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视角下的公平优先原则探究

    吴丽宁

    【摘 要】目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社会矛盾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许多消极影响,当前的社会矛盾已经上升为一个长期性、全局性的问题。要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贯彻公平原则。公平优先原则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则和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公平优先,才能保证社会制度的良好运行,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实施公平优先原则,必须在财富分配方面注重公平,缩小贫富分化差距,而且要树立正确的公平观念,反对平均主义,注重机会公平。

    【关键词】社会矛盾;财富分配;公平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8-0058-02

    一、社会矛盾视角下确保公平优先原则的必要性

    “公平”包含“平等”、“平衡”或“公道”之意,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公平的含义是:“所有的社会价值、收入与财富、自由与机会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是平等分配的,包含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 [1] (P.62)平等自由原则要求人们平等地享有各种自由,它适用于规定社会制度和保障公民的基本的平等自由,包括政治自由;言论、集会、信仰、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等。差别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合作中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具体来说适用于人们在权利使用方面的不平等以及收入和财富的分配。这条原则本质上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罗尔斯认为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自然资源相对匮乏,人们主要关心自己的利益,认为按照有利于自己的价值标准进行分配,于是就会出现以何种价值为标准进行分配的问题。但即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却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同样,公平优先原则的内容应该包括如何化解或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矛盾,保持利益关系的一定平衡。因此如何做到财富分配上的平等是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首先,公平公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则。当前我国诸多矛盾实质是因违背公平正义而引发甚至激化的,公平是适应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且大多数人认同的公平,如果是不切实际的利益诉求事实上会损害人民的利益。例如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没有通过建立广大人民认同的、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公平社会来“安内”,反而认为发动内战,消灭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共产党就能“安内”,最终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导致了南京国民政府的自取灭亡。所以公平正义不仅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内部问题,更涉及到国家安全问题。只有国家内部团结一致才能有效地应对外患,而这种团结一致不可能仅靠使用武力达到。要想消除内部之间的对立、分歧和冲突,真正地化解社会矛盾,只有按照大多数人认为正当的利益关系来制定法律和管理国家才能实现。

    其次,分配公正也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第一,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看,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和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容易使人们在心里把社会成员划分为富人集团和穷人集团,互相之间互不信任,发生对立和对抗情绪。例如我国除了城乡二元结构之外,由于农民工和失业群体的政治、经济地位低下,在城市中甚至出现“次二元”结构,“仇富”和“嫌贫”现象严重。低收入者认为由于收入分配不公造成他们经济地位低下,并进一步导致其处于较低的社会地位,认为自身创造的部分收益被高收入者剥夺,收入差距越大,他们的被剥夺感越强。而高收入者则认为当前社会治安混乱,缺乏安全感,低收入者应负主要责任。如果这种心理在社会蔓延开来,社会就会出现对立和对抗情绪,激发社会矛盾。[2] (P.70-72)

    再次,一个社会的良好运行和发展需要依赖稳定而具有威信的社会制度,它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规则体系。收入差距过大和造成收入差距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分配机制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社会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严重时会危害社会的根本制度,甚至危及国家政权和国家统一。一般来说,正义是关于什么是公平正当的一种价值评判标准,涉及权利平等、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如果违背了这些原则,社会就会产生不公平感。 [3]当前,作为社会赖以运行的规则体系,社会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日益受到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的现象的冲击。分配不公对于各地区和各民族的凝聚力也产生消极影响。中国是一个民族多样、幅员辽阔的国家,西部地区地广人稀,也是众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区域间的收入差距如果持续下去很容易引发区域矛盾和冲突,不仅会削弱各族人民对社会的认同和国家凝聚力,甚至会损害国家的统一。

    最后,自古以来,我国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传统心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是社会秩序遭到破坏的经济根源。根据现代犯罪社会学理论显示,“一个社会只是贫穷或只是富裕均不产生犯罪,但一个社会的贫富差距悬殊则会产生大量犯罪。”[4](P.84)当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分配不公导致的收入差距时,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发生扭曲,尤其是在经济活动中贡献不能得到相应补偿时,容易催生犯罪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显著,但同时收入差距明显,并且产生大量分配不公的现象,而与之相对应的1986-2003年,我国治安案件以年均10.4%的速度增长,而且犯罪类型主要是侵财性犯罪。侵财犯罪高发并且快速增长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于当前分配的不满。如今即使经济发展取得一定成就,经济地位不平等和收入分配的不公也会让低收入者对社会秩序的漠视不断强化,那么在中国生产力还未实现高度发达的今天,如果收入分配不公持续下去甚至不断加剧,无疑将破坏社会秩序,诱发更多的违法犯罪,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构成极大的威胁。

    二、社会矛盾视角下公平优先原则的要素构成

    “公平”一词从抽象意义上表述为“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实质上是一定物质条件下多数人可以认同的利益关系,是社会利益关系的一种平衡。公平作为一种规范性价值,判断人们对公平的诉求合理与否的尺度与标准不能是任意的或是抽象的,在人类社会中不存在适合一切历史条件的永恒不变的公平概念和公平尺度。公平表达了社会与个体之间的相互要求,它在历史中生成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民众对社会公平的价值诉求与公平尺度的确立,必须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要求。例如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最主要是保障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而經济领域的公平正义包含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等,因而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等原则不适用于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因为公平是具体的、历史的,公平原则的研究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尤其是现实的经济关系。那么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中公平优先原则的要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应树立正确的公平观念,反对平均主义。社会公平主张合理的、恰当的差别,反对否定社会差别的绝对平均主义。社会公平就是最终资源分配上的公平,要想社会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和机遇,需要平等的规则及制度的保障。在新的社会背景下,用辩证的思维看待毛泽东的公正观对于保障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毛泽东认为分配方式应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原则,以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但是分配方式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带有明显的平均主義色彩,忽视了人类个体差异,过度地追求分配结果的公平而忽视了分配过程的公平。这样易使人们形成懒惰和得过且过的思想,不利于激发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阻碍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们要树立科学的公平观念,反对平均主义,承认个体在体力、智力、能力等各方面差异性的存在,并且在最大限度上根据个体差异,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为此我们需要注重财富分配方面的公平。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原则,它代表着每一个人获得的回报与作出的贡献之间是对应的,人们所普遍认同的公平优先原则表现为按照人的能力、努力程度及拥有的财产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一标准,一个人能力强、努力程度高则获得的实质权利、财富多,反之则少。但是个人能力、努力程度及其经济条件在现实中存在着差异,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极可能造成人们之间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差距。人们之间收入过分悬殊是与社会公平原则相悖的,这就需要政府通过适当的手段干预市场分配来为广大民众特别是弱者提供平等地参与竞争的机会,从而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大致合理。因此在进行公平分配时,应该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分配公平以按贡献分配为基础;二是分配公平以机会公平为前提;三是分配公平与社会公平相统一。

    财富分配上的公平既要注重初次分配的公平,再分配也要更加注重公平。例如在社会的二次分配中,合理地收缴税金是缩小初次分配中形成的贫富差距的手段。对于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经济利益较多的人使其缴税让出一部分经济利益,而获益较少的穷人则少缴税或不缴税。在社会的第三次分配中,通过救助弱势群体缩小贫富差距,主要依靠政府拿出一些资金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坚持公平优先原则应该对弱势群体以及其他贫困的人给予特殊的照顾。在社会的第四次分配中,通过慈善事业救助有特殊困难的人,再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政府应提倡社会各界经济条件优越者进行慈善捐助,扶持社会慈善事业。

    其次,机会公平不仅是财富分配公平的基础,也是资源分配领域的核心概念。机会公平表现在使个人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并借此获得收入或成就的机会,包含就业、受教育、参与民主管理等。这些都应不附加任何条件地向大多数社会成员开放。从机会公平的角度看,分配制度的目标是为每个成员提供同等的发展机会。但是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却存在垄断现象,垄断企业和非垄断企业中,工作同等努力的员工,工资福利差异却很大。制度安排并没有赋予每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同等机会,而企业发展也没有同等机会。一个可持续发展进步的社会中,各个阶层、各个领域都应该拥有发展的机会,分配公平和效率的提升需要机会公平来实现。王宏伟认为,“机会不公是本和源,而收入不公是末和流。实现了机会公平,就意味着否定了身份特权、保护了财产权以及向民众开放了均等的机会。”[5](P.46)当前引起社会不公的主要原因是机会的不公平,绝大部分人强烈的不公平感主要来源于少数人凌驾于“机会公平”之上,大到官商勾结、以权谋私、各种形式的垄断和市场操纵,小到个人的受教育、就业、竞争机会以及社会保障权利等。要想化解各社会阶层间的矛盾,应先触动机会不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平问题。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2]权衡.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4.

    [3]胡联合,胡鞍钢.贫富差距是如何影响社会稳定的 [J].江西社会科学,2007,(9).

    [4]陆建华.中国社会问题报告[M].石油工业出版社, 2002.

    [5]王宏伟.机会公平:形式与内容的辩证统一[J].政治 与社会,2008,(3).

    [6]吴忠民.中国改革进程中的重大社会矛盾问题[M].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

    [7]吴忠民.社会矛盾新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5.

    [8]刘建明.当代中国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研究[M].人民 出版社, 2014.

    [责任编辑:褚永慧]