫:「满洲农村に於ける血缘关系」、『满铁调查月报』、第19巻第6號、1939年。这样,就会看到东北的村落往往以一个“大姓”或“单姓”村落为中心(也可称为母村落),向四周发展为若干个子村落,有些子村落随着人口的增多再发展为母村落,又会在其周围形成新的子村落。这样不断扩展的结果,就是新旧村落星罗棋布,形成“卫星村落”。如嘉庆元年山东人綦某在九台县龙家堡西綦家店开荒并发展成村落,后来族人分家另过,又在附近开荒种地发展成了腰綦家店、东綦家店。

    伪满“实业部”临时产业调查局:《県技士见习生农村実态调査报告书·吉林省九台县》(康徳4年度),“满洲”图书株式会社1937年版,第14页。

    由于分家和流动不断扩大了家族生活范围,东北地区的村落变迁也大多经历了由初期的一强众弱(有的是独姓)的家族状态发展到几个家族并存的联合状态,甚至多个杂姓共存的状态。例如,吉林伊通县达子营屯,最初基本为那氏一族,后发展成了以那氏为主,刘、张、王等多家族并存,满、汉、朝族等多民族共同生活,互相联姻的村落。这种变迁是来自两方面力量的合力:一是一些本地家庭的别居和迁移;二是外地尤其是关内移民的不断涌入。异姓“外来户”的增添使村屯内的大家族势力与人口得以“稀释”,乡村出现了异姓杂居的状况。如绥中县第二区大石槽屯最初是由山东一张姓开垦建立,后来才有方姓、李姓、明姓等来村居住,到1937年,本村张姓一族11户、方姓7户、李姓5户、马姓3户、明姓2户、洪姓2户,其他单户杂姓6户。

    伪满“国务院”产业部农务司:《県技士见习生农村実态调査报告书·锦州省绥中县》,1941年,第213页。随着传统大家庭开始走向削弱减少,小家庭逐渐增多,家庭的势力和实力比以前要减弱很多,尤其家庭人口过少有时不利于生产。即使到了东北解放区进行土改的时候,中共中央还曾指示东北局要注意“分家”愈分愈细的现象。“东北大家庭多,此事对发展生产的利弊各如何,亦请研究电告。小家庭对各人生产积极性虽可提高,但许多地方农民因逃避负担,把家庭愈分愈细,减少可公用的财富,增加可节省的开支,使许多富农、中农迅速降为贫农,对生产发生不利影响,故望注意”。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经营地主与富农界限的规定给东北局的指示(一九四八年二月六日)》,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选辑 一九四五—一九四九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53页。

    近代东北的社会由于移民性很强,在一个长的时期内,家庭也相应地由小到大,由大到合,由合到分的不断动态变化着。

    三、和:大家庭分或合下不变的家族核心观念

    在东北地区,如果是一个家族一般都称为“一家子”,无论合家而居还是分家而治,都是各有利弊,也只是形式的分合,因为是一个家族的人,都强调无论分合,都要守望相助,和谐交往,始终保持家族的“和”。“家族的概念,仍旧保持得很浓厚,所谓‘兄弟鬩于墙,外御其侮,大有这种风气,无论同居或分居,家族与家庭的组织不稍或变。……如果析居成小家庭的时候,家庭制度毫不变更,仅是缩小范围而已”。

    应麟:《黑龙江的家族制度与风俗》,《新青海》,第3卷第2期,1935年。特别是分家年代比较近的家庭之间往来较为频繁,同族意识比较强烈。

    石田精一:「南满の村落构成」、『满铁调查月报』、第21巻第9號、1941年。东北土著人口经年历久,多年生聚,易于形成家族共同体。而外来移民,“占有广漫无垠的土地,招亲集友,日增日多,遂结成血族关系的自然部落”。

    刘祖荫:《满洲农业经济概论》,建国印书馆1944年版,第17页。这样,在多个村落也形成了家族共同体。据伪满“康德元年度农村实态调查”对黑龙江19个村屯681户4961人进行调查,78个同族,有221户1864人有同族关系,占全部人数的376%。

    伪满“实业部”临时产业调查局:《农村社会生活篇——康德元年农村实态调查报告》,第59页。 可以说无论家庭的大或小、合与分,都是以家族的“和”关联起来的。

    (一)修谱建祠,认祖归宗

    宗族通过修家谱追远报本,昭明统系;通过订家规(或称宗约、族规、家训)树立家风,规范族人。正如辽宁本溪《汪氏宗族谱书》(嘉庆七年)所言:“宗谱之立,所以明世系、别支派、定尊卑、正人伦之大经也。”高明东、李文通编:《岫岩满族家谱选编》,白山出版社2013年版,第106页。虽然东北地区的遗存家谱较为简陋。内容上,东北汉族家谱所列“家规”“婚姻”“嗣续”“祭祀”“训诫”“和族”等无非是“敦孝悌、重人伦、睦宗族、厚风俗”,敬宗收族以加强家族的凝聚力、向心力。甚至有的家族每户发放族规,在规定的日期 “阖家集堂前,逐条宣讲,男女老幼同听告诫,咸知遵家规,各以修身为本。男则勉为孝子、慈孙、贤兄、悌弟,女则勉为贤母、良妻、贞妇、淑女。上光祖宗,下裕后嗣”,家族族人“共励行之”。如“各户家长不将家规宣讲”,无论男妇,则“由族长责罚之”。

    《六台张氏家规》,徐鼐霖修:《永吉县志》卷四九《杂记上》,第889页。

    在东北奉天少数地区,“汉人向重宗法,尊敬祖祢,故祭礼之隆,首祀先人,世家巨族皆立宗祠,岁时致祭”。

    王树楠等:《奉天通志》卷二六○,东北文史丛书编辑委员会1983年版,第3283 页。但对于其他东北地区开辟年浅,家庙祠堂者少,有之也较简陋。少数巨族建立宗祠的目的不仅仅是建立宗族共同祭祖的场所,更在于“敦族睦宗”。

    首建家庙敦族睦宗

    瑷珲边防向无宗祠,启自徐氏首创也。徐氏宗祠系瑷珲镶红汉军一大族所创也。昔考原纪自前清康熙二十二年间,由宁古塔地方派拨汉军官兵一百七十余员名,带护神威等炮征讨罗杀至黑龙江上游雅克萨等处,罗杀败北,我兵报捷,旋经领兵副都统萨普苏公奏请在瑷设署驻防,官兵编旗置产为业,即便拨为正白、镶红汉军两佐专理炮务,迨至光绪十二年间,镶红领催吉哈布、西拉布等皆属徐族后生,查其户大丁多不知由来,向无族谱未识究否一脉,于是西拉布在于户司承办稿案,即便商同笔政郭恒玉抄录徐氏宗谱,需期半年有余始行告蒇,藉悉始祖朝祥公原系领催,由宁古塔从征至瑷,有弟朝德未婚而卒,嗣升水师营六品官,年六旬余而终。绵亘二百年来枝生一百一十余户,男妇已逾千人,始悉一脉流传,宗派亦即分明,继于光绪十四年间,联属合族,创修家祠于关帝庙岗前,工竣之时,虔伸报享,嗣遭庚子之变同城并毁,三十二年瑷珲收复,经各该族长力倡复初,在于旧址庀料兴工,即于民国七年二月工复告蒇,依例奉祀,诸循定章。详维源流虽由宁古塔驻防征调至瑷,向系山东莱州府古籍,复加讨论,内省同宗者均称鉴书有云,自唐代时有徐偃王者,在于东海聚族而居,凡系无下徐姓皆其苗裔似无二门等语。揆核斯言良有依也。当此共和时代,但能一省结团,一县结团,而一族结团,则中国共成一团,即争衡各邦之上,指顾间耳。况一脉流传,尤宜和族敦宗,资世代之详考,昭后昆之分派,源远流长,以启来兹。

    乡绅王纯乐、于多三、族长徐福荫等保证。

    《先伯母徐夫人事略》,黑龙江省档案馆、黑龙江省地方志研究所:《黑龙江通志采辑资料》,第1043页。另参见李兴盛编:《会勘中俄水陆边界图说(外十一种) 》下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34-1635页。

    (二)族祭、族宴,认宗归祖

    东北的满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他们大多存在谱系,以祖先祭祀为中心的同族制度仍旧很大程度上传承了下来。宗族虽然没在制度层面上得到传承,但是观念已经深入内心,成为伦理道德的支撑,孕育家族制度的基础。宗族一般都进行年终族祭、族宴,以加强家族联系与团结。祭祖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祠祭。东北地区个别世家巨族建立祠堂祭祀宗祖,且多而简陋,通常称之为“老房子”。老房子祭祖通常为世居东北的满族家族。笔者的原同事杨丽萍所属杨氏家族(属于满族伊克唐阿家族),经历10次分离4次劫难,族人遍及关内外。但直至今天在齐齐哈尔泰来县境内的杨氏家族每年都要到本县的汤池镇伯大街村杨家老房子里“拜家谱”,缅怀祖先,追远报本,加强宗族联系和团结。

    杨宪龙:《杨氏家族史》,家族内部交流铅印本2004年版,第72页。二是家祭。东北百姓大多是移民,很少建立宗祠。如祭祖通常在所住房之中堂摆几案设龛,以板为牌,或以纸为帐,上书先人名讳,以妣配位,悬香案于前,陈列祭品,曰“祖先堂”或“老家堂”,一遇新年则设香供致祭,家人自族长以下跪拜如仪,此谓之家祭。三是墓祭。每年除夕、清明节、中元节及十月初一日等上坟设祭,并修墓填坟。距坟墓遥远者,则于就近十字路口焚纸遥祭,以表吊忱,谓之野祭。许多汉族家族移民较晚,东北汉族家族很少有大祭田、祠堂,普遍采用后两种祭祖方式。早在清朝,黑龙江地区汉军“远近宗族,内外姻亲咸莅”,“民籍家祭,同族咸莅,祭毕饮福受胙,与关内庙祭礼同”。

    魏毓兰:《龍城旧闻》卷三《礼俗》,第68、69页。这样就组成了家族内部的祭祖文化体系,追远思孝,敦宗睦族。

    (三)认亲拟亲,扩大家族

    东北家族社会与关内家族相同,普遍存在一种将正式的人际关系转化成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的拟亲化现象。通过“认同宗”“招赘”“过继”等形式,将“外人”变为“自己人”,使非血缘、亲缘的人际关系转换成类似血缘、亲缘的关系,使家族香火得以传承,或使家族或宗族范围得以扩大。

    旧时,人们有浓厚的宗族观念,很多同姓“认本家”,归属于某一宗族,进而加强彼此关系,壮大本家族的“势力”。如黑龙江地区“汉俗籍多奉天、直隶、山东,同姓相遇,极其亲密,多有认为本家者,无子得抚其子为后”。

    常荫廷等:《绥化县志》卷七《礼俗态》,民国十年(1921)铅印本。在安达,“凡同姓相遇,格外表示亲密,若相逢于异地,更现一种密切情意,故往往有认为本家者,俗称‘一家子,又曰‘自家,以见家族观念之深也”。

    高芝秀修,潘鸿威纂:《安达县志》卷七《礼俗志》,伪满“康德”三年(1936)铅印本。

    家族中支股家族有女无儿者很多就以招赘的形式,实现养老或家族的延续。招婿,指家庭中“年老无子,仅有一女,有迎婿来家,以代养子之仪,此谓之招养老女婿”。

    珲春县公署:《珲春县一般状况》,伪满“康德”二年(1935)海林印刷所铅印本。招婿的条件是“外姻及异姓之人,既已承继,即为嗣子”。成为赘婿后,“仍留存本姓”不需要改称女方姓氏,但有的地方“赘婿所生亦归宗”,也可从女方姓氏,这样大多赘婿亦能兼祧本宗,一旦悔继,“然不得携妻子归宗”。

    “国立中央”图书馆筹备处:《旧吉林省旧惯调查报告》下,第170-173页。

    无儿无女者以过继形式来完成由“外人”到“自家人”的转化过程,进而实现“烟火”与财产等的延续。早期汉军八旗如无子嗣,“皆以同姓昭穆相当者为后”,若抚养异姓子,“不能袭官爵,不许入谱牒”。

    魏毓兰:《龙城旧闻》卷三《礼俗》,第72页。过继的一般是“无子之人,商允本族(有近择近枝,无近择远枝)以某人子承继”。

    《辑安县志》,民国二十年(1931)石印本;《辽阳县志》,民国十七年(1928)铅印本;《梨树县志》,伪满“康德”元年(1934)铅印本。均有类似记载。以清嘉庆朝刑科题本“奉天新民厅民冯克基殴伤小功堂叔冯义身死案”(嘉庆二十一年十月)为例:冯进和供:小的在案下杏树坡子屯居住。父亲冯火生,胞兄冯进财、冯进春,小的居四。二胞兄冯进财生子冯仁、冯义,胞兄们俱故。小的缺嗣,把二胞侄冯义过继小的为嗣。娶妻周氏没生子女。冯仁生子冯克基、冯二、冯三、冯克云。因冯义也没生子,把冯克云过继小的儿子冯义为嗣。冯义本系冯克基胞叔,出继降服小功,素日和睦,并没嫌隙。

    杜家骥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1册,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13页。

    也有的是从姻亲那里过继。同治三年(1864)崔福德与姐夫陈信签立过继合同:“(广宁县)抚民厅集庆社三甲民人崔福德因己身缺嗣,今烦托中人说允,自亲系西丰社五甲民人陈信同子等商议,情愿第五子过于亲娘舅身边为儿。远年结绪,香烟不断,成立家业。”

    纪曾:《—份同治三年的民间书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安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台安文史资料》第二辑,内部资料1989年版,第50页。过继一般程序是:无子之人,订期邀集族长以下及村长、亲友,说明承继原委,立有过继单,由继子本生父母及族长等以次画押盖章,然后祭告祖先。刘天成等修,张拱垣等纂:《辑安县志》卷三《礼俗》,民国二十年(1931)石印本。

    (四)族人优先,巩固家族

    在一些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或出租中,亲邻优先即是族人优先。既可保证不动产不落入“外姓”,还可保证宗族聚族而居的稳定性、单一性和向心力。“北满耕种之土地半属私人所有,当土地管有权转移时,则土地管有权者之族属在惯例上有优先权。故土地管有人于典卖土地,须先商请本族各户承购。如坚决拒绝,始行典卖他人”。

    东省铁路经济调查局:《北满农业》,第49-50页。

    亲族在一定场合下承担权利和义务,但不是法定,而是民间惯例。比如借贷、租佃等进行担保和见证时多找亲戚、同族人做担保和见证。民国十年(1921),奉天百姓王兆顺、王兆唐与侄王盛将祖遗房产分开,“邀请族中人等公议”,并作为见证人和书写人,特立分单“嗣有后凭”。

    《立分祖产文契》,何晓芳、张德玉编:《满族历史资料集成 民间契约卷》,辽宁民族出版社2016年版,第124-125页。为了避免纠纷,大多都是同一族人在一起协作生产。如辽阳县夹河村小营盘屯刘登云和乌达哈堡的同族兄弟刘步云“插具”,辽阳县绣江村西干河子屯祁恩林和同族人祁玉全“插具”,进行互帮互助。

    石田精一:「南满の村落构成」、『满铁调查月报』、第21巻第9號,1941年。

    (五)加強交往,和邻睦族

    宗族交往的内容越来越广泛。除了生产中的租佃、借贷、雇佣、协作等各种交往外,平时盖房时候互相帮助,盖成后同族、亲邻致贺,主人备有酒食享宴,名曰贺房;

    民国《辽中县志》《安图县志》《望奎县志》《临江县志》等旧志都有相关记述。喜迁新居,亲友备仪往贺,主人酬饮,曰温居,亦曰燎锅底;

    民国《台安县志》《新民县志》《双城县志》等旧志都有相关记述。亲友新到或远行,主人为之洗尘或饯行;

    民国《望奎县志》《宝清县志》《梨树县志》《额穆县志》等旧志都有相关记述。疾病慰问,开市贺号,

    民国《额穆县志》《宝清县志》《双城县志》《望奎县志》《辽阳县志》《台安县志》《桓仁县志》等旧志都有相关记述。结婚随礼、贺寿、“下奶”等等族人间走动频繁。以吉林扶余县为例,“本县民族犹宗法生活,家族观念颇深,相互之关系亦甚切”。即使宗族出了九族之外亲远服尽,关系渐疏,“然庆吊犹互通焉”。

    《扶余县乡土志资料》,吉林省方志馆藏1937年版。人们在一个有限地域空间内基于同一宗族形成了密切的“交际圈”。

    尽管近代东北地区没有过大的家族或宗族,但为了加强家族内部的联系和管理,一些家族或宗族多设族长,由族长统治全族。族长一般由族众公议,“以德望素著多数人推服者为准”,“族长若有不孚众望者,皆可另行公举,族长办事“不能出族规范围之外,然族规之条款有限而事之发生无穷,若遇族规所不及规定之事,应邀集族众公同议决”。

    “国立中央”图书馆筹备处:《旧吉林省旧惯调查报告》,第36-38页。 甚至一些族长凭借权力侵犯家族个人利益时遭到控告,如吉林小合台民人赵福庆就到官府呈控族长赵尊美霸占侵吞家产。《小合台民人赵福庆呈控族长赵尊美霸吞家产等情及民政司的批示》(1909年9月),吉林民政司档案,吉林省档案馆藏,档号:J023-0002-1138。

    “族长者是一族中之领率,凡族中事件皆得干预”。族产的管理和处置、族人的奖惩、家族的祭祀、族规的制定、族人的纠纷、族会的召集与主持等等都离不开族长。如吉林长春地区“其族中有田产之竞争、房宅之清理、或过继子嗣、分析家产以及与外人偶有致动交涉,则必延请族长,公同商议,令伊支持,以定可否”。

    “国立中央”图书馆筹备处:《旧吉林省旧惯调查报告》,第38-39页。

    为添派张广厚充当屯族长差使事

    署镶黄旗图记事事务防御,为谕饬遵办事,查旗人以户口册档为重,过继子嗣,增删丁名,每届三年一次,官人入屯审比户口等事,按照城屯是问。惟查团甸孤家子张户,丁多事繁,恐难兼顾,为此添派张广厚,充当屯族长差使,自谕之后遇事,不准扶同徇隐,亦不准籍端滋事,切切持谕。

    右谕屯族长 张广厚 准此

    光绪三十四年十月

    盖平旗衙门旧记,件名“为添派张广厚充当屯族长差使事”,参见山本义三:「旧满洲に於けろ乡村统治の形态」、『满铁调查月报』、第21巻第11號、1941年。

    家族,通俗地说是从家庭扩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也是以血缘为纽带、包括同一父系血统的几代人。而多个家族扩展则为宗族。这种多“房”合一的著姓巨族的宗族在东北地区很少。其原因主要是清朝东北长期封禁,开发较晚。

    家族的扩大和发展,即由多个家族组成宗族。关外宗族规模与关内宗族相比,规模较小,代际较短,除本地少数民族宗族以外,汉族宗族多与关内宗族有着关联,且多为支系。如辽宁盖州东城区薛氏家族发籍山东登州黄县薛家庄,“是以户口丁繁而迁赴关东盖平县城东,距城三里薛家屯。乃专务农业,勤俭为本,后值子孙绳绳,又复徙居本邑东南山赤山沟占地为业,又名薛家屯者,以来百年余矣”。

    清《薛家宗谱溯源碑》,《营口碑志辑注》,辽宁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9页。

    本境辟治未久,故家大族无多。

    《新民府乡土志·氏族》,光绪三十三年(1907)抄本。

    境内并无受氏之大姓,亦无大姓迁入者。

    《开通县乡土志·氏族》,光绪年间抄本。

    无世家大族,大抵系甲午之变来此避难者。初为侨客,今作为齐民矣。

    《怀德县乡土志续补·人类》,光绪年间石印本。

    本境系科尔沁蒙古地,以前并无他族处此,自嘉庆八年开放蒙荒,始有汉人来居。本境并无大姓。 《昌图府乡土志·氏族·人类》,光绪三十四年(1908)铅印本。

    《洮南府乡土志》《辽源州乡土志》《农安乡土志》等东北地方志均有类似记述,都反映了汉族家族多来自山东、河南等内地,来得晚,代际短,“大姓”少。而且汉族家族或宗族的形成早晚和大小与东北移民开发时间密切相关。如辽宁、热河地区汉族是早在顺康雍乾时期移民而来的,由于生息积聚,到了民国时期这些地方形成一些大家族,而吉林地区在清朝中期流民冒禁闯关,黑龙江地区在同治光绪时期开放移民得以发展,代际更短,大家族更少。加上人们认可的“五服”之内,基本算为比较亲近,可以认定为家族。如果五服之外,基本上只能算是同一祖宗的“宗族”,较为疏远一些。同时东北移民流动频繁,年代久远,有的就和关内的原住地失去联系,使得很多东北的家族失去了联宗寻族的线索,所以在东北本地很难形成大的宗族。以方正张氏家谱为例:“先祖于清初以山东移至奉天锦县南杏山居住多年,复于道光初年间吾之高祖率吾之曾祖兄弟二人自杏山迁至吉林阿城县,复迁至宾县。于光绪三十三年春,吾又从宾县徙至方正县,迄今约计代愈八世年经二百。”

    民国《吉林方正张氏族谱·立谱书序》,1919年版。

    宗族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系家族为脉系,体现家庭、房派、家族等宗亲间社会结构体系,这种庞杂而多重的宗族体系很难在开发较晚的近代东北地区形成,形成的著姓巨族也是长期生活在东北的满族等少数民族世族。

    小 结

    近代东北地区乡村多为单一家族村落或亲族联合体村落,即村落以某一家族(宗族)为中心,其他非同族的也都联姻成为亲戚,另外还有一些雇农,乡村就变成了以家族为主体的血缘,以姻亲为主体的地缘,以及雇佣群体“外来户”为主体的业缘等多层次的集合体。其中家族关系是最重要的。“一姓之族,推有族长,俗谓之户长,以司族中所有礼仪。每家所有一切事务,由一人处理,谓之家长”。珲春县公署:《珲春县一般状况》,第12页。这样在整个近代无论家庭分或合,家族聚或离,通過很多家长、族长绝对管理使族权达到高度统一和集中。而近代东北多数村落居民多是以血缘姻亲为纽带的,那就意味着许多乡村权力大多掌握在“大姓”家族的手中,甚至是“大姓”家族中某个大家庭的家长手中。这些大家庭、家族中的家长、族长虽非“公吏”,但在家族里有一定的权威,在地方管理中就有一定的影响力,甚至操控地方。地方政府也乐于寻找人多势众的大家族“当家的”作为官方与民众中间的代理人,上情下达,下行上报,居中协调,有利于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如在清末辽阳县夹河村小营盘屯官庄34户中16户张姓为同族,庄头张钦来自这一家族,还有11户张姓和他同姓异宗。到了1922年,该屯庄头张鹏升,仍是该族子弟。该官庄从开拓以来,一直掌握在张氏手中。 石田精一:「南满の村落构成」、『满铁调查月报』、第21巻第9號、1941年。尤其是在伪满时期,日伪统治者在东北地区实行集屯并村的同时,极力鼓吹大家族主义,宣扬鼓吹家族国家观,拉拢和操控大家族和宗族,培植族中“最有力者”作为其乡村统治代理人,进而控制东北乡村基层权力。可以看到在乡村社会控制中,族权需要政权的庇护,反过来,政权也需要族权的支持。前者以法而治,后者由礼而生,互为表里,使乡村形成一定的以家族为中心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力网络。

    責任编辑:吴 彤

    Abstract: In the modern rural areas of Northeast China, family is the basic unit. With some family members getting married, the families expanded the relationship of in-laws in lateral direction. Meanwhile, the families expanded themselves in vertical direction. As time goes on and the territorial extension, there also some clan connections.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many rural Northeast families tended to live together and formed some large families. However, during th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many large families were divided into several medium or small scale families due to many factors. But in any case, the families based on blood relationship had the tendency to aggregate. Compared with that of the areas inside the Great Wall, the rural Northeast families are smaller and the clan force are weaker owing to less exploitation of this area and the frequent geographic mobility. The village became multi-layered aggregation, the first is the blood relationship with family being the main body, the second is the geographical relationship with in-laws being the main body and the third is the profession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employed settlers from other places being the main body. On the one hand, the families maintain the internal contact and rational order by jointing force, on the other hand, they participated actively in local governance. At last the rural families formed the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power network because of the penetration of the clan power into the political power.

    Key words:modern times; Northeast countryside; family commu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