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官营铁农具的生产管理及民间供给

    提 要:官营铁农具是秦农业生产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秦在中央及地方部分郡设有采铁、冶铁、铁官等机构,其中前二者分别负责开采铁矿、冶铸铁器等具体事务,后者则总管相关事务。此外,秦还应普遍存在下设至县的铁官。目前还不宜将冶铸铁农具等铁器的作坊也称为工室。秦的县属机构中,田、厩、田官、司空、仓等应该都对官农具拥有一定的管理或使用权限。秦对假借百姓官农具非常重视,并有着相当完备的法律保障其施行。一般而言,秦民不需顾虑所借官农具的自然破敝。秦应设有专门的铁市官,负责向百姓售卖铁农具等铁器产品。总体上看,秦官营铁农具的民间供给对小农生产的促进作用是不宜低估的。

    关键词:秦;官农具;铁农具;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9.02.006

    作为农业生产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官营铁农具是秦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由于传世文献的记载较少,以往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基于出土实物展开。睡虎地秦简公布后,吴荣曾、徐学书等先生对包括铁农具在内的战国晚期秦国官营手工业作了专门探讨。1近年来,张斌先生主要从简牍资料出发,考察了秦政府官农具的管理机构和监管措施。2陈洪先生则通过对出土直口铁锸的量化分析,探讨了秦国铁农具的制造是否存在标准化及其管理问题。3毋庸讳言,这些研究皆不无裨益。但吴、徐二文早出,未及利用后出的相关材料。陈文实则主要考察了秦国铁锸生产的标准化问题,所论范围较窄。张文则与本文所论较为相关,但其中有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检讨。本文不揣谫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拟对秦国官营铁农具的生产制造、官农具的使用管理机构、官营铁农具的民间供给等问题作些探讨。

    一、官营铁农具的生产制造

    战国时期,由于生铁冶炼技术的发明和发展,特别是生铁柔化技术的创造,铁农具得以大规模推广。至战国中期,铁农具在农具中已取得主导地位。1与此相关的生产制造在当时整个经济运行中更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2

    1,制造机构

    关于秦政府铁农具的制造机构,传世文献没有明确记载。董仲舒云:“百工维时,以成器械。器械既成,以给司农。司农者,田官也。”3即由百工制造包括农具在内的各种器械,以供给司农(田官)之需。此虽是就当时官营手工业的一般情况而言的,似亦可窥见官府制造农具以供应生产所需的大致情形。但其具体制造机构,仍不得而知。

    而出土材料则提供了探讨相关问题的珍贵资料。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云:“采山重殿,赀啬夫一甲,佐一盾;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法(废)。殿而不负费,勿赀。赋岁红(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大(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课殿,赀啬夫一盾。”4简文规定了采矿业绩被评为下等的各种惩处办法。其中的“右采铁”、“左采铁”,当是专门负责开采铁矿的职能机构。简文中还出现了“太官”,整理者注曰:“见《汉书·百官表》,属少府,注:‘太官主膳食。汉印及封泥都写作‘大官,与简文同。”5可见,将此处的“太官”理解为少府所辖的都官,应无太大疑义。而简文中左、右采铁与之并列出现,也应理解为都官。6

    细绎简文语义,在给官府造成損失的前提下,秦政府会依据被评为下等的次数依次加重处罚:一年被评为下等,赀啬夫一盾;连续两年被评为下等,赀啬夫一甲,佐一盾;连续三年被评为下等,赀啬夫二甲并废止其任官资格。对于左、右采铁的主管吏员,应当也可作此理解。如此,则两机构分设左、右采铁啬夫为正职,佐为副手;7其下还设有曹长,当为具体主管某方面采矿事务的吏员。8

    值得注意的是,从“左采铁”、“右采铁”的机构名称看,秦中央政府所设采铁机构的规模不会太小,左、右采铁之上应还设有一个总管采铁事务的机构。从秦简所见较高级别职能部门的吏员设置习惯看,该总管机构的正职、副手或即“采铁长”、“采铁丞”,可分别简称为“采铁”、“丞”。如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非岁红(功)及毋(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县工新献,殿,赀啬夫一甲,县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9前者正职为工师,副手为丞;后者设于县中,正职为啬夫,副手为“吏”。而“吏”之所指,应当是“佐”而不是“丞”。再如里耶秦简8-159(背)、8-1234分别见有“洞庭发弩印”、“衡山发弩丞印”,二者是就洞庭、衡山郡发弩而言的,副职设丞;简8-1783+8-1852见有“发弩囚吾”、“佐狐”,是就迁陵县发弩而言的,副职只能设佐。10

    除中央采铁机构外,秦在地方上也设有相关机构。出土西汉封泥中见有“临淄采铁”。11据陈直先生考证,齐地所出封泥是齐悼惠王及齐哀王时物,当西汉高惠文景时期。12西汉前期临淄郡也长期存在,1且《续封泥考略》亦见有“郡铁官”和“临淄铁丞”。2汉初去秦不远,这些铁官的设置应渊源于秦。

    一般而言,铁农具的完整制造过程大体可分为铁矿的开采、铁的冶炼和铁器的铸造三个阶段。目前所见秦的“冶铁”资料不多,《玺印集英》收录了一枚“右冶铁官”秦印。3如此,秦必设有“左冶铁”。依前文所论,“左冶铁”、“右冶铁”也当分别设有左、右冶铁啬夫为正职,佐为副手。且在二者之上,还设有一个总管冶铁事务的机构,长官应为冶铁长、冶铁丞。

    此外,秦的“铁官”也很值得注意。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追叙其先祖云:“靳孙昌,昌为秦主铁官,当始皇之时。”4司马昌在秦始皇时期所担任的主铁官,很可能有别于履行某种具体职能的“采铁”、“冶铁”,而与出土材料中的“铁官”相当。西汉封泥中还见有“铁官”半通印。5应劭《汉官仪》卷下:“孝武皇帝元狩四年,令通官印方寸大,小官印五分。”卫宏《汉旧仪》卷下:“皇太子黄金印,龟纽,印文曰章,下至二百石,皆为通官印。”6即二百石以下官吏使用半通印。裘锡圭先生指出,在传世古印里,半通官印绝大部分属于秦和西汉前期。7可见秦与西汉前期的官印形制与元狩四年(前119年)以后的大体相同,只是后者将其用法定形式予以规范化而已。

    那么,秦的铁官半通印是否意味着铁官也可能下设至县呢?战国秦汉时代,手工业中冶铁业占据着极不寻常的地位。8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统治者于富含铁矿资源的郡县设置铁官,应是完全可能的。《华阳国志·蜀志》“临邛县”条记载:“本有邛民,秦始皇徙上郡实之……有古石山,有石矿,大如蒜子,火烧合之,成流支铁,甚刚,因置铁官,有铁祖庙祠。”9因临邛县铁矿资源优质丰富,秦始皇在该地设置铁官。这是秦之铁官下设至县的显例。此外,里耶简9-712+9-758云:

    六月壬午朔戊戌,洞庭叚(假)守齮下□听书从事。临沅下(索)、门浅、零阳、上衍各以【道】次传。别书临阮下洞庭都水,蓬下铁官。皆以邮行,书到相报。不报,追。临沅、门浅、零【阳】、【上衍皆言】书到,署兵曹发。(9-712+9-758)10

    由该文书下达线路可知,临沅、索、门浅、零阳、上衍、蓬均为洞庭郡所辖之县。从“临阮下洞庭都水,蓬下铁官”的句式结构看,“铁官”当为“洞庭铁官”之省。郭涛先生认为,与洞庭都水置于临沅一样,蓬为洞庭郡铁官所在地。11此说甚是。又简8-109+8-386“曰受蓬铁权蓬定以付迁□”,12即迁陵县接受蓬县颁发的铁权,表明蓬县与铁官关系密切,与上揭情形相合。

    上世纪九十年代,湖北荆门周家台30号秦墓所出“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也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现择录相关释文如下:

    丁未起江陵。戊申宿黄邮。己酉宿竞(竟)陵。庚戌宿都乡。辛亥宿铁官。壬子治铁官。癸丑治铁官。甲寅宿都乡。乙卯宿竞(竟)陵。丙辰治竞(竟)陵。丁巳治竞(竟)陵。戊午治竞(竟)陵……13

    据简文所记行踪,墓主丁未从江陵出发,其间途经黄邮、竟陵、都乡等地,辛亥到达“铁官”。在“铁官”治事两日后,又途经都乡返回竟陵,此后连续多日在竟陵治事。其中江陵、黄邮、竟陵皆为县名,都乡为县治所在之乡。由此可知,此处“铁官”亦为设于县中的官署机构。1将其理解为与县平级的都官,应该是没有多大疑义的。睡虎地秦简常见县、都官并举的法律条文,如《金布律》“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置吏律》“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2其中的“都官”,或许就包含了这种设于县中的铁官。

    秦还存在一种名为“工室”的官营手工业机构。这种机构是否也负责制造铁农具呢?对此问题,以往学者认识较为一致,认为工室经营的项目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冶铜、制造兵器、日用器、度量衡等,但并不包括铁制农具。3近来有学者认为,官农具亦是秦工室所制造的重要产品之一。4从现有资料看,秦工室的确是广泛存在的,可分为朝廷、郡、县所有三级。工室在性质上只是制造器物的作坊,政府的许多官署都可以设置工室。5秦封泥中亦见有以所造器物命名的工室,如“铁兵工室”、“弩工室”,6显然分别是制造铁兵器、弩的工室。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所见材料中从未有以农具命名的工室,甚至从未有任何带“工室”铭文的铁农具。

    这种情形恐怕不是偶然的。稽诸《汉书·地理志》,西汉工官、铁官是并存的。据罗开玉先生研究,工官最初出现于景武之时,至西汉晚期才日臻成熟。7依此看来,秦铁官专门负责铸造包括铁农具在内的铁器,工室则负责制造其它众多类型的器物。这与前述考古资料所显示的情形也是一致的。可见,秦工室所制造的器物应当并不包括铁农具,不宜将冶铸铁农具等铁器的作坊也稱之为工室。究其缘由,应当正如吴荣曾先生所指出的,秦的官手工业内部的分工是冶铁业已成为独立的管理和生产的机构,而冶铜及武器、纺织和其他奢侈品的生产是合在一起的。8

    由上,秦在中央及地方部分郡设有采铁、冶铁、铁官等机构,其中前二者分别负责开采铁矿、冶铸铁器等具体事务,后者则总管相关事务。一般而言,官署级别较高者正职设长,副手为丞;较低者正职设啬夫,副手为佐。此外,秦还应普遍设有与县平级的铁官,睡虎地秦简中常见与县并举的都官,或即包含了这种铁官。目前还不宜将冶铸铁农具等铁器的作坊也称之为工室。

    2,制造管理

    关于秦官营手工业产品的制造标准,睡虎地秦简《工律》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9魏德胜先生指出,简文中的“亦”是“夹”的误字,读为“狭”。10此说可从。即在制造同种类型的器物时,其大小、长短、宽窄都要相同。该律文是针对官营手工业的一般情形而言的,铁农具的铸造应当也包括在内。陈洪先生收集渭水流域秦文化遗存出土铁农具的数据资料,对出土量最大的直口铁锸进行了量化分析。发现尽管其标准化程度不像现在这样精准,但极有可能已经有了统一的规格。11这种情形与上述法律规定正相印证。陈先生收集的铁锸固然还不能排除民间产品的可能,但揆诸情理,若私人作坊制造的铁农具都具备了统一规格,则官营铁农具更当如此。

    正由于秦的铁农具等官营产品的制造存在严格标准,秦律《工律》规定在统计器物时,不同规格的不能列在同一账目出账,即所谓“为计,不同程者毋同其出”。1该律文似亦可与里耶秦简中的“器计”相联系,如简8-480:“司空曹计录:船计,器计,赎计,赀责计,徒计。凡五计。史尚主”;简8-481:“仓曹计录:禾稼计,贷计,畜计,器计,钱计,徒计;畜官牛计,马计,羊计;田官计。凡十计。史尚主。”2前者之“器计”为司空官向司空曹所呈五计之一,后者之“器计”则为仓官向仓曹所呈六计之一。3可以想见,其账目应是基于器物的种类和规格分列的。而对于有使用和管理官农具权限的政府机构而言,其对农具的统计,应当也是列于此种“器计”之中的。

    此外,根据官营铁农具的不同用途,秦还会对所制造的产品进行分别处理。秦律《工律》规定:“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久之。”简文虽有残缺,但细绎其语义,应是规定公家器物可以直接刻记的,需要刻上标记;不能直接刻记的,也应当用漆标记。至于所标记的内容,秦律亦有规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书之。”4即官府的铠甲、兵器要各自标记上其所在官署的名称。同样,不能直接刻记的,也应当用丹或漆标记。对照上述两条律文,我们推测各官署管理或使用的农具也是如此标记的。反之,如果未对官府器物进行标记或者标记不当,则要受到严厉惩罚。所谓“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器职(识)耳不当籍者,大者赀官啬夫一盾,小者除”等律文,5就是这方面的典型规定。

    至于向民间售卖的铁农具是否进行标记,以往限于材料,还不可确知。近年公布的岳麓秦简(肆),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珍贵材料。其中有律文云:“铸为群铁器及它器卖黔首者,勿久劾。”6即铸造各种铁器和其它器物卖予普通百姓的,按规定都不要刻上标记。各种铁农具也自然被包括在内。“它器”则指铜器、木器、瓦器等其它材质的器物,通常也包含部分农具。因为也是卖予普通百姓的,所以不需要进行标记。

    综上,秦在官营铁农具的铸造上有着严格标准,其形制也有统一规格。基于产品的不同用途,秦政府会进行不同处理:若作为官农具,需标记官署名称;若卖予百姓,则不需标记。

    二、官农具的使用管理机构

    如所周知,部分农具与手工工具不易严格区分。如极为常见的起土农具铁锸,同样也被广泛用于农耕之外的土木作业。因此在讨论相关问题时,仍有必要采用这种广义的农具概念。如前所述,官农具要标记其所在官署的名称。那么,究竟哪些官署对官农具拥有管理或使用权限呢?

    1,田

    里耶秦简见有名为“田”的官署,其主管吏员称“田”或“田守”。7对于后者的“守”,学界曾有过热烈讨论。据王伟先生最新研究,守官是指长官在职但因外出、病休等不在署时指派的临时居守者,亦即临时代理。8如此,则“田守”当为“田”之代理。而对于主管官员“田”,学界曾注意到秦汉出土文献在提及一些机构的主管官员时,有时会将其职务省略不书。9依此,“田”应当就是睡虎地秦简所见“田啬夫”的省称。学界对其级别和职掌曾有较大争议,但越来越多的材料显示,田啬夫很可能就是总管全县田地等事的,确切地说,是专门负责民田事务的县级吏员。1

    秦律多见百姓假借官府器物的相关规定,如岳麓秦简“□□律曰:诸当叚(假)官器者,必有令、丞致乃叚(假)”;2睡虎地秦简《金布律》“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责(债)未赏(偿)。”3尽管秦律没有言明由何种官署负责向百姓出借官农具,但“田”既是专门负责民田事务的,由田啬夫兼管相关工作,亦是可以概见的。裘锡圭先生即推测,其它农业生产资料如铁器、种子、车辆等,也是由田啬夫管理的。4应当大体可从。如此,“田”应该是管理并负责借予百姓官农具的重要机构。

    2,厩

    睡虎地秦简《厩苑律》云:“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5整理者援引《孟子·滕文公上》“以铁耕乎”的注释“以铁为犁用之耕否邪”,指出简文中的“铁器”应指官有的铁犁一类农具。6因此,这很可能也是有关百姓假借官农具的法律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律文出自《厩苑律》,显然与厩苑一类的机构极为密切。

    关于“厩”,目前公布的里耶秦简中亦有所见。简8-163云:“廿六年八月庚戌朔壬戌,厩守

    庆敢言之:令曰司空佐贰今为厩佐言视事日。·今以戊申视事。敢言之。”7今按:睡虎地秦简《厩苑律》曾出现大厩、中厩、宫厩之名,整理小组注曰:“均系秦朝廷厩名。”8但从简8-163司空与厩吏员间的迁转情形看,此处之厩显系县属职能机构。揆诸情理,尽管厩的职责主要与牧业相关,并不涉及直接的农业生产,但这并不就意味着厩不需要农具或手工工具进行常规的土木作业。结合秦律《厩苑律》中还有对官牛饲养的相关规定看,厩可能管理着官牛、铁犁等配套的农耕工具,以便农忙时借予百姓使用。因此,由厩管理部分官农具也是很有可能的。

    3,田官

    里耶秦简中除“田”外,还见有大量的“田官”记录。近年来据王彦辉、陈伟等先生研究,里耶简中的“田”、“田官”确实是并存的两个系统。9韩国学者金钟希则将“田官”、“田”二分为管理官田、民田的机构,认为“田官”以司空、仓派遣的刑徒为主要劳动力,进行土地开垦、耕作等业务,因此可以将此类土地看作是官田。10李

    勉、晋文二位先生进一步指出,战国至秦代“公”的含义逐渐由公家变为官府。秦始皇“书同文字”后,“田官”取代“公田”成为县级公田管理机构的代称,县级公田也可能改称“官田”。11

    笔者赞同金钟希、李勉、晋文等先生田官是县级公田的经营管理机构的看法。

    里耶简中常见田官接受刑徒的记录,如简8-145中的24名成年女性刑徒、6名小城旦、3名小舂,简8-162中的8名小城旦。12显然,这些刑徒主要是用于耕种公田的。此外,里耶简中还见有田官为戍卒稟食的记录,如简8-764中的赀贷士伍巫中陵免将,简8-1574+8-1787中的屯戍簪褭襄完里黑、士伍朐忍松涂增,简8-2246中的罚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长利士伍甗。13应当都是士卒为田官开垦或耕种公田,因而后者为前者提供口粮。不难想见,田官所役使的这些士卒、刑徒所使用的农具,都应属于官农具范畴。从这种层面上讲,田官是秦管理和使用官农具的重要机构。

    4,司空

    司空是秦汉县道中的一种常见机构。据宋杰先生研究,秦汉县道的司空监管刑徒劳作,负责境内土木工程、水利及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1

    换言之,在县道一级的政府机构中,司空才是负责各种工程建设和刑徒役使的核心机构。如此,司空必定管理着足够数量的作业工具。秦律《司空律》规定:“城旦舂毁折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輮),辄治(笞)之。”2可以想见,这些瓦器、铁器、木器应该就是城旦舂等刑徒的劳作工具。上揭简8-480所载司空所制之“器计”,或即包含了对这些工具的分类统计。尽管它们主要用于土木作业,但其中很多种类与农业生产工具并无二致,如起土用的铁锸、铁?等。故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司空也是管理和使用官农具的重要机构。

    有学者基于秦时司空也管理徒隶等人,而这些人又正是公田上的主要劳动力,进而认为他们都受到政府的强力管制,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律令统一使用政府提供的官农具。3今按: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徒隸的确是由司空管理的,他们也确实是公田上的主要劳动力,但他们受司空管理时只参与司空指定的作务,如建设官府寺舍、修建水利工程等。只有将其交付田官后,他们才是公田上的主要劳动力。如简8-145+9-2294+9-2305所载的“卅二年十月己酉朔乙亥司空守圂徒作簿”,其中“城旦司寇一人。鬼薪廿人。城旦八十七人。仗城旦九人。隶臣毄(繫)城旦三人。隶臣居赀五人。·凡百廿五人……廿三人付田官”,4就是司空将其所管理的23名成年、老年刑徒交付给田官。可见,司空本身并不直接管理刑徒耕种公田。只有将司空所使用的某些工具理解为广义的农具时,它才是对官农具拥有管理和使用权限的机构。

    5,仓

    从里耶秦简等资料看,仓也是秦县级政府下设的一种常见机构,为县属诸官之一。5作为粮食收取、存储、发放、借贷等的重要机构,仓自有其特定的器具配置。岳麓秦简《内史杂律》云:“诸官县料各有衡石羸(累)、斗甬(桶),期足,计其官,毋叚(假)黔首。不用者,平之如用者。以铁午(杵)(扃)甬(桶)口,皆壹用方櫭(概),[方]櫭(概)毋得,用盘及圜櫭(概)。”6论者据此论述道,该律文规定包括仓在内的县诸官必须配备几种称量器具,包括“衡石累”、“斗桶”等常见量器。此外,简文还提到“铁杵”、“方概”、“盘”、“圜概”等专门用具。这些工具多有特殊用途,如“铁杵”既可以作舂米工具,还能“扃桶口”,而到称量谷物时,则需要用“方概”等工具将最上端的粮食刮平,这些都是仓廪中所不可或缺的。7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固然是有益的,但上引律文只是针对称取粮食而言的,所涉及的也只能是称量器具及其配套用具,并不能涵盖仓的器具设施的全部或大部。仓的其它活动诸如粮食的收取、存储等,势必也会用到其它类型的工具。如秦律《仓律》规定:“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这是针对一般县而言的;而对于首都咸阳、旧都栎阳等特殊地区,则是“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8如此大规模的粮食存储,显然需依赖于对配套农具的充分使用。上世纪70年代,洛阳战国粮仓遗址出土了一批属于战国晚期的文物,其中“以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工具的数量最多,又以铁制生产工具为主”。1

    战国晚期粮仓与铁农具关系之密切,由此可见一斑。此虽是洛阳地区的情形,秦国粮仓中的铁农具状况也当相去不远。上揭简8-481所载仓所制之“器计”,应当也包含了这些器具的分类统计。

    以上只是就政府机构管理或使用官农具的一般情形而言的,主要包括田、厩、田官、司空、仓等县级官署。2此外,秦律《金布律》还有如下规定:

    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大】内受买(卖)之,尽七月而觱(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买(卖)之。粪其有物不可以须时,求先买(卖),以书时谒其状内史。3

    简文规定了县、都官4对不可修缮的官府器物的处理办法。显然,上述田、厩、田官、司空、仓等机构管理或使用的官农具,就是县所需处理器物的重要来源。一旦这些农具破旧毁损到不可修缮的地步,就需移送至县进行统一处理。由简文可知,这种官农具要在七月份处理完毕,并除去上面的官府标记,铁制农具则还要上缴回炉作为金属原料。而从“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卖之”的规定看,县处理破败铁农具所得之金属,也是要变卖处理的。《二年律令·金布律》云:“县官器敝不可缮者,卖之。”5可知此制仍为汉初所承继。

    至于县中何种机构具体负责这种工作,有学者推测是少内,6应是较为中肯的。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云:“‘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灋(法)。·可(何)谓‘府中?·唯县少内为‘府中,其它不为。”7可见,收藏与保管金钱是县少内的重要职责之一。里耶简8-75+8-166+8-485:“七月辛亥,少内守公敢言之:计不得敢(?)膻隤有令,今迁陵已定,以付郪少内金钱计”,8同样可见县少内的职责与金钱密切相关。破旧毁损的官农具运送至县中进行处理,由少内负责变卖所得金属,应是较合情理的。

    除变卖处理破敝毁损者外,秦律中还有对官农具的其它管理规定。睡虎地秦简《效律》云:“效公器赢、不备,以齎律论及赏(偿),【毋齎】者乃直(值)之。”9该律文规定核验官有器物,如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情况,需按《齎律》论处及赔偿;律文没有规定的,则予以估价。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亦有“亡器齐(齎)赏(偿)”的表述,10与此律文正相一致。岳麓秦简《金布律》还规定:“诸亡县官器者,必狱治。”11所谓“狱治”,当与“以齎律论”存在某种关联性,亦足见亡失公家器物除悉数赔偿所值外,还要追究相关管理者的法律责任。秦政府对官农具管理之重视与严格,由此亦可概见。

    综上所述,秦的县一级行政机构中,田、厩、田官、司空、仓等官署应该都对官农具拥有不同程度的管理或使用权限。当这些农具破旧毁损到不可修缮的地步时,要送交县里统一处理,由少内负责变卖所得金属。

    三、官营铁农具的民间供给

    自商鞅变法后,秦一直将“耕战”作为根本国策。故而在秦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农业生产占据了极不寻常的地位。与此相应,秦政府制造铁农具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供应小农生产。从目前所见资料看,秦政府对民间的农具供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假借官农具,二是售卖农具产品。

    1,假借官农具

    从现有秦简资料看,秦在借予百姓官农具方面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上引岳麓秦简云:“□□律曰:诸当叚(假)官器者,必有令、丞致乃叚(假),毋(无)致官擅叚(假),赀叚(假)及假者各二甲。”即假借官府器物,必须有县令等县长吏开具的凭证。如果没有凭证擅自假借,相关的负责官吏和假借者都要受到常见财产刑中最重的“赀二甲”处罚。1睡虎地秦简《工律》亦云:“毋擅叚(假)公器,者(诸)擅叚(假)公器者有辠(罪)”,2与此也可相互印证。此外,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还出现了“擅叚县官器”等字样。3可见,秦将不得擅自假借公家器物作为训导官吏“为吏治官”的重要内容。秦政府对出借官府器物之重视,由此亦可概见。

    如前文所述,凡属公家器物都要刻上官府标记。而在官农具等器物按照正常程序借出后,秦律也有若干严格规定。睡虎地秦简《工律》云: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久之。其或叚(假)公器,归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粪者,靡其久。官辄告叚(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谒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赏(偿)。叚(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辄收其叚(假),弗亟收者有辠(罪)。4

    依简文规定,百姓归还所借公家器物时,官府要核查其上的标记依然存在后才能受理。因器物的破旧脏污会磨去上面的标记,5官府会预先告知假借者,一定要在未磨去之前向官府申请重新标记。否则出现不能识别标记的情况,就需借器者负责赔偿。而使用完毕后,相关部门要及时收回器物,否则是有罪的。

    又秦律《金布律》规定:“百姓叚(假)公器及有责(债)未赏(偿),其日以收责之,而弗收责,其人死亡……令其官啬夫及吏主者代赏(偿)之。”6可知,如果不及时收回所借器物导致最终无法收回等后果,相关部门的主管吏员及具体负责人还要予以赔偿。秦律《工律》又云:“其叚(假)者死亡、有辠(罪)毋(无)责也,吏代赏(偿)”,7亦与上述规定类似。而里耶简作为秦代县行政的档案记录,也有类似的责任制度体现。简8-144云:“敬问之:吏令徒守器而亡之,徒当独负。·日足以责,吏弗责,负者死亡,吏代负偿。”8此虽是官吏让“徒”守护器物,与借予百姓器物有别,但责任追究的立法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而对于假借公家器物的百姓而言,如上所述,秦政府也是要求他们严格按照正常程序假借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标记将要磨去的情形,需向官府申请重新标记。此外,如果出现人为毁损的情形,则要予以赔偿,所谓“毁伤公器【及□者】令赏(偿)”。9但若是正常老化破损,则只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不需要赔偿,即前引《厩苑律》所规定的“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毫无疑问,既然秦律对假借公家器物有着严明而详细的规定,则在实际生产生活中,秦民一般都会按照正常的程序假借和使用官农具。他们摒弃官农具破敝老化的顾虑,尽情使用以服务于家庭农业生产,应当才是最主要的。

    2,售卖农具产品

    结合上揭岳麓秦简“铸为群铁器及它器卖黔首者,勿久劾”,可知秦的官营铁农具除供应官府所需和借予平民使用外,还直接向民间售卖。前二者皆属官农具范畴,需刻上所在官署的标记;后者因直接卖予平民,不需刻上标记。

    秦亦当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向民众售卖铁农具等铁器产品。《华阳国志·蜀志》记载:“惠王二十七年,仪与若城成都……成都县本治赤里街,若徙置少城内(城)。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并长丞;修整里阓,市张列肆,与咸阳同制。”其中“盐铁市官”注释云:“盐官、铁官及市官。”1笔者以为不确。从“营广府舍”、“修整里阓”、“市張列肆”等上下文语境看,“置盐铁市官”应当是就成都县治的规划布局而言的。而盐官、铁官的职责显然与煮盐、铸器等活动更为紧密,似不应与所谓“市官”同设于县治的交易场所等地。反之,若将其断读为“置盐、铁市官”,即在交易市场设置盐市官、铁市官等吏员,应当更合情理。且前揭《秦封泥汇考》中有“铁市丞印”的封泥资料,与此正可相互参证。

    睡虎地秦简《关市律》云:“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2所谓“官府市”,或即涵盖了官府向百姓售卖农具等铁器,而其主管吏员应当就是这种“铁市官”。简文规定,为官府售卖产品,收钱后必须立即投进缿中,使买者看见其投入,违反法令的要受到赀一甲的处罚。岳麓秦简《金布律》则有更为精细的规定:“官府为作务市,受钱及受赍租、质它稍入钱,皆官为缿,谨为缿空,媭毋令钱能出,以令若丞印封缿而入,与入钱者叁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令入钱者见其入。”3毋庸讳言,秦律如此精细严明的规定,对官府向百姓出售产品无疑是十分有益的。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相关吏员从中谋取私利,还能切实保证百姓在交易中的公平地位,促进其购买官府铁农具等产品的积极性。

    秦将官营铁农具售卖给百姓的情形,在汉简中仍有典型体现。居延新简E.P.T52:15:“垦田以铁器为本,北边郡毋铁官,卬器内郡,令郡以时博卖予细民,毋令豪富吏民得多取,贩卖细民。”4简文透露出汉代北边郡没有铁官,所需铁器由内郡供应。统治者强调在将铁器卖予百姓时,官府不能让豪富吏民过多购买,以防其囤积居奇,转手高价卖予贫民。此当是西汉盐铁官营以后的情形。对于官营铁器的弊端,时人曾进行了猛烈抨击。《盐铁论·水旱》载贤良语曰:“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民用钝弊,割草不痛,是以农夫作剧,得获者少,百姓苦之矣。”指出官府为完成生产指标,所冶铸的多是大器,不适应一般的小农生产。又曰:“今县官作铁器,多苦恶,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吏数不在,器难得。家人不能多储,多储则镇生。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则后良时。”5抨击官营铁农具质量低劣,且百姓不易购买,贻误农时。

    诚然,贤良之语应该大体反映了西汉盐铁官营后,铁农具所存弊端的客观状况。但秦的官营情形却与此有很大不同。首先,秦的官营冶铁业虽在当时占有重要地位,但私人冶铸同样不可忽视。如秦破赵后,卓氏迁至临邛,“大喜,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秦伐魏后,孔氏迁至南阳,“大鼓铸,规陂池,连车骑,游诸侯,因通商贾之利,有游闲公子之赐与名”,6皆是当时私营冶铸中的佼佼者。可以想见,当时的中、小规模冶铸应当更为普遍。因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私人冶铸与秦政府官营在铁农具的供给上形成了良性竞争。其次,如前揭简文所示,秦律对官营铁农具的铸造、标记、假借等各个环节都有十分严明而精细的规定,在实际运作中也应得到了严格执行。故而在官营铁农具的铸造上,西汉武帝末期与秦时尚不可同日而语。

    需要指出的是,《盐铁论·水旱》载御史大夫桑弘羊语曰:“卒徒工匠,以县官日作公事,财用饶,器用备。家人合会,褊于日而勤于用,铁力不销炼,坚柔不和……吏明其教,工致其事,则刚柔和,器用便。”1与私人作坊的小规模经营相较,政府因“财用饶,器用备”等方面的优势,所铸造的产品具有“刚柔和,器用便”等优良性能。揆诸情理,桑弘羊在盐铁会议的激烈辩论中引之立论,且贤良文学亦未作正面反驳,说明这的确是政府官营的优势所在。秦的官营铁农具理当也具有这种特质。

    综上所述,秦政府对民间的农具供给主要包括假借官农具、售卖农具产品两种方式。秦对假借百姓官农具非常重视,并有着相当完备的法律保障其施行。一般而言,秦民不需顾虑官农具的自然破敝,可以在家庭农业生产中尽情使用。秦应设有专门的铁市官,负责向民众售卖铁农具等铁器产品。这些官营铁农具产品,往往具有较私人冶铸更为优良的特质性能。总体上看,秦官营铁农具的民间供给对小农生产的促进作用,确实是不宜低估的。

    结 语

    官营铁农具涉及手工业、农业两大生产领域,是战国中晚期秦国和秦代经济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考察秦官营铁农具的制造机构,可知秦在中央及地方部分郡设有采铁、冶铁、铁官等机构,其中前二者分别负责开采铁矿、冶铸铁器等具体事务,后者则总管相关事务。秦还应普遍设有与县平级的铁官,睡虎地秦简中常见与县并举的都官,或即包含了这种铁官。一般而言,官署级别较高者正职设长,副手为丞;较低者正职设啬夫,副手为佐。从目前所见资料看,不宜将冶铸铁农具等铁器的作坊也称为工室。在官营铁农具的铸造上,秦有着严格标准,所制造的产品也有统一规格。基于其不同用途,秦政府会进行不同处理:若作为官农具,需标记官署名称;若卖予百姓,则不需标记。

    秦的县属机构中,田、厩、田官、司空、仓等官署应该都对官农具拥有不同程度的管理或使用权限。当这些农具破旧毁损到不可修缮的地步时,要送交县里统一处理,由少内负责变卖所得金属。此外,考察秦政府对百姓的农具供给状况,可以发现秦对假借百姓官农具非常重视,并有着相当完备的法律以保障其施行。一般而言,秦民不需顾虑官农具的自然破敝,可以尽情使用以服务于家庭农业生产。秦应设有专门的铁市官,负责向民众售卖铁农具等铁器产品。这些官营铁农具产品,往往具有较私人冶铸更为优良的性能。从这些层面上看,秦官营铁农具的民间供给对小农生产的促进作用,确实是不宜低估的。

    总体上看,考察秦官营铁农具的相关问题,不仅对探讨秦的官营冶铁手工业和农业生产技术都有重要意义,而且对认识秦政府农业经济职能的履行状况,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唯限于资料不足,有些看法尚待进一步检验。相信随着有关材料的不断发掘和公布,相关问题也会愈加明晰。

    [作者刘鹏(1989年—),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江苏,南京,210097]

    [收稿日期:2018年10月16日]

    (责任编辑:王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