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劳工公约全面实施拉开大幕

2016年11月2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外宣布:《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公约)于11月12日正式生效,今后中国籍国际航行和国内沿海航行商船船员的上船工作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等与国际接轨,船员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我国落锤之时,其在航运业引起的反响虽经一年过渡期得以沉淀,但尚未褪尽的喜或忧、纠结与坦然,都将随着公约的实施与船员权益保障,迎来新一轮变革。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生效实施的基础坚实
始于20世纪2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先后召开了9次专门涉及海上营运船舶海员的海事大会,制定了大量的公约和建议书,其中涉及海员劳动的有39项公约、30项建议书和一项议定书。但颇为遗憾的是,这些公约及文件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一是由于各国鉴于自身的实际并未接受上述海事公约的条款,因而不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和批准;二是国际劳工组织自身也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
在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航运业快速发展的推动下,面对船员劳务输出高涨的趋势,2001年1月,第29届联合海事委员会决定在已有的海事劳工公约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统一的公约框架结构。2004年,经过海事大会的多次讨论,推出了公约草案,国际劳工组织积极推进。2006年,经政府、船东和海员三方取得共识后,终于达成并缔结一部综合性海事劳工条约,即《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同年举行的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高票通过。
按照这一公约生效的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计占世界船舶总吨位33%;二是在至少30个成员国批准书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数据显示,至2009年,这一公约达到了33%总吨位的条件。2012年8月20日,菲律宾作为第30个国家向国际劳工局递交了批约文书。至此,公约生效的两个条件均已满足,一年后这一公约正式生效。
中国:理性而坦然接受公约
公约被称为以海员为主体的海上劳动者“权利法案”,从通过后到生效,虽然在航运业获得了叫好声。但在批准国家的推广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
从航运业众多国际公约看,从来没有像《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历经几多岁月受到如此关注,有的将这一公约的通过称之为“全球海员的福音”;有的则认为,公约出台必然对我国数十万海员的福利待遇和健康保障带来前所未有的提高。而从航运公司的角度看,更多的是担忧公约的生效将会严重削弱我国远洋航运企业及远洋海员的竞争力,使我国大量经营国际航线的船东陷入困境,并可能会造成我国大量外派海员失业。
从最初的折叹、探寻到理解、接受,中国航运业在公约生效以来的思考与实践中,最终走向理性与坦然。作为航运和海员大国,同时也是《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发起国之一,中国政府不仅在公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针对中国航运业和海事部门在公约生效后履约,作了一系列的公约研究和法律文件准备工作,如交通运输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达成履约合作备忘录,明确“双主管机关原则”和“共同管理、两部监管、一家发证”原则。在2013年中国海员大会上,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均表示,中国已基本具备批约条件,正在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式批准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公约获得批准后,我国从国内立法、行政执法、仲裁和司法、相关方协商机制、检查发证等多个方面推进并逐步建立了履约的制度安排。交通运输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建立履约机制,制定实施文件,完善履约措施,发挥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为公约在我国落地实施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船东与海事:保障与提升船员权益常态化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由条款、规则和守则三部分构成,其分别对“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遵守与执行”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其核心意涵在于统一全球海员权益的保障标准,并为保障标准在各国的普遍适用和执行提供了现实的解决方法。
从公约在我国生效实施的现实考量,过去三十多年来,我国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型航运企业主要依赖廉价的劳动力获得发展壮大。与发达国家船队的海员工资成本占总经营成本的45%左右相比,我国中小船东维持船队运营所支付的船员工资普遍偏低,基本为总经营成本的30%左右。金融危机以来,在航运业持续低迷的状态下,经营亏损、濒临破产倒闭的航运企业,更难以提高船员薪酬水平。而在公约的生效实施后,所有船公司必须按照公约要求支付较高标准的工资和提供较高的福利待遇条件。
公约的生效实施既是提升中国船员职业尊严和体面劳动的外部倒逼,更是强化船员市场监管、保障与提升船员权益常态化的一种机遇。面对更高的海员权益保障和更严格的规则,航运企业只有理性而坦然,苦练内功,通过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水平,努力缩减其他开支来对冲人力成本的增加,才能在航运市场的新的常态下,获得生存空间和持续发展的动能。
业内人士认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实施,意味着保障与提升船员权益进入法治化、常态化。在这一新常态下,不仅会加快航运市场的优胜劣汰,同时也表明,由政府、航海教育及海员劳务派遣管理机构等共同推进航运与船员产业转型发展的时机已经到来。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正式生效并实施,将是中国航运史的一大里程碑,也是航运法治的全面推进,在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当天,广东海事局派出了以港口国检查官和履约专家组成的团队,对停泊在广州港的巴拿马籍“金虎”轮进行了检查,共发现3项涉及公约的缺陷。在签发国内首份公约履约港口国监督检查(PSC)报告的同时,已责令该轮限期改正。此举表明,一波海事劳工公约履约效应的热浪将扑面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