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中国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研究

宋可?内容摘要:新型城镇化道路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引擎主攻点,是解决我国农村发展的一条合乎国情的道路,是实现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关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我国农村的建设在新型城镇化的带动下,进行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精准扶贫,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等一系列的变化,我国的农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中国农村的社会治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社会稳定是发展的前提,社会治安关乎百姓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稳定的社会秩序,建设良好的农村法治环境,加深警民关系交流,对我农村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我国农村现状着手,分析农村治安问题,通过典型案例等进行系统的分析,农村治安问题,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村 ;社会治安
一、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中国农村
(一)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中国农村
新型城镇化以来,我国城镇人口所占比重逐渐增加,农村人口逐渐转化为城镇人口。但是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社会结构发生变革,导致农村原本封闭的“熟人社会”转变为“现代陌生人”社会。社会的变化带来了社会纠纷与矛盾的突出,而改革是以社会稳定为基础,因此农村是稳定是新型城镇化及新农村建设的基础。
城镇化是社会范式的转变。在实体转变的同时,形而上的转变。而城市化、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是相互促进,阶梯发展的过程,三者之间并无不是发展趋势的问题,而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不同发展模式的良性循环。城市化带动城镇化,城镇化带动新农村的建设。因此城镇化的建设是城市化与新农村建设的转化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既为大中型城市的进一步城市化做支撑,又带动农村的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由此城镇化建设对我国社会社会现代化的建设至关重要。走城镇化道路,道路的源头在于农村、农民。
我国农村依据其适宜的不同发展模式分为: 第一,是乡镇,距离中心城市比较近的,商品经济较发达有乡镇企业为支撑,具有一定的工业基础和市场潜力;另一种农村则是距离中心城市比较远的,主要以发展农业和畜牧业为主。 对于第一种类型的农村来说,其发展方向就是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发展经济文化,改善民生基础设施逐渐转化为城市。而第二种类型的农村主要进行新农村建设。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农村经济,文化社会生活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带动了农村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
我国未来农民人口结构的变化:我国在传统农民基础上将出现三类特殊人群:新市民、失地农民和农民工。中国人口将进入三元结构时代:以城市为基础的市民、以农村为基础的农民和以城乡流动为特征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其中部分农民工和失地公民将转化为新市民。 第三元人口的出现反映的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自然规律。以英国为例,18、19世纪英国是欧洲最先进的农业生产国,但是随着城镇化的發展,今日英国国内只有不足4%的人口从事农业生产,失地公民和农民工逐渐吸入到城市中转化为市民。 人口结构逐渐变化的背后是社会结构的变化,这是社会发展的规律,也是社会进步的规律。
农村城镇化建设大致经历了恢复、发展、快速发展的过程,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着农村的发展,其中涉及社会治安问题的社会矛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失地农民
城镇建设速度远远快于人口的城镇化速度,城镇建成的面积与建设用地的面积扩大,但人口的城镇化却相对滞后,失地农民获得较高货币补偿的,还可以解决社会保障和就业。但是当失地农民,花完了手中的积蓄,在无法就业。没有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失业农民就无法转化为市民。失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政府、开发商征地后安置措施不足,导致失业农民成为“城市流民”。另一方面则是城镇化快速发展但是与之相配套的户籍制度的管理没有相应的发展,同时城镇化后村民城市社会保障力度不足且农村国家大力度的补贴导致农村城镇化后依然出现家庭分离,留守问题。
土地问题导致的农村土地纠纷、农村群体性事件。失地农民成为城市流民,无固定收入、无社会保障、成为城市不稳定的因素。同时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吸收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导致了农村青壮年的转移,农村家庭的分离成为常态,留守人群多为老人与孩子,一方面长期缺乏保护导致农村留守人群成为弱势群体,另一方面物质与精神的匮乏空虚导致心理问题突出从而引发未成年人犯罪、强奸、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
2.“村官”腐败
“村官”是一支庞大的队伍,在我国农村发挥着重要的纽带作用,这支队伍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和农民群众的生活。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村官作为农村基层实务的管理者,在履职过程中涉及的金钱、经济利益越来越多。同时村官在集体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决策作用。近年来,国家通过粮食直补、退耕还林、旧村改造、村村通公路等各类惠农政策,向农村尤其是中西部贫困地区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而这些款项的发放与监督,都是由“村官”直接参与,所以即使在不富裕的村,当“村官”也是管钱管利。与这种现象相伴随的是,近些年的“村官”腐败问题日益显现。“村官”腐败行为直接损害村民利益和农村公共管理秩序,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将不仅严重侵害农民利益,更将导致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积累与升级,危害我国农村稳定。
3.农村环境污染
城镇化以来,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三大污染源头,使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瓶颈”,部分农村在城镇化过程中,也在以环境与生态为代价。乡镇(街道),多数为中小型企业,行业类别多,布局分散,工居混杂,设备陈旧,污染防治设施差等,导致乡镇工业成为中国环境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
4.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
随着三元的人口结构的逐渐形成,我国农村地区由一般的社会纠纷转变为多元化的纠纷矛盾。如农村人口城镇化之后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农民工和流动人口就业带来的劳动纠纷,留守人群轻微的盗窃等,随着农村社会环境的逐渐开放和交流,其社会纠纷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新的类型。农村社会的纠纷矛盾单纯的依靠传统的解决模式也无法适应其需求,因此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农村治安问题
和平与稳定是目前世界共同的话语体系。社会治安是发展的题中之义。中国社会的根在农村。隨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家在经济结构、人口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都影响着社会治安。而农村、农民作为这一转变的源头,其稳定与和谐直接影响着城镇化、城市化、新农村建设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稳定大局。
(一)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社会治安的新特点
目前原有的农村相对封闭的空间已被打破,以农村为主的城郊逐渐转换为城乡结合的城镇。城镇具有人口流动性大,行业种类繁多,城乡结合的特点导致该地区人口管理难度大,社会关系复杂,导致治安问题突出。当前农村地区治安案件呈现多元化的特征,在传统的案件外,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村案件也出现智能化、作案方式与手段的多样化,隐蔽性强,并善于适用信息网络平台诱使农民上当受骗。同时由于人口流动性大,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使得团伙、流窜、跨地区作案成为主要特点。
互联网平台的信息交流也为新型诈骗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手段,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非法犯罪行为在城镇化的农村地区以建立公司企业为诱饵,进行犯罪行为。传统的犯罪形式在城镇化进行中吸收了现代社会的科技和方式,将犯罪包装为农民可以接受的形式,而现代知识的匮乏,导致盲目的信任。 从而引发违法犯罪问题。
(二)多元化的农村纠纷解决
暴力犯罪是社会治安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的社会治理由于基层警力不足与管理机制的不完善等导致治理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部分落后的农村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生活比较贫困,法律意识匮乏,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通过侵占国家公共设施水电设备,侵占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违法收入。其中主要的违法犯罪分为:
1.商品经济与财产型犯罪
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商品经济不断发展,促使农村人的经济意识和财产意识,人们对金钱和财产的追求欲望被激发,农村社会对财富的认可度提升,甚至形成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其中一部分人对财富过度追求又没有寻求到合法手段,法律意识的淡薄和获得金钱的巨大满足感导致一部分人不惜铤而走险,引发了盗窃、抢劫等财产型犯罪。
2.流动人口违法犯罪
乡镇企业的发展吸收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城乡间的人口流动,导致人口管理难度大,这一农村的现实给毒品、赌博等需要隐蔽性的犯罪以可乘之机。人口的流动也使得犯罪利用人口的流动便利进行赃物毒品的转移,同时由于人口管理难度的加大成为执法人员的在侦破案件过程中的阻力。
3.暴力冲突违法犯罪
由于农村地区部分人员受教育水平不高,解决纠纷冲突途径单一,法律意识淡薄,因承包地,宅基地边界、排灌水等发生冲突,得不到及时的化解,采用暴力解决,最终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
4.道德价值观与性犯罪
性犯罪是衡量社会道德发展的标志之一,闲暇时间的增多,收入的增加和传播信息工具的加快都为农村地区城镇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城市文明面前,农村传统文化对农村青年人的束缚正在减弱,传统的道德价值观随着生活空间的打破而逐渐瓦解,城镇化的发展引入了城市的价值观,但是城市把最好的和最坏的都带到了农村。较之以往,农村地区通奸、婚前性生活、未婚先孕等现象越来越多。而道德价值观的转变直接影响到强奸罪、卖淫等性犯罪问题。
(三)群众的安全需求
安全需求是人的心理状态和精神需求。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在满足了生理需求之后就是对安全的需求。安全需求甚至超过情感与尊重的需求。安全需求注重社会中体的心理感受,反应社会秩序的稳定水平。 当前我国农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基本满足了生理需求,但随着农村环境的复杂化与多元化,人与人的信任度降低,导致农民最社会治安的信赖度有所下降,农民渴望更良好的社会治安,高效的警务管理,更加安全的生活环境。
三、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管理思路
(一)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种社会矛盾突然引发,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堵塞交通,围攻党政机关,静坐,群众闹事等,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同时在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土地征用,拆迁,建设方面,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一,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在政策无法统一的情况下,如群众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和满意的答复,因土地问题造成的群体性事件近几年有所增加,因此,针对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复杂性,敏感性,危害性,利益性,对抗性,扩散性,变异性,隐蔽性,公共性等特点,需立建立一套完整的应急管理体系。
1.应急管理机制建立的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
处理突发事件是一项非程序化的决策,非常规的决策往往会给公民带来不公正、不民主的影响。因此处理突发事件所建立的应急机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加强管理,使执行部门有法可依,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公民利益。政府和公安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通常会运用强制性权力,此时如果有处理该类案件的法律法规,则不仅可以为事件处理提供依据,还可以保护执法者的权益。
(2)信息公开
很多事件在发生时规模不是很大,而有些部门没有将相关信息及时回报,采取隐瞒真相,拖延不报,避重就轻,从而错过了最佳处理时间。信息不公开不仅会导致民众对行政部门的信任,而且会导致事件的扩大,危害性更加,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对于群体性事件应由应急机制直接启动,迅速作出反应,在回应大众的同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
(3)预防为主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聚集,参与,谋划,实施的过程。在预防中排查隐患,将事件在实施前进行处理是最佳方案,也是应急管理机制建立的最大价值。成功的应急管理机制不是发生事件之后的措施,而是事件发生前的预测,从而指定应对策略。
2.应急管理机制的基本体系
运行机制的作用是实现资源的协调管理,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的统一有效运行。运行机制分为三个不同的功能;
(1)预警机制
危机管理的最佳状态是消灭在萌芽中。预警机制通过预案的制定,宣传教育,培训训练,对该区域进行应急评估等工作,进行监测预警和信息收集与传递。
(2)处理机制
现场处理,通过前期的信息收集,专家咨询来制定最佳方案及备选方案,以最小的代价处置突发事件。注重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导媒体话语权。第一时间发布事件概况及应急措施,并通过公众媒体渠道减轻误导,宣传基本处理常识。
在问题处理中注重安全第一,依法执法,分类管理,快速反应。运用疏导法,直接对话,适当隔离,依法惩治相结合。
(3)善后机制
善后机制是在事件平息之后,尽快恢复民众正常的生产生活为目的。善后工作也是根本处理事件的关键。首先需要区别违法与合法行为,进行回访,总结经验教训,修正预警方案的漏洞。
评估机制,事后评估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适应本地,提升民众满意度,科学的应急管理机制。
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是在新型城鎮化背景下,对面农村土地流转,民族矛盾,地区性突发事件等社会治理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所指定的管理体系,该机制的设立更有利于城镇化工作的开展,农村得到建设和发展,维护我国农村地区的长治久安。
(二)流动人口的社会控制模式
目前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依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92亿人,其中流动人口为2.45亿人。其中流动人口的主体为农民工,在其身上体现出双重特性。既有城市化注重商品经济的特征,有具有农村发展较为落后的特征,因户籍、城市化边缘化等问题,流动人口的原有社会关系受到破坏。依据赫希的“社会联系理论”,导致犯罪的原因之一就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被削弱,对原有亲属,邻居,同事等社会关系维护的思想会控制个人不进行犯罪或违法行为。但是一旦原有的社会关系受到破坏,无法维系,或在新的环境下不能形成新的社会关系,那么其犯罪率会高于有社会关系维系的他人。社会治安的维护需要预防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那么针对流动人口在政府完善社会保障措施和完善户籍制度的同时,需要建立新的社会控制模式,进行管理。
社会控制是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在《社会控制》中提出,社会控制是通过社会自身的力量保证社会秩序,其主要不是打击犯罪,而是通过社会学中综合控制,将犯罪控制在恒定的范围之内。这一理论符合犯罪的基本规律也是社会治安所追求的,预防为主打击犯罪为辅的原则。而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也是预防犯罪,犯罪本身就是社会的产物,严打最终也不能彻底消灭犯罪,因此打击犯罪也是起到的震慑作用。而犯罪的预防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的根源,从而避免犯罪的发生。但是犯罪预防的前提是对犯罪的原因的科学分析。犯罪的原因要从社会及个人的众多问题中寻找,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的时期,问题也不尽相同,个体的发展也是个有特点,纷繁复杂的原因中无法总结出适用于任何时期的犯罪原因。研究只能根据社会特定的个体,例如流动人口,在特点的社会背景下,如城镇化的背景下,通过个体心理的调查,社会的发展趋势,总结出可能出现的犯罪及犯罪高危人群,并采取预防控制性的措施,以实现预防犯罪,消灭犯罪根源的目的。
从图中可以得知流动人口在城市中心理状态,被歧视感比2005年,2013年均有所上升,流动人口在城市中落户难,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子女就学难,而农村社会资源相对匮乏,使得子女与父母分离,出现留守儿童,而子女成长阶段父母的缺席,教育的缺失,生活的相对贫苦,也导致了青少年出现心理问题,更有甚者导致青少年犯罪。而身在城市中的父母因原有社会关系的断裂,被歧视,失业,城市生活压力等作用下,成为农村管不到,城市又无法管理的人群,内心的不稳定直接体现在心理失衡,容易导致犯罪问题。
因此,政府实行暂住证,支持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扩大社会保障等措施,逐渐调节社会资源的不均分配。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治理也需要采用新的控制模式,对具有双重特征的流动人口采取双重控制。农村的户籍同城市的暂住相结合,将流动人口的各流动点相结合,形成全程监督,一方面便于控制社会治安,另一方面也是治安城镇化的需要,治安城镇化模式是指,在人口,土地城镇化的同时,实现户籍,人口管理的城镇化,农村人口不仅仅限制在农村地域中,因其办理暂住证后,成为流动人口,并实时更新其地址,而接受的地域要及时接收人口,并传递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民警登记并更新其地址。通过户籍所在地,办理暂住证所在地,身份证所在地,进行追踪监控。治安控制,从农村出发,时时更新地址或者最新地址,这就需要全国农村人口的户籍登记并实现全国联网,全国统一的平台,实现全范围的控制。以互联网为工具,公检法三机关对流动人口实现登记信息的共享。
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区市包括北京,等全国近30省份。户籍制度的改革,方便流动人口登记,落户,户口不再成为限制农民权益的门槛。在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目前仅有河北、青海等地明确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目标。依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后者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 因此,城镇化不仅要实现人口,土地的城镇化,还要注重各项配套措施的城镇化,包括户籍制度,土地制度,传统文化保留等问题。让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民在城市土地里扎根发芽,让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在农村的土地里生长壮大。
(三)“村官”腐败问题的原因及防治
要治理“村官:腐败问题,必须找出腐败的原因,不仅要从农村内部、村官自身,还要放在国家法律制度、群众监督、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背景下,弥补制度不足,将权力放入制度的牢笼。
1.“村官”选举杜绝贿选
“村官”选举中存在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成为腐败的根源。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定了“村官”民主选举产生的制度,我们收集的案例表明实际操作中仍不能有效避免劣质腐败“村官”当选,具体表现为两类:一是,贿选者成为村官,必然通过腐败实现其最终目的。二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涉选举结果,如此途径当选者上任后不仅会谋取经济利益,而且由于这些当选者本身就是村霸或者与恶势力勾结,为腐败埋下伏笔。
2.集体财产监管不严
村官腐败行为的发生,大多数都是针对村民集体财产进行侵占。因此要遏制腐败,必须从管钱上进行监督,健全财物管理与群众监督的制度。村集体管理支配的财产,包括村务活动,公共建设、征地补偿安置中集体资产,要建立规范有效的财物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财物公开,由村民进行监督,完善合法上访、申诉的渠道,进行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全方位有效监督。
3.实施惩治“腐败”的法律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可获治安处罚,严重的腐败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村官的行为中,村务不公开、财物不公开等村官擅自作主的行为,只要涉及违反村民自治民主程序、渎职的,将可能被罢免或认定行为无效。这些法律制度在《村民为委员会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均有规定。
(四)治安辅助力量的完善
我国传统的治安辅助力量,是公安机关群众路线的产物。依靠群眾维护治安,既有利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又节省警力。传统的治安辅助力量的弊端在于使治安成为群众工作,群众工作的前提的群众的参与,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是治安工作得以展开的重要条件。但是现今陌生人社会的城市,随着人与人信任的缺失,无资金的支持和社会责任感的淡化,使得传统的治安模式受到挑战。农村地区,则因为警力不足,案件无法得到有效处理。因此出现了辅警制度,辅警是由政府组建,业务与公安机关一致,但人事关系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治安辅助力量。辅警制度的优势在于补充了地方警力,同时有一定限度的执法权,成为维护治安的重要力量。据估算,在我国警察与辅警的比例达到了1:4,有些地方达到了1:11。但是辅警制度也存在问题,一些地区辅警违法乱纪,侵犯群众权益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辅警自身的法律素质不高,执法方式问题。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制度问题,执法权责不清,隶属关系复杂,资金保障不足等问题。
1.执法权责
公安机关的警察分为治安警察,户籍警察等。其中辅警从事的工作为治安与巡逻为主。其他警种涉及公民的人身权益和公安工作的专业性不应允许实行辅警制度。
其中治安辅警工作的职责,因根据工作的程度进行划分为协助性工作与紧急性工作。协助性工作,主要为开展日常巡逻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协助维持大型活动的现场秩序,协助盘查犯罪嫌疑人员和物品,协助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紧急性工作,为保护犯罪现场,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参加抢险救灾,情报搜集,在特殊性况下,经公安机关授权可进行法律保留之外的治安管理行为。但辅警没有针对对公民人身和财产的侦查权,拘留权等权利。配发装备也以轻微制止犯罪的催泪喷雾等。
2.主管机关
目前辅警招录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进行统一招录,参照公务员的标准进行招考。二是公安机关经上级部门同意,招录聘用制辅警,签订劳务合同。其中公安机关招录会依据岗位需求,调整招录条件,同时在对技术性考察及法律专业知识的考察方面会更加细致,同时公安机关对招录人员组织统一培训,可结合自身岗位特点进行结合培训。因此,最佳主管机关是工作部门的公安机关。具体要求可以参照人民警察录用标准。
3.财政保障
辅警一般为基层一线,任务多,责任重,工作压力大,必须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工作的年限,参照公务员标准进行管理。 其资金支出应有当地政府财政负责,公安机关按照工作水平进行考核后按照等级进行配发。同时由政府部门进行财政监督,审查其财务支出情况,工资水平应按照考核的不同等级进行调配,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同时,公安机关进行考核通过后,配发辅警执法证,统一着装。
我国的治安辅助力量的增强,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维持,尤其是补充了警力不足的问题,城镇化进程中,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发展的前提。辅警制度的完善,可分散警力进驻农村,建立农村的警务联络处,定期进行安全排查,同时兼顾公共服务,设立特殊地区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站,留守老人关爱站,照顾到社会的弱势群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的根源,完善以预防犯罪,服务社会的治安警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