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理路

    提 ?要:《英国“宪政王权”论稿》 一书以“宪政王权”为研究主题,对中世纪后期英国政治史进行了宏阔总结。《论稿》特色鲜明,在唯物史观的指导和中国经验的启发下,精心考辨了西方学界已有成果,在“文本中的政治”以及“制度中的政治”中研究和揭示了“实际发生的政治”,得出了接近历史实际的判断,并总结出了政治史研究中的“利益原则”和“实力对比原则”。《论稿》虽然在内容、翻译和字句中存在瑕疵,但总体上不惟总结了已有的政治史成果,更为后续研究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开拓了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理路。

    关键词:宪政;王权;孟广林;君权;新理路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9.04.004

    政治史是历史研究最传统的范畴,20世纪新史学的兴起对政治史研究构成了极大挑战,中国学界的政治史研究在近30年也面临了同样的挑战。1挑战之下,学界提出了政治文化、公众史学和中西比较等新理路。近年来政治史研究在全球逐渐走向复兴,2中国的世界史学界也涌现了部分扎实的政治史著作。以英国王权研究为例,孟广林教授2002年出版的《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至今仍是中古英国政治史研究的佳作;3他的另一著作,2017年出版的《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到“玫瑰战争”》(下简称《论稿》)则接续前作,4以宪政王权为切入点,在对西方学界批判继受的基础上,展现了中世纪晚期英国政治史的宏阔局面,开拓了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理路。

    一、学术史的继受与反思:从牛津学派到麦克法兰学派

    《论稿》颇具特色,采用主题讨论的写作体例,共分7章。第一章“导论:西方学术史的梳理与反思”对西方学术史进行了细致梳理。第二章为“《大宪章》与英国王权的演进”,关注《大宪章》的历史境遇与宪政王权的形成。第三章为“贵族与‘宪政王权”,认为贵族与王权之间的政治联系因议会的出现发生了变化,但贵族仍是王权统治的基础,双方既合作又对抗。第四章为“议会与‘宪政王权的运作”,讲述议会逐渐成为一种以君主为轴心并与贵族、地方等级协商为政的政治平台,主流是服務王权。第五章为“政治风暴中的王权”,分析了“1381年起义”、“1327年革命”、“1399年革命”以及“玫瑰战争”,注意到宪政王权的难以为继以及新君主制的时代需要。第六章为“‘政治文本中的王权”,指出多种文本中有的包含“有限王权”的政治主张,有的则在某种程度上折射了“王大于法”的国王专制的现实。

    在第一章中,《论稿》首先梳理了辉格解释模式的产生和意义。17世纪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阐述法治理想时,推导出以“自由权利”和“议会主权”为核心的古代宪政。19世纪下半叶辉格解释模式形成,即从日耳曼自由传统出发,将《大宪章》视为宪政文本,将议会视为其制度结晶,并构建了“宪政革命”的神话。1

    正如《论稿》所云:“中世纪后期的政治史演绎为‘日耳曼传统主导下贵族抗争专制王权的历史,‘法律与议会支配王权的历史,臣民‘自由权利不断拓展的历史。”2

    《论稿》继而回顾了20世纪牛津学派及其辉格解释模式在理论和史实两方面受到的持续不断的挑战。50年代麦克法兰(K. B. McFarlane)关注创造制度并在其中活动的人,3并极为深刻地指出:“大部分中世纪晚期宪政史的根源矛盾在于其假设国王和贵族的利益是对立的,而且这种对立是无法避免的。这种假设在我看来是错误的。”4麦克法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变态封建主义”的概念,强调所谓的“变态封建主义”是以支付货币的契约来维系的、以亲缘关系为核心的庇护制。之后的学者大都继承了麦克法兰的研究理路,对宪政王权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分析。如麦克法兰的再传弟子威廉·阿莫诺(W. M. Ormrod)指出某一国王失败的个案并不意味着王权受到贬抑。5另一位开创新宪政史(new constitutional history)的再传弟子克莉丝汀·卡朋特(Christine Carpenter)也指出,一个软弱的国王比一个强大的国王更为危险,一个能够被统治阶级成员控制的国王也有更多的危险。6总体上,麦克法兰学派取代了牛津学派,变态封建主义模式代替了辉格解释模式。同时研究对象也从制度转向贵族,从行为转向动机。

    此外,孟教授还与诸多英美专家进行了深入对谈,相关文章收录在该书的附录三中。对谈遵循着大体相同的问题意识,即中世纪英国政治史的研究进路,答案则是斯塔布斯理论及其之后研究的修正。其中被反复讨论的几个主题是斯塔布斯、日耳曼自由传统、封建契约、王在法下、议会王权、农民起义以及史学方法。虽然英美学界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形成了共识:第一,斯塔布斯被不同程度地批判,日耳曼自由传统被不同程度地质疑;其次,封建契约被视作某种社会理念性的存在,“王在法下”是一种思想传统和一定的历史事实,“兰开斯特宪政主义”总体上遭到质疑;第三,议会王权以国王为主导;第四,农民起义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第五,唯物史观指导下的政治史以及比较史学都有持续研究的空间。

    不过也应看到《论稿》更侧重对麦克法兰学派理论的吸收,对方兴未艾的新宪政史的吸收相对较少。新宪政史派兴盛于90年代,以克莉丝汀·卡朋特和爱德华·鲍威尔(Edward Powell)为代表,吸收并反思了麦克法兰学派的理论,关注法律和法律观念。1新宪政史强调中古后期的财产不可侵犯和法律应当保护所有权的权利观念,认为财产法塑造了土地保有者的政治态度。保护财产权的国王和贵族被认为是“宪政的”,后者行使权力也被认为是符合“公共福利”的。不过卡朋特的学生约翰·沃茨(John Watts)更注重国王和大贵族在中央政治中的“合议”(collegiate)模式。2阿诺莫和肯普谢尔(M. S. Kempshall)等学者受新宪政主义影响,关注以“公共利益”为代表的公共修辞对中世纪晚期政治的关键塑造。3《论稿》当然关注政治和法律制度,但较少关注法律制度对财产的保护,以及与此相关的以“财产权”为核心的宪制发展。总体上,《论稿》基于宏阔的视野、鲜明的问题意识和长久的学术积累,尝试“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南,在批判借鉴西方史学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地利用历史文献资料,对中世纪后期英国‘宪政王权的缘起、运作和本质属性,从政治制度构建、政治群体活动、政治权威的运作与限度、政治思想的折射等诸层面进行多角度、整合式的考量”。

    二、政治史书写的三重视域:从文本、制度到实际政治

    《论稿》二到六章具体展现了宪政王权的发展与内涵,总体上是在“文本中的政治”、“制度中的政治”和“实际发生的政治”三个视域下展开分析的。

    (一)文本中的政治

    文本中的政治首先在于对文本内容的理解和阐释。《论稿》选取了思想家布莱克顿、福特斯鸠、奥卡姆和威克里夫的政治文本以及无名氏所作的《刘易斯之战颂》。政治思想因其模糊性,素难考察其间的继受与发展,《论稿》一书在此方面颇有突破。这些“文本”一般借助三个传统——基督教神法、日耳曼习惯和封建契约,并往往试图整合三个传统,用来阐述一种法治或王在法下的理念。但文本中的具体内容并非完全相同,《论稿》结合历史语境,阐发了文本的幽微深意,如布莱克顿和《刘易斯之战颂》强调法律权威对王权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论稿》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进一步指出文本中的法治不仅可能不是实然的,而是应然的,5更有可能有其特有意蕴的隐秘书写和反向书写,认定“这样的政治信条强调得越多,反倒是证明了‘王在法上的专制现象越严重”。

    (二)制度中的政治

    《论稿》认为政治制度一定程度上是政治文本或政治文化的具象化与规制化,并分析了《大宪章》和《牛津条例》中的体系化的贵族理想设计。7当然中世纪后期最为重要的制度创新是议会制度,而议会权限是逐渐形成的。1295年模范议会召开,1322年的《约克制定法》正式确认了议会的立法权力。此原则之后被屡次重申,如1327年议会宣布:“除非征得国王与高级教士、伯爵与男爵及王国其他民众的同意,不得进行法律的变更;如有变更,必须在议会中进行。”8议会的公共提案(public bill)也成为议会法律的重要来源,议会同国王一起分享立法权。此外议会还通过《1341年法令》参与官员任命与审判,试图控制行政权。1352年《叛逆法》则是议会扩张审判权的另一次成果。议会最终成为以君主为轴心并与贵族、地方等级协商为政的政治平台,深刻改变了王权的运作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辉格史学的贡献就在于对议会制度的要求、規定与程序的演绎与判定。但从制度的机理、组织与运作程序解读出来的“制度中的政治”并不能等同于现实中的政治。1

    (三)实际发生的政治

    现实政治既可以由文本表达,通过制度来彰显,也可以脱离文本和制度呈现为国王与主要政治势力之间在权益上的缔结、纷争、合作与对抗。贵族群体是中古社会最重要的政治群体,依据不同的测算标准,贵族群体(baron, aristocracy, noble, baronage)在12、13世纪之间约有200到300个家族,议会则是中古后期政治运作最为关键的场所。《论稿》认为议会在限制君主个人专横、规范王权运作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议会借助征税权,坚持和发展了“先改正后给予”的原则。议会在间接税方面力图掌握决定权,但在直接税方面支持国王。不过战争时期国王往往能获得议会的批准,支持王权仍是主导趋向。议会的立法权、司法管辖权和干预行政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议会王权本质是国王与贵族、地方等级对王国统治权的分享与博弈。值得注意的是,《论稿》吸收了麦克法兰学派的成果,对早期议会的成员做了细致梳理。

    总体上,《论稿》在文本、制度和实际政治三方面的论述上都有较大的突破。以1215年《大宪章》为例。在文本和制度方面,《论稿》详细分析了《大宪章》的文化内涵和制度设计,发掘了《大宪章》中的代表原则和同意原则,这在以往有关《大宪章》的研究中尚未有足够深入的讨论。2在实际政治方面,《论稿》通过《财政署卷档》梳理了继承金的数量,指出不同于《大宪章》第2章规定的100镑,13世纪20年代《财政署卷档》的征收数目包括200、300、500、10000镑,远高于定额。

    三、唯物史观指导下的理论言说

    如上所见,《论稿》综合文本、制度和现实三重视域,描绘了中世纪后期政治史宏阔壮丽而又纤细可见的图景。《论稿》更在唯物史观指导下,整合众多学说,对许多重大学理问题做出了令人信服的判断。更值得注意的是,作者以中国经验指导了本书的写作。中国经验至少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中国的历史经验,其次是中国的当代经验,再次是学者的个体经验。4中国史学源远流长,近代以来融汇西学,颇有创见,对学者多有启发。如反对辉格解释的剑桥学派的约翰·波考克在研究近代历史学形成时,也受到了顾颉刚“古史辨”理论的启发。5《论稿》除了融汇上述历史经验、当代经验和个体经验外,还吸取了中国的治史经验。

    (一)封建性与公共性:唯物史观视域下的宪政王权性质

    封建制如何产生公共权威?这种公共性的性质又是如何?议会显然是宪政王权研究的关键切入点。在议会研究方面,麦克法兰结合群体分析法和庇护制,论证了下议院的相对独立性。该观点为约翰·罗斯科尔和约翰·爱德华兹的议会研究所承继。但变态封建主义(参见下文论述)也有缺点,即一方面过于关注物质利益,不宜贸然进行概括;另一方面又偏向碎片化,并不足以解释公共性的产生。6到20世纪80年代末,新兴的新宪政史家方才意识到回归思想和原则的必要性。7《论稿》则不同于新宪政史对议会传统的泛论,8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强调了早期王廷各类会议不具有代表性,认为真正重要的是议会的兴起、改造与扩张。并以地方代表为标准,认可了学者们一向所强调的1295年英国的“模范国会”是英国议会形成的标志性事件。总体上,《论稿》更注重吸收梅特兰开创的制度史研究,1梳理了议会的发展及其与王权的关系。

    《论稿》认为这一时期“随着‘君权(crown)理想的滋生和议会君主制的建构尤其是地方等级代表的议政参与,国王的公共权威形象更加凸显,其封建私家宗主的身份进一步淡化”。2这就是梅特兰所称的“反封建”(anti-feudal)的公共性。3但《论稿》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更强调议会王权本质是封建性的。议会不是国家“主权”机构,而是国王召集的,由教俗贵族和地方等级参与的封建性的议事机构。英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决定国王和贵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论稿》梳理了“宪政王权”复杂曲折的历程,并指出“‘宪政王权仍旧是代表封建主阶级的权益,议会形成后,国王的独裁统治并未消失”。4

    (二)社会形态学说中的变态封建主义:宪政王权时期的核心理论

    斯塔布斯认为中世纪的人存在清晰的“宪政”理念,并将中世纪危机视作对宪政理念的一种维护,开创了辉格叙事的宪政史。20世纪的史学家对宏大叙事失去了兴趣,代之而起的是对历史人物及其活动的研究(Prosopography)。史学家通过对不同人物的研究,探索议会运行,把握时代局势。麦克法兰吸收了路易斯·纳米尔爵士(L. B. Namier)利益和庇护的视角,5提出了变态封建主义理论,并将其视为符合历史规律的社会组织形态。6麦克法兰的变态封建主义是一种功能主义模式(functionalist model),取代了斯塔布斯的宪政模式。

    马克垚先生指出“社会形态学说是一种认识社会历史发展的正确理论和有效方法”,7《论稿》显然是以社会形态理论统率“变态封建主义”学说,进而概括宪政王权的政治史。《论稿》着重分析了变态封建主义的定义、产生与作用。封建制是诺曼征服后建立的主要政治制度,但随着13世纪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地产占有的复杂化,14、15世纪盛行以庇护制(Patronage)和扈从制(Retinue)为核心内容的变态封建主义。庇护制从军事出发,逐渐延伸到大贵族的私家领主权,甚至有只提供行政服务的随扈。在此过程中,大贵族作为顶级领主,以货币支付为纽带,授予封建私家特权,主人和扈从之间形成了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论稿》指出:“‘变态封建主义区别于以土地占有为基础、以封君封臣关系为纽带的传统封建制度,其核心是以货币支付相应的土地收益并以此建立以契约为纽带的、以亲缘关系为核心的庇护制。”8同时变态封建主义与区域性大贵族是事物的一体两面。《论稿》不同于牛津学派对政府运作的忽视,也不同于麦克法兰学派对个人和人际关系的关注,9而是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对大贵族政府的公私属性进行了综合凝练,强调贵族的封建性。《论稿》认为,变态封建主义给宪政王权带来严峻的挑战,既是这一时期政治动荡的根源,10也是新君主制产生的重要原因。11

    (三)国王与法律的关系:中国经验带来的反思

    王权与法律关系是前现代政治史最为核心的問题之一,中古英国王权与法律关系也一直聚讼纷纷。在中国学界中古中期研究中,一派研究者关注法律保障机制,认同“王在法下”的政治图景;另一派研究者关注王权,发现了广泛的“王在法上”的现象。1《论稿》认为13世纪王国与公共权威的建设促进了王权(monarchy)向君权(crown)的转换。相较于王权的教俗混杂公私不分,君权是代表“王国共同体”的世俗公共权威,并为法律所规范,议会所承载。2君权具有双重政治效应。一方面,“君权”赋予了国王拓展权威的合法性与制度平台;另一方面,议会产生后将“君权”与国王区分的政治意识,会促进国王个人权威的削弱。如1308年议会主张对“君权”而非国王个人效忠。

    相较于中古中期的事件观察,中古晚期的制度考察更易于展现和测度王权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中世纪后期最为重要的制度创新就是议会制度建构。议会是以君主为轴心并与贵族、地方等级协商为政的政治平台。议会王权改变了王权的运作模式,尤其是在议会获得征税权和部分立法权以后,形成了国王通过议会和法律来实施统治的制度,但是《论稿》极度警惕“制度中的政治”与“实际发生的政治”之间的不同与背离。这里孟教授明显受到了任公《中国历史研究法》的影响。任公深谙民初政治,知道具文的中华民国约法与实际政治相差不知几万里;任公也深谙中国历史,知道汉代尚书省权柄无法可据却掌握实权。故此,任公强调政治史研究一方面要关注形式上的政治组织,另一方面更要注意政治的活用。3《论稿》注意到,国王运作和操纵议会,让议会服务于国王的立法和征税要求,甚至摆脱议会限制一意专行。《论稿》强调:“尽管‘王在法下的政治传统与‘王在议会的政治规则要求将国王个人的私家权威让位于涵盖整个‘王国共同体的公共的‘君权,但并非有一个凌驾于国王之上的王国最高公共权威实体存在。”4《论稿》进一步指出议会扩张立法权和审判权以及控制行政权的行为的合法性仍是为了维持君主——王国政治秩序。国王与议会在立法、司法和行政诸方面争夺权力,实质上是国王与贵族、地方代表分配王国统治权的博弈。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论稿》在比较中更关注中西政治史相同的方面,但也要警惕中西相同中必然存在的不同形式,并关注这种形式不同的重要意义。毫无疑问,西方文本中的“王在法下”如同中国帝制时代一样难以实践,但在中西比较的视野下,文本本身却也证明了某种程度的王权之受限:即还有反抗言论存在的空间,而非“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的更专制局面。就像明末的思想家还可以批评君权,清代的学者却只能“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了。研究者应当时刻谨记,中国历史经验只能提供反思,而不能代替对英国历史的切实研究。

    (四)重新理解农民起义:中国经验开拓的新内容

    农民战争是中国传统社会最为常见的政治现象,但直到20世纪才在唯物史观和中国革命经验的指导下占据重要地位。杰弗里·巴勒克拉夫1978年就注意到这一中国历史研究的新领域,但他拒绝接受在西方历史研究中农民起义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5该立场一直延续至今。1381年起义是封建时代西欧规模最大、程度最激烈的农民起义。对于这次起义,14世纪的编年史家称之为暴乱,18世纪的埃德蒙顿·伯克斥为黑暗时代。斯塔布斯视起义为“日耳曼自由传统的注脚”。6麦克法兰学派主要关注国王、贵族和乡绅群体,并不关注农民起义。到20世纪70年代主要是英国新马克思主义学派(以罗德尼·希尔顿为代表)关注农民起义,7强调农民争取自由权利的正当性。90年代以来,新宪政史开始关注边缘群体的政治表达,认为起义反映了民众对

    王权和政府的认识与意见。1不过总体上农民起义从未成为英国政治史的研究重点。

    《论稿》在梳理上述学理发展的基础上分析了1381年起义的思想资源、话语体系以及斗争诉求。14世纪随着英国“宪政强权”的运作,封建国家机器对底层社会的压迫强化,下层民众遭受更为制度化的压迫和剥削。基督教文化和古代想象提供了主要的反叛思想资源,领主和司法成为首当其冲的反对对象。相较于已有相关研究对领主和修道院的关注,《论稿》视野宽广,形象地描绘了法院、监狱、律师会馆和司法档案遭到的毁灭。起义者对司法体制表达出了极端仇恨,这对重新认识政治史和普通法具有重要启发。

    (五)重新理解“1399年”革命:中国经验带来的新理解

    相较“并不光彩”的1381年起义,1399年革

    命是英国宪政史中的“光辉时刻”,获得现代史家

    的多重关注。牛津学派视1399年革命为宪政革命,梅特兰(F. W. Maitland)也认为废黜理查二世有宪政意义。2但辉格派的解释既不符合1399年的历史实际,也难以解释之后的发展:如果兰开斯特王朝真的是限制王权的宪政革命,那之后的王权为何日益强大?《论稿》结合中国经验,分析了“1399年革命”的来龙去脉,将其还原为改朝换代意义上的大贵族军事政变,认为“1399年革命”如汤武革命、靖难之役一般。这里显然是比较史学的一种探索。在中西比较中,博林布鲁克的亨利反叛王权并非为了维护“宪政”,而是恢复失去的封建权益,进而实现篡位的政治野心。对“1399年革命”的新理解也较好地解释了15世纪之后君主权力日益扩大的事实。

    四、与中国学界对话:争鸣与探索

    《论稿》在批判借鉴西方史学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历史文献资料,关注了诸多尚未被中文学界充分讨论的丰富问题,如涂油加冕礼中圣油的本土化、同侪审判在议会中的实践、主教职位的官僚化、叛逆罪的发展历程、“自由”城市和“自治”城市的区别,以及伦敦的政治参与。3《论稿》还涉及国王的加冕宣誓以及御前大臣的任职宣誓,研究宣誓制度及其在现代的发展既有资于理解中世纪政治,也能为当代政治制度建设提供借鉴。4中文著作必然是面对中文学界写作,并与其交流对话,《论稿》也概莫能外。

    (一)分歧之处

    《论稿》与史学界的部分研究有所歧异。首先是贵族的构成问题。不同于部分学者对贵族群体的限缩,《论稿》将骑士—乡绅也纳入到贵族视野中,《论稿》指出:“这一小贵族群体在地方事务中扮演重要角色,构成了史家所谓的郡的‘政治共同体。”《论稿》还认为贵族的财产中,男爵的土地收入是100镑到1000镑之间,并非如有的研究者认为的最少1000镑。5在这一问题上,贵族的定义和区分需要进一步研究。其次是新关税(new customs)和旧关税(old customs)的问题。《论稿》认为“旧关税”是羊毛补助金,“新关税”是桶税和磅税。6有研究认为,新旧关税之分是税率的区别,即1275年“旧关税”的税率是每袋羊毛半马克,每300条羊毛皮半马克,每块羊皮1马克。1303年的“新关税”是《商业特许状》规定的在“旧关税”基础上对外国商人多征的出口税,每袋羊毛多征收10先令,每300条羊毛皮多收10先令,每块羊皮多收20先令。7税收研究以及议会与税收的关联性研究仍有待深入。

    学科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基于研究旨趣、立场、方法和传统的不同,对相同的现象必定会产生或同或异、或深或浅的解释。《论稿》对“文本中的政治”的解读不同于法学界的部分研究成果。

    约翰·福特斯鸠爵士(Sir John Fortescue)是15世纪英国最著名的政治理论家与法学家,素来为学界所关注,1中国学者李红海兼顾学理和历史,曾分析了福特斯鸠的君民共治思想。不过,李红海的分析仍集中在中世纪限制国王的历史,所以其核心论题仍是英国宪政的发展。2《论稿》更关注福特斯鸠对君权的审视和界定,认为福特斯鸠突破旧的神权政治传统,以守法和公共性确定君主统治的基础,区分出“王家统治”和“政治的和国王的统治”两种政治类型。同时,孟教授还认为,面对大贵族侵蚀王权和国家内战的现实,福特斯鸠更致力于通过“法治”改革财政和咨议会加强君权,强调君权的公共政治权威。基于《论稿》对历史事实和唯物史观的深刻把握,《论稿》的诸多解释更突出文本特有的历史底蕴和实际影响,即文本“都必然要反映与之密切关联的特定历史时代的主要矛盾冲突与主要阶级诉求”。3自然,学术争鸣和对话是学术发展的重要动力,《论稿》不同于学界研究之处仍需进一步讨论。

    (二)补充之处

    中国世界史学界的政治史研究素来为法学界和政治学界所倚重,多有引用和吸收。以《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为例,齐延平教授在《自由大宪章研究》一书中大量引用相关内容,基本上完全继受了封建王权的观念。4当然法学界的研究对政治史也是有益的补充。《论稿》对14、15世纪英国中央行政和司法机关进行了精准的研究,极大地拓展了相关领域的研究。5《论稿》认为,中书令(也译为御前大臣和大法官)主要是行政官员,兼理宗教事务。6笔者认为,中书令的司法职能仍有待深入叙述。13、14世纪是衡平法庭萌芽时期,此时普通法的缺陷日益凸显,包括权利救济不充分、程序形式主义严苛、诉讼程序繁琐、审判过程缓慢以及诉讼费用昂贵。许多无法获得救济的人向国王请求救济,国王将这些案件交给咨议会(御前会议),大法官(中书令)则以国王的名义做出裁判。到爱德华三世时期,大法官已经获得了对涉文秘署(中书省)文书和官员的排他性管辖权,这为之后大法官法院和衡平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7

    《论稿》对巡回法庭制度的描述也有些简略。《论稿》将法官组成的巡回法庭称为王国政府特别调查团,认为其任务是提审狱中犯人(gaol delivery)听审与判决罪犯(oyer and termier)以及追捕暴乱者(trailbaston)。8法学界素来关注巡回审判制度,对此研究更为全面。梅特兰认为地方巡回法庭制度始于亨利一世的总巡回审(general eyre),亨利二世不仅延续了总巡回审,还增设了特别委任巡回审(assize)。总巡回审处理的事务是综合性的,主要包括犯罪和涉及王室利益的事务。特别委任巡回审需要专门的书面委任状,最初是地产巡回审。之后有淸监提审委任巡回审(gaol delivery)和刑事听审特别委任巡回审(oyer and termier),前者是对某一监狱进行淸监提审,后者则更为广泛。特别刑案委任调查审(commission of trailbaston)则是在1276年《积案处理法》(Statute of Rageman)制定后颁发的令状。梅特兰指出,委任巡回审制度使许多地方司法工作由临时委派的巡回專员完成,阻止地方产生强大的法庭和地方法,郡和百户区也产生了代议制政府的最初萌芽。

    五、共建知识:译名的对照与统一

    中国社会科学界各学科在各自发展过程中曾形成了诸多互不统一的译名,需要读者注意

    区分。“council”分为“kings council”和“magnum council”,《论稿》中分译为“御前会议”和“王庭大会议”,学界另一个翻译为“咨议会”和“大咨议会”。1值得注意的是,法学界多将“王国小会议”翻译为“御前会议”,这与本文中的“御前会议(咨议会)”并非同一时期的机构。同时相较于已有研究,《论稿》区分了两者的前身,即王廷小会议(lesser curia)和王廷大会议(magna curia)。2

    王廷大会议发展为议会,王廷小会议发展为咨议会。此外,咨议会的部分人员为军国要务召开的秘密会议是“枢密会议”(secretum consilium, privatum consilium)。议会期间上议院议员(许多人本身就是咨议会的成员)和议会的法官、吏员以及地方代表组成大咨议会(magnum consilium),参与议会期间的政治决议。这一做法在议会休会期间保留下来。1336年诺丁汉会议正式确立了大咨议会之名。

    《论稿》的一些译名也非常具有启发性。如《论稿》将“king in parliament”译为“议会君主”,不仅凸显了国王的核心作用,而且名词性词语更便于使用,这种对译是值得接受和推广的。3不过涉及法律的专有名词,法学界有一套比较系统的翻译,笔者认为大体可采法学界译名。法学界一般将“Chief Justiceship of the Kings Bench”译为“王座法院首席法官”,对应《论稿》中的“王国大法官”和“王座法庭的主审法官”。将“Master of Rolls”译为“掌卷法官”,对应《论稿》中的“民事法庭大法官”。“Barons of Exchequer”译为“财税法庭法官”,对应《论稿》中的“财政署男爵”。《论稿》将“Chancellor”译为“中书令”,《元照英美法词典》译为“御前大臣”,当涉及衡平法院时一般译为“大法官”。“law terms”译为“法院开庭期”,对应《论稿》的“法律审判期”。《论稿》的“法学院(inn)”,法学界一般译为“律师会馆”,“腾普律师会馆”(Inner Temple)法学界又译为“内殿律师会馆”,而“林肯法学院”(Lincons Inn)法学界译为“林肯律师会馆”,此两者与格雷律师会馆和中殿律师会馆并称为英国的四大律师会馆。4《论稿》将“Constitutional Law”译为“宪政法”,宪法学界一般译为“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因为宪政本身就含有宪法及其执行的含义,一般不组合成词。

    利特尔顿的著作在《论稿》中译为“《占有权》”(Treatise on Tenures),但在普通法著作中一般译为“《论土地保有》”或“《论保有》”。6另外一处是关于印章的讨论。《论稿》将前两者分译为大御玺和小御玺,但是也用“御玺”来指代“大御玺”。7国王的印章分为三种,可分译为国玺(great seal)、王玺(privy seal)和御玺(signet)。

    六、白璧微瑕:《论稿》中的瑕疵

    《论稿》视野宏阔,内容丰富,但不免白璧微瑕。《论稿》引用了爱德华·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的著作,但《论稿》误书为“John Cooke”。《论稿》还引用了柯克的法律报告,认为“1604年,他发表了《有关英国法律制度的第四报告》一著”。9柯克一生有两部最著名的作品,分别是《柯克报告》(Cokes Report)和《英国法要义》(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柯克报告》是柯克编纂的判例汇编,为与其他法学家的报告区分开来,称为《柯克报告》。《柯克报告》一共13卷,其中第4卷于1604年出版。而《英国法要义》的第一卷于1628年出版,全书总共4卷,称为《英国法要义》。1对照引文原文,此处应该是“1604年,他发表了《柯克报告》第4卷”。

    《论稿》中还有一些地方需要推敲。《论稿》把米勒莫特·德·瓦尔特的“De Nobilitatibus, Sapientiis, et Prudentiis Regum”译为《论国王的高贵、智慧和节俭》,“Prudentiis”有“谨慎”和“节俭”两种意思,在政治论著中“谨慎”似乎更为贴切。2《论稿》还引用了克莉丝汀·卡朋特的《玫瑰战争:1437—1509英国的政治与宪制》一书,并标注为1999年版。3《玫瑰战争》初版是1997年,学界引用也多用此年标注。《论稿》此处引用或有问题,故此标出。威廉·赛尔·霍兹沃斯初受教于德威学院,1890年转入牛津大学。梅特兰1884年起任教于剑桥大学,直到1906年去世。霍兹沃斯虽然承继了梅特兰的学术旨趣和学术理路,但并没有师从梅特兰,4《论稿》称霍兹沃斯为梅特兰的学生似乎不够准确。5此

    外《论稿》注释《大宪章》在1215年签订时“叫”“和平条约”,6《大宪章》本身是一份和平条约,但似乎不应“叫”和平条约。

    另外,《论稿》在排版中出现了一些瑕疵。对照上下文可以看出:1325年同意的国王不是“爱德华三世”,而是“爱德华二世”;无情议会的时间不是1399年而应是1389年。7《论稿》所引的“B. Sandoz”,或是“Ellis Sandoz”之讹误。8其它还有:“否王权”或为“否定王权”,“V. Turner”或为“R. V. Turner”,“出生”或为“出身”,“atwork”或为“at work”,“上议院审判的权”或为“上议院的审判权”,“司罚金”或为“司法罚金”,“阿奎丹与安茹伯爵”或为“阿奎丹公爵和安茹伯爵”,“福梓”或为“福祉”。

    七、余论:追寻中国学术的主体性

    《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一书尚留待学界进一步讨论。10面对当代更为精细化的史学写作以及外国史学著作的大规模翻译,《论稿》体现出当仁不让的学术担当。《论稿》首先描绘了中世纪政治史的宏阔图景,即“‘王在法下的理想与‘王在法上的现实相互交替”。其次,《论稿》批判了牛津学派,吸收了麦克法兰学派的成果,力图追求“中国史学的主体性与话语权”。11《论稿》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在中国历史经验的启发下,阐释了“宪政王权”的公共性与封建性,强调封建国家权威的本质与功能并无实质性改变。更难能可贵的是,《论稿》还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政治史规则与规律,指出:“只有从‘利益原则和‘实力对比原则出发,将政治传统、政治制度和人的政治活动有机整合起来作系统深入的探究,在‘文本中的政治与‘制度中的政治中研究与揭示‘实际发生的政治,才能对这一时期的‘宪政王权获得接近于历史实际的认识。”12这一归纳融研究进路和解释框架为一体,既克服了对西方研究理路的路径依赖,又为政治史研究提供了易于实践的理路,为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作者王栋(1990年—),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广东,深圳,518060]

    [收稿日期:2019年5月1日]

    (責任编辑:徐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