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谢启旻

    个人所得税直接对一个人征收,其作用主要是提高国家财政收入、调节贫富间差距。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的水平快速上升,在此背景下,个税征收方面开始出现各类问题。纳税筹划作为企业及个人合理避税的重要措施之一,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必不可少,本文阐述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及纳税筹划所需要注意的侧重原则,分析当前纳税筹划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并探讨相关解决措施,强化纳税筹划工作,合理避税。

    个人所得税是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及税收法规的逐渐完善,人们需要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合理采取避税措施,降低自身的稅收负担。所以事业单位个人筹划应当根据在职员工自身利益入手,充分认识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性。

    一、事业单位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的必要性

    (一)强化纳税意识

    要对国家现行的财政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条例深入研究,以尽可能提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效果,不断提升自身的政策水平,在确保纳税意识正确性的同时,还可以合理应用科学、合法的措施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二)维护切身利益

    在统一税法体系下,纳税人为能够确保自身的统一性及规范性,按照税收负担的不同,确定相应的纳税筹划措施,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筹划,在不违法、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自身所需要承担的税收成本、降低自身负担,尽可能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纳税筹划目标。

    (三)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构建有利环境

    员工自身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者,事业单位无法直接通过筹划措施获得理想的收益,开展高质量的纳税筹划工作,可以让事业单位在经济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得到显著提升,即高质量的纳税筹划工作可以帮助高素质、高质量人才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在此背景下,事业单位吸引力更强,强烈的认同感与归属感能够促进构建更为和谐的工作环境,获得更为理想的回报,并促进国家相关规定的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是基于国家现行税法及相关条例进行,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所反馈的信息能够及时促进当前税法政策的优化与完善,不断健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纳税筹划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最大化实现个人收益,其是基于纳税优惠政策开展,所以事业单位需要从长远、战略角度看待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从吸纳人才、强化事业单位向心力为切入点建立健康、和谐的团队,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让自身的社会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的同时,还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纳税筹划工作必须要尽力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有效促进我国宏观调控意图的快速实现。

    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开展所需要侧重的原则

    第一,纳税筹划工作必须要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要求事业单位纳税主体必须深入且全面的了解现行税务法律法规条例,在确定能够准确把握纳税筹划内涵及具体应用过程的基础上,能够明确确认税法界限。同时还需要及时且充分的关注国家政策与税务法律法规变化,确保在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各节点,及时且合理调整纳税筹划方案,确保其能够更好的适应当前的税法政策,提升其灵活度。

    第二,需要具备大局意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系统、专业、复杂的特点,涉及多方面内容,以财务管理和个人理财税收法为主,难以限定其具体形式,必须从整体角度开展工作,才能够系统化分析多方面因素,保障纳税筹划方案的最优与合法。

    第三,强化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纳税筹划必须建立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其实质上为博弈行为,将政府与纳税人放置于对立角度,由此可见如果未能合理把握空间节点,则可能出现较大税务风险,所以纳税人必须强化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形成正确纳税筹划意识。必须要准确、全面的了解纳税筹划理念,才能够形成正确的纳税筹划意识,才能够在深入了解纳税筹划实质之后,提升纳税筹划的效果。

    三、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每月应税收入波动较大

    在自然支付模式下,财务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时,一般会在次月将个人每月实际获得的报酬作为一是收入。事业单位属于受到财政(全额/差额)供养单位,财政拨款涉及申请预算、调整预算、上级批复和最后下达等多个环节,耗时较长。当前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招考和选拔调动等人员流动已经成为发展趋势之一,如此选择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调动手续完成起薪当月,调入人员的实际预算无法及时到位,导致部分职工工资被“拖欠”,最终对预算进度产生影响。在缴纳过程中,会对各月内部税收的平衡产生影响,使得各月纳税对应的税率不同,间接增加个人税收负担。

    (二)新政策的颁布使得原计算方法无法继续使用

    原倒挤法计算纳税是指在之前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前,对事实明确、合情合理且并非事业单位人为原因所导致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的情况,可以在坚持公正、公平的前提下,由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应用“倒推”方式确定纳税额,并留存相应的计算方法与依据及数据资料。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采用全年累计收入的方式,这方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失效。

    (三)存在一次性奖金计税的误区

    以年终绩效奖为例,若当年度纳税人奖金分别为36000元与36001元,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80元和3390元,两者之间差距2310元,但其实际年终奖仅相差1元,此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年终奖税收过程中存在计税务区。税法明确规定若当月工资低于税法规定的扣除额,可以将全年的一次性奖金去除当月工资薪金费用的差额,再按照相关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确定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若当月的工资现金比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高,就可以加奖金数额为基础一次性确认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把年终奖看做是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按照当月所获得奖金的总额确定对应的税率。但实际操作中,财政部门追加预算到位补发工资及年终绩效分配都是在年底开展,如此会使得当月扣除额等税收优惠的使用机会下降,间接增加税收负担,进入一次性奖金计税的误区。

    四、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措施

    (一)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

    通过强化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人事部门间的沟通交流,尽可能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差,提升工作与预算的正确性和计划性,在用人单位发布用人计划之前,需合理协调相关资金支持,若内部资金充足,则可在政策范围内,合理采取“先借后還”等形式保障合算,尽可能确保工资可以按月足额发放,有效保证员工基本权益。首先,对于所引进的博士短高学历人员所给予的住房承诺,可为其提供周转住房,或直接承担房租,避免出现租房补贴等情况;第二,为事业单位提供免费的文体等活动场所,为其免费开放员工之家、职工活动中心及体育馆等场所。

    (二)对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进行合理调整

    事业单位可以深入分析自身情况,并结合《会计法》相关规定对自身的财务制度进行完善,基于“权责发生制”思维,应用双体系核算,及时做好工资费用计提及经费发放到位等财务工作,并保留有效的工作记录,对公司的借支、保险及税费扣除、往来账款治理、经费报销、内部审计与绩效评价等制度进行合理规范,将其与实际相结合,并做好必要的档案整理归纳,让纳税系统中存在的不足得到有效解决。

    (三)采取有效措施规避计税陷阱

    针对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与年终奖情况,若月工资税率高于年终奖税率,在不提高年终奖税率的前提下,将部分月工资转入年终奖账户进行那是筹划;若月工资小于年终奖税率,则需要将年终奖的部分转入月工资内部,尽可能拉近年终奖与月工资的税率。新年终奖税额临界点区间为3.6万元,14.4万元,30万元,42万元,66万元和96万元,此节点较易出现超出1元,扣税数千块的情况。以上文例子为例,仅相差1元,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相差2310元,所以对于此类刚好处于纳税临界区的情况,可选择低于临界值下限发放。

    此外还需要分析年终奖发放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合理区间。

    无效区间下限=上级级距上限+0.01;

    无效区间上限=[上级级距上限×(1-上级税率)+上级速算扣除数/12-本级速算扣除数/12]/(1-本级税率)

    由此可以确定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年终奖无效区间为36000.01—38566.67元、144000.01—160500元、300000.01—318333.33元、420000.01—447500元、660000.01—706538.46元和960000.01—1108283.64元。对此应当在年终奖核定时,尽可能规避无效区间。可采取如下措施,若职工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可将其年终奖平均到每个月中,满足5000元扣除标准;若年收入处于6-9.6万元之间,可将其月收入平均,再在年终一次发放奖金,但需确保每个月减去相关数额后,费用不得高于8000元,若职工收入在其他区间,也可根据此方式完成纳税筹划。

    五、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问题不可避免,所以要求社会各界对此重点关注,在保证国家相关利益的基础上,合理采取有效措施,有效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同时形成对于税收法律法规的正向反馈,促进个税征收制度的完善。

    (作者单位: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兰州矿产勘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