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古代社会的村落首长

    提 要:战后日本著名古代史学者石母田正提出的首长制学说认为,在古代日本,郡是政治统一的共同体,因而将郡司级首长看作是地方共同体的代表,律令制下的郡司是将地方首长的统治制度化的产物。石母田正不承认村落级共同体及其首长的主体性,但日本史料中关于“村首”的记载证实了村落首长的存在,同时村落起源传说佐证了村落并非郡司级首长开发的“计划村落”。村落首长与村落成员的纳贡关系表明村落首长主导下的社会生产关系才是原生性的生产关系,村落首长也并未被排除在国家政权组织之外。郡司级首长的统治也是以村落首长的统治为前提,这种统治具有国家公共权力萌芽的性格。

    关键词:石母田正;首长制;村落首长;国家公共权力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7.02.010

    谈及战后日本史学,特别是中古史的研究与发展,不可不提石母田正的功绩。对于石母田正在古代国家史研究等方面的成就,安良城盛昭曾评价“只有他(石母田正)才能做到,从今以后,恐怕不会再有能与之比肩的大学者”,并称“要超越这样的大学者将是至难之业”。1

    石母田正对战后史学界的巨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打破战前流行的理论研究方法,石母田正采取实证与理论相结合的新研究方法;(二)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又不局限于既成的理论框架,根据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论断重新探究日本历史,用首长制学说来概括日本古代国家的特质。首长制学说打破以西欧历史为模式类比日本的传统,探索日本本民族独特的历史传统和特性。《战后历史学用语辞典》中由坂江涉撰写的“首长制”词条里,有这样的评价:“石母田正的首长制学说对日本古代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古代国家的形成过程……进行了综合分析。可以说,目前为止还尚未出现可以出其右的古代史理论。”2这一段话反映了首长制学说对当时日本史学界产生的巨大沖击。

    首长制学说的问世掀起研究的热潮,同时成为论争的焦点,既有对它的继承与创新,也不乏对它的驳斥。但大至俯瞰国家形成史的全貌、小至阐明律令制国家成立前后时期的特点,要探究日本古代历史的特质,考察石母田正的首长制学说是重要的一环。

    一、首长制的概念与问题的提出

    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正式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用以表述古代东方社会。他认为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的阶级社会中,除了奴隶制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还存在亚细亚生产方式。它是已脱离原始社会,存在于阶级社会中的生产方式,但又不同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因为,在“亚细亚生产方式”阶段,还存在着“共同体”。1

    1939年,苏联马列研究所单独编辑出版了马克思的遗稿《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其中阐述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具体内容。与古代(奴隶)的、封建的生产方式不同的是,亚细亚的土地所有是共同体的土地所有,每个人只有作为共同体成员才有占有权,他们无法从共同体中分立出来,只能以分配的形式获得土地(耕地)。将共同体的机能上升到国家规模管理、统治,并通过贡纳制度来剥削共同体剩余劳动的就是专制君主。2所以日本古代国家是以专制君主对人民的专制统治而形成的君主专制国家,它的统治基础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共同体成员与首长结成的人身隶属关系,体现出不同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渡部义通称之为“日本型奴隶制”。3

    既然日本古代国家的社会基础是以首长为代表的共同体,那么共同体在分析东亚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战前就兴起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论争中就可以充分体现出来。4日本以邪马台国的成立为端绪,形成了部落联盟性质的初期国家,它以共同体首长(族长)的统治为基础,经过大和王权的发展,最终确立起古代国家,即律令制国家。律令国家是以地域性编户为基础,具有国、郡、里三级行政区划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国家。井上光贞认为律令国家是律令制与氏族制并存的二元国家,不但承袭了中国先进的律令体制,也将固有的氏族制化身为郡司制5等制度继承下来。6坂本太郎曾指出郡司的“非律令性”,这种“非律令性”体现了律令国家仍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古代国家。7石母田正将共同体的首长统治用“首长制”学说概念化,他在1971年所著的《日本的古代国家》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8首长制与古代国家的结点在国造制的成立。6世纪,统领诸氏族集团的大和王权逐渐强大,设立行政区划“国”,将共同体的首长阶层编为国造。国造制具有国家公权力萌芽的性格,实际是将首长阶层的统治制度化的产物。律令国家成立后,国造被任命为郡司,将旧国造的统治秩序融入到律令体制中。所以律令国家具有双重生产关系,即国家与公民(班田农民)之间的生产关系,以及首长阶层与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生产关系。前者是次生性的生产关系,其代表是中央派驻地方的最高长官国司。后者才是原生性的生产关系,其代表是郡司,郡司以首长与成员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为基础,从他们(直接劳动者)身上榨取剩余劳动。最直接体现首长制生产关系的就是共同体成员向首长纳贡、为首长服徭役。律令制下,国家的土地所有及开发也是对首长阶层开发“计划村落”的继承与发展。石母田正否定了井上光贞关于古代国家是二元结构的理解,律令国家的出举制度1也表明因当时民户生产力的低下使他们不得不依存于作为劝农主体的首长层(郡司)或国家,无法从共同体中独立出来。所以不管是国造制还是律令体制都是基于首长制衍生出来的次生体制。首长制的统治在律令国家被制度化为郡司制,国家依靠郡司的机能征收田租、庸调、征发徭役劳动,其前提是首长制生产关系下的贡纳制与徭役赋课权。吉田孝将首长制定性为氏族制,他认为日本在原始的氏族共同体还没完全解体的条件下,因迫于隋唐帝国的崛起及其军事力深入朝鲜三国带来的紧张局势,不得不学习中国的统治技术,在未开化的社会基础上构筑起律令体制的统治机构。2吉田孝实际是将井上光贞二元国家的理念与石母田正双重生产关系的理念统一起来。只是井上光贞只列举了律令制下体现氏族制的四个部分,氏姓制、3品部·杂户制、4食封制、5郡司制。但吉田孝认为氏族制如同律令制一样贯彻于整个律令国家。石母田正将双重生产关系看作不可分割的一体,吉田孝则将古代国家看作是王权与族长并存的二元结构。吉田孝从社会人类学的视角将首长制与氏族制结合在一起,探求古代国家的实态。但他将日本古代社会的基础看作是未开化的共同体,忽视了生产关系及阶级关系在古代国家成立中的重要作用。石母田正将首长制生产关系中的矛盾看作是古代国家成立的根本原因。吉田晶继承了这一观点,并提出了新的村落首长制学说。吉田晶在1975年发表的论文《亚细亚共同体与古代专制国家》中将首长制划分为两个阶段,即以氏族共同体为基础的首长制与以农耕共同体为基础的新首长制。6因外来文化的影响,日本社会从采集渔猎经济时代匆匆步入农耕经济时代,生产力的发展使父系家长制家族作为个体经营的主体从氏族共同体中分立出来,在与旧首长层斗争的过程中,形成了以有力家长阶层为中心的农耕共同体。这些有力家长阶层就是新兴的首长阶层,也被称为村落首长,他们与成员的统治关系是唯一的生产关系,旧首长层的统治作为政治上的统治维持下来。村落首长的统治是基本生产关系,但专制君主将他们排除在国家政权之外,只将旧首长层纳入到政权中。

    石母田正的首长制学说,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对郡司制的分析。吉田晶与吉田孝也将郡司作为首长制论的重要基点。石母田正认为郡是政治统一的共同体,郡司级首长是共同体的代表,即便在首长制的多重结构下承认村落级首长的存在,但村落之长只是体现自然形成的一种秩序,并不作为统治者体现生产关系,就算是村落也只是首长阶层或律令国家开发的“计划村落”。这一点显然与吉田晶的观点相左。但重视人民斗争,从首长制生产关系的矛盾中探索古代国家成立的起因,两者具有共通性。笔者在研读史料的过程中,发现许多关于“村首”的记载,在村落起源的传说中也发现村落首长的原型,通过考察发现村落首长主导下的生产关系才是原生性的生产关系,并且不同于吉田晶所说,他们并未被古代国家排除在政权组织之外。笔者以村落首长为中心对石母田正的观点提出不同的见解,尝试以村落首长制的内部矛盾为视角来探讨日本古代国家形成的原因。

    二、关于“村首”的考察

    众所周知,日本的律令法是以唐制为蓝本的,但两者《户令》存在明显差异,比较如下:

    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居,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増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1(唐《户令》)

    唐《户令》规定除了行政组织乡里制(百户=一里、五里=一乡)外,另在都市设置“坊”、在农村设置“村”与乡里制并行。

    凡户,以五十户为一里,每里置长一人,掌检校户口,课殖农桑,禁察非违,催驱赋役。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随便量置。2

    凡京每坊置长一人,四坊置令一人,掌检校户口,督察奸非,催驱赋役。3(日《户令》)

    日《户令》仿照唐令设定行政组织里制(五十户=一里),在京城设立“坊”,删掉了村及村正的规定。

    中日对比得出结论:唐制采取双重结构,行政区划与自然区划并存;日制只允许单一的行政区划存在。对此,石母田正认为“村落共同体不具备主体性,一郡之内的首长统治是郡司对户的关系。”4吉田孝也赞同石母田正的观点,认为“日本不像唐制那样承认自然集落的法律地位,归根结底是因为律令国家的基层统治单位——村落共同体是不存在的。”5但仔细查阅史料后发现,村落首长在史籍中的存在不可忽视。《日本书纪》大化二年(646年)三月甲申诏中有云:“村首,首长也。”6照此记载,将村首看作村落首长并无不妥。如果村落首长存在且具有主体性,为什么在大化改新后没有被律令国家纳入官僚体系中呢。笔者认为首先有必要对“村首”进行考察。

    关于“村首”的记载主要有以下两例:(一)《日本书纪》大化二年正月朔条(改新诏第一条);(二)《日本书纪》大化二年三月甲申诏条。

    笔者尝试根据史料(一)分析“村首”的身份、根据史料(二)探讨其地位。

    史料(一)原文:

    其一曰:罢昔在天皇等所立子代之名、处处屯仓及别臣、连、伴造、国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处处田庄。仍赐食封大夫以上,各有差。降以布帛赐官人、百姓有差。7

    大化改新没收臣、连、8伴造、9国造、村首的土地和人民,作为补偿,赐大夫以上食封,赐官人、百姓布帛。由此可见,臣、连、伴造、国造、村首对应大夫(以上)、官人、百姓三个身份序列。又,《日本书纪》敏达天皇十二年(583年)是岁条记载:“臣连二造,二造者,国造、伴造也,下及百姓”。10可见国造、伴造之间的区分意识不强,但二造之下为“百姓”。所以村首应位于伴造、国造之下的“百姓”身份序列。进入“百姓”身份序列的“村首”自然也处于王化的状态下。《日本书纪》大化二年二月戊申条、同年三月甲子条、同月辛巳条中关于朝廷召集“百姓”的记载是有力的佐证:

    大化二年二月戊申:“詔于集侍卿等,臣连、国造、伴造及诸百姓。”1

    大化二年三月甲子:“诏东国国司等曰:集侍群卿大夫,及臣连、国造、伴造,并诸百姓等,咸可听之。”2

    大化二年三月辛巳:“诏东国朝集使等曰:集侍群卿大夫,及国造、伴造,并百姓等,咸可听之。”3

    改新之初的孝德天皇(645—654年在位)时期,公文书制度尚未形成,基本以口头形式传达行政命令,被称之为“宣”。“宣”是遇重要政治事件时,将全体官人召集起来的一种仪式。这里召集的“臣连、国造、伴造及诸百姓”中的“百姓”很难认作是一般公民,是否是里长之类的基层村官不得而知,但通过前述大化二年正月诏中,大化改新前后“臣、连、伴造、国造、村首”与“大夫、官人、百姓”的身份序列的对比可以推测,“百姓”应是比国造、伴造等级更低的村首级官人。村首级官人实际上维持着国家最基层的统治秩序,从史料(二)可以探究其在律令国家中发挥的重要统治机能:

    史料(二)原文:

    复有百姓,临向京日,恐所乘马疲瘦不行,以布二寻、麻二束送参河、尾张两国之人,雇令养饲,乃人于京,于还乡日送锹一口。而参河人等不能养饲,翻令瘦死。若是细马即生贪爱,工作谩语,言被偷失。若是牝马孕于己家,便使祓除,遂夺其马。飞闻若是,故今立制。凡养马于路傍国者,将被雇人,审告村首(首长也),方授酬物,其还乡日不须臾报。如致疲损不合得物,纵违斯诏,将科重罪。4

    上京的东国5百姓,常将马匹寄养在三河或尾张国(均为今爱知县)的人们那里,因此也时常与当地人发生纠纷。为防止纠纷,便在当地“村首”的监督下订立契约,并逐渐将这种手续制度化并推广到赴京沿线各国,如有违反者将科以重罪。很明显,“村首”才是地方秩序的体现者。执行国法是王权的重要体现,在违法处分时,“村首”担任了国法执行者的重要角色。这也是前述“村首”有资格参与朝廷召集的根本原因。

    唐村落制度有双重结构,即人为划分的“里”和自然划分的“村”。所以,日本删除了“村”的规定使人们简单地认为,由于社会发展阶段的差异等因素,日本地缘性自然村落尚未成熟,郡才是共同体的代表,甚至认为新成立的村落都是郡司级首长开发的“计划村落”。6但在天皇诏书中,明确被称为“村首”的村落首长被纳入到大夫(以上)、官人、百姓的身份序列,并成为朝廷召集的对象。

    律令制国家只将郡司级首长编入官僚体系,本该是统治阶级的“村首”被纳入到“百姓”的身份序列,最终在身份上成为被统治者。

    三、关于“计划村落”的解析

    因为律令国家没将“村”制度化作为其基础统治单位,石母田正便不承认村落首长的存在。他认为能代表村落共同体的是更上位的郡司级首长。6世纪后成立的新村落是在郡司级首长的主导下开发的“计划村落”,大化改新后成立的条里式村落1是对之前计划村落的继承。2针对石母田正的理论,吉田晶认为6世纪的村落是在村落首长的主导下开发成立的。3两者的分歧点就在于是否承认村落首长的存在。

    《常陆风土记》“行方郡条”中记载了关于箭括氏麻多智开发的传说:

    古老曰:石村玉穗宫八大洲所驭天皇之世,有人,箭括氏麻多智,截自郡西谷之苇原,垦辟新治田。此时,夜刀神,相群引率,悉尽到来,左右防障,勿令耕佃(注略)。于是,麻多智,大起怒情,着被甲铠之,自身执仗,打杀驱逐。乃至山口,标棁置堺堀,告夜刀神云:自此以上,听为神地、自此以下,须作人田,自今以后,吾为神祝,永代敬祭。冀勿祟勿恨,设社初祭者,即还,发耕田一十町余。麻多智子孙,相承致祭,至今不绝。4

    从姓氏来看,箭括氏不是与大和王权直接缔结臣属关系的氏族,地位应是比国造级首长更低的存在。诸多学者对这段史料的解读结果也表明麻多智是村落级的小首长,在他的主导下“垦辟新治田”。5这段传说记载的时间是在继体天皇(507—531年在位)时期,不管是否确切,至少反映了大化改新以前,村落级首长的开发是存在的。并且,其中引人注目的是,要想开田,首先要成为祭祀夜刀神的“神祝”。《养老令·仪制令》“春时祭田条”中云:“国郡乡里每,村在社神”、“每村私置社官,名称‘社首”。6可见,古代村落都有专门祭祀社神的“社”,还有社官“社首”,而麻多智应该是负责祭祀社神(夜刀神)的社首(神祝)。

    成为神祝是麻多智动员村落共同体成员进行开发的前提。因此,村落共同体或许是通过宗教祭祀的形式结合。作为司祭者身份的“社首”是村落共同体的代表,同时也是村落首长存在的具体形态。

    不光是《常陆风土记》,《播磨风土记》中也有许多关于关村落开发的事迹,以餝磨郡治下的伊和里、巨智里、英保里、餝磨御宅四地的开发传说为例:

    伊和里;积嶓郡伊和君等族,到来居于此,故号伊和部。7

    巨智里,草上村;右,巨智等,始屋居此村,故因为名。所以云草上者,韩人山村等上祖,柞巨智贺那,请此地而垦田之时,有一聚草,其根尤臭,故号草上。8

    英保里:伊予国英保村人,到来居于此处,故号英保村。9

    餝磨御宅:大雀天皇御世,遣人,唤意伎、出云、伯耆、因幡、但马五国造等。是时,五国造,即以召使为水手,而向京之。以此为罪,即退于播磨国令作田也。此时,所作之田,即号意伎田、出云田、伯耆田、因幡田、但马田。即彼田稻,収纳之御宅,即号餝磨御宅。10

    餝磨郡治下,除餝磨御宅等少数以国造行为命名的村落,大部分村落的名称都起源于村落成员本身。如“伊和里”、“巨智里”源自村落成员或开发集团的名称;“草上村”源自村落成员的行为;“英保里”源自移居成员曾经的居住地名。并且上述的开发事迹几乎都是以村落内某个特定的人为主体,所以村落开发即使有王权或国造等上级权力的参与,但也是在地方小首长(村落首长)的主导下进行,不能等同于是上级权力直接开发的“计划村落”。所以,结果就如“发耕田一十町余。麻多智子孙,相承致祭,至今不绝”那样,开发的村落也由村落首长的子孙世代继承。

    石母田正认为,大化改新以前的开发主体是国造级首长,新成立的村落是首长的“计划村落”,改新之后,根据条里制开发的条里式村落是国家主导开发的新型“计划村落”,完全否定村落首长的存在。石母田正判定的依据是他认为条里制的特征是以郡为单位具有统一性。1但落合重信、落合长雄两位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条里制并不存在“一郡一条里”的原则,条里区划实际的实施单位也没有如此大的规模。2条里制看似以郡为单位具有统一性并不是因为国家在大开发中实施了条里制,而是源于8世纪中期制定的條里计划。3“这使条里制具有双重结构,即国家宏观参与的统一性与具体施行单位的小规模性。”4吉田孝说:“条里区划的施行单位应是比郡的规模更小的共同体。”5笔者认为这种地方小共同体的代表就是村落级首长。这与餝磨御宅等村落开发的双重结构是一致的,即王权的参与性与村落首长的主导性并存。

    弥永贞三对美浓国加毛郡半布里6户籍的研究结果表明,“里”的设定并未分割村落,而是将数个村落集合在一起,每个村落都是统治末端的一个小共同体,有自己祭祀的神社。7笔者认为,“郡”是将数个村落首长治下已经形成的政治领域整合而成的共同体,而律令国家将“郡”共同体中的村落小共同体按照其规模或地域均等地编成“里”,目的是成为其统治及征税的单位。

    四、村落共同体的内部结构

    从前述《养老令·仪制令》“春时祭田条”中还可以窥视日本古代村落的内部结构:

    古记云:春时祭田之日,谓国郡乡里每村在社神,人夫集聚祭。若放祈念祭欤也,行乡饮酒礼,谓令其乡家备设也。一云。每村私置社官,名称社首。村内之人,缘公私事往来他国,令输神币。或每家量状取敛稻,出举取利,预造设酒。祭田之日,设备饮食,并人别设食,男女悉集,告国家法令知讫,即以齿居坐,以子弟等充膳部,供给饮食,春秋二时祭也。此称尊长养老之道也。8

    从这段珍贵的史料中可以看出“社首”主要向村民征收三种“贡纳物”:(一)“村内之人”要离开本村,“往来他国”之时,向神社纳入的“神币”;(二)每家酌量收取的稻;(三)出举的利稻。这三种征收物实质体现了村落首长统治的具体内容。

    “神币”指的是向神供奉的包括布帛、稻、酒、海产物等在内的贡品。在古代,远行并非普通小事,因此出远门时会向社神纳“神币”以祈求旅途平安。但对“村内之人”来说,远行首先意味着即将离开自己所属的共同体,向社神纳贡同时也是一种向社神及其代表的村落共同体确认归属关系的行为。石母田正认为田租的原型就是民户确认归属关系的一种宗教性仪式,这种归属关系具体指,利用首长统治地域内的土地、山林、河川等民户对首长的归属关系。9这一点与“往来他国”之时,“社首”令村民“输神币”的行为性质相同。只是石母田正认为贡纳制的主体是国造或郡司级的地方首长,但从“春时祭田条”可以看出,以祭祀的形式对村落首长纳贡是存在的。“令输神币”的无疑是社首(村落首长),于是供奉给社神的“神币”、稻及其出举等物,以主持村落祭祀为名,最终都转化对社首(村落首长)的纳贡。

    社首“令输神币”后,还“每家酌量收取稻”。这种“稻”的性质很明显就是田租的原型,那么社首向村民征收“稻”的根据是什么呢。前述关于箭括氏的记载表明村落首长及其子孙对其主导开发的土地具有支配权。大化改新以前,村落首长对土地具体的支配方式可见《日本书纪》大化元年(645年)九月甲申条:

    方今百姓犹之,而有势者分割水陆以为私地,卖与百姓,年索其价。从今以后不得卖地,勿妄作主兼并劣弱,百姓大悦。1

    “有势者”采取租赁经营的方式,将土地租给百姓,每年收取其“价”(租稻)。关于“有势者”,同诏:

    自古以降,每天皇时,置标代民,垂名于后。其臣连等,伴造、国造各置己民,恣情驱使。又割国县山海林野池田,以为己财,争战不已。或者兼并数万顷田、或者全无容针少地,及进调赋时,其臣连、伴造等先自收敛,然后分进。修治宫殿、筑造园陵,各率己民随事而作。易曰,损上益下,节以制度,不伤财害民。2

    与前述《日本书纪》大化二年正月朔条,也就是大化改新诏相比较:

    罢昔在天皇等所立子代之名、处处屯仓及别臣连、伴造、国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处处田庄。3

    很明显,元年诏中,臣、连、伴造、国造的“己民”、“己财”,对应改新诏中臣、连、伴造、国造、村首的“部曲之民”、“处处田庄”。改新诏中,村首是“部曲”、“田庄”的所有者,但元年诏中却没提及村首。随着私地私民制的发展,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也日渐尖锐,臣、连、伴造、国造等大豪族向王权进赋税时,先“各自收敛,然后分进”、还恣意驱使“己民”筑造宫殿陵园。元年诏强调王权内部的矛盾,而相较之下,改新诏的目的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实行政治改革,因此将视点上升到整个统治阶级,将位于臣、连、伴造、国造之下的村首也囊括进来。村落首长的土地支配已经摆脱共同体的束缚转化为私人掠夺的手段,他们还与臣、连、伴造、国造等上级首长结合,加强掠夺,导致与共同体成员之

    间的阶级矛盾不断激化,危及到大和王权的统治,这才是大化改新的根本原因。

    “社首酌量收取”的稻成为出举时贷给成员的本稻。“稻”的贡纳起源于农耕共同体在秋收祭祀时向神灵供奉的初穗稻。与此相对,出举起源于春季祭祀时的稻种赐与。4宫原武夫推测初穗稻相当于来年赐予的稻种,初穗供奉的同时具有稻种选择的机能。5社首征收的稻没有直接用于村落祭祀,而是作为出举本稻存储起来,或许就是源自稻种的意识。“稻”与出举循坏不可分割的一体性表明村落级共同体是一个完整、独立的生产生活的共同体,村落首长以这样一个共同体为媒介实现统治。随着“稻”逐渐丧失“初穗”的性格,出举也丧失了稻种的性格。曾经旨在赐予共同体成员稻种的出举行为转化为村落首长与村落成员之间的借贷关系,这种高利贷实质成为压迫村落成員的重要原因。天平九年(737年)九月,律令国家下达了私出举禁止令:

    诏曰:如闻,臣家之稻贮蓄诸国,出举百姓,求利交关。无知愚民不顾后害,迷安乞食忘此农务,遂逼乏困逃亡他所,父子流离、夫妇相失,百姓弊穷因斯弥甚。6

    出举压迫百姓个体经营,激化了首长与共同

    体成员之间的阶级矛盾,以至于出现浮浪、7逃亡。天平九年的私出举禁令就是为了遏制出举对村落共同体秩序及其成员个体经营的破坏。

    五、结语

    村落首长以村落祭祀为媒介,支配着成员从春季出举到秋季收获的生产生活全过程。村落首长与村落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生产关系才是古代社会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当这种生产关系的矛盾导致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时,国家便应运而生了,国造或郡司都是为了规制这种生产关系的产物,带有公共权力的性质。

    大化改新以前,村落首长贪婪的掠夺导致与成员之间的阶级矛盾激化。维持共同体秩序、规制村落首长的个人掠夺是维护包括村落首长在内的、整个首长阶级利益的首要任务。体现这种规制力的须是上位的首长,国造。国造依据国造法的统治赋予了其公共权力萌芽的性格。但个别村落首长与臣、连、伴造、国造等上位首长勾结,愈加压迫共同体成员,仅靠对个别首长的规制已无法维持村落共同体的秩序。但大和王权的统治基础是倭王通过氏姓制度与首长阶级结成的人格隶属关系,这种体制始终难以规制首长阶级的个别掠夺。只有超越每个统治者利益的特殊公权力才能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因此,大和王权向中央集权的律令制国家转变具有历史必然性。大化改新后建立的律令国家将私地私民收公,行班田收授之法,将土地定额分配给人民耕种,并统一征收赋税。其历史意义在于切断了皇族及臣、连、伴造等首长阶级对土地和人民在政治上的领有关系,将他们归于国家的统一领有。以此缓和因统治阶级,即首长阶级对农民无限度的任意压榨而激化的阶级矛盾。归根结底,村落首长制生产关系无法调和的阶级矛盾才是律令国家成立的根本原因。律令国家没有将村落首长编入中央官僚体系,正是因为村落首长的统治是规制的对象,“将村落首长与一般共同体成员一并列入公民(百姓)的身份序列,是为了在同一性的假想中,隐藏村落首长与共同体成员之间的阶级矛盾”。1

    律令国家的统治阶级依然是首长阶级,不同的是土地与人民成为统治阶级“共同的私有财产”,从前孤立分散的统治者只有进入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中才有资格以俸禄的形式参与分配。首长制生产关系仍然是当时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这一点与石母田正的首长制学说有共通点。但石母田正将郡司的统治看作是将基本生产关系制度化的结果,而笔者认为村落首长才是基本生产关系的代表,郡司级首长作为专制君主的官僚,利用公共权力规制村落首长的统治。在这一点上,与石母田正的首长制学说出现分歧。这一课题不但涉及国家成立史等课题,与国造制的成立、郡司的性格、国家公权力的产生等问题也息息相关,这些遗留的课题只有待到以后有机会再探讨。

    [作者郭娜(198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世界历史所博士研究生,北京,102488;四川外国语大学日语系讲师,重庆,400031]

    [收稿日期:2016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孙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