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说周代金文人名称谓中的“长”、“旁”及其宗法内涵

    提 要:周代金文所见由“族氏名+长”或“族氏名+旁”构成的人名形式,其中的“长”和“旁”大概都是表示贵族身份的特定称谓,具有相应的继统意义和宗法内涵。“族氏名+长”不仅可以指家族内部具有家族长或宗子身份的贵族个体,在有关人称转化为氏名的情况下,“长”亦可视作大宗的代名词。至于以“族氏名+旁”为称者,应是指家族内部无继统权力的支子,其内涵相当于文献中的“侧室”或“余子”,同“别子”具有相近的宗法意义。

    关键词:金文;人名称谓;长;旁;宗法制度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8.03.007

    人名称谓是商周家族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家族内部的血缘关系、社会地位、组织形态等诸多问题,因而具有广泛的社会和政治意义。例如人们熟悉的伯、仲、叔、季等排行名,就不仅起到标识周代家族内同辈之间长幼关系的作用,同时也是当时盛行的宗法制度的一种典型表征,有助于研究者认识当时贵族家族内部的等级结构。1再如商周金文中常见的“小子”,乃是相对于贵族家族长称“子”而言,其内涵即分族或小宗之长,故这类称谓本身便体现了浓厚的宗法色彩。2

    饶有意思的是,仔细爬梳商周金文材料,不难发现当时人名称谓中出现的一些特殊用词,如本文所要讨论的“族氏名+长”和“族氏名+旁”结构中的“长”、“旁”,似同样可以用作贵族身份的区别标识。今不揣谫陋,试对有关词语的用法及其宗法内涵加以探赜,权为管窥之论,不妥之处,敬祈方家同好共商榷之。

    一

    探讨“族氏名+长”和“族氏名+旁”这一人称结构中的“长”、“旁”内涵,具有对比意义者首推两件西周早期的昜族铜器,即:

    昜长作。(昜长鼎,《集成》1968)昜旁曰:叔休于小臣贝三朋、臣三家。对厥休,用作父丁尊彝。(昜旁簋,《集成》4042、4043)“昜长”与“昜旁”在称名结构上基本相同,其中的“长”、“旁”二字,无外乎用作贵族私名或特殊身份称谓两种可能。欲辨明其具体内涵,还需联系其它金文资料。宋人著录西周早中期之际的高卣盖铭(《集成》5431)云:

    唯十又二月,王初旁(),唯还在周。辰在庚申,王饮西宫,烝。咸釐,尹赐臣雀、僰,扬尹休。高对作父丙宝尊彝,尹其亘(恒)万年受厥永鲁,亡竞在服,?长其子子孙孙宝用。亚。

    卣铭整体铸于“亚”字形框内,体现了浓厚的商文化色彩,从使用日名的角度判断,器主应该是一位商遗民贵族。细绎文意,可知器主私名曰“高”,因受到上级“尹”的褒奖而感到荣耀,于是铸造了一件祭祀父丙的铜器。该铭终句的“?长其子子孙孙宝用”一语,貌似平淡无奇,实则蕴含了重要的历史信息。

    刘昭瑞先生认为,“?长”三字疑为族氏名,当移至铭末。1甚是。其中的“?”每用为国族名号,或增益“侯”字作“?侯”,习见于商周金文。其外部通常缀有“亚”字形框,并与“”构成复合氏名,作“亚?”或“亚?侯”字样,说明?族属于“”的分支族氏。2殷末黄组卜辞尚有“王于?侯缶(次)”的记载(《合集》36525),可见?族之长俨然已受封为侯,与晚商金文所见的“?侯”名号完全吻合。不过,?族入周之后的境遇却与先前迥然有别。目前所见,西周早期的“亚?”铜器主要出土于辽宁喀左北洞村窖藏、北京顺义金牛村及房山琉璃河燕国墓地,且往往和燕侯家族器物伴出,3其考古学年代大致相当于殷墟四期至西周早期。4喀左北洞村窖藏出土的方鼎铭文(《集成》2702)称器主职事为“有正”,因有勋劳而受到“”的赏赐,其上即缀有“亚?侯”字样。西周早期的亚盉铭(《集成》9439)云:“亚?侯。匽侯赐亚贝,作父乙宝尊彝。”则生动地揭示出?侯家族服事于燕国公室的史实。李学勤先生指出,周初燕地铜器上的“?侯”实用作族名,其族乃商代?侯的支裔。5洵为卓识。可以想见,正值东土氐定、召公建燕之际,周人大概像对待其他商遗强宗一样,也对归附的?侯家族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其中随召公建燕而北播者,身份殆与鲁“殷民六族”、卫“殷民七族”相若。6尽管燕地出土?器上依然标识有“?侯”字样,但此时的“?侯”实际已由职事名转化为纯粹的族氏名号,换言之,西周以后应该仅有“?侯”之族,而无出自族的?侯之国。7

    明确了上述问题,便不难对“?长”这一称谓产生新的认识。以器铭风格观之,高卣器主在使用“亚”字形框和日名等方面,均与“亚?侯”器群存在相同特征。详加对比可知,彼此名号上的差异仅在于“?”后一字,卣铭作“長”,而前者一律作“侯”。8由此看来,高卣属于入周以后的?族孑遗之器,当无疑问;而“?长”和“?侯”在称谓形式上,显然亦具有某种等质性。考虑到周初金文的“?侯”乃是族名,故“?长”同理也应视作“?长+”的复合氏名形式。

    进一步说,卣铭的“长”既然与“侯”处在相同的构词位置,那么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关联或承袭性,就很值得人们深入思考。按“侯”是商周时期最为常见的一种诸侯称号,普遍具有王朝派驻边域的外服军事职官之性质。1如前所述,殷末?侯之族入周后业已沦为周人附庸,其家族长当无赓续诸侯职事的可能,然则揆情度理,周代该族成员对昔日“?侯”名号的持有和使用,自然也就难以为继。因此,高卣器主不著“?侯”字样而改称“?长”,殆由于?氏家族已不再担任“侯”的职守,故不得不改弦更张,转而采用“?长”来标识个人及其所出之族在?氏宗族内部的特殊地位。由是观之,“?长”、“昜长”这一系列称名形式,就不仅具有单纯的区别作用,同时也被赋予了相应的宗法内涵。

    众所周知,周代贵族成员在其家族内部普遍以排行名为称,曰“伯”、“仲”、“叔”、“季”。《白虎通·姓名》有云:

    伯者,长也。伯者,子最长迫近父也;仲者,中也;叔者,少也;季者,幼也。適长称伯,伯禽是也;庶长称孟,鲁大夫孟氏是也。2

    所谓“適长称伯”,即各代嫡长子皆以“伯”为称,如周公元子曰“伯禽”、卫康叔之子称“康伯髦”,3其例甚夥,不烦枚举。由于称“伯”者在族内同辈中具有嫡长的身份,因而在宗法制度下,其人普遍会顺理成章地担任本族宗子,并有权承继所在宗族的世系及承袭相应的职官、领地和财产。4

    通过对比可知,“?长”、“昜长”等词与“族氏名+排行名”的称谓形式其实颇具共通之处。按“长”有元子、首子之义,相对于其余诸子而言,前者应首先视作区别同辈的行第标识,这和嫡长称“伯”有别于“仲”、“叔”、“季”者,实可谓别无二致。另一方面,“族氏名+排行名”这类称谓在一定条件下,往往也会转化为原宗族下某一分族的氏名。如西周金文中的“井叔”(《集成》356)、“虢叔”(《新收》1—8)和“虢季”(《集成》661、《集成》683、《新收》9—15)等,就是在本支族始祖的排行前冠以大宗名号作为氏名。5对此现象,李曦先生曾凝练地指出:

    当然,某伯、某仲等等,首先指的是某一个具体的人,由于这个人身为宗支之长,他的宗支就会因对他的称呼而得名。如果一个宗支演变为宗氏时,宗支名就有可能被沿用为宗氏名。一些作为氏名使用的某伯、某仲、某叔、某季就是这样来的。周代兄弟共氏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用伯、仲排行称谓来区别宗支,确定大、小宗的名分关系是有着重要现实意义的。6

    从理论上讲,倘若一个贵族家族在发展过程中陆续分衍为若干支族,则原先用于区别同辈行第的称谓,便同样不能排除转化为各分族氏名的可能性。

    1961年,江陵万城出土一批西周早期青铜器(个别器物具有中期早段风格),学界普遍称为“北子”器群,其铭文即可提供一些积极证据:

    1北子。(北子甗,《集成》847)北子,。(北子鼎,《集成》1719)蓼作北子柞簋,用2厥祖、父日乙,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蓼簋甲,《集成》3993)蓼作北柞簋,用厥祖、父日乙,其万年子子孙孙宝。(蓼簋乙,《集成》3994)就“北子”而言,过去学界多将“北”视作国族名号,并与邶、墉、卫的“邶”相关联,不仅在地理上难以讲通,也无法解释署名“北子”之器数地并出的现象。李学勤先生从宗法角度对“北子”名号加以诠释,妥善解决了人名称谓和器物出土地之间的分歧。3近来,黄国辉先生通过器组所见人物关系的勾勒,进一步印证“北子”即“别子”之说。他认为,“北子”器群属商人族后裔,器主即北子柞,身为“别子”的柞已从宗子蓼所在的宗氏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一个小宗。4所论可信。“”是常见的商人族名,它与“北子”构成复合氏名来标识分族,可見“北子”此时已非单纯的亲称或区别性称谓,而是由前者演变成为具有血缘标识符号意义的族氏名号。5然则“北柞”这一人名称谓,也就属于氏名“北”加私名“柞”的称名形式。

    基于上述讨论,反顾“?长”、“昜长”等称谓的宗法色彩则愈加清晰。根据西周“?侯”家族名号由“?侯”转变为“?长”的事实,可知“族氏名+长”的人称形式可能具有继统意义,其中作为复合氏名组成要素的“长”,大概是从同辈行第的区别性称谓“长”转化而来,用于标识别族之后的?氏大宗,它与“北柞”的“北(别)”在宗法内涵上无疑是相对的。

    二

    倘若上述推论不至荒谬的话,那么与“昜长”称名结构相同的“昜旁”,则很可能也是由“族氏名+特殊身份称谓”构成的人称。诚然,类似的称名形式在周代金文中并不罕见,例如:

    录旁仲驹父作仲姜簋,子子孙孙永宝,用享孝。(西周晚期,《集成》3936-3938)器主之字曰“仲驹父”,“录旁”作为修饰性前缀,在此起到标识族属的作用。“录”为族名,西周录氏贵族尚有“录子”(《集成》4140)、6“录伯”(《集成》4302)等,这已为研究者熟知。“旁”的构词位置处在氏名和字之间,恐非私名可以解释。按金文所见男子私名与字并存之例,私名通常置于字后,如“伯其父”(《集成》4581)、“曾伯公父穆”(《集成》699)、“曾仲大夫蛕”(《集成》4203—4204)等。参考“陈公子叔邍父”(《集成》947)、“奠楙叔宾父”(《集成》9631)、“奠饔邍父”(《集成》2493)等金文人名来看,窃以为将“旁”视作某种特定的贵族身份称谓,似乎较为稳妥。

    “旁”之本义为广大。《广雅·释诂》:“旁,大也。”王念孙疏证:“旁者,广之大也。”7引申而有侧义,《玉篇·上部》:“旁犹侧也,边也。”《左传》昭公十年:“公与桓子莒之旁邑。”是谓齐侯赐予陈桓子近莒一侧之邑。中山王鼎(《集成》2840)铭中有“邻邦难亲,仇人在旁”一语,“旁”即“侧”也。西周中期效尊(《集成》6009)、效卣(《集成》5433)铭文云:“公赐厥(濒)子效王休贝廿朋。”朱凤瀚先生指出,“濒”通“滨”,有旁、边之义,“濒子”可读为“旁子”,也即所谓支子,是指嫡长子以外众子。3所论至确。在战国以降人们的观念和语境中,“旁”往往用来标识个体与同族兄弟之间的位次关系,如《礼记·大传》:

    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

    又《左传》隐公八年孔疏云:

    姓者,生也。以此为祖,令之相生,虽下及百世,而此姓不改;族者,属也。与其子孙共相连属,其旁支、别属则各自立氏。4

    “旁支”与“别属”内涵相近,是“旁”犹“别”也。所谓“旁支”,亦即家族内部除嫡系以外的各分支族氏。

    此外,先秦文献中犹有“侧室”一词,通常用作宗族内部诸支子的专称。5如《左传》文公十二年:“赵有侧室曰穿。”杜注:“侧室,支子。穿,赵夙庶孙。”正义曰:“郑玄云:‘正室,適子也。正室是適子,知侧室是支子,言在適子之侧也。”6寻绎孔疏之说,并依旁、侧互训之理,不难推知“昜旁”同“昜长”似有对言之意,其内涵盖与支子、侧室不无关系。

    设若以上所论仅是一种具有或然性的推测,那么,近年陆续刊布的多件昜族铜器及其铭文,则为廓清“昜旁”的身份提供了重要依据。为节省篇幅,同时便于读者参考,不妨择取其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器铭列出表一(释文尽量用通行字体)。

    表一胪列的昜族铜器,时代俱属西周早期,按器主和祭祀对象可大致分为三组。其中,三件“昜男”铜器为第一组,祭祀对象皆是“父丁”;第二组的作器者为“昜邑”,祭祀对象与前组完全相同;至于昜邑鼎和昜史甗,因其祭祀对象与其他器铭难以系联,故暂且归入第三组。

    “昜男”是受封于昜地的低等级诸侯,他为“父丁”制作祭器,并使用“子”的族氏铭文,可见其身份应是殷遗贵族。1值得注意的是,“昜旁”的祭祀对象亦为“父丁”,说明其人不仅出身于昜氏家族,且同“昜男”很可能为兄弟关系。由于“昜男”具有嫡长的继统身份,故可担任昜族之族长,并有权继承“男”的职事;而“昜旁”盖因支子或庶出的缘故,无法拥有继统的权力,所以效命服事于“叔”,从而沦为其他贵族的“小臣”。由是观之,将“昜旁”和“昜长”视作存在关联性的人名称谓,认为前者在含义上大致相当于支子或侧室,亦即《左传》中的“余子”,2应该说是合乎情理的。至于前揭金文人名“录旁仲驹父”,似当理解为录氏别子名曰“仲驹父”者,其支子身份与排行为“仲”适可相互呼应。

    至于“昜长”、“昜邑”与“昜男”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还需结合昜国史迹及“昜长”的称谓缘起作一番讨论。据《史记·晋世家》记载,周成王即位之后,唐人作乱,周公灭之,成王遂封叔虞于唐。这个位于“河、汾之东”的唐,其国族名、地名在古文字资料中又常作“昜”或从“昜”之形。3近年刊布的覐公簋铭文云:“覐公作姚簋,遘于王令昜伯侯于晋。”朱凤瀚先生指出,“昜”即叔虞始封的唐,“昜伯”也就是叔虞之子晋侯爕父。4北赵晋侯墓地M31曾出土一件文王玉环,上有刻铭12字,其辞作:

    玟(文)王卜曰:我眔(唐)人弘戋(践)人。5

    “”字象三足带柱爵形器,即“觞”字初文,在此应读为“唐”。6这里与周人联合伐“”的“唐”,无疑是指叔虞就封前的晋南唐国。只不过商周易代未久,唐人便与周王朝反目,最终难逃国灭的下场。对此,司马贞的索隐讲得甚为详细:

    且唐本尧后,封在夏墟,而都于鄂。鄂,今在大夏是也。及成王灭唐之后,乃分徙之于许、郢之间,故《春秋》有唐成公是也,今之唐州也。7

    《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范宣子语云:“昔匄之祖,自虞以上为陶唐氏,在夏为御龙氏,在商为豕韦氏,在周为唐杜氏,晋主夏盟为范氏。”《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杜注:“范氏,尧后,祁姓。”8又《左传》文公六年载晋文夫人有“杜祁”者,杜注曰:“杜伯之后,祁姓也。”9既然帝尧后裔的杜伯、范氏俱为祁姓,故学界多主张唐人亦是祁姓。不过,这一说法恐难得到出土资料的支持。西周晚期的叔鼎铭文(《集成》2679)云:

    叔樊作昜姚宝鼎,用享孝于朕文祖,其万年无疆子子孙永宝用。

    铭文称“叔樊”为贵族妇女“昜姚”作器,用来祭祀自己家族的祖先,故二人实为夫妻关系,妇名“昜姚”是由女子的父家氏名和父家族姓组成。《金文分域编》谓该器出土于山西长治县,1恰与汾域的唐族故地相去不远。由此看来,唐很可能即世居晋南的姚姓古族,而覐公之配与其同姓,显然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索隐谓唐“封在夏虚”,表明唐人一度服属于商,并接受了商王的封号,这与“昜男”的殷旧诸侯身份不谋而合。2成王翦唐,旧邦凋零,尽管昜族因“灭国不绝祀”之故,依旧活跃于历史舞台上,但终究無法改变沦为周人附庸的命运。随着叔虞封唐,“启以夏政”,原先位列诸侯的昜氏家族长,自然也就失去了“男”的职守和称号,因而只能改用“昜长”这一称谓来标识身份,以区别于族内的同辈支庶。

    “昜邑”与“昜邑”、“昜史”的称名形式相近,其中的“邑”和“史”俱为职官之名。“邑”或相当于“邑长”一类的职事,西周晚期的迁簋铭文(《集成》4296)尝言:

    唯二年正月初吉,王在周卲宫。丁亥,王格于宣榭,毛伯入门,立中廷,右祝迁。王呼内史册命迁,王曰:迁,昔先王既命汝作邑,五邑祝,今余唯申就乃命,锡汝赤巿、冋萋黄、銮旗,用事。

    对比金文中常见的“命汝作土”(免簠,《集成》4626)、“命汝作宰”(蔡簋,《集成》4340)等辞例,可知“作邑”之“邑”同样用作名词。陈絜先生认为,这里的“邑”当理解为一邑之长的职官名,3可从。因此,“昜邑”即主管昜邑事务的地方行政长官,殆无疑问。综合祭祀对象、所缀族铭的一致性及周初昜族的历史背景推断,这位同样具有昜氏贵族身份的“昜邑”,其人极有可能正是“昜男”的同辈兄弟。当然,考虑到周初康叔封卫之际,当地的行政主官兼旧族首领沬土曾前往迎迓效命(簋,《集成》4059),所以“昜男”在失去诸侯身份之后,不排除亦被周王朝改命为昜地“邑人”,转而率领宗族部曲服事于唐叔虞。

    不难看出,从“昜男”的消亡到“昜长”、“昜旁”的产生,与前述“?侯”、“?长”称谓的演变历程,二者竟是如出一辙,这不仅反映了作为区别性称谓的“长”、“旁”被赋予宗法内涵的大致经过,同时也折射出商周之际殷遗民家族兴衰沉浮的历史轨迹。

    最后,通过对“旁”字内涵的讨论,尚可联想到“楷侯方簋盖”(《集成》4139)的释读和理解问题。这件铜器现藏日本东京书道博物馆,其上铸有铭文四行33字:

    楷侯作姜氏宝彝。方事姜氏,作宝簋,用永皇方身,用作文母楷妊宝簋,方其日受。

    从铭文内容和字体风格观察,簋盖的时代当在西周早期。李学勤先生曾指出,楷侯之母为任姓,妻为姜姓,楷是姬姓国,楷侯也就是见载于《左传》、《诗序》的“黎侯”。4这些意见都很正确。不过,李先生将“方”视作楷侯私名,则未免有商讨之余地。

    鄙意以为,楷侯与器主“方”大概并非一人。铭文称楷侯为姜氏作器,命之祭祀夫家祖先,可见姜氏应系楷侯之配、楷氏宗妇。所谓“方事姜氏”,是说“方”效命于宗妇姜氏,但其身份亦属楷氏贵族成员,这从他祭祀“文母楷妊”便可得到证实。在宗法制盛行的历史背景下,贵族家族内部的宗法等级界限是非常鲜明的,宗子、宗妇对一般宗族成员通常拥有很强的领导权和支配权,西周金文资料中就有不少典型的例子,如:

    1、豦拜稽首,休朕匋君公伯赐厥臣弟豦井五量(粮),赐、胄、干、戈。豦弗敢望(忘)公伯休,对扬伯休,用作祖考宝尊彝。(豦簋,西周中期,《集成》4167)

    2、遣伯作爯宗彝:其用夙夜享邵文神,用祈眉寿。朕文考其巠(经)遣姬、遣伯之德言,其竞余一子。朕文考其用乍厥身,念爯哉,亡匄(害)!(爯簋,西周中期,《铭图》5213)

    就爯簋的人物关系而言,吴振武先生已指出遣伯、遣姬系夫妻关系,其身份分别为宗子和宗妇,爯的地位当低于前者,可能是小宗之长。1所论甚是。毕竟,在“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的祭祀观念下,不同族属的贵族之间似无互作宗器的道理。实际上,周代宗子、宗妇与家族成员间的宗法等级关系,往往也表现为政治化的君臣隶属关系。豦簋的“公伯”和器主为兄弟行,然“豦”自称“臣弟”,而奉“公伯”为君,其族内成员之等级森严即可见一斑。遣伯和爯虽为同族兄弟,但前者在整个宗族内部居于宗子之位,对爯所在的小宗之族拥有绝对的领导权。倘若爯及其父考主管宗族内部事务,抑或上代的宗子遣伯先行弃世,2则他们与宗妇遣姬的关系更为密切,也就不足为奇了。

    参考上揭器铭所蕴含的历史信息,无疑有助于重新审视所谓“楷侯方簋盖”的有关史实及人物关系。楷侯和器主“方”很可能是兄弟关系,其妣即“文母楷妊”。楷侯命夫人姜氏举行祭祀,身为支子的“方”虽无主祭之权,但他直接听命于宗妇,因而不仅得以莅事,还铸造了一件宗器以供祭祀之用。大概为了表明这是宗子、宗妇赋予的特殊权力,器主遂志楷侯作器之事于铭首,以彰显其行为合乎宗法精神和祭祀原则。考虑到“旁”字从方得声,二者古多通用,然则“方”字在此或许亦可读“旁”,其用作支子特定称谓的可能性,似乎也不能完全排除。

    综上所论,周代金文所见“族氏名+长”和“族氏名+旁”的人名形式,很可能是一种具有宗法色彩的特定称谓。以“族氏名+长”为称者,首先往往是指某族内部具有家族长或宗子身份的贵族个体,在有关人称转化为氏名的情况下,“长”亦可视作大宗的代名词。以“族氏名+旁”为称者,应指家族内部无继统权力的支子,其内涵相当于文献中的“侧室”或“余子”,同“别子”大概具有相近的宗法意义。

    [作者赵庆淼(1987年—),南开大学历史学院讲师,天津,300350]

    [收稿日期:2017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谢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