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情境下的被害人与个人预防

李丹丹
内容摘要:在犯罪被害人学出现之前,学者们对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犯罪人”身上。在加害与被害互动理论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转向在犯罪现象中与犯罪人有着某种互动关系的被害人身上,犯罪被害人学应运而生。没有被害就没有犯罪,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自身所具有的被害性(尤其是特殊被害性)会加功于某种被害情境的营造,最终促进了被害的发生。被害预防是与犯罪预防优势互补的预防体系,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通过减少被害性因素,使潜在的犯罪被害人和重复被害可能性的被害人免于被害或重复被害。
关键词:被害性;被害情境;个人预防;
20世纪20年代起,亨蒂、门德尔松等犯罪学家开始注意到被害人在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目光转向被害人,并创立了个人被害因素理论、生活方式暴露理论等被害性理论。1947年,德国犯罪学家门德尔松首次创造出“犯罪被害人学”的说法。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则首次在其著作《犯罪学》中以专章的形式论述了犯罪被害及被害人等对后续研究影响甚巨的议题。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法律与秩序运动要求司法系统关注暴力和盗窃类犯罪的被害人,并严惩犯罪人 ;20世纪60年代后期进行的妇女运动则要求保护那些受到男性侵犯的、且没有得到司法公正对待的妇女。自20世纪70年代起,犯罪被害人学逐渐融入犯罪学的主流研究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被害人的权利问题受到极大的关注,原因是美国的民选官员们参与制定了一系列以被害人之名命名的法律,如1993年颁布了规定购买枪支之前必须要检查犯罪记录的《布雷迪法案》;1994年颁布了规定性犯罪者案件资料要建档并上传网络,刑满释放后必须备案存档《梅根法案》等。
被害人学的出现和确立促进了新的被害人群体的再发现。 近期,有关中国女性在国外离奇失踪的案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南京高铁站被收养家庭的兄长当众猥亵的女孩则促使公众将目光转向频发的儿童被猥亵性侵案件。相似案件的层出不穷,促使专家学者与社会公众在关注案件本身的发展外,也致力于通过对种类案件受害者群体特性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被害预防方案,以减少被害的发生。
一、被害人的被害性
犯罪与被害作为一对互动关系都是在特定情境下发生的,在被害情境中进行犯罪被害的预防应首要关注被害人具有的被害性。“被害性”这一概念由门德尔松最早提出,他指出,“被害性是指某些社会因素所造成的某些损害的所有各类被害人的共同特征”。 我国学者对被害性的定义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将被害性视为被害人自身因素的综合,如任克勤教授指出,“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的发生有联系和相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者的各种条件之总和”; 陈和华教授认为,“被害性是被害人身上所存在的足以导致犯罪侵害的一切特性”; 诸如此的观点认为被害性是表现为被害人的生理、心理、性格等的内在条件之集合。与之相对的,则是将被害性看作是被害人自身因素与其所处的环境中客观因素的综合体, 其中,来自被害人自身的因素会加强或诱发潜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是被害性的存在引发或纵容了潜在犯罪人或重复性犯罪人实施加害行为,被害人因此出现。因此我们认为,被害性是源自被害人自身的、容易引发行为人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或者能够被犯罪人加以利用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引发被害现象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具体可表现为被害人的生理特性、心理素质、性格特征,品格气质等主观因素。研究被害性的重要意义在于,被害性与实际被害的可能性呈正相关,被害性越大,发生被害的几率就越高,得出的结论是,可以通过减少自身的被害性实现被害的预防。
宫泽浩一教授对被害性进行了如下划分:
1.一般被害性与特殊被害性。这是依据被害人本身的主观、客观原因进行的划分。其中,一般被害性表现为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如被害人的种族、民族、性别、年龄等,是客观因素的总和。有学者曾指出,女性被害者的数量要高于男性被害者,该定论在某些犯罪中是正确的。同样的,在拐卖等案件中,受害者也绝大部分是女性,这与被害人的性别以及女性在心理、体力等方面的弱势有关。然而根据美国法务部法务计划局司法统计办公室的数据来看,在美国暴力犯罪案件中,男性被害人的数量明显高于女性。如统计数据显示,在1994年,年龄在12岁以上的居民遭受了1.16千万的暴力犯罪侵害(包括谋杀、强奸、性侵、抢劫和故意伤害),其中男性被害人660万,女性被害人500万,这意味着每一千个人中,有45.5个女性,63.6个男性会遭受暴力侵害。数据同时显示遭受陌生人间发生的暴力侵害的被害者往往是男性,而熟人作案的被害人则以女性为主。 这组数据虽然不能完全反映各国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性别构成,但见微知著,男性被害率高于女性的结论对被害预防的开展有重要意义。同时,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创立者之一的亨德兰指出,个体生活方式的选择会受到个人基本条件等的影响和制约,而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决定着一个人在何时何地会处在一种容易遭受犯罪侵害的环境中。即是说,一般被害性会诱使犯罪的发生,但更多的是一种辅助性的、次要的因素。
特殊被害性表现为被害人的秉性品质,如贪婪、狂躁、粗心等,是被害人内在的人格倾向。贪图私利、轻信他人的性格容易使个体成为侵犯财产类犯罪的被害人,许多诈骗犯罪的发生正是利用了被害人胆小怕事、贪财等的心理。被害人的特殊被害性可能对加害行为的发生起促进、加强作用。
2.被害易感性和被害诱发性。被害易感性是指被害人本身具有的、在无意识状态下招致被害的因素,这些因素通常表现为被害人难以意识到或难以改变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以及社会地位、家庭环境、职场环境等因素。如女性在公共场合过于轻浮的举止、言语摩擦中得理不饶人的恶劣态度等,都是容易引起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因素。
被害诱发性是指被害人本身具有的、诱使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从而招致被害的因素,被害的诱发性通常表现为有责任的被害人先前实施的加害行为或者主观因素。在特定的加害案件中,被害人是由先前加害行为的加害人转化而来,如常见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杀害家庭成员案件,通常是一方(通常是男性)长期对另一方(通常是女性)实施暴力伤害行为,受害的一方在某种契机的诱发下,选择将施暴者杀害,先前行为的加害人因此转化被害人。在这里,有必要对被害性与被害人过错加以区分。被害人学中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被害而负有的责任。20世纪中期出现的犯罪互动理论为学者们研究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一个新方向,即犯罪并非犯罪人指向被害人的单向活动,而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互动的结果,因此不能只从犯罪人的角度研究犯罪行为,也应当重视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被害性则是被害人自身具备的一种易受犯罪侵害的因素之和。在犯罪人隨机选择对象进行犯罪的情形下,被害人本身不具有被害性,同时由于被害人是不幸被卷入事件中,因而也并没有过错,如无固定对象的爆炸犯罪。综上,被害性较之被害人过错的范围更加广泛。
二、被害情境
情境预防是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犯罪预防理论,其核心观点是通过改变有利于犯罪行为发生的日常情境因素,增加犯罪人实施犯罪会被察觉或检举的风险,使犯罪人心生忌惮,从而减少犯罪的机会。加害与被害互动理论指出,犯罪不是加害人单方面的选择结果,被害人与加害人往往存在着某种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存在于被害前、被害中、被害后三个阶段中的部分或全部。我们能够想到的是,这种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其他社会关系一样,还与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时空条件等有密切关联。犯罪的情境预防即是将犯罪看成是由犯罪人、被害人和情境互动的结果,情境可能对犯罪心理的形成产生影响。而从被害人学的角度来看,情境同样会对处于互动中的被害人产生心理上的影响。而对以被害人的角度出发的情境要素即被害情境的研究,将会为被害预防体系带来新的研究方向。
1.情境预防的理论根据
理性选择理论认为,行为人作为一个理性的、具有思考能力和计算能力的人,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对自己的行为付出的成本和能够取得的收益进行比较,争取实现成本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在此前提下,犯罪行为是行为人经过理性思考后的一种有目的的行为,行为人对犯罪所需的成本和收益是经过计算的。合理选择理论則认为有犯罪动机的人只有在发现或者创造了有利于犯罪的情境时才可能实施加害行为。
生活方式暴露理论认为,个人被害需要具备的条件有:(1)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存在某种互动关系的犯罪人与被害人。没有被害人就没有犯罪,被害人是被害的主体条件;(2)加害者有犯罪动机、被害者具备被害性,并且加害者将犯罪企图诉诸行动。这是被害的必要条件,因为没有犯罪就没有被害;(3)有利于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境。
日常活动理论指出,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犯罪机会,如果潜在被害人没有任何防备,就容易成为犯罪目标,而社会结构的变化等改变了个人的日常活动,尤其非法活动的增加则使个人暴露于危险情境的可能性增加。如果一个人因日常生活习惯而频繁与潜在犯罪人接触,那么其被害几率就会增加。在2008年发生的星光帮歌手黄士翰分尸案中,被害者黄士翰系同性恋者,在交友网站与犯加重窃盗等罪被判缓刑的同性恋者黄家庆结识。后黄家庆因再次犯窃盗等罪被起诉,为逃避法律制裁,黄家庆拟杀害一人并彻底取代被害人的身份逃离,后与共犯林某某将黄士翰杀害并肢解抛尸。此案中被害人黄士翰与加害人黄家庆的频繁接触使他被害的机会大大增加,并最终被害。
个人被害因素理论指出,重复被害的发生原因除了重复被害可能性的被害人本身具有的被害性外,还有社会情境、被害者与加害者的互动关系等,如被害人携带大量现金走在人迹稀少、没有监控的地带,陷入容易被害的危险情境,可能会诱发具有犯罪动机的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
防卫空间理论指出,通过合理的规划设计,改变社区建筑的设计和外观,增强社区居民的领域感,发挥邻里间的自然监控能力,形成与周边安全情境协调良好的社区环境,能够有效的震慑潜在犯罪人,达到减少被害的目的。
2.被害情境
被害情境是指个体在面临被害的过程中,促使加害人产生或强化犯罪动机进而实施加害行为的外在形势,包括时间、空间以及被害人的行为等因素。被害情境是一种融合了主客观因素的总态势,这种客观因素主要是指可能促使加害人产生或强化犯罪动机并将犯罪动机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情境因素;被害情境的主观因素则是指在过往情境因素与被害人的长期互动中形成的、内化为被害人心中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行为定式,其中,可能诱发犯罪发生的被害人本身具有的消极因素之和,即是上文提到的被害性。
三、被害情境下的被害过程预防
犯罪与被害是在特定情境中发生的,在犯罪人与被害人出现之前,情境仅是一个中性的存在。犯罪人与犯罪情境之间存在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拊掌录》载“月黑杀人夜,风高放火天”,即社会控制力弱的时间、地点的节点一方面诱发或增强了潜在犯罪人的犯罪意志,一方面也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优先考虑场合。被害情境中的客观因素不因被害人的意志而转移,受被害人控制的唯有源自被害人自身的行为方式,其中,特殊被害性甚至对被害情境能够生成起关键作用。从情境的角度考虑个人预防,应该更多的从被害人具有的被害性出发,讨论应对策略。
1.被害情境生成前的个人预防
被害情境生成前的个人预防,是指在被害现象发生之前,从潜在被害人的被害倾向性以及被害情境因素出发实施的预防措施。这是被害预防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扼杀犯罪出现的可能,避免被害的出现。我们已经认识到,犯罪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的结果,根据互动双方的关系,可以进行以下的分类:
(1)潜在犯罪人是熟人时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是建立在情感基础上的,稳定、健康的情感基础能让双方保持友好的互动关系,但当对方彼此厌恶甚至仇视时,可能引发侵害甚至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司法部的数据统计,62.9%的强奸案系熟人作案,猥亵性侵儿童者也多是孩童周边人。潜在犯罪人与潜在受害人密切的人际交往使他们之间接触频繁,价值观、个人喜好、习惯等不断交流、融合、碰撞,一旦矛盾出现并且没有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理,激化的矛盾常会演变成侵害行为的发生。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犯罪的发生常常伴随着犯罪人的情感障碍以及被害人的心理缺陷。因此,处理好被害前的人际关系,避免矛盾尖锐化,成为被害预防的一个重要途径。如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良好的人际交往习惯,正确处理社会关系,避免因自己的主观过错引发矛盾,出现冲突要及时解决,降低因人际冲突激化出现的侵害发生率。
(2)潜在犯罪人是陌生人时
这种情形下的互动往往不是两者之间的人际交往关系,而更倾向于在特定的被害情境中,被害人本身具有的被害性诱发了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并实施了加害行为。上文已经阐述,潜在被害人具有的被害性容易招致犯罪人的侵害,被害的易感性使被害人无意识间的举动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理由”,如年轻女子大胆性感的衣着方式让犯罪人产生了被诱惑的心理活动;而被害人的诱发性容易导致触发被害,即被害人在犯罪中并不是处于完全被害的地位,被害人的行为对加害人犯罪动机的形成有促进或诱发作用。一个简单的案例,一位19岁的青年因找工作未果意图抢劫,准备好作案工具后因为酒意而又放弃犯罪,却在此时,因为网约车司机一句恶意的“穷鬼还坐啥车”再度激发犯意,青年因此将网约车司机杀害并抛尸。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是司机不当的言语加强了潜在犯罪人的犯意,从而引发被害。
潜在的被害人在特定的情境中至少应当尽到一种谨慎的义务。 具体表现对所处时空环境有着客观、冷静的分析,尽量避免进入危险情景,如易发生暴力犯罪的黑暗小巷,灯光明亮、有行人或监控设施的地区通常会对潜在被害人产生震慑力,使其不敢轻易实施犯罪行为;在进入车站、超市、餐馆等流动人员众多的区域时,提高警惕,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不给小偷可趁之机;与陌生人保持距离,准确判断,不轻信他人等。
2.被害情境中的个人预防
犯罪发生的过程中,被害人的反应大致可分为三种:激烈的反抗、无奈的顺从、机智的自救。被害人的反抗达到阻止犯罪的程度及以上时,可以迫使犯罪人中断犯罪行为,降低被害结果,甚至发生被害人与犯罪人身份的转换,但不当的反抗甚至会激怒犯罪人,加重被害的后果;而在犯罪中被害人的“配合”通常不会加重可预料中的被害程度;自救则是被害人居中斡旋、意图打消犯罪人犯意或者被害人趁机逃脱的行为。我们把被害人在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过程中实施自救的过程,如采取暴力反抗、抵御、好言相劝等阻止或减轻被害的行为定义为被害情境中的预防。
被害中的预防行为极度考验被害人的心理素质,极度紧张、恐惧等的“应激”状态会降低当事人的思考能力、造成思维混乱、反应过度、言行不理智等不良后果。如过度的恐惧会使当事人减少甚至丧失向外界求救的机会;过度的紧张往往使被害人作出错误的判断,言行不当从而招致更为严重的加害行为;而对加害行为的愤怒往往驱使被害人进行激烈的反抗,最后两败俱伤。因此处于被害环境中,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以清醒的头脑与犯罪人周旋,首先要保证自己不会受到更为严重的侵害,寻找合适的时机和环境,向外界求救或自救,将被害程度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