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导向下诉讼处理医患纠纷的对策

    王文敏

    摘要:医患纠纷长期存在于社会之中,已经成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阻碍,在医疗技术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医患纠纷已是社会发展问题。本文将在法治思维导向下阐述医患纠纷的法律性质,分析诉讼处理医患纠纷的特点及问题,并探究法治思维导向下诉讼处理医患纠纷的策略,以期为诉讼处理医患纠纷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法治思维;诉讼;医患纠纷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177(2021)01-0010-02

    0引言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医学专业性和设备科技化不断提升,使得患者对医生本身作用的感受逐渐降低,在出现治疗效果达不到患者预期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医患纠纷,影响现代医疗卫生发展,甚至产生社会隐患。

    1医患纠纷的法律性质

    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医患纠纷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从文字上可以理解为医方与患方之间所有的纠纷均被可称为医患纠纷。而根据我国《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条例中的内容可以得出,医患纠纷是属于医疗损害的,不过其中也包含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例如医疗机构行为过失、患者拒绝支付治疗费等情况,并非法律范围内的医患纠纷,而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来看,经济法、行政法、民法都有涉及。在我国现行的医疗体制下,医疗机构更多的是公立医院,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或法人,患者与医疗机构并不是简单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并且医疗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性,不能以简单的消费关系定论。而《合同法》赋予了当事者选择权,再根据过往起诉案例来看,医患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其法律性质应当定义为民事法律关系,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定性判断。

    2诉讼处理的特点及问题

    2.1特点

    诉讼处理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其特点在于权威性和公平性,有着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力,能够解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问题。相比较协商、调解的自愿性,诉讼处理更注重公平性,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诉讼机制有着明确的赔偿标准与责任划分。不过与其他解决方法相比,诉讼处理耗时长、成本高,除了诉讼费之外,还需要律师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相比较医疗机构,患者方面的维权时间成本极高,尤其对需要赔偿款进行下一阶段治疗的患者而言,会造成较大的负担。

    2.2问题

    诉讼处理除了本身的特点外,还有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审判法官对医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医疗卫生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医患纠纷的难度,在医治过程中的操作、准备、记录都可能成为决定案件审判的关键因素,若法官不具备相关医学知识,对医疗损害、医疗过错以及责任划分的把握程度就会出现偏差,也会导致法官缺乏对医疗事实的客观判断,需要依赖医疗鉴定结果得出结论。这就会引出第二个问题,即医疗损害的鉴定问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指出,医疗损害由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并强调了鉴定人员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但实际鉴定意见的中立性和公平性依然备受质疑,患者方面对不利于自己的结果很难认同。最后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材料是审判的重要依据,不过诉讼时间长,取证周期长。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材料可能存在篡改、选择性交付、销毁等证据缺失的情况,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的准确性[1]。

    3法治思维导向下诉讼处理医患纠纷的策略

    3.1建立患方与医方的平等关系

    医疗机构与患者对医学知识的了解和理解存在差异,加之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医务人员通常不会过多透露诊疗情况,并且为了解病情,医方会获得患者的大量信息,自然使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处于绝对的被动地位,导致患者会过度依赖医疗机构,从而在出现医疗纠纷后,患方与医方的关系难以平衡。当然,要清楚患方与医方的平等关系不是信息理解层面,而是在信息获取层面。一方面应完善病历资料的管理,上文提及医患纠纷可以归属于合同纠纷。因此在分析患者病情、医务人员诊疗记录等方面应由患方与医方共同承担合同依据,不仅可以作为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材料,避免患方恶意诉讼,而且也能够作为患方的重要保护依据,避免医疗机构篡改病历。另一方面,在网络信息的普及下,电子病历逐渐推广,患者从就诊到离开的全过程都由计算机进行记录,每次的操作都需进行留痕保存,需要修改时应对修改内容进行说明,而且电子病历应备份到患方手中,保障在医患纠纷处理过程中,患方和医方都能具有相关凭证,而不是一面之词。

    3.2提高医患纠纷诉讼处理效率

    诉讼处理的效率低下主要是因为医患纠纷的复杂性,证据获取、损害鉴定都需要大量的时间。应从三个方面促进医患纠纷诉讼处理的速度。首先应降低医患纠纷的诉讼成本,尤其是患方具有经济压力、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应适当降低或延期收取。其次,医患纠纷应纳入民事速裁程序,对患方或医方具有的证据应规定获取时间,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深入医疗鉴定的案件可以延长审理期限;特别复杂的医疗纠纷,导致患者或醫方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应当纳入正常裁决程序。最后,我国医患纠纷在诉讼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民法典》归纳的医疗损害责任多是发生前或发生后的情况,对诊疗过程中的规定较少,医患之间的处理范围还不够健全,需要针对解决医患纠纷、统一赔偿标准等问题深入制定。诉讼处理的效率和费用是许多患者无法进一步追求公平性的根本原因,从而更多依靠调解、协商。现阶段急需加快诉讼处理的速度,维护诉讼机制的权威性。

    3.3保障医患纠纷审判的权威性

    医疗问题的专业性决定了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临床医学知识。现阶段,主审法官会接受知识产权法庭、金融法庭等专门类别法庭的细化,也是社会分工细化的趋势。因此在医患纠纷案件中也应组建医患纠纷的专项审理,可以使法官的审理更具专业化和固定化,逐渐形成专门的审理程序和经验,为后续出现医患纠纷的案件做出铺垫。并且我国法官选拔中医学和法学的专业人才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综合型人才难能可贵。可以加强陪审员的选拔,吸纳具有专业医学背景的医学专家成为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学专业的陪审员能够就医疗行为、医疗损害等专业问题给出意见,供法官参考,进而弥补医学专业性不足的问题[2]。此外,也应加强现有法官医学专业知识的培训,除了开展定期的医患纠纷案件讨论、复盘等方式,增强审判人员专业性外,还可以通过模拟医患纠纷案件,从中提取出审判过程中的重点、难点,提升审判过程的专业性,才能够使医患纠纷审判更具权威性。

    3.4完善医疗鉴定制度

    医疗鉴定结果往往是医患纠纷诉讼处理中的难点所在,其专业性、公平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审判的结果,是医疗损害、医疗过错和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而现阶段《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由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进行鉴定,而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和组成存在较大差别,在没有统一鉴定标准的情况下,两者的鉴定结果很可能存在差异。为优化这种情况,首先应建立统一的鉴定机构,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司法鉴定机构中设立专门的医疗损害鉴定部门,由医学会进行指导、监督,鉴定机构以医疗损害鉴定部门为基准。二是组建医疗损害鉴定的专家库,从专门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医疗卫生的人员中抽取委员会,可以避免医学会的公平性问题,也能够增强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的证明力。其次,应明确鉴定标准,在具有统一鉴定机构的前提下,开展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需要有相应的使用范围、责任依据、鉴定结论等内容,根据医患纠纷等级及造成损害的严重性划分鉴定标准,既可以提高鉴定的速度,也能够使鉴定结果更具准确性。最后,在审批过程中,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权威性需得到患方和医方的共同认可,双方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才能将鉴定结果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如果出现异议,鉴定机构应出庭作证,就鉴定结果接受医患双方与法官的询问,若鉴定意见无法作为判决依据,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在保证鉴定机构权威性的基础上,也保障了医患双方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应注意若医患某一方提出由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即非司法鉴定機构、医学会和专家库方面的鉴定组织,必须取得另一方当事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的认可,否则其鉴定意见不具备法律效益[3]。

    4结论

    医疗卫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医患纠纷的处理相当复杂,而具有公平性和权威性的诉讼处理更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建立患方与医方的平等关系着手,提高医患纠纷诉讼处理效率,保障医患纠纷审判的权威性,并继续优化医疗鉴定制度,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诉讼处理中的各项问题,才能够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李柯璇.医患纠纷解决法律机制比较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20.

    [2]荣良忠,孙庆,王夏.用法治思维及方法处理医患纠纷问题[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20,31(11):1445-1447.

    [3]左佳璇.医患纠纷调解与诉讼对接之探讨[D].南昌:南昌大学,2019.

    (责编:赵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