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建议

    张竞强

    一、加大普惠性减税力度

    现行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的受益对象是微型企业,没有覆盖到量大面广的小型企业。建议对月销售收入30万以下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现行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年所得额不超过100万,按25%计税,按20%征收;年所得额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按50%计税,按20%征收。建议将年所得额由100万扩大到200万,按20%计税,按20%征收;将年所得额超过200万,不到500万,按50%计税,按20%征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受惠面。

    同时取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的限制,因为这条限制违背了就业优先政策。

    二、下决心继续降低养老保险费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2018年我国税费指标在190个经济体中排名114位。我国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是其利润的68%,印度为60.6%,德国为49%,日本为40.9%,美国为44%,世界平均水平为40.9%。与一些大型经济体比较,我国企业税费负担很重。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除增值税外)是其利润的68%,其中各类社保缴费占利润的比重为48%,其他税费20%。由此可见,企业税费负担重的部分是社保缴费。在各项社保缴费中,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是最高的。因此,要降低企业成本,实现高质量发展,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是一项重要措施。职工养老保险费率比较高,是还历史欠账造成的。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养老保险。当年,为了推动国企改革,设立了养老保险制度,让企业负担转移到社会。这些国企的退休職工之前并没有缴费,为了解决历史问题,就要把他们挪到养老保险体系中视作缴费,让养老保险金支付其养老待遇。这一历史负担是现在缴费率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何让养老保险缴费率降下来呢?我们建议将历史欠账用国有资产来解决,在没有历史负担的条件下重新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精算平衡。

    三、落实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激励创投行业健康发展

    应该大力支持创业投资行业,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小微企业初创期融资的主要渠道。当前,税负高、重复纳税以及征管方式等问题已成为阻碍创业资本集聚、掣肘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国家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创投行业对推动“双创”的重要意义,理解创投行业的发展规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创投行业的税收征管进行系统性、结构化改革。

    1.建议取消增值税,避免重复纳税。目前创投企业减持的投资企业的股票所得收益需缴约6.4%的增值税及附加,这是在投资收益应缴纳所得税之外的加征税项。由于创投企业大多采用合伙制,无生产经营活动,抵扣项很少,计征的增值税实质即所得税,造成重复征税。欧美等发达国家尚无对创投企业的变现环节征税的先例。

    2.建议税收优惠与投资期限挂钩。投资期限越长、税率越低,鼓励长期投资。按照国际惯例,如美国政府鼓励长期投资行为,投资企业投资人获得的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收益分配被认定为“长期资本利得”,享受15%-20%的优惠税率,一年以内的投资收益,按照普通的所得税率,最高达37%。建议对不同期限的投资采用差别优惠税率,比如投资期限不超过3年的按照5%-35%超额累进税率征收,3年以上5年以下的按采用20%的税率征收,5年以上8年以下的采用15%的税率,8年以上采用10%的税率。

    3.允许创投机构向税务主管机关自行申报项目损失,也可允许创投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鉴证报告,经税务主管机关认可后,可作为创投机构确认股权损失的合法依据。

    四、完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财政部于2011年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特别提出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目前,法律规定要求的采购单位和部门预留30%预留份额没有真正落实,广大中小企业没有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基本都是事后统计,采购项目结束了再去统计,说中小企业中标的份额达到了30%。应该从预留编制环节入手,留出30%份额给中小企业,如果预算没有预留30%份额,就不能通过财政预算审核,不能上报各级人大批准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