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协捆绑项目下的高龄小农利益保障及其经验借鉴

    崔桂莲

    摘要:韩国农协实施的捆绑项目能够帮助高龄小农形成专门的农民合作组织,从而保障绿色农产品的生产并维护高龄小农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与韩国农协类似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服务“三农”、尤其是维护高龄小农利益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对此,中国政府应借鉴韩国经验,规范和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过程,加强对高龄小农的教育培训与规范指导,企业也应增强服务“三农”的意识。

    关键词:韩国农协;捆绑项目;高龄小农;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全球性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随着城市化与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快,农村务农劳动力呈现出断崖式递减与老化态势。东亚地区诸国曾经是一片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规模化农业生产较难实现,高龄小农(高龄+小农户)成了“三农”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群体。但高龄小农自身力量有限且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以合作的形式来发展农业生产与维护自身利益。其中,合作社就是一种较好的形式,它具有企业性质、共同拥有、民主管理和多元化发展的特点[1],其宗旨在于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利益。基于此,韩国农协实施了维护高龄小农利益的捆绑项目。这一项目对韩国农协、高龄小农、企业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与城镇化发展促使中国由“传统三农”向“现代三农”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中国农民的自组织能力与合作社的内生性较弱[2],加上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不足,合作社存在着农民参与度低与市场竞争力差的问题。因此,多渠道、多方法吸引农民入股合作社是“三农”发展的可行性措施。[3]在高龄小农务农的共同背景下,韩国农协的捆绑项目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怎样为高龄小农提供社会服务,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韩国农协捆绑项目与高龄小农利益保障

    1.韩国农协的积极作用与变革

    1940年代成立的韩国农协迄今已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其组织形式和发展理念也日趋成熟,已成为专业化、组织化和综合性都较强的韩国最大的农村经济组织。[4]韩国农协实行“国家—道—市(郡)”三级垂直管理体制,受《农协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保护。截至2015年底,韩国农协中央会统一管理944个地方农协,各地方农协分工明确、相互合作。农协会员中有234.7万名农业人口,占韩国农业人口(284.7万)的82.4%。[5]这些会员不仅受农协的保护,还从农协获得了各种优惠与利益分红。通过农协实施的经济项目、信用项目、教育援助项目,农民会员可以获得低息农业贷款、农业生产培训、农产品直销、发展休闲农业等诸多机会。

    农协在韩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中一直担当着非常重要的中间角色,有力地推动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农协按照《农业协同组合法》中“管理民主化、业务多样化、成员多元化和经营企业化”的规定,设立经济项目发展委员会和评价协议会进行民主化管理;开展粮食土地股份合作、果—菜—花专业合作、出口加工贸易合作等多元化合作;通过“成员+准成员+会员”制促使农民合作社向居民合作社转变;设立持股公司开展企业化管理。目前,韩国农协拥有4 000家实施金融业务合作的分支行,以及2 000家开展营销业务合作的小型超市、批发市场与分公司。[6]此外,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农协一直大力推行改革与创新。

    首先,农协实施了供给侧改革。为了实现农民成员的利润最大化,农协制定了到2020年帮助农民成员销售大部分农产品的目标。为此,农协中央会设立了经济持股公司,专门负责农产品的销售和流通业务。同时,由于韩国农村老龄化的日益严重,以及城市双职工与单身家庭的逐渐增加,农产品消费需求变成了食品便利消费需求。鉴于此,农协强化了农产品产地与批发零售商之间的垂直管理,通过经济持股公司把消费者的喜好、农产品质量与规格等信息,以及最终消费价格的变化与进口农产品的消费现状等预测信息快速传达到产地。[7]

    其次,农协实施了多种城乡交流项目。为了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农协构建了联系供货商、地区农协与产地的成员参与式供销体系,并计划在2016年设立100个地区食品直销点,还实施了保护小农利益与振兴地区农业的“安心捆绑”项目、“热爱农村”项目、“城市家庭、周末农夫”项目等。这些项目充分体现了农协服务农民成员与推动“三农”发展的积极作用。

    2.农协捆绑项目与高龄小农利益保障

    2014年,韩国的农村老龄化率为39.1%,这表明韩国农村早已进入了超级老龄社会(老龄化指数超过20%即为进入超级老龄社会)。另外,韩国统计厅的数据显示,在韩国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已由1970年的1 442万减少到了2014年的275万,2014年的务农人员仅为1970年的19%且大多数为高龄农民。[8]在当今韩国农业劳动力极度匮乏的状况下,高龄小农务农不仅影响了韩国的农业生产,还危及到了农产品的销售和流通。但韩国国内的消费者又非常偏爱本国的绿色、健康有机食品,因此,韩国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均需要系统化、专业化与一体化。对此,农协实施了多项促进农产品直接或间接交易的城乡交流项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帮助高龄小农实施绿色农产品直接交易的捆绑项目。

    在韩国农协捆绑项目中,由地方农协——忠清北道梧昌农协与SK集团子公司-UBcare Co.,Ltd.实施的名为“与自然一起”的捆绑项目很典型。在这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韩国高龄小农专注于绿色农产品的种植并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详细记录;梧昌农协建立了有机农产品物流中心,专门负责农产品的销售、挑选、包装、农民培训等;SK集团则负责与农产品物流相关的网络系统运营并管理“与自然一起”的网站等。除此以外,梧昌农协还与SK公司各自承担了相关费用的50%,并让企业员工直接参与绿色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还把员工的参与费用作为一种扶持资金全部捐给了项目中的高龄农民,其目的是使员工亲身感受到绿色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与高龄农民劳作的辛苦,向员工展示农产品生产的质量标准和安全系数。[9]从这一事例中可以看出,农协作为中间人把生产者(高龄小农)与消费者(大型企业)直接联系起来,不仅为高龄小农学习相关的生产知识提供培训机会,对生产细节进行全程监管,还为企业员工获得有机农产品提供信誉担保。通过向高龄小农宣传绿色农产品种植的必要性与相关法规、传授绿色农业生产技术,以及绿色农产品的流通与管理知识等,提高了高龄小农从事农产品生产的技术水平,并保证了绿色食品的生产质量和安全。

    韩国农协与高龄小农签订严格的供货合同,可以促使高龄小农专注于绿色农业生产,保证企业员工吃到低价、新鲜、健康和应季的有机农产品,并能使他们感受到企业的人文与福利关怀。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双赢的项目,但事实上它是农协帮助高龄小农从事农业生产并保障绿色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最终维护高龄小农这一弱势群体利益的项目,它展现了农协应对老龄化、真正服务“三农”的特性。

    二、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与高龄小农利益维护

    与韩国农协相比,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较晚且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维护高龄小农利益方面贡献不大。

    其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缺乏正确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2007年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专社法》)为法律依据,是中国政府为了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促进农民增收而鼓励农民自发设立的农村经济组织,这是一种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联系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产供销一体化的经济组织。截至2014年底,中国虽已有141.18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大多有名无实,没有依法登记,部分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受到诸多内外因素的困扰,内部因素如农民的素质与意愿、外部因素如政府和社会的扶持等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以山东省为例,2015年山东省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已超过了13万家,但其中的示范社(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农专社)不到800家,真正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很少,大多是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与农业相关的交易,最终都难以发展起来。

    其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缺乏有效监督。由于经验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布局分散、规模较小、管理混乱等问题,有的甚至发展成了具有异质性的经济组织。[10]比如,那些专业大户或资本所有者领办的合作社,即使有政府与社员监督,但很多在其发展过程中并不规范,违背了加入自愿、账务公开、利润惠顾、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和底线。[12]结果,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没有服务农民成员,还成了某些领办大户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以及变相领取国家财政补贴的空壳组织,有的甚至成为了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

    笔者对山东省潍坊市某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研发现:这个由3个名称各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的公司性质的联合社,拥有多个家庭农场。不过,这一看似成功的示范社并没有获得全体成员和村民的肯定。虽按照《农专社法》规定,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获得一次政府财政扶持。但该联合社的理事长用家庭3个成员的名义各申请了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虽然联合社的年收入约为3 000万元、纯利润约为200万元,但受惠的农民成员(主要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很少;国家、省、市、镇等各级政府虽都对此理事长的评价甚高,并为其颁发了很多荣誉证书,但村民们对其评价不高,尤其是高龄小农对其支持度与尊重度都较低。这充分说明,由于缺乏有力监督,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已经严重偏离了正确轨道,出现了异化发展的现象,导致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其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维护高龄小农利益。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进城或从事非农产业,中国的农村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高龄小农人口也越来越多。中国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中国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率已接近20%,这意味着中国农村即将迈入超级老龄社会。但由于中国高龄小农群体受教育程度较低,大部分人为文盲、半文盲或小学文化程度,而且一直遵循着传统的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并过着自给自足的农耕生活,因此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另外,由于他们还不了解如何围绕绿色农产品进行种植和销售,也不熟悉政府颁布实施的各项惠农政策,在参与农村组织建设方面的积极性也很低。因此,中国的高龄小农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有用、实效的生产与销售信息要比普通农民更困难。不仅如此,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严格、统一的监督和管理体制,难以从制度体系上保障高龄小农成员的根本利益。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上述诸多缺陷,以及高龄小农群体本身也有不少弱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维护高龄小农的根本利益方面效果不太显著。

    三、借鉴韩国经验发展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的一种形式,应具有为农民成员谋福利、促进农民增收的特质。在中国农村老龄化程度日益严重的背景下,高龄小农从事农业生产的利益保障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而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者和领导者的韩国农协,在监管体系建设、引导农民入社、保障农民利益尤其是高龄小农利益、实施产供销一体化的捆绑项目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均值得我们借鉴。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其一,应规范和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过程,在鼓励农民加入、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时,适时地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制定更严格、更合时宜的审计和监督法规,以约束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此外,政府在提供财政支持时不应只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的发展,而应长远考虑其是否有益于“三农”发展,以及是否会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此为标准合理配置财政资金的发放与使用,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根本上保障农民成员的利益、服务“三农”发展,并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村经济组织。

    其二,考虑到高龄小农在农业知识水平、农产品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局限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大提高其市场意识与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等的教育和培训力度,增强高龄小农的维权意识,并提高他们从事农业生产与绿色农产品种植的技能水平。同时还应对高龄小农的农业生产细节进行细致指导和全程监督,以降低农产品安全隐患问题的发生几率。

    其三,大中型企业应提升服务社会与“三农”的意识,尤其是要提高其运用恰当、合理的方式回馈高龄小农这一弱势群体及本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将公司利润与农产品生产和员工福利挂钩,实现农产品产销直接化和农民—企业利益一体化。

    四、结语

    韩国农协作为农民自愿参加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组织者,一直在不断寻求变革和创新。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韩国农协具有更灵活的市场应对和调节能力。在当今中国农村老龄化严重、农产品供需失衡的背景下,如何进行合理改革并制定为“三农”服务的方针政策,以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韩国农协实施的捆绑项目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中国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应联合起来,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充分发挥中间人的中介作用,引导大中型企业与高龄小农合作生产、供给、销售绿色农产品,以实现维护本企业员工与高龄小农利益的双赢目标。同时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农村老龄化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发展与农业相关的加工业和服务业,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高龄小农的农业外收入并为更多的农村老人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从而为他们的养老提供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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