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独立法人公司党支部的权责与“前置研究”

    李芳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0)07-033-02

    摘 要 新颁布的《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指出“,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本文从管理学角度及党建角度,跨学科双维度分析提出国有企业独立法人公司党支部的权责、“前置研究”范围和决策路径,并提出后续工作建议。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独立法人 党支部 前置研究

    一、独立法人公司的权责

    (一)企业、独立法人及公司

    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单位”[1],以盈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概念提出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企业法人是法人的一种,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条件,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是“企业”的一种最常见的组织方式,我国《公司法》主要针对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本文将聚焦“獨立法人股份公司”进行论述。

    (二)独立法人股份公司的权责

    《公司法》(2018版)明确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治理的主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其中决策主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三个主体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会的权责主要是对董事、高管履职进行监督。“独立法人股份公司”的人、财、物、产、供、销等企业管理事项,分别由股东(大)会行使出资人所有权、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和经理行使执行权[3]。

    二、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一)国有企业及党的领导

    国有企业是对应于我国国有经济的一种企业分类,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4],我国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因此,我国国有企业既有基于“企业”的经济属性,又有基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属性。

    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即“两个一以贯之”。2019年12月30日颁布的“条例”则进一步明晰了我国国有企业基层组织设置的原则及相应的权责。

    (二)国有企业中党组织的设立

    根据“条例”,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党委)。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但同时也明确,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因此可见,成立党委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党员人数,二是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

    (三)国有企业党委和党总支(党支部)的职责

    1.国有企业党委

    十四大党章中国有企业党委应发挥的作用表述为“政治核心”作用,十九大党章中改为“领导作用”,本次“条例”中对国企党委的职责明确为“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概括为“政治引领、贯彻执行、支持经营、选人用人、党风廉政建设、党的建设、群众利益”等七项任务;对比党委前置研究事项后可知,政治引领、贯彻执行、选人用人、党风廉政建设、党的建设等事项为党委的“决策”事项;支持企业经营和群众权益事项为前置研究事项。

    2.国有企业党总支(党支部)

    “条例”中对党支部的作用定义为战斗堡垒作用,其职责可以概况为“围绕生产经营”开展贯彻执行、参与决策、党员管理、联系群众、监督、报告通报等六项工作。国有企业内设党支部没有决策权限,也没有前置研究事项,但应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条例”中对“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的权责进行了特别规定,在下文进行分析阐述。

    三、国有企业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

    (一)国有企业党委的“组织嵌入”与决策流程

    除《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三个决策主体之外,由于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因此,党委会也成为了公司的决策主体之一。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是国有企业党委的重要职责。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因此,国有企业建立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梳理了涵盖公司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下的重大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了清单事项的决策主体和需要前置研究的内容。

    对应于四个决策主体,公司应建立一章(公司章程)、三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总经理授权管理办法)、四规则(股东大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四个治理主体的议事规则),对各个决策主体的权责边界和议事规则进行清晰界定和描述。

    (二)国有企业独立法人公司党支部的权责与前置研究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完成与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独立法人公司”可以理解为国有企业逐级投资形成的一种公司模式,由国有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投资设立。这种公司兼具国有企业政治属性的管理要求和市场化经济的经济属性的要求,虽然设立了党组织,但由于党员人数不足100人,或由于其上级党委只批准其成为“党支部”,所以,国有企业独立法人党支部也成为了国有企业基层组织的一种特色类型。

    从独立法人公司角度讲,其应具有完整的人、財、物、产、供、销管理和决策权限;从党支部角度讲,其只具有“战斗堡垒作用”,而不是党委的“领导作用”,在相应权限上弱于企业党委。“条例”中还要求其要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因此,国有企业独立法人党支部的权责界定和决策流程设计就变得格外重要。

    (三)党的工作

    无论是党委还是党支部,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学习、宣贯、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是首要的责任。另外,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等也是党组织的职责。

    对于党的建设的基本工作,独立法人公司党支部权限范围内的(如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责任区意识形态工作、评先选优等)应由党支部自行决策;权限范围外的(如党纪政纪处分、发展党员等)应报上级党委决策。

    对于“选人用人”工作,目前党支部不具有选配、选拔、管理干部的权限。但考虑到独立法人公司的独立性,以及相应的体制机制应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同时考虑到党支部在领导企业发展、开展市场化竞争的重要作用,建议国有企业抛开“干部”级别概念,在下辖独立法人公司建立一套适用于市场化运作的人员岗位与薪酬体系,在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的前提下,给予独立法人党支部相应权限,按照市场规律进行选人用人运作,主要是管理权限内的管理人员选拔、选配、管理和监督,人才培养等。

    (四)生产经营事项的前置研究

    由于“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因此,考虑独立法人公司的独立性以及党支部前置研究的可行性,建议将国有企业独立法人党支部作为独立法人公司的治理主体,其决策流程与国有企业党委决策流程类同。

    其前置研究事项建议包括: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企业重大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绩效激励方案和实施方案;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四、独立法人的公司治理及党组织设立建议

    国有企业独立法人公司的企业治理是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治理的一部分,同样需要按照“两个一以贯之”的要求进行探索和实践。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深水区”,“行政型治理”和“经济型治理”相互胶着,治理能力亟待完善和提升,许多带有计划经济“行政化”印记的做法如干部的级别、行政干预、薪酬管控等正在逐步调整。有学者认为,“两类党组织(指国有企业独立法人党支部和企业内设党支部)区分意味着国企党建更强调企业本位而非党组织本位,这有助于发挥党组织在企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5]。

    国有企业下辖的独立法人公司,一般是具有更加市场化、更加灵活性的中小企业,其出资人的构成除国有企业控股外,也越来越多地引入了多种形式的其他资本,但由于公司主体上延续了国企的“行政型治理”的做法,使得这些企业的难以发挥灵活、创新的具有竞争力的特点。对于这些公司,更加需要遵循以市场为主导的思维规律,在人财物产供销等企业管理环节上赋予其更多自主权。

    但同时,“授权”又要与“监督”相结合。这些公司之所以尚未设立“党委”,也有上级国有企业的考量,如产业规模、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等,特别是管理人员的经验水平,对风险的掌控能力等等。过高授权意味着更高风险,这需要根据该独立法人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从独立法人公司党支部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发挥的作用看,其更接近于党委,把方向、管大局,因此,对于这样的国有企业独立法人公司,如果成立党委的工作条件满足、仅仅是党员人数不足的话,建议直接设立“党委”为宜。

    参考文献:

    [1]辞海.197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

    [3]马跃.在完善公司治理中探索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定位和途径[J].党建,2017(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5]强舸.“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如何改变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