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晋礼学对郑王之学的择从及其学术史意义

    邹远志

    提 要:研究者或以西晋所撰新礼为据,或以郑王之学在两晋官学中的处境为据,去评估郑王之学对于两晋礼制礼学的影响。然而检视相关史料,西晋新礼并未有效实施,两晋官学也难有作为。两晋礼无定制的现实特点决定,郑王之学在两晋实际影响当从礼家学术观点博弈中及朝廷礼制的实践中去考察。就丧服学而言,西晋兼取郑王为用,东晋虽出现了朝廷与缙绅阶层在礼制上的若干分歧,但总体上也是参用郑王而酌其中。晋代礼学兼用郑王的事实为南北朝两种礼学体系皆渊源于西晋的学术观点提供了礼学史的支持。

    关键词:两晋;礼学;郑王之学;择从;制度渊源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8.01.009

    一、问题的提出

    东汉郑玄与曹魏王肃皆精通三礼,他们对于“三礼”的诠释,均成为后世研治礼学或历代礼制建设的经典依据。由于二人的礼学观点存在严重分歧,故从晋代开始至隋唐间,历代礼家及王朝礼制对郑王之学的不同择从,导致了两个礼制体系的产生:南朝前期(东晋、宋、齐)及北齐多以王肃礼学为宗,而梁陈及北朝则多用郑玄之礼。学界对于郑王礼学之争及郑王之学的影响问题已经有较为深入的探讨,也形成了基本一致的结论。不过,关于郑王之学对两晋礼学的实际影响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论:北魏王怿就认为晋代独用王肃之学。其云:“叔孙之仪,专擅于汉朝;王肃之礼,独行于晋世。”南朝王准之则指出王肃之学是“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搢绅之士,犹多遵玄议”。类似分歧在当代研究者中继续存在。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王肃之学被西晋悉数接受,其后南朝礼法也多源袭于此,以王肃之学为基础理论”。另一种代表性观点则认为,“自郑玄兼注《三礼》之后,后世之治礼学者皆以郑学为宗,而不可舍其书,自魏晋皆然”,“东晋《三礼》之学,已弃王学而宗郑学”。这种矛盾的看法显然不利于正确理解南北朝及隋唐礼制的渊源问题。本文拟从西晋礼制的实际执行情况、郑王之学在两晋官学的地位以及礼家议礼中对郑王之学的具体择从等3个方面展开讨论,对郑王之学在两晋的实际影响进行重新考察,从而为南北朝两种礼制系统均渊源于西晋的观点提供学术史的支持。

    二、两晋礼无定制的现实

    考察郑王之学在各个时期的影响,最直观的就是检视当朝礼制的具体仪文。因为通过制度本身既能考求统治者对于郑王之学的态度,当制度落实之后亦能大致评估郑王之学对社会广大士民阶层的实际影响程度。晋代非常重视礼制的建设,据《晋书·礼志上》载,晋国建立后,文帝司马昭即“命荀顗因魏代前事,撰为新礼”。新礼按照《周礼》的五礼分类形式进行编排,是五礼制度化的首次尝试,南北朝及隋唐五礼体系皆取法于此。西晋所制新礼大部分已散佚,不过部分制度及相关的史料得以保留。《晋书·礼志上》就载有挚虞给惠帝的有关损益新礼之表文,其云:

    三年之丧,郑云二十七月,王云二十五月。改葬之服,鄭云服缌三月,王云葬讫而除。继母出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乎继寄育乃为之服。无服之殇,郑云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日易服之月。如此者甚众……可依准王景侯所撰《丧服变除》,使类统明正,以断疑争。然后制无二门,咸同所由。

    从表文中可见,新礼全部采用王肃的丧服之学。那么是否可以说西晋悉用王肃之礼或者如北魏王怿所说“王肃之礼,独行于晋世”了呢?其实,这部新礼并不曾有效地施行过,其制度仪文多为虚设,故郑王之学之于两晋礼学的实际影响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这可以从相关的记载中得到体现。

    首先,整个西晋时期,新礼一直处于未定状态。《晋书·礼志上》云:

    文帝命荀顗因魏代前事,撰为新礼……成百六十五篇,奏之。太康初,尚书仆射朱整奏付尚书郎挚虞讨论之……虞讨论新礼讫,以元康元年上之。所陈惟明堂五帝、二社六宗及吉凶王公制度,凡十五篇。有诏可其议。后虞与傅咸缵续其事,竟未成功。中原覆没,虞之决疑注,是其遗事也。

    由此观之,在惠帝之前,新礼始终处于讨论之中,也就是说并未得到施行。而惠帝时期,接连出现的长期内乱与胡族入侵,朝廷根本无暇顾及礼制建设。这也使得挚虞与傅咸的缵续之事不了了之。而且从上可知,西晋末因遭遇兵燹,新礼文本遭致遗失。东晋建立后,荀崧、刁协受命损益朝仪,“补缉旧文”,然而这部新礼仍然没有修缮完毕。至东晋中期,“光禄大夫蔡谟又踵修其事云”。于此可见,如果西晋新礼曾正式颁布实施,当不至于所有誊抄的文本均遭致破坏。只有在新礼尚未颁布施行而具体制度也仅有少数人知晓的情况下,才会因文献不足而致出现新礼难以修补的局面。

    其次,两晋礼无定制,朝廷礼仪多为权制。在新礼撰作与修订的这段漫长的过程中,两晋朝廷并无其他备用的礼制,朝廷礼仪多以临时召集大臣议定的方式决定。《晋书》三篇《礼志》内容就大多是朝廷礼家的议礼之辞。现择几则视之:

    元帝渡江,太兴二年始议立郊祀仪。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将北郊,有疑议。太常顾和表……于是从和议。

    (安帝元兴三年)己卯,告义功于南郊。是年帝蒙尘未反。其明年应郊,朝议以为宜依《周礼》,宗伯摄职,三公行事。

    (安帝)义熙九年四月,将殷祠,诏博士议迁毁之礼。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后李氏崩,疑所服。尚书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书车胤、孔安国、祠部郎徐广议……

    永和二年纳后,议贺不。

    礼有因革损益之需,故召集礼官议礼本属寻常之事。但是,从上面的情况来看,一些基本的礼制礼仪,譬如郊祀、宗庙迁毁、婚礼是否用乐与庆贺等等,都要以议礼的方式来决断,只能说明东晋长期以来缺少相关制度规定。

    再次,两晋礼制缺少一贯性,许多礼仪或前后反复,或偶用常废。如宗庙迁毁制就经历了从兄弟相承不异世数到异世数再恢复不异世数的反复。而郊祀之制也是如此,先用王肃观点废除五帝祭祀,后又恢复郊祀五帝于南郊之制。在郊祀时间上,“武皇受禅,用二月郊,元帝中兴,以三月郊”。而这种郊祀五帝的制度,因“江左以后,未遑修建”,故无法施行。又武帝曾恢复周代籍田之礼,然“自惠帝以后,其事便废”。江左元帝欲行此礼,因礼官“所上仪注又未详允,事竟不行。后哀帝复欲行其典,亦不能遂”。又,针对新礼诸侯觐见无建旗之礼,挚虞主张“宜定新礼,建旗如旧礼”,有诏可其议,然“终晋代,其礼不行。”

    以上事实表明,晋代是否撰有礼制与礼制之是否有效施行并非一事。这决定了对两晋礼学用王或用郑的考察,不能够单纯地依据新礼的某些残存条文或撰礼者的奏议之文而做出论断。

    三、郑王之学在两晋官学中的地位及其影响力

    当前学界评估郑王之学对两晋礼学的影响,结论很大程度上依据它们在两晋官学中的地位而得出。表面上看,这种获取结论的逻辑是可行的。因为自汉代以来,官学均掌握着经学诠释的话语权,能够在政治及学术上发挥极大的影响力。但两晋官学也延续了汉魏的博士执掌经学的传统。《通典》:“太常卿”载:“博士:魏官也,魏文帝初置,晋因之,掌引导乘舆。王公以下应追谥者,则博士议定之。”又,东晋礼家荀崧云:“昔咸宁、太康、永嘉之中,侍中、常侍、黄门通洽古今、行为世表者,领国子博士。一则应对殿堂,奉酬顾问;二则参训国子,以弘儒训;三则祠、仪二曹及太常之职,以得质疑。”由上可见,一种学说若能够长期被列于学官,则执掌该学的博士对下可以教授生员而培育众多的后学以扩大其学术影响力;对上则可以通过应对皇帝顾问及参与朝廷典礼的方式将其学说用之于政治,从而对朝廷的政治生活发挥实在的影响。由于史书相关记载不详,研究者对于两晋经学博士的废立情况缺少细致的分析,对于东晋官学在当时影响甚微的事实也多有忽视,故由此推出的有关郑王之学取舍的结论并不可靠。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两晋官学所立博士具体状况及官学对于礼制礼学的实际影响力予以重新考察及评估。

    (一)西晋郑、王《三礼》之学皆列于学官

    西晋朝廷官学沿袭了汉魏以来的太学体制,太学设有五经博士,并以太常统太学博士。《晋书·职官志》云:“晋初承魏制,置博士十九人。”《宋书·百官志》则称:“魏及晋西朝置十九人,江左初减为九人,皆不知掌何经。”西晋十九博士究竟立何家之说,看来只能根据魏代与江左学官的情况来推论。

    《三国志·王肃传》载:“初,肃善贾、马之学,而不好郑氏,采会同异,为《尚书》、《诗》、《论语》、《三礼》、《左氏》解,及撰定父朗所作《易传》,皆列于学官。”可见魏时王肃《三礼》之学即列为学官。据学者考证,曹魏立王肃、王朗之学在正始六年。当时学者多宗王肃,史称王肃去世,“门生縗絰者以百数”。可见王肃经学在魏末影响甚大。考虑到王肃为晋武帝司马炎外祖这一特殊的身份,其《三礼》学断无立于魏却废于晋的道理。这也是学界推论王肃礼学“被西晋悉数接受”的主要根据。

    不过,立王肃之学为博士,并不代表着就废置郑学。晋初博士19人,除了王肃、王朗之学外,是否还立有别家之经学?因为西晋学官是“承魏制”而设,如果王肃之后魏代19博士中有执掌郑玄之学者,那么西晋也当立有郑玄之学。对于魏时的19博士,王国维先生通过考定曹魏诸博士师学由来后认为:“王肃传明言其所注诸经皆列于学官。则郑注五经亦列于学官可知。然则魏时所立诸经,已非汉代之今文学,而为贾马郑王之古文学矣。”他又指出“魏时除《左传》杜注未成,《尚书》孔传未出外,《易》有郑氏、王氏,《书》有贾马郑王氏,《诗》及《三礼》有郑氏、王氏,《春秋左传》服氏、王氏,《公羊》颜氏、何氏,《谷梁》尹氏,适得十九家,与博士十九人之数相当。”由此可知,若西晋确乎照搬曹魏之博士设置办法,那么西晋官学亦同时并列郑王之三礼学。这也可以从有关东晋设立经学博士之官的记载中得到印证。《宋书》载:“太兴初,议欲修立学校,唯《周易》王氏,《尚书》郑氏,《古文》孔氏,《毛诗》《周官》《礼记》《论语》《孝经》郑氏,《春秋左传》杜氏、服氏,各置博士一人。其《仪礼》《公羊》《榖梁》及郑《易》,皆省不置博士。”可见,东晋初所立经学9博士大多为郑学,王氏之学仅《周易》一经。那么东晋有郑氏之学的博士,会不会是江左新立呢?事实上,江左所立各家之学乃是沿袭西晋的做法。理由有二:其一,凡有关东晋初经学博士设立的记录皆强调江左之立9博士是“简”“省”的结果,并没有讲到改立之事。如《晋书·职官志》云:“及江左初,(博士)简为九人”。《荀崧传》亦载:“时方修学校,简省博士,至《周易》王氏、《尚书》郑氏、《古文尚书》孔氏、《毛诗》郑氏、《春秋左传》杜氏服氏、《论语》《孝经》博士各一人,凡九人,其《仪礼》《公羊》《谷梁》及郑《易》皆省不置。”其所谓的“简”或“省”明显是相对于西晋所立19博士而言。其二,《晋书·荀崧传》载崧就江左简省博士之事的奏疏,其中有云:“世祖武皇帝应运登禅,崇儒兴学……贾、马、郑、杜、服、孔、王、何、颜、尹之徒,章句传注众家之学,置博士十九人。”上述引文非常明确地讲到,西晋武皇帝设立的19博士包括了众家之学,其中就有郑氏之学。正是因为如此,至东晋元帝重立学官之时,包括《周官》与《礼记》在内的郑氏之学,才非常自然地就被确定为了官学。

    由上考辨可知,郑王“三礼”之学在西晋皆曾被列于学官,二者在官学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单就官学情况论,其时王肃之学并非一统天下,西晋悉用王肃之说及“王肃之礼,独行于晋世”的观点并不符合实际。

    (二)东晋官学多择郑学,然官学难有实际影响

    西晋的19博士至东晋元帝时期,已经有所省置。在东晋初所立的9家博士中,郑氏之学独占六家(《尚书》、《毛诗》、《周官》、《礼记》、《论语》、《孝经》),王肃之学唯有《易》一家。后来,经荀崧上疏力争,元帝太兴四年(321年)郑氏《易》、《仪礼》也被立为博士。如此,东晋初12博士中,郑氏之学独占8家,而《三礼》之学则尽为郑学。

    對于王肃之学何以在东晋官学中被简省,因为文献不足,难以加以解释。尽管如此,也不能据此就得出东晋礼制及礼学已经完全抛弃王学而独宗郑学的结论。事实上,东晋官学由于时遭废止,缺乏学术传承的稳定性,故其在政治中的实际作用非常有限。《晋书·元帝纪》载:“ (建武元年,317年)十一月甲子……置史官,立太学。”又载“(大兴二年,319年)六月丙子……置博士员五人 。”按,此“博士员五人”,《晋书·职官志》及《晋书·荀崧传》皆云“九人”,《宋书》叙东晋初所立众家之学总数亦为“九人”。当以“九人”为是。东晋太学及经学博士之官均已经设立,但是太学之事“会王敦之难,不行”。此后则是苏峻、祖约之乱,朝廷亦无暇顾及官学教育。直到晋成帝咸康三年(337年)才兴建校舍,《建康实录》卷七云:“(咸康)三年春正月辛卯,诏立太学淮水南。”此前,咸和四年(329年)左右,成帝也兴办了国子学,作为官学教育的主要阵地。然而好景不长,“穆帝永和八年(352年),殷浩西征,以军兴罢遣(太学生徒),(学校)由此遂废。”至太元十年(385年)孝武帝则接受尚书令谢石“请兴复国学,以训胄子”的建议而立国子学。不过,东晋国子学与太学并不两立,故国子学设立之后,太学即名存实亡。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晋孝武帝太元十年后,便无与国学分立的、具有生员校舍的、作为实体而存在的太学。”由于太学博士不教授于国子学,而国子学又不置五经博士,故被列于博士之官的诸家注说失去了一个培育后学的阵地。

    由上所论,东晋官学时兴时废,一方面使得经学博士之拣择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另一方面诸家经学也实难以拥有一个持续可靠的平台以发挥学术及政治的影响。所以,单凭东晋所立学官情况,难以评估其时郑王之礼学在王朝礼制及礼学中的实际影响。

    四、从朝廷礼制议定及礼制施行中看郑王礼学的影响

    陈寅恪先生云:“盖自汉代学校制度废弛,博士传授之风气止息以后,学术中心移于家族。”这说明,评估郑王之学的实际影响还应关注缙绅阶层的学术取向。然而两晋礼家的家学及师承已经无法直接考辩,各家论著也几乎散佚殆尽。在这种情况下,郑王之学的实际影响只能通过存留下来的两晋礼家在朝廷上的观点博弈的议礼言论及礼制最后的施行情况去判断。从现今存留的两晋礼家议礼言论来看,除婚礼观点之外,两晋礼家对郑王之异均做出了一番择从。因为篇幅所限,仅就郑王礼学分歧最大,也最为两晋所聚焦的丧服之学予以考察。

    郑、王在丧服学上存在的分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三年丧期的除服之月、为嫁继母制服的适应对象、改葬服缌的范围及期限、为无服之殇制哭的依据等。对于这些分歧,挚虞提出新礼“可依准王景侯所撰《丧服变除》,使类统明正,以断疑争”的建议,并得到皇帝的诏准。现试对以上四个方面加以检视,看两晋丧服之学对郑王之说的具体择从情况。

    (一)对三年丧期的择从

    三年丧期止于何时,这是郑王在丧服学上的最大分歧。关于三年之丧,《仪礼》云:“期而小祥,曰:‘荐此常事。又期而大祥,曰:‘荐此常事。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郑玄注:“中犹间也。禫,祭名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而王肃则认为“以二十五月大祥,其月为禫,二十六月作乐。”两晋丧期用何家之说?据晋人葛洪云:“吾闻晋之宣景文武四帝居亲丧皆毁瘠逾制,又不用王氏二十五月之礼,皆行七月服,于时天下之在重哀者咸以四帝为法。”陈戍国先生也认为“晋帝心丧并非二十五月之服”。可见晋初并未推行三年之丧的制度,此盖受汉魏旧法既葬除服的影响。不过,后来西晋恢复了三年之丧的古礼。据《晋书》武帝本纪载,泰始元年十二月,有诏令“诸将吏遭三年丧者,遣宁终丧”。泰始三年“三月戊寅,初令二千石得终三年之丧”。太康七年十二月,“始制大臣听终丧三年”。那么三年之丧的丧期到底多久呢?晋代一些礼家的言论透露了相关信息。西晋博士陈逵曾云“是以今制,将吏诸遭父母丧,皆假宁二十五月”。晋令给假二十五月,明显是用王肃之说。

    东晋时丧期仍从王肃之说。永昌元年闰十一月己丑,元帝驾崩,后葬于建平陵。明帝太宁二年十二月任子,“谒建平陵,从大祥之礼”。

    从永昌元年闰十一月到太宁二年十二月,恰是二十五月。尚书右丞戴谧也云:“《礼》称三年之丧,十三月而小祥,二十五月而毕。”博士曹述初亦云:“三年之丧,其实二十五月。”于此可见,东晋官学中虽无王肃礼学的位置,但是在丧假制度上仍遵用王肃之说。那么反过来,王肃二十五月之说在两晋始终得到执行,是否郑氏二十七月之说全无影响了呢?是又不然。北魏礼家元珍云:“检王、杜之义,起于魏末晋初……太康中,许猛上言扶郑,《释六徵》,《解三验》,以郑二十七月为得,猗及王肃为失。而博士宋昌等议猛扶郑为衷,晋武从之。王、杜之义,于是败矣。”据元珍所云,曹魏之世,民间已有从郑从王之分歧。后经由程猗的上言,武帝采取了王肃之说。然而后来博士许猛、宋昌伸郑之说又为武帝所采纳。故由此来看,西晋太康(280-289年)年间又间或择用郑玄之说。可见,晋初朝廷在从王从郑上的确经历了一番反复。因此,谓西晋礼学悉用王肃之学也不符合实际,于时郑玄之学亦有实际之影响。

    降及江左,如前所述,朝廷仍然有奉行王肃二十五月除服的律令在,但此时地方官员中不遵此制者大有人在。《宋书·礼二》载:“宋武帝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议:‘郑玄丧制二十七月而终,学者多云得礼。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遂以为制。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搢绅之士,犹多遵玄议。”按,宋武帝永初元年即公元420年,也即东晋灭亡之年,故王准之所陈当为东晋时事。由此观之,东晋在三年之丧期上已经出现了朝廷与民间的分化,朝廷仍旧用王肃二十五月之说,而民间“搢绅之士”则多从郑玄二十七月之说。此又可证东晋时郑、王之学皆有其影响。

    (二)对为嫁继母服郑王之说的择从

    《仪礼·丧服》之“齐衰期”章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郑玄注:“尝为母子,贵终其恩也。”王肃则云:“从乎继而寄育则为服,不从则不服。”郑玄认为既然曾经有母子名分,继母有恩于己,那么出于报恩之人情,应该为嫁继母服齐衰期,此属报服之例。而王肃认为只有随从嫁继母而被养育,乃可替继嫁母服丧,报其养育恩情,否则不为继母服。

    对于郑王之分歧,两晋礼家表现不一。如西晋石苞(?—273年)未随从嫁继母生活卻为其制服,结果受到了部分礼家的责难。石苞的行为当是据郑玄之义,而责难者则是据王肃之说。又,东晋元帝大兴三年王式为已还前夫家之继母追服齐衰周,结果也引发朝廷礼官的争议。《通典》卷八十九亦载:“晋束皙问曰:‘继母嫁,从服,当立庐不?步熊答曰:‘父卒,继母嫁,如母,居应倚庐。”按,束皙(261—300年),西晋学者。他在此“从服”连言,显然不是王肃所谓的从嫁继母养育而服继母之意,而是同于《礼记·大传》之“服术有六……六曰从服”之“从服”意,即因嫁继母曾为父之妻,故从而为之有服。束皙此意还可以从随后步熊之言辞中看出。步熊认为父卒继母嫁,应视嫁继母如嫁母。这里没有提及是否跟从嫁继母而去,则说明步熊及束皙皆以为继子应无条件为嫁继母服丧。二人明显默认了郑玄之说。又,西晋挚虞《决疑》载,针对父卒后继母还前亲子家,未随从之继子应否为继母服的问题,“博士淳于睿等以为,当依继母嫁从为服周。”此亦是淳于睿援郑玄之说以申己意。又,《通典》载孔德泽答范宁之辞,曰:“继母出为服周,是父没而嫁,贺循《要记》亦谓之出。当以舍此适彼,不独在嫁。”此可见东晋礼家孔德泽及贺循亦认同郑玄之说。

    由上所引礼家言论来看,在为嫁继母制服问题上,不管是在西晋还是在东晋,礼家多从郑玄之观点,即不论是否随从嫁继母而去,继子均应为继母服齐衰周,而在现实中,依照郑玄之说为嫁继母服丧者亦在多数。

    (三)对无服之殇郑王之说的择从

    《仪礼·丧服传》:“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生子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郑注:“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马融、王肃则认为:“以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之期亲,则以旬有三日哭,緦麻之亲者,则以三日为制。”可见,马融、王肃是依夭折之孩童与家长的本服关系来定哭日,如服期者哭十三日,服大功者哭九日,以此类推。此外,马融、王肃也认为以日易月哭无服之殇者还适用于缌麻之亲者。对此,晋代礼家如何处理?《通典》:

    崇氏问云:“旧以日易月,谓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学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殇之周亲者,则以十三日为之制。二义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按传之发正于周年之亲,而见服之殇者,以周亲之重,虽未成殇,应有哭日之差。大功以下,及于缌麻,未成殇者,无复哭日也。何以明之?按长殇中殇俱在大功,下殇小功,无服之殇,无容有在缌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随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长殇俱在小功,下殇缌麻,无服之殇则已过绝,无复服名,不应制哭。故传据周亲以明之。且缌麻之长殇,服名已绝,不应制哭,岂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

    西晋博士淳于睿“随月多少而制哭日”云云即是出自郑玄之说。同时他认为《丧服传》之释无服之殇是在经文论说期周亲之殇者下,故须制哭者也应是殇者期周之亲及以上之人,大功以下至于缌麻之亲者则无需制哭。这与王肃之说相异。西晋束皙也云:“礼,缌麻不服长殇,小功不服中殇,大功不为易月哭,唯齐衰乃备四殇焉。”束皙谓只有齐衰亲以上乃有无服之丧,这也是对郑玄之说的发挥。

    此后,东晋礼家议及此事,也多从郑玄之说。不过也间或有用王肃之说者。戴逵即站在马融、王肃的立场而责难郑玄,认为“若复哭其月,则缌麻之长殇,决不可二百余日哭”。不过戴逵认为《丧服传》文所谓无服之殇应包括诸降服之殇者,这又与王肃之说不一致。

    从上探讨来看,不管是西晋礼家还是东晋礼家,他们在这一问题上多认同郑玄之义。

    (四)对改葬服郑王之说的择从

    《仪礼·丧服记》云:“改葬,缌。”郑注云:“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3王肃《丧服经传注》却主张“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远近,或有艰故,既葬而除、不待有三月之服也。”王肃与郑玄的分歧主要有两点:一是丧期。郑玄主张三月而除,而王肃则认为应该是既葬而除,不拘期限。二是改葬服缌的范围。郑玄认为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这三者应服缌,而王肃则认为有三年之服者可服缌。

    笔者曾做过专门考察,认为两晋改葬之风盛行,且多行重服,出现过改葬服齐縗或斩縗之服的现象,不少礼家对此现象多持理解的态度。

    不过也有不少礼家对于改葬服从学术上予以了关注,间或涉及对郑王之学的择从。

    先看晋人对于改葬服除时间的探讨。西晋初袁准在其《正论》中云:“丧无再服,然哀甚,不可无服。若终月数,是再服也。道远则过之可也,道近旬月可也。”袁准主张改葬行服不拘月数,这是对王肃之说的肯定。东晋礼家也多赞同王肃之说,认为郑玄的三月除服不甚合理。东晋学者范宁就认为:“改葬者非常,故不在五服之章。葬迟者自当以毕事为断,亦犹久丧服逾三年。”范宣也讲:“改葬缌,服三月者非也,直讫葬为断矣。”这都是赞同王肃之说者。不过东晋礼家有折中郑王之说的倾向。上述范宁与范宣之所以倾向于王肃之说,乃是就那些改葬时间超过3个月的情况而言。若是不改葬時间不及三月者,则倾向于用郑玄之说。礼家贺循就云:“郑玄云三月者,以亲睹尸柩,故三月以序其馀怀。但迟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王氏虞毕而除,且无正文。郑得从重,故《要记》从之。”这显示,贺循之《丧服要记》大体接受了郑玄改葬服三月而除之说。之说以如此,实际上看重的是“三月以序其馀怀”作用。也正是如此,他在肯定郑玄三月说的同时也指出改葬“迟速不可限”,若是改葬超过个月,自然是应以实际改葬时间为释服的期限。可见,贺循虽然明用郑氏之说,但暗中也将王说吸收在内。礼家何琦也云:“郑玄三月之义,则进退有疑。从王肃虞除之文,则就吉仓卒。”东晋礼家的这种倾向与其时社会上的服重之风正相适应。

    再看两晋礼家对郑王改葬服缌范围之分歧的态度。西晋术士步熊曾经就此问题与礼官许猛进行讨论。

    步熊问:“改葬但言臣、子、妻为君父夫三者,而孙为祖後亦宜缌,不审受重于祖,父亡后,祖墓崩,不知云何?”许猛云:“按经文以谓诸有三年者皆当缌,如注意举此三者,明唯斩者耳。今父卒,孙为祖后而葬祖,虽不受重于祖,据为主,虽不为祖斩,亦制缌以葬也。”

    前云郑玄认为“臣、子、妻”为君父夫改葬应服缌。可见步熊是据郑玄注而有此疑问,而许猛也是依据郑玄之说加以阐发,认为郑玄注举臣、子、妻三者可以明有3年丧者皆应服缌。这样,表面上是对郑玄之学的遵从,但实际上却与王肃有三年之期者改葬得服缌之说相合。

    又,东晋永和十二年,修复峻平四陵。峻平四陵为西晋皇帝之墓。当时穆帝及百官皆服缌。这可以说是对郑玄之说的尊从(承重者为先祖、臣为君)。但当时主要的问题是褚太后服缌是否合礼。褚太后为康帝皇后,穆帝之母,当时垂帘听政。博士曹耽、胡讷议以为“皇太后宜正服斩衰,改葬当缌。郑注止于臣、子、妻,王氏通谓三年者。王氏近情,则宜缌。”领国子博士荀讷也认为褚太后可服缌,“如郑玄注,则皇太后不应有服缌。”太常王彪之亦基本同意以上主张,认为“太后临朝称制,体同皇极,则亦宜服缌”。最后褚太后服缌行事。可见在具体的礼仪实践中王肃之说也得到了遵从。

    当然,从以上史料的分析来看,两晋改葬服缌范围已经出现了扩大化的趋势。举凡子为父、臣为君、妻为夫、嫡孙为祖父、子为前母、子为出母、出嫁女子为父母改葬均至少需服缌。甚至,东晋蔡谟还“以为改葬斩縗,礼言缌者,谓缌亲以上皆反服也”。这表明,无论是郑玄之说还是王肃之说在晋代都已经没有得到完全的遵从。

    以上从4个方面考察了两晋礼家对郑王之学的择从情况。可以总结如下:王朝针对礼制中的郑王之异,召集礼官进行评议,本身就说明了朝廷在用王用郑上并没有多少成见。从议礼的过程中可见礼家间存在尊王尊郑之分歧,这些礼家同时也是朝廷礼官,他们能够立于朝堂为自己所认同的学说进行辩论,本身就表明每一种学说在当时缙绅阶层中均有实际之影响。而从议礼的结果来看,两晋王朝于郑王之说皆有择从:西晋礼制有行郑说者,而东晋礼制亦有择从王说者。此外,还应看到,两晋礼家对于郑王丧服之学的择从大多也并非死守一家之学,其中既有融合郑王之学的表现,也有超越郑王之学的思想。

    由上所论,西晋撰作的新礼中虽然采纳挚虞之说而全用王肃之礼,但它在西晋几乎成为虚文,并没有实际的影响。西晋官学并立郑王三礼博士,表明朝廷对郑王之学并无偏见。东晋官学上虽然郑学占据主导地位,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朝廷学术取向的转变。但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到了东晋以后,王学的官学地位逐渐衰微,但其学术影响则一直延续至后世。”这是因为东晋官学时兴时废,官学中的立郑废王并不能左右两家之学在现实中的影响态势。或者说,郑王之学在两晋的实际影响是在官学之外得以体现。从礼家的议礼来看,两晋朝廷能够较为公正地对待郑王之学,故朝廷礼仪实践中既有用郑玄之说者,也有用王肃之說者。此外,两晋朝廷制度对于郑王之学的择从还表现出了折中二说或超越二家的现象。正如清代学者马国翰所言,即便是东晋礼学,也是“参用郑王而酌其中”。

    自陈寅恪先生提出西晋礼学为东晋南朝前期及北齐礼学之渊源后,不少研究者都从学术的地域特点去考察西晋与南北朝礼学的渊源关系,并努力依此去解释这种渊源关系。但是在解释的时候总会遇见这种矛盾:西晋新礼用王肃礼学,却为何会衍变出宗郑与宗王的南北朝两种礼制系统?这种矛盾其实是由于不明西晋礼制的实际运行状态所造成的。西晋礼制不仅为南北朝乃至隋唐礼制提供了五礼制度化的礼制构架,同时也为其提供了两种学说的实践“故事”或礼例,后世在礼制建设中正可以依据当下之情境需要而择西晋礼制之源头活水。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晋礼仪制度对之后东晋南北朝有着特殊的原点意义,实为‘三源之源”的结论完全可以得到礼学史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