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里耶秦简中的“守”和守官

    袁延胜 时军军

    提 要:里耶秦简中的“守”多为代理官吏。“守官”本义为居官、守职两个方面。当居官无法守职,需要其他官员代行其职时,就会出现“守官”。这种临时代理政务的“守官”模式能够保证真官缺额或离署时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秦迁陵地区守官众多,与秦新占领地区急剧扩大,原有官吏不足以充当“新地吏”,以及政务繁苛、徭使繁多有关。

    关键词:守;守官;徭使;里耶秦简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9.02.007

    近年来,里耶简牍中多见的“某某守”官称,1成为学术讨论的一个热点。回顾传统文献,古人已对《史记·陈涉世家》所载“攻陈,陈守令皆不在,独守丞与战谯门中”2的“守令”、“守丞”之意进行讨论。诸家注释或以“守”为一官职,或以“守”不是正式官职。3陈直认为是试署之意,4蓝野和陈增杰综合“守”的两种含义,认为“守令”作郡守、县令讲,但“守丞”为试守或权守之县丞。5这些研究,无疑为我们的守官研究提供了学术基础。秦简的出土与公布,特别是近年来里耶秦简的陆续刊布,为守官研究提供了新史料,使得守官问题再次成为研究的一个热点。现在根据新公布的秦简,在各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秦简中“守”和守官涵义、设置、出现的原因等问题再做讨论。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里耶秦简县、乡“守”诸说分析

    里耶简牍中出现大量“某某守”形式的官称,几乎涵盖了县乡各部门。对于职官中“守”的涵义,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認为“守”是各官署机构主管长官或其泛称;1第二,认为“某守”为发文者自谦称谓,而与具体的职官制度和吏员设置无关;2第三,认为“守”是试守,3临时代理之意。4鉴于各家观点不一,有必要再做一梳理和分析。

    先说第一种观点。学者认为“守”与啬夫都是表示最高长官的称谓。5然而,这种观点无法解释史料中“守”与啬夫或令并存的现象。如里耶秦简载:“卅五年五月己丑朔庚子,迁陵守丞律告启陵乡啬夫:乡守恬有论事,以旦食遣自致,它有律令。五月庚子,□守恬□□。敬手。”(简8-770)6又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南郡卒史复攸?等狱簿”的秦代案例,其中“?为攸令”(简143)而与“攸守媱”(简134-135)并存。7若将“守”与啬夫、令等同,则启陵乡、攸县就存在两个正式的长官,于理不合。因此,仅从“守”与啬夫、令等的地位、职能相匹配,而认为简牍中“守”与啬夫等同是不合适的。

    有学者从双头政治模式的角度,将“守”理解为不同于啬夫或令的单独官职。如认为“守”本从守卫边地得名,县之“守”是与治民的令并存而主管军事的正式官职。8从秦简看,这种区分并不明显。前所举“南郡卒史复攸?等狱簿”案,其中攸令?言:“今新黔首实不安辑,上书以闻,欲陛下幸诏?以抚定之。”(简147)9由此可见县令也可以主持平定叛乱事宜。而县守处理民政事务更是多见,如《里耶秦简》载迁陵守禄回复沮守瘳的一封文书载:“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庚申,迁陵守禄敢言之:沮守瘳言:课廿四年畜息子得钱殿。沮守周主。为新地吏,令县论言史(事)。·问之,周不在迁陵。敢言之。”(简8-1516)10其中便讲述了“沮守周”考课时因“畜息子得钱殿”而受罚的事情。又张朝阳认为“乡啬夫是名义上的一乡之长,而乡守实际上主管一乡事务……乡守和乡啬夫是并列、平行的关系,不互相隶属。”11里耶秦简中提到贰春乡长官兹繇使不在本乡,“廷令平代乡兹,守贰春乡。”(简9-50)12由此可知,即便“乡守平”与“乡兹”并列为乡主管官员,掌握实际事务的也应是“乡兹”,而不是乡守平,否则不至于“乡兹”外出时,才由平“代守贰春乡”。因此,双头政治模式的观点值得商榷。此外,还可从汉简中得到旁证,肩水金关汉简中有“都乡守啬夫宗”(简73EJT26:87)、“大河无盐守令寿良”(简73EJT30:105)1等称谓。其中“守”与啬夫、令是修饰关系,并非并列。秦简中虽未见“守啬夫”称谓,但从啬夫省略书写的习惯看,2如果里耶秦简9-50中“乡兹”为“乡啬夫兹”的省略,则“乡守平”全称应为“乡守啬夫平”。3“守啬夫”的称呼应该是存在的。

    再说第二种观点。邬文玲从秦代文书用语规范和习惯的角度解读,认为“某守”与“某主”相对,用于自称,含有“自谦”的成分,“很可能只是与秦代官文书用语的规范和习惯有关,而与具体的职官制度和吏员设置无关。”4当“某守”作为发文者时,确实是含有自谦成分,但在里耶秦简一些陈述性文件中也有“某守”的用法。如:“卅二年,启陵乡守夫当坐。上造,居梓潼武昌。今徙为临沅司空啬夫。时毋吏。”(简8-

    1445)“卅一年四月戊子,贰春乡守氐夫、佐吾、禀人蓝禀隶妾廉。”(简8-1557)5由此看,“某守”称谓并非自谦,仍然代表着其官非真的性质。

    再说第三种观点。相对而言,将“某某守”理解为代理官员,较为合理。前文已言传统文献中“守”有权守、试守之意。对于里耶秦简中的守官,简牍整理者采取传统文献中试守之意的同时,还指出当时县乡吏员情况复杂,“守”也不一定是“试”或“代理”之意。6陈治国、农茜注意到迁陵地区守官频繁更换,与“满岁为真”在情理上不合,指出“守”只是代理,而无试守之意。7孙闻博赞同此说,并指出县“守丞”的任命“多在县丞在职但不在署之时,丞归即罢。”8王彦辉注意到简牍中“守”情况复杂,需在具体语境中分析,认为“真官离署巡视或卧病,要置‘守官代理其职,也只有从‘守的这个义项上才能解释简8:770所见启陵乡啬夫与乡守同时并存的疑惑。”9王伟认为“‘守类职官和机构……反映的是一种合法的临时的职官兼摄机制。”守丞即是“守府中每日(或某段时间内)的当值人员。”10杨智宇赞同王伟守丞当值的推论,以“迁陵守丞”为例,指出迁陵守丞为县丞因故离署时临时任命的代理县丞,其人选并不固定,“而是由县一级政府下属机构的长官轮流出任。”11以上诸说进一步深化了对“守”的认知。

    代理说此前尚无直接的证据。可喜的是,新公布的里耶秦简中有“守”为代理官员的直接的证明。该简记载了乡守平所写的一份汇报文书:

    卅四年二月丙辰朔己亥,贰春乡守平敢言之:廷令平代乡兹,守贰春乡。今兹下之廷,而不尽□以仓粟粟。问之,有不告平以其数,即封仓以私印。今兹繇使未归远逃,而仓封以私印,所用备盗贼粮尽在仓中,节盗贼发,吏不敢蜀(独)发仓,毋以智粟粟备不备,有恐乏追者粮食,节兹复环之官,可缺,不环,谒令史与平之。谒报,署户发。敢言之。二月甲辰日中时,典辀以来。壬发。平 手。(简9-50)1

    从“今兹繇使未归”,“廷令平代乡兹,守贰春乡”可知,贰春乡正式主管官员为兹,“鄉守”平仅是代兹“守贰春乡”。又考虑到简文中言“兹复环之官”的可能性,则乡守平为贰春乡的临时代理官员明矣。

    然而,“守”字本义并无临时代理之义。《说文解字》曰:“守,守官也。”2《玉篇》曰:“护也。”3《孟子》曰:“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赵岐注曰:“官守,居官守职者。言责,献言之责,谏诤之官也。孟子言人臣居官不得守其职,谏正君不见纳者,皆当致仕。”4又《左传》曰:“守道不如守官。”5这里的“守”其实是动词,有守护、维护、遵循的含义。“守官”或“官守”意为居官需履行本职工作,即在其位而谋其政,不能谋其政者则致仕。所谓“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萑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侯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6即言衡鹿、舟鲛、虞侯、祈望诸官各有所守之职责。7

    那么,可以理解守官包含两个方面,即居官与守职。陈松长指出里耶秦简中“司空守、少内守、田官守、都乡守等中的守字均应是一种表示掌管、主管的泛称。”8这正是看到了守职的一面。同时,守官在代理某官时,实际上是履行该官的职责,是居官。因此,秦简中“守某官”,既是居“某官”,也是代行“某官”职责之意。

    二、秦置守官问题

    既然“守官”为代理官员,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设守官?什么人可以担任守官?守官存在有何利弊?这些问题仍有讨论空间。

    1,真官缺员情况下的守官。关于守官任职情况,孙文博在讨论守丞问题时,认为“秦及西汉初年,县一级机构出现的所谓‘守丞,其权且代行县丞职事,并非发生在县丞、上级尚未正式任命之时,而是多在县丞在职但不在署之时,丞归即罢。”9真官在职不在署,只是任命守官的一种情况,真官缺员而任命守官代理政务的情况不应排除在外。根据秦律,当时存在真官不能或不愿视事的情况。据《岳麓书院藏秦简》(伍)载:“【不】视事毋过五日,过五日,赀二甲。·迁吏令甲廿八。”(简271正)10又“一岁病不视事三月以上者,皆免。”(简276正)11又《二年律令·史律》“史、卜受调书大史、大卜而逋、留,及亶(擅)不视事盈三月,斥勿以为史、卜。”(简482-483)12当然,在真官不视事期间,是否设守官,还有待新资料的佐证,但似乎也不排除这种可能。

    迁陵地区存在官吏缺员的情况。据《迁陵吏志》记载,迁陵县吏员103人中缺员就达到15人,其中“官啬夫十人,其二人缺”(简9-633),13可见缺员不少。那么在这种缺员情况下,必然要有守官代理政务。这种真官缺员,守官代理政务的情况直至西汉后期仍然存在。《汉书·游侠传》载茂陵守令尹公与原涉冲突一事,当时县门下掾王游公说尹公曰:“君以守令辱原涉如是,一旦真令至,君复单车归为府吏……今为君计,莫若堕坏涉冢舍,条奏其旧恶,君必得真令。”尹公听从了他的建议,“莽果以为真令。”1从“君必得真令”与“一旦真令至”的描写可知,在尹公为茂陵守令时,是没有正式县令的。且此处的守令并非试守,而是代理。

    2,守官的迁转。守官虽不像后来那样具有试署的性质,但守官在其代理期间能力一旦得到肯定,可能就如上所举尹公一样被任命为真官。目前虽未见到守官转为真官的直接记录,但也不能否认这种可能性。《里耶秦简》(贰)中出现过一些既有守丞又有真丞称号的人。如“迁陵守丞公”(简9-1884)、“迁陵丞公”(简9-95);“迁陵守丞巸”(简9-49)、“迁陵丞巸”(简9-2082);“迁陵守丞昌”(简9-885)、“迁陵丞昌”(简9-48)。2从这些简文中,至少可以确定公、巸、昌三人曾担任过迁陵守丞。当然,由于这些材料并不相连,其县丞职位是否从守丞直接转化而来尚不确定,但起码可以肯定这三人既当过守官,又当过真官,守官经历可能对真官的任命起过重要作用。

    秦简中有守官被任命为真官的记载:“卅二年,启陵乡守夫当坐。上造,居梓潼武昌。今徙为临沅司空啬夫。时毋吏。”(简8-1445)3尽管简文中的“启陵乡守”夫,不是任命为启陵乡啬夫,可能是根据秦律“谪”吏的规定而徙为“临沅司空啬夫”,但这也是守官徙为真官的一个例子。守官同样需要考课,里耶秦简中有因“课廿四年畜息子得钱殿”,而其县守被罚为新地吏的记载(简8-1516)。4

    总之,守官应该同时具有考察官员人才的属性,如果守官能力不错,可能有机会迁为真官。这种守官用人方式,不但能够保证真官缺额或离署时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而且也可以在行政实践中锻炼、培养官吏。

    3,守官的人选问题。王伟认为“隶属于‘守府的县令属吏令史和令佐,可以担任尉史、县司空、少内、少内守、叚少内和畜官,排除职务升迁等因素,其中有些职务级别相当,可能就是由‘守府中的人员来临时兼摄。”“乡级的各种担任‘守的人员应来自‘都守府。”5但从简牍资料看,情况可能更为复杂。

    县令属吏令史和令佐,可以担任县级各官署的守官。《秦律十八中·置吏律》明确规定:“官啬夫即不存,令君子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简161)6需要指出的是乡是县的分部,乡的主官乡部啬夫,是县分部派出之吏,“实际身份乃是县吏”。7“乡守”也是县吏。《里耶秦简》(贰)中载:“卅一年后九月庚辰朔□

    □,启陵乡守?敢言之:佐?为叚令史,以己巳视事,谒令官假养走。”(简9-30)8又据“卅一年七月辛亥朔己卯,启陵乡守带佐冣禀人。”(简8-1550)9可知?在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七月为乡佐,九月为启陵乡守。似乎是以乡佐的身分充当乡守,但事实上在此期间其已经为假令史,并以假令史的身分乞“养走”。?身为启陵乡守,却以假令史的身份请求“养走”,正反映了守官非真的性质。

    各县署机构担任守官的人员,除了来自县吏令佐、令史,还可见来自乡或其他县级官署长官。如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二月、三十五年(前212年)三月两次见到“贰春乡兹”的记录,10

    至少在此期间兹的本职工作为贰春乡啬夫,而兹在三十四年三月曾为司空守(简9-323),11这表明兹在担任贰春乡啬夫期间曾代理过司空啬夫一职。又武在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六月至三十二年(前215年)五月为库啬夫,12期间曾守田啬夫。1由此可见,县級各官署及乡的守官通常有令佐、令史或平级别的长官充任。

    另外,杨智宇以“迁陵守丞”为例,指出县守丞人选并不固定,“而是由县一级政府下属机构的长官轮流出任。”2但也有例外,如由外县的守丞担任迁陵守丞。里耶秦简载:

    □□入钱校券一,告临汉受责计,为报,有追。日已出计卅一年。今问前书券不到,追书卅二年三月戊子到,后计。今临汉计卅二年。谒告迁陵以从事而自辟留,亡书者当论。敢言之。七月乙未临汉守丞都移迁陵。臞手。

    □月乙巳临汉丞礼敢告迁陵丞主,重敢告主。差手。

    卅三年十月甲辰朔癸亥,迁陵守丞都告……(简21)3

    材料中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年)七月乙未“都”为临汉守丞,曾发书至迁陵。而下一次的发书者变为临汉丞礼,而到了三十三年(前214年)十月癸亥,迁陵县发书者却是“都”。如果简文中的两处“都”不是巧合性的重名,那就存在一种可能,即在秦始皇三十二年七月到三十三年十月期间,临汉守丞“都”转任迁陵守丞。检索里耶简,“都”为迁陵守丞的记录,除此简外还有5处,其中除了简8-85、4简14215时间不可考,其余三处时间分别在秦始皇三十二年的八月、九月及三十三年的二月,6皆在“都”以临汉守丞身份发书之后。由此推算,临汉守丞“都”可能在秦始皇三十二年七月之后即转任迁陵守丞。

    三、迁陵守官众多原因

    对于秦迁陵县存在着大量守官的原因,陈治国和杨智宇认为是秦征岭南、南越的战争、迁陵官员从军导致的。7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原因:

    1,迁陵为秦新占领的地区,辖区内吏员不足。伴随秦统一的步伐,新占领地区面临官吏任用不足的困境,即人选既要能力突出,又要确保忠诚可靠。但秦对任用当地人担任官吏是秉持谨慎态度的。因此,秦国每占领一地,往往采取从故地移民来充实新占领区,并且派遣故地官吏来管理。游逸飞指出其所统计的十九位外郡人“在迁陵县任职的时间分布于秦王政二十五年至秦始皇三十五年之间,迁陵县后来应已非‘新地,外郡籍贯的官吏却仍常见,似反映迁陵县吏员短缺的问题长期存在,此或因洞庭郡为新辟疆土,当地虽有学室,仍不及培养出足够数量与质量的本地人担任属吏。”8指出了迁陵地区吏员长期匮乏的境况。究其原因,除了本地长期以来难以培养出充足的人才外,笔者认为还与秦并六国这种大范围快速扩张有关。随着占领区的不断扩大,故地官吏已经不足以支撑迁往新地的需要。这一点从秦往新占领区派遣官吏的人选可见一斑。《岳麓书院藏秦简》(伍)记载了部分有关新地吏的法律条文:

    ·定阴忠言,律曰:“显大夫有罪当废以上勿擅断,必请之。”今南郡司马庆故为冤句令,诈课当废官,令以故秩为新地吏四岁而勿废,请论庆。制书曰:“诸当废而为新地吏勿废者,即非废。已后此等勿言。”(简053正—简055正)

    □□毋敢过壹,隤计过者,令、丞以下均行,诈避者皆为新地吏二岁。·内史官共令第戊卌一(简268正)□□坐一□,丞、令、令史、官啬夫吏主者夺爵各一级,无爵者以(?)官为新地吏四岁。(简269正)

    以上及唯(虽)不盈三,一岁病不视事盈三月以上者,皆免。病有瘳,令为新地吏及戍如吏。有適过,废,免为新地吏及戍者。·迁吏令甲(简276正—277正)1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秦律规定故土的官吏在犯错后,可免除惩罚,谪往新地为官。“新地吏”对为官者来说,似乎成了一种惩罚措施,这从侧面反映了当时人不愿意到新地为官。《里耶秦简》载秦始皇二十六年迁陵守禄回复沮守瘳的一封文书:

    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庚申,迁陵守禄敢言之。沮守瘳言:课廿四年畜息子得钱殿。沮守周主。为新地吏,令县论言史(事)。·问之,周不在迁陵。敢言之。

    ·以荆山道丞印行□。

    丙寅水下三刻,启陵乘城卒秭归□里士五(伍)顺行旁。

    壬手。(简8-1516)2

    校释曰:“沮,县名。《汉书·地理志》属武都郡,治所在今陕西略阳县东。”秦始皇二十四年周为沮守时,考课得殿,贬谪至新地为吏,二十六年沮守瘳向迁陵守禄核对此事,周却不在迁陵县,可能在洞庭郡其它县为吏。

    尽管国家以法律手段强制从内地迁来“新地吏”充实新占领区吏员队伍,但整体上“新地”的吏员仍然是不足的。里耶秦简中就有“贰春乡佐缺一人”(简8-887)、“少内缺吏,见二人”(简8-1953)、“吏凡百四人,缺卅五人。·今见五十人”(简8-1137)的记载。3在吏员不足的情况下,迁陵县守官的大量设置则反映了现实的需要。

    2,迁陵官吏多因繇使离署。秦汉时期的官吏多有繇使的义务,类似于今天的出公差。4如《汉书》载:“高祖常繇咸阳。”5而且繇使者官吏级别不限于低级小吏。《岳麓书院藏秦简》(伍)载:“令曰:郡及中县官千石下繇(徭)倳(使),有事它县官而行,闻其父母死,过咸阳者,自言□□□。”(简296)6

    伴随秦统一各国,通常繇使距离遥远。如里耶简载:“五月乙巳夕仓佐处不居官志,三千里繇。”(简2032)7而且繇使人员众多,迁陵吏志载:

    吏员百三人:

    令史廿八人,□□人繇使,□□十八人;

    官啬夫十人,其二人缺,三人繇使,今见五人;

    校长六人,其四人缺,今见二人;

    官佐五十三人,其七人缺,廿二人繇使,今见廿四人;

    牢监一人;

    长吏三人,其二人缺,今见一人。

    凡见吏五十一人。(简633)8

    迁陵吏员103人(吏员总数之和为101人,比简文所记少2人),繇使不在其职者35人,缺员15人,占吏员总数的一半。无怪乎三十四年迁陵守丞巸曾言:“居吏柀繇(徭)使及前后书,至今未得其代,居吏少,不足以给事。”(简8-197)9简文中记载官啬夫满员为十人,缺员二人,繇使三人,在岗的啬夫只有五人,只占满员啬夫的一半。官啬夫是各部门主官,这些缺员、繇使者皆需设置守官。迁陵地区守官众多,繇使和缺员是

    重要的原因。

    3,官吏因为政失误而被免官,则需要置守官。里耶秦简中有迁陵官吏因犯错(或连坐)受罚的记录:

    【司】空佐敬二甲。【司】空守謷三甲。司空守巸三甲。司空佐沈二甲。以。□□□一盾。入。库武二甲。库佐驾二甲。田官佐贺二甲。髳长忌再□?。校长予言訾二甲。发弩□二甲。仓佐平七【盾】。田佐□一甲。令佐圂一盾。令佐冣七甲。令佐逌二甲。已利。(简8-149+8-489)

    尉广赀四甲。校长舍四甲。

    佐四甲。赀已归。(简8-565)

    卅年九月甲戌,少内守扁入佐鼂赀一盾、佐斗四甲、史章二甲,□

    二甲、乡歜二甲、发弩囚吾一甲、佐狐二甲。凡廿五甲四盾为(简8-1783+8-2224)1

    材料中出现如此多为政失误受罚的记录,可认为与秦法严密而新占领地区的官吏素质普遍不高有关。不过这些只是罚款,或许构不成免官,但若为官任内多有此等行政过失,终归是不称职的表现。其受到降级或免官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如“□吏监令史赀二甲,免,令、丞二甲,左迁。”(简9-2127)“司空色有罪为鬼薪”(简9-1516),2简文中记载监令史“免”、令、丞“左迁”、司空色被黜为“鬼薪”,则这些官吏被免、左迁、判刑之后,原有的职官可能就要设置守官來代理了。当然,如果守官不称职,也是要罢归的。里耶秦简简8-896载:“守丞巸,上造,居竞陵阳处,免归。”3

    四、余 论

    迁陵原是楚国之地,在“今迁陵廿五年为县”(简8-759),4也就是秦王政廿五年(前222年)设县,属于秦国“新地”。与此相对应,新占领区的百姓为“新黔首”,派往新占领区的官吏为“新地吏”。5在秦统一六国的过程中,伴随着秦统治区域的急剧扩大,就需要大量的官吏去管理、去统治新的领土。而秦国原有的官吏数量,在迅速扩张的领土面前就显得非常不足。即使秦律规定有过错甚至有罪的官吏,可以到“新地”任官,但这仍然不能充分满足新占领地区对吏员的需求。里耶秦简反映的迁陵县吏员不足的情况,可能也会普遍存在于秦的其它新占领区。加之秦的法令繁苛、徭役繁重,一部分吏员经常徭使在外,一部分吏员不称职被免,这更加剧了官署吏员不足的情况,导致有些部门没有主官来处理政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设置守官,来代行主官的职务,代替真官来处理政务,于是大量守官就产生了。

    据学者研究,秦洞庭郡迁陵县的官吏大都为外郡人:“里耶秦简里可考籍贯的迁陵县吏共十九名,无一为洞庭郡人”,“迁陵县长吏之外,可考的十七名属吏亦为外郡人。”6可考籍贯的19名迁陵县吏,分别来自蜀郡(5人)、巴郡(4人)、汉中郡(4人)、参川郡(2人)、南郡(1人)、北地郡(1人)、河内郡(1人)、颍川郡(1人),7这其中的蜀郡、巴郡、汉中郡、北地郡,秦国占领日久,应该属于秦的故土,而这四郡的吏员共14人,占19名迁陵县吏的74%。由此可见,秦迁陵县的县吏多来自秦的故地。因此,迁陵县存在大量的守官,一方面反映了秦在统一天下之后官吏储备不足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秦对关东六国原有官吏的不信任。面对新的占领区,秦大量使用守官来统治新占领区;一方面是出于无奈,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在实践中探索统治经验。但历史只留给秦短短的十几年统治全国的时间,秦还没有完成“新地吏”向故地吏的转化,帝国的统治就土崩瓦解了。里耶秦简中大量“守官”的记载,是秦帝国统治楚国迁陵“新地”的一个缩影。

    [作者袁延胜(1972年—),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河南,郑州,450001;时军军(1989年—),郑州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郑州,450001]

    [收稿日期:2018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王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