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西州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及思考

    沈世梅

    

    摘要:本文在对海西州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州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推动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关键词:海西州;社区矫正;法治;调查

    2014年4月,习总书记强调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整体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对社区矫正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在对海西州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州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推动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一、海西州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梳理

    海西州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并结合我州的一些实际情况,不断地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同时,在建章立制方面也做了一定的工作,如201 0年制定发布了《海西州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对海西州社区矫正体制机制的初步建立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起到了基础性规制作用。

    海西州社区矫正工作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实践,现形成了州、市(县、行委)、乡镇(街道)三级工作网络,已在全州8个地区、44个乡镇(街道)全面开展。目前,海西州司法局设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数据统计,全州共有35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9名社会工作者和88名社会志愿者。矫正人员当中被判处缓刑的占多数,达到930%,如图一所示。矫正人员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初中及以下的人占多数,达到72%,如图二所示。

    (二)主要做法

    1开展集中教育,个别谈话教育,组织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公德意识。通过开展集中教育,个别谈话教育,组织参加公益劳动,使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矫正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全州各地区根据各自实际,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和年龄、体质、特长及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情况,安排相应的公益劳动,采取集中与分散结合的方式,由各社区具体落实。据统计,今年全州共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1633人:组织参加公益劳动1058人。

    2.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规范有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需要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来保障完成,因此,要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就要求工作员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过硬的政法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为提高我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今年全州共派出8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加了国家心理咨询师培训班,派出2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加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通过参加各类培训,提升了队伍素质,为我州进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开端。

    3.加强宣传,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我州各地区先后在各类新闻媒体中对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宣传报道,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宣传增强了全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海西州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缺乏

    当前,制约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依据的缺乏。在现阶段,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在这些法律中分别就管制、拘役、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等做了相关规定。但大多数都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虽然我州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文件,如《海西州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但是由于法律依据缺乏,因此也不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

    (二)经费保障不足

    社区矫正跟其他任何制度一样都需要通过相应的物质来保障其运行。海西州社区矫正经费尚未形成完善的长效保障机制,缺乏专项资金。很多基层司法所的办公条件很简陋,连基本应有的办公经费都得不到相应的保障,社区矫正设施更是匮乏。这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来源渠道不畅,经费运转困难。

    (三)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从我州现状来看,社区矫正队伍主要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志愿者构成的,组成结构单一,我州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有的司法所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而有的只有机构,没有人员编制,因此,无法形成有效的矫正网络,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参加业务培训的机会较少,这些都制约着我州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

    (四)工作衔接不够到位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部门比较多,如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社区等。但是在当前的具体工作中,由于各个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到位,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如法院对罪犯判处非监禁刑生效后,有时没有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个给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将法院已督促落实的帮教措施告知司法行政机关,以至于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样极有可能出现矫正对象脱管、帮教不及时或帮教措施针对性不强的一些问题。

    三、进一步完善海西州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社区矫正立法

    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的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部分,如果没有法律的刚性支持,那么社区矫正工作就没有指示灯,社区矫正工作就会陷入迷茫和矛盾中。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社区矫正法,因为统一的立法不但能够强化社区矫正的地位,增强全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度,而且还能解决现有法律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之间出现的冲突和对立。各个部门可以根据统一的立法,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相关的规定,从而让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落到实处。另外,立法应该对整个社区矫正制度做出细致的规定,尤其是要加强对具体实施程序和方法的硬性规定,通过一些细致的、硬性的规定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规范开展,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随意性。

    (二)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

    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初创时期,要想使整个工作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和标准就必须投入充足的人、财、物。因此,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获得工作支持,将其纳入政府创新社会管理工程统一规划,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行政经费和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经费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在资金保障方面:一方面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跟财政部门多沟通多协调,争取落实社区矫正的专项经费。同时,还要强化开展工作必要的一些基层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还可以将罪犯被判处管制、假释等刑罚时拨给监狱的经费相应地从监狱移转给社区矫正机构。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发动社区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政府部门可以制定一些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个人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投资、建设社区矫正必要的基础设施,还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举办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专场招聘会,广泛吸纳社区矫正对象,从而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一个就业平台,让他们的生活有保障。

    (三)各部门协调配合。整体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带头,由公、检、法、司等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建立定期相互通报、互相核实的工作制度,确保不发生脱管、漏管的情况。建立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全方位联络员制度,加强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二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制度,各相关部门相互间积极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好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强化工作队伍建设

    首先,针对我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结构单一的情况,笔者建议,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纳入政府统一编制的工作人员类别,通过选拔、竞争上岗,统一工资福利水平,或者由政府设立专门的行政机关,负责招聘和管理专门的社会工作人员,对所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统一管理、统一培训和教育,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绩实行差额薪酬待遇。此外,要专门培养一批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志愿者。针对不同类型的服刑人员,可组建不同的辅助帮教队伍,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进一步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

    其次,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一是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供参加培训的机会,多角度完善培训内容,采用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从而提高其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二是安排社区矫正I作人员到相关单位学习交流,调研取经,以提高其工作的整体水平。

    (五)切实做好心理矫正工作

    有关研究表明,当代罪犯将近90.1%是有心理问题的,其中82%的罪犯心理问题存在异常或严重异常的状况。因此,对矫正对象做好心理矫正工作是极为重要的。今年,我州对117名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了心理辅导。通过心理矫正,可以消除罪犯的心理障碍和不良行为,重新塑造健全的人格,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能让他们更好的处理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避免出现极端的激进的行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可以与心理咨询门诊签订协议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还可以组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培训心理学方面的知识,组建一批具有专业化水平的心理矫治队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所需的心理咨询服务,着力提升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免疫力,消除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危机和隐患。

    (六)发挥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社区矫正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项社会公共事务,民间组织是主体之一,也是最稳定、最具持续性的社会力量。社会力量完全能够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深层次、宽领域的需求,在这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社区内的民间组织可以在社区矫正中协调政府.社区群众与服刑人员三者之间的关系,整合广大社会资源投入到社区矫正中。民间组织整合并不会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任何负面影响,民间组织只是发挥自身的特长和技能,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社会力量为服刑人员提供专业矫正工作人员缺失的部分矫正服务,使整个社区矫正工作能给服刑人员带来更多的帮助,更加符合他们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之类的社会力量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这与服刑人员之间不存在角色冲突和感情抵触,更容易与之建立情感联系,了解他们内心的真实想法和所面临的问题,能够更好地为服刑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10-23.

    [2]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与规范运行研究课题组.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与规范运行研究[J].河北法学,2010,(6).

    [3]李光勇,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现状、困境与对策调查研U]北京: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4).[4]李振湖.社区矫正工作实证调查和分析[J].云南:法制与社会,20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